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安又琪定理”?這是筆者生造的一個詞匯,源出筆者從某周刊讀到的一篇報道。這篇報道中采訪了歌手安又琪,該歌手稱,為準備宣傳新歌《對味》,她前段時間光買化妝品就花了2萬多元。她不想知道國家到底從這些瓶瓶罐罐里收走了多少錢,只想問一個問題,“這是每個女人臉上都要涂的東西,憑什么你說是奢侈品就是奢侈品,你說收多少稅,就收多少稅?”……[1]呵呵!根據(jù)這段報道中安又琪的話,既然兩萬多元化妝品是“每個女人臉上都要涂的東西”,我也就戲謔地總結歸納出了這條“安又琪定理”——臉上沒搽兩萬元化妝品者非女性。
然而,兩萬多元化妝品果真是“每個女人臉上都要涂的東西”?兩萬多元化妝品,這是個什么概念?這個數(shù)字相當于中國東部地區(qū)城鎮(zhèn)居民家庭2009年平均每人全部可支配收入,超過了2009年城鎮(zhèn)居民高收入戶全年消費性支出,相當于2009年城鎮(zhèn)居民最高收入戶平均每人全年雜項商品與服務(化妝品支出在次項目下統(tǒng)計)支出(1388.59元)的14.4倍以上。
根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中國統(tǒng)計年鑒-2010》,2009年城鎮(zhèn)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18858.09元,可支配收入17174.65元,平均每人消費性支出12264.55元;其中東部地區(qū)城鎮(zhèn)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為23153.21元,可支配收入為20953.21元,平均每人消費性支出14619.75元。將全國城鎮(zhèn)居民按收入等級劃分為7個群體:最低收入戶(10%)、低收入戶(10%)、中等偏下戶(20%)、中等收入戶(20%)、中等偏上戶(20%)、高收入戶(10%)、最高收入戶(10%),其中高收入戶平均每人全年消費性支出為19263.88元,最高收入戶平均每人全年消費性支出為29004.41元。[2]……好!根據(jù)上述數(shù)據(jù),我們已經足以判斷,一個人在不長時間內消費的兩萬多元化妝品究竟是否應該劃入奢侈品行列了,足以判斷在短時間內消費兩萬多元化妝品究竟是一小部分極高收入者的奢侈性消費還是大多數(shù)人的消費方式、“每個女人臉上都要涂的東西”了。
進一步分析城鎮(zhèn)居民各項消費支出項目,我們能更清楚地理解兩萬多元化妝品支出有多么高。在現(xiàn)行統(tǒng)計制度下,城鎮(zhèn)居民消費性支出劃分為八大類別:食品、衣著、居住、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yī)療保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娛樂服務、雜項商品與服務,購買化妝品放在“雜項商品與服務”項目下。根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中國統(tǒng)計年鑒-2010》,2009年城鎮(zhèn)居民最高收入戶(10%)平均每人每年雜項商品與服務支出為1388.59元,[3]化妝品、美容、珠寶首飾等消費全部納入其中統(tǒng)計,兩萬元為上述人均每年支出的14.4倍。就算這個標準的城鎮(zhèn)居民最高收入戶是一對夫妻帶一個小孩的三口之家,假設其雜項商品與服務支出全部用于化妝品,而且全部是主婦一人所用,兩萬元化妝品支出也夠這位標準的最高收入戶主婦全年化妝品支出的4.8倍了。
在現(xiàn)代社會的一個成功的正常國家,對奢侈品理當征收較高的賦稅;這項原則符合高收入群體的長遠利益,因為它換來的是社會穩(wěn)定、更好的公共服務和國內消費需求的擴大,但同時會損害高收入群體的短期利益,因為他們要為他們消費的奢侈品支付更高代價。這樣,從對待這類稅收的基本態(tài)度,就可以看出這個群體的眼界和胸襟,看出這個群體能為這個社會發(fā)展承擔多大責任;一國政府能否有效擺平高收入群體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間的沖突,也能顯示出這個政府的治理能力。對于發(fā)展中國家而言,這一點更加突出,因為只要尚未全面完成經濟社會“趕超”,發(fā)展中國家掌握了絕大部分購買力的高收入階層也必然更傾向于來自發(fā)達國家的時尚、高檔、優(yōu)質消費品,而不是本國不那么時尚、屬于中低檔、質量也相形見絀的商品,能否擺平這種沖突,將決定該發(fā)展中國家民族產業(yè)的前途命運,進而決定其經濟社會“趕超”的前景。那么,安又琪小姐的這種抱怨,又能讓人們得出什么結論呢?
說到底,安又琪小姐只是一位歌手,我們不能苛求她充分理解這么多大道理,不能苛求她了解稅率制定的過程而不至于誤以為“你說收多少稅就收多少稅”,我也相信絕不是所有高收入階層都是那樣目光短淺。但類似的言論能夠大行其道,是否暴露出了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呢?——那就是高收入群體中某些自私而短視的成員占據(jù)了太大的話語權力,綁架、扭曲政府政策的風險正日益浮現(xiàn)。在判斷宏觀經濟走勢及相應決定宏觀政策的過程中,我們已經多次見識到了旨在維持乃至進一步擴大資產泡沫的扭曲性輿論,如今,這種手法又在財稅問題上如法炮制。高收入群體想逃避責任,那樣負擔就只能更多地轉嫁到中等和低收入群體身上;可悲的是,這樣僅僅代表高收入群體高端部分短期利益的要求居然還被聲稱是代表中產階層利益!
(初稿2011.1.27,修訂2011.2.9,僅代表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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