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08年8月7日,反映人因涉嫌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香蜜湖派出所查辦,在查扣涉及案件的財產以外,辦案機關還當場收走了大量的非涉案財產,并且很多非涉案財產都沒辦理查扣手續,更讓人想不到的是,因為辦案機關在查扣財產之后沒有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了嫌疑人的整個工廠的全部財產消失殆盡,嫌疑人經審判獲罪正在服刑,一年半之后,委托代理人前往工廠查看時,才發現自己的工廠卻不知何時被另外的一家工廠所取代。
案情簡介:控告人雷新安,男,44歲,河南鄭州市人,大學文化,原籍河南省鄭州市祭城街道辦八里廟社區,本案中深圳市慶捷電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深圳市萬伯興電子有限公司法人王霞的前夫。 2008年8月7日 ,王霞及本人等5人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深圳市福田分局香蜜湖派出所查辦, 2009年8月11日 ,福田區法院判處王霞及本人共同主犯,有期徒刑3年,2009年11月11日,深圳中級法院改判本人有期徒刑 1年 6 個月,2010年2月7日本人刑滿釋放。
2010年3月3日 ,我接受王霞的委托,前往處理位于寶安區沙井街道長興高科技工業園18棟5樓的“深圳市萬伯興電子有限公司”的資產及債權債務事宜時,驚奇地發現,資產達千萬的電子廠已蕩然無存,被一個噴油廠所取代;面積達上千平米的生產線、生產設備、測試設備、辦公設備、成品、半成品、元器件………等等,竟全部消失,一點不剩。真是前所未聞,怎不令人震驚?
為此,我經過大量調查,終于查處了真相 ……
香蜜湖派出所侵吞非涉案財產的事實
一、案件回顧,重現當日案發情況
2008年8月7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香蜜湖派出所動用約40多名干警,分兩路查辦了深圳市慶捷電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萬伯興電子有現公司。
上午11:30時: 兩路神兵從天而降。一路以 “廖建輝、張弘警官和一名女警官帶隊,大約6人,到了福田區振華路蘇發大廈8樓 818室的“深圳市慶捷電子有限公司”,帶走了在這里做自己產品銷售的深圳市萬柏興電子有限公司的王x、姚x、何x三人。
當時辦案人員沒有出示搜查證、沒有簽字、沒有拍照,沒有《扣押物品清單》,就強行取走了深圳市慶捷電子有限公司的以下物品:
筆記本電腦1臺;
稅控電腦 1臺;
H 3C 交換機30臺;
以上被取走物品的事實有鑒證明細表,刑事判決書為依據。
其他物品不詳,因為是先把人被帶走的,后面拿什么東西就不知道了。
在場的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何燕證言。
另一路由羅所長、巫惠聰、、劉繼旭、郭銳利和照相師”等約40多人,到了寶安區沙井鎮長興高科技工業園18棟 5樓的深圳市萬柏興電子有限公司,控制了工廠所有通道、房間,并進行了嚴格的隔離審查。
也沒有出示搜查證、沒有任何簽字、沒見拍照、沒有現場指證、沒有《扣押物品清單》。
午后1:00時:----- 吃中午飯前,遣散全廠員工(趙文明證言),劉繼旭帶走了涉案人員徐乃光、李建偉、雷翠翠、趙麗、黃春年、劉慧良等到香蜜湖派出所。
大約是下午3:00時點鐘,萬柏興工廠18棟5樓僅留該公司職工焦陽一人值班,我正巧在此辦理業務,被巫警官帶到25棟 A107 (倉庫)作指證(焦陽也曾被被單獨詢問)。
在我被帶走后,派出所動用了大約有30多個沒穿警服的人,進行了大規模的、瘋狂的裝貨、運貨行動,直到晚上7:30時。“好像是偷(搶)東西,就是強盜!“裝了兩個集裝箱,沒有拍照、沒有簽字、我在場也沒用,一共拉走了四大車”,值班的焦陽心有余悸地說道。
下午5:30時,巫警官把我帶到18棟工廠,找金杯車的鑰匙,我也見到了搶裝貨物的場面,并見巫警官、郭銳利各抱一臺筆記本電腦離去,又相繼返回現場。
現場描述參照“ 焦陽、李建偉、雷新安20100406濟源” 錄音內容。
下午3時:-------25棟A107倉庫,行動相對合法,約有10多人,現場有序、文明裝運、輕拿輕放、作風高雅。所有物品均有我指證(用手指著),先照相、后登記、再裝車;現場有詳細的、零亂的《涉案物品裝貨清單》。先由郭銳利記錄,然后巫警官簽字,最后由我簽字,但沒有按手印,也沒有香蜜湖派出所的公章。
可是,讓人不明白的是,這些記錄并不是目前存檔在法院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也沒有見到《搜查記錄》。
現場還拍照了幾百張照片、有現場指證、有詳細的《涉案物品裝貨清單》、有我的簽字,沒按手印,沒公章;郭銳利原本是記錄人,可是以后的材料中卻不知怎么又變成了見證人(關于郭銳利,我和職工們都認為他是香蜜湖派出所的警官,我到派出所幾次也都見到他,可以后王隊長卻說他不是警官)。
在現場也沒有出示搜查證、沒有簽署《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下午5:30時,我被巫警官帶到 18棟工廠找金杯車鑰匙,并被關在總經理室。隨后,郭銳利也到了總經理室。但裝貨仍在繼續,以后究竟又裝了什么,就沒人知道了。在這期間,巫警官和郭銳利還拿起王霞公司的兩臺筆記本電腦,因為這兩部電腦上保存著王霞公司的所有資料,稱需要帶回所里檢查為由直接抱走了,也沒有拍照、簽字、登記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這兩臺筆記本在哪里?現在也沒有下落。王霞在福田看守所初期,為此事向住所檢察官投訴,香蜜湖派出所得知后,派廖建輝警告知王霞:“如果多事,他們會再到萬柏興工廠拉東西,徹底搞垮工廠。”
當時,巫警官告訴我:“包括工廠裝運的所有物品,都讓徐乃光簽字、拍照”(其實徐當時已被帶到香蜜所,不在現場),可實際上徐乃光從沒有簽過字。我曾到東源看守所看望過他,核實了此事,徐乃光稱從沒有簽過字,有錄音。
晚上7:30時:----香蜜湖派出所的行動結束,大功告成,全體行動人員陸續撤離,我和焦陽二人被巫警官帶到了香蜜湖派出所。之后他們都繼續裝運了什么貨?裝了多少車?把這些貨物送到了哪里?卻都成了謎團。但我前面見到的是已經裝了兩大貨車。
晚上10:00時:-----廖警官(始終只一人)開始審訊我,在廖建輝的指導下順利完成了兩次審訊筆錄。
00:00時,廖建輝讓我在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上簽字,我一看和先前的《涉案物品裝貨清單》明顯不一樣,多出了很多物品,就不肯簽。但在他的反復勸說下,注明要求“重新核實”的字樣后,就簽了字,按了手印。
大約又過了半個小時,廖警官又進來,拿出一份《搜查筆錄》對我說:“《搜查筆錄》忘了讓你在現場簽字,現在補上,記錄內容和現場一模一樣,別讓我麻煩!”接著讓我在“被搜查人”欄內簽字,我不同意,就拒絕簽字。廖警官出去一會兒,在被搜查人后面加上“或家屬”三個字,告訴我:“這下滿意了吧!增加了”或家屬”幾個字,趕快簽吧!簽字之后,你就可以休息了。”就這樣,我就簽了字,并按了手印。
可是,讓我想不到的是,就是這幾份我簽了字的文字東西,竟然變成了他們現場開具的法律文書,而且
被他們堂而皇之作為“合理侵吞”的依據。
應當再次說明的是,當場我只在25棟A107室倉庫現場“涉案物品裝貨清單”上簽了字,可目前存檔在法院的《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全是在晚上10點以后,由廖建輝審訊時,指導我簽字和按手印的。當時我已發現問題,并把疑問標注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上。因為確實比我見證的物品多的太多了!也因此發現了香蜜湖派出所的“貓膩”。
“百密一疏,畫蛇添足”----香蜜派出所僅把18棟工廠非法搶來的交換機半成品(缺件少料的板),與相對合法扣押的 25棟A107室有見證的《涉案物品裝貨清單》中的部分物品,整合后產生了目前存檔在法院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其余大量物品根本沒有入賬。
總之,香蜜派出所對案發當天的很多事實做不出詳細的解釋,可不管怎么說,從查扣那天起到我出來去查看這段時間內,在香蜜派出所的主持下,一個完整的工廠神秘的消失了,并且消失得一干二凈。
二、證據。
關于2008年8月7日,香蜜湖派出所在查處假冒注冊商標案件時,對長興高科技工業園內的萬柏興18棟5樓工廠 和 25棟 A107/108倉庫兩處,非法侵吞非涉案財產的證據,除了以上提到的之外,還有以下證據。
1、“ 焦陽 20100314” 錄音內容:沒做的線路板全部拿走,倉庫里………
2、“ 焦陽、李建偉、雷新安20100406濟源” 錄音:描述了偷(搶)場面;
3、“ 趙麗 20100314” 錄音內容:上面有好多線路板、還有交換機…………
4、 2010年4月15日 ,王霞有福田區看守所來信:廖建輝找到她,承認有非法扣押物品,可部分但不是全部退還。
5、 2010年4月20日 ,廖建輝(83701119)在10:05分打電話給我:“開個大貨車,把香蜜所的很多扣押你們的貨物拉走,比較多!不要聲張。”
6、H3C 30臺交換機沒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可出現在鑒定明細表、刑事判決書中,連法院存檔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也沒有才此項,難道這僅僅是疏忽大意嗎?
請求重新核查相關事項
一、 2008-8-7 日晚上10時以后,在香蜜湖派出所的審訊室,民警廖建輝指導我簽字的材料,對上面出現的本人并沒有在25棟A107見到的很多物品,本人當場提出質疑,并標注在該材料上,請上級公安機關進行核實。
二、法律賦予每個公民都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作為當事人,有權要求參照當時、當場簽字的《涉案物品裝貨清單》和目前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進行重新核查、對照。如果重新核查《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的物品,就會發現有大量生產中的、缺件少料的、尚未完成的、生產測試中的板卡。
三、請求核查香蜜湖派出所的扣押品倉庫。案發當日對18棟5樓萬柏興工廠搜查、扣押的物品進行核實。如果對香蜜湖派出所的二樓倉庫、辦公樓5樓的某房間進行檢查,就會發現有大量的ADSL、電視貓等扣押的非涉案物品。應該強調:萬柏興工廠的大量物品在香蜜湖派出所已失去監管。因為今年4月份,廖建輝警官催促我拿走非法扣留物品時(因為類型、數量都不對,我沒拿),帶我到辦公樓 5樓某房間,我已看到很多非涉案的ADSL板卡等物品。
四、76臺TL-SF1024和10臺 3COM16470 ,《刑事判決書》中已明確顯示為正品,請求重新核實原件。
艱難的控告的歷程
2010年3月3日 ,當我發現深圳萬柏興工廠整體消失,就即刻找到工業園管理處的黎小姐、李經理、徐經理等,均被告知“不清楚”。
2010年3月4日 ,我到香蜜湖派出所索要非法扣押的物品,郭銳利、廖建輝告訴我:“到法院拿《扣押物品處理意見書》,沒有退回的先例”;我就要求為工廠全部消失一事報案,當值民警講:“與前面的假冒商標案件無關,到當地派出所報案,不屬我們管轄!”。我不由得深感疑惑: “假冒商標案”屬你管轄?你卻興師動眾40余人,非法扣押了那么多東西!(四大貨車)。
2010年3月8日 ,我以“關于王霞假冒注冊商標案件,香蜜湖派出所兩宗事件處理不當,導致當事人合法財產全部消失”,向深圳市公安局進行投訴,深圳市公安局直接把“投訴書”交福田分局。此后,一直等待福田分局的答復,為了能夠在沙井派出所早日立案,本人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詢問了大量的證人,獲取了大量的證據。
2010年4月22日 下午,我到深圳市檢察院說明情況,接待人是張和、王東華二人,我提供了香蜜湖派出所執法犯法的重要證據,希望深圳檢察院立案查處。
2010年4月24日 ,我在鄭州,突然收到了福田分局于 4月9日 簽發的《答復意見書》。答復意見為:“反映的問題與事實不服!”,并列舉了幾項完全不符合事實,甚至是無中生有的所謂的解釋。
天啊,竟然這樣講:“與事實不服。”那么,對我提供的證據為何不進行調查?這樣的答復怎能讓我信服呢?
2010年5月6日 ,我趕往深圳,向深圳市公安局遞交了《復查請求》等相關資料,用部分證據指出香蜜湖派出所的不法行為。
2010年5月13日 ,我向深圳市檢察院接待人員遞交《舉報狀》、《控訴狀》及相關材料,包括錄音證據(U 盤),當日下午,在接待室與張和檢察官說明了情況,張和勸我最好到深圳市公安局辦理。
2010年5月14日 ,我向深圳市監察局接待人員遞交《舉報狀》、《控訴狀》及相關材料,不收錄音證據(U 盤)。監察局于 5月26日 ,將本人舉報、控告材料轉交深圳市公安局。
2010年5月14日 ,我到深圳市紀委,信訪接待人員(中年婦女)不接受本人的舉報、控告等材料。
2010年5月17日 ,我在非常無奈的情況下,抱著微弱的希望,幻想深圳市公安局在確鑿證據情況下,一定會公正對待,直接把《補充新證據、再次請求及質疑》、《舉報狀》、《控告狀》和其他相關材料(包括U盤錄音證據)全部遞交深圳市公安局信訪辦。
2010年7月8日 ,我再次由鄭州趕往深圳市公安局信訪辦遞交了《盡快回復四個文件請求函》,并懇請:盡快對本人的《舉報狀》、《控告狀》、《復查請求》和《補充新證據、再次請求及若干問題質疑》四個文件進行回應。
2010年7月19日 ,我到廣東省公安廳遞交了材料。
2010年7月27日 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的復核意見書,完全維持了福田區公安局的答復意見書。對我的控告質疑,完全置之不理。
2010年8月18日 ,我拿著深圳市公安局的答復意見書,要求解答我的疑問,可接訪人員卻告知我,他們只是個窗口,他們只是根據福田分局的答復意見從新出一個答復即可,具體解釋還要找辦案機關。
8月19日 ,我來到香蜜湖派出所,見到了一把手顏所長,顏所長又讓一個姓王的隊長接待。我就把我的質疑意見逐一向他說明:一是答復意見書中所稱的在對蘇發大廈306棟8樓808室的深圳市慶捷電子有限公司和寶安區沙井街道長興高科技工業園18棟5樓的深圳市萬伯興電子有限公司進行搜查的過程中三位執法民警是誰,證人是誰(郭銳利嗎)?二是答復意見書中稱在現場搜查時,只是對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物品進行扣押并當場開具《扣押物品清單》,而沒有扣押或帶走與該案無關的電腦設備。可是我提出為什么和判決書中作為判決的依據的涉案物品不一致,并且有些手續法院的卷宗中為何沒有等問題,請給予解釋。第三辦案人員查扣物品后當場把廠子交接給誰了等問題,請王隊長調查后給予答復。
王隊長答應下周給予答復。
8月24日 上午,我又去找王隊長,他不再見我,只是在電話中告知我,對于我的質疑不需要答復,以市局的答復意見為準。并說所有查扣的財產均已沒收,其他不用解釋。這就是辦案機關給我的最后答復。
可是,這其中明明有很大的疑問啊!難道這樣就沒人管了嗎?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任何一名公民犯罪,理所當然應得到法律的懲罰,作為違法者都無話可說,可是公安機關不能通過辦理一個案子就違背法律想發多大的財啊!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十分重要的執法機關,如果他們可以放任自流,肆無忌憚的執法犯法,那么讓普通百姓還怎樣相信法律的尊嚴和公正?
本案中香蜜湖派出所明目張膽的強行侵占、查封非涉案財產,過后還不予退還,甚至不承認,這樣大的事情能遮掩得了嗎?他們還不惜在案卷中弄虛作假,企圖混淆視聽,但手段并不高明,讓人一眼就可看出來。他們為了達到非法侵占的目的,真是想盡了各種辦法,可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真相一定會大白于天下,任何犯罪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以上情況,請上級領導給予關注,責令當地公安機關對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處理,給反映人一個滿意的答復!
法律鏈接:香蜜湖派出所違反了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條 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條 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執行扣押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
第二百一十三條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于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經拍照或者錄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二份,在清單上注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物品、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附卷備查。
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不能隨案移送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對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取、復制的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并妥為保管。
第二百二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依法追繳。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及時返還,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第二百二十三條 案件變更管轄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交。
移交財物時,由接收入、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并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二十三條 案件變更管轄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交。
移交財物時,由接收入、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并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以上規定條款,不難看出,香蜜湖派出所辦案人員違反了這其中的很多規定,不該扣押的卻扣押,應該返還的卻不予返還,在查扣行動結束之后,應該辦理交接手續卻沒有辦理,造成了反映人財產的滅失。
反映人:雷新安
電話:15036150016
201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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