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終于開始撕開黑幕抓人了
新華網北京9月17日專電(記者 高立、陶俊潔)中國證監會17日通報,天山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期間,重組方高管人員姚榮江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目前,證監會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用鐵證揭穿天山紡織欺詐坑害股民真相(之二)
http://istock.jrj.com.cn/article,000813,1891467.html
作者李遜 文責自負
在前文中筆者出具的鐵證《付款指令書》不僅是原件,主要它是已經發生過的事實,是經過新疆自治區紀檢委及新疆公檢法反復調查過的事實。
只是公眾不知道,公眾被天山紡織的虛假財務報告蒙蔽了12年。
它是怎么樣達到欺騙公眾目的的呢?
第二個真相 以新疆天陽律師事務所為首的中介機構
是天山紡織財務欺詐事件的最大幫兇!
但凡股民在交易所進行股票交易,是依據證券法保護,通過對上市公司公開財務報告及公告分析研判決定交易。為了確保上市公司出具的財務報告及各種公告真實合法性,證券法要求通過國家相關部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來進行審核,出具意見,以使上市公司提供的各種報告真實合法有效。
所有這些中介報告中最為重要的是法律意見書。有了這樣一個對上市公司各種行為真實有效合法的確認后,才能獲得證監會、證券公司、交易所、股民等證券市場的管理者和參與者的確信,最終發生交易。因此,如果律師事務所和上市公司聯合起來欺騙證券管理機構和股民,惡果就防不勝防。
新疆天陽律師事務所憑借與新疆上層和新疆司法系統極為神秘特殊的關系,壟斷了全疆90%以上的上市公司法律業務,大部分金融機構法律業務。天陽所利用其背后的關系,黑白紅黃各路通吃。
新疆系列金融大案的這些公司多是天陽所的客戶,天陽所明知這些公司存在違法亂紀事實,還一直出具虛假文件對每一項文件作法律保證。拿筆者最切身了解的天山紡織財務作假和諸種違法亂紀行為為例,天陽所12年來與天山紡織共同策劃編造了虛假財務報告,共同欺騙股民和政府。為天山紡織董事長張自強掏空上市公司、貪污腐敗、官商勾結等眾多違法亂紀行為保駕護航。
因此,它并不僅僅是一個拿人錢財、給人消災的消極角色,而是一個積極參與干壞事的主角之一。它參與掩蓋事實,向公眾作假,參與迫害、威脅知情人。
再舉一例。天山紡織張自強與新疆證券高虎勾結操控股市賺取黑錢,將9000萬資金以投資國債的名義和短期投資的名義交給新疆證券,新疆證券高虎給天山紡織開據一個國債交割單就行了,天山紡織將此財務憑證堂而皇之地做賬并公告,這就沒問題了;隨后高虎憑借券商權力再將這些國債全部賣掉,這些資金就變成張自強高虎的炒股本金了,至于收益就只有高虎張自強知道了,到期給天山紡織一些國債利息就可交代。高虎就是以國債投資的名義在全國大肆行騙、非法斂財的。
天山紡織進入德隆金信信托6500萬也賠光了,連同在新疆證券高虎造成的損失共計1.2億元,這是天山紡織募集和配股資金。但是在如此重大損失之下,在新疆天陽所幫助之下,這些損失全部轉嫁給了股民,造成天山紡織在2005年險些破產。但是高虎張自強將1998年到2001年第一輪炒作天山紡織獲益的3億以上不法收益全部轉走,一分錢也沒有進入天山紡織財務報告和任何公告中。
法律上對他們的行為規定了這樣幾個處理方法:
1、追償經濟損失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這一條法律規定,新疆天陽律師事務所要與天山紡織共同承擔因欺騙投資人造成損失的連帶責任。投資人或股民們可以直接起訴天陽律師事務所,要求他承擔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天山紡織12年來的大股東、中小股民,這就是你們追償損失的對象和依據。
2、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國證監會17日通報追究在天山紡織2009年7月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期間,重組方高管人員姚榮江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證監會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第180條的規定如下: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根據筆者掌握的情況,他們都犯有上述刑法所規定的證券犯罪,還有其他犯罪,就不列舉。
3、請求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天陽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取消主要責任律師的執業資格。
證監會、司法部、全國律協應該進行專門調查,查處天陽所的證券違法犯罪問題。
新疆天陽律師事務所,你敢于站出來向公眾申明,你沒有參與共同欺騙股民、公眾嗎?
你們為新疆眾多上市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又有幾分公信力?!
又有幾分真實性合法性?!
還有多少股民被你們蒙在鼓里?這些系列虛假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好比股票市場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所不同的是“害死人要償命,騙死人不償命!”
依據《證券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你們新疆天陽律師事務所與新疆天山紡織公司董事會必須無條件站出來向全國人民解釋!
我將正面回應你們!
(未完待續)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