明明故意殺人,“75歲”豈能成為免死理由?
“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p>
“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p>
以上是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對《刑法》修正案的兩條新規。這條規定從出臺之日起,就受到廣大網友的質疑,其中相當大一部分網友認為,此舉是為某些特殊人群“留活路”,尤其是令廣大民眾深惡痛絕的貪腐分子,無疑是刻意“高抬貴手”。對此,本民頗有同感,而且還堅持認為,此規定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法律最基本的靈魂與準則,讓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踐踏。
法律無情人有情,法律也不能成為鐵板一塊,也需要充滿人性化,這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法律不能一概而論,堅持以人為本也是體現法理的需要,這無可厚非。比如現行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孕婦犯罪、精神病人犯罪的相關規定,就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人性化的精髓。對于“75歲”老年人犯罪,在法律量刑上做一些適當調整,體現對老年人的關愛也是完全正確的。但是,本民個人以為,也不能以偏概全、一概而論,應該在所犯罪行的類別上有明確規定。比如在經濟犯罪上,“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就不盡合理,無形中為即將離休、高層崗位上貪腐分子提供了心里上的撫慰與縱容,對于在源頭上遏制腐敗行為是極其不利的。另外,在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上,也如同此理,這對于受害者顯然是不公允的?!?5歲”以上老人需要關愛,但絕不能成為貪污腐敗、故意殺人可以免死的理由。因為,“75歲”老人不同于未成年,不同于孕婦,不同于精神病,在經濟犯罪和故意殺人犯罪類別上,絕不能免死。
讓我們來看看騰訊網的一則報道:老翁用鋤頭將流浪女砸死,因75歲高齡被免死。報道說,一年前,重慶萬州區75歲的秦某到鎮上趕集,將一名流浪女帶回家過日子。誰知這個瘋瘋癲癲的流浪女卻“養不家”,頻頻外出。惱怒的秦某竟揮舞鋤頭將其砸死。前天,記者從市二中院了解到,參考今年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該院最近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秦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重慶聯益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連毅認為,本案中,秦某沒有法定從輕處理情節,本應判處死刑,但本案法官最終判秦某無期徒刑,是參考了上述刑法修正案,體現了司法的寬嚴相濟。
我們知道,法律一方面要對犯罪人懲戒,一方面也要給受害人一個公道,這是法律義不容辭的責任。從這一報道中,我們可以分析、判斷出,流浪女由于自身經歷,心理上產生了極度扭曲和病變,以至于被75歲秦某收留后頻頻出走,最后導致在收留的第二天晚上就“失去了耐心”,并在“回家獨自喝悶酒”之后,“攜帶了兩把刀和一把鋤頭”勸說流浪女回家,“流浪女就是一動不動”,秦某“乘著酒性,揚起鋤頭朝流浪女砸去。。。”。事后,“秦某將流浪女尸體拉回家,移至鄰居家的豬圈,然后鎖門外出。鄰居發現女尸后報了警。當天,秦某被民警抓獲?!比绱?,我們不難看出,這個75歲的秦某,故意殺人動機是明顯的,而且在故意殺人之后還能保持格外鎮靜,彷若無事一般,其心之歹毒,非常人能及。此人免死,對于75歲的秦某來說體現了法律的“寬嚴相濟”,那么,對于被害的流浪女而言,法律的公正何在?流浪女死能瞑目么?
公正,是法律的靈魂。法律的制定者們以關愛老人為由,讓“75歲”的老人免死,是不是如同網友們所言,是給某些特權“留活路”,本民不敢妄加評論。但是,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們能夠保留一些公正之心,開闊思維,絕不會以偏概全、草率行事,更不能修訂出如此缺乏公正條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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