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說到儀征市的勞動仲裁拿錢了。
本篇是:拿了錢的“仲裁”如何“裁”?
我們知道,司法活動的核心是庭審。
在一個法制社會,庭審最主要的職能,就是對原、被告雙方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看看證據是真、是假?證據的證明力是否充分?取證的手段是否合法?等等。
“在依法舉行的審判中,作出裁決時,不得參考庭審記錄以外的任何證據材料……若不遵守這一原則,庭審就毫無價值可言?!?BR> “如果審判機關依據未在審訊中出示的證據作裁決,那么厚厚的案卷就成了掩蓋真相的假面具......”
——以上法學專著的論述可能過于專業,可舉個通俗的例子。
如果把庭審比如足球賽,那么證據便是參賽球員。
庭審前,雙方交換證據,就象賽前互換出場名單。沒有列入上場名單的,不得出場。
當然,儀征仲裁的表面文章做得不差。《仲裁規則》之嚴格甚至比得上世界杯。
可開賽那天,被告見本方球員一出場就腿軟,甚至由偽證變成了反證,烏龍球一個接一個,氣急敗壞,竟然要求再加上一些個出場名單上沒有的角色。
由于被告此舉純屬違規,尤其是違反儀征仲裁自己發放的《規則》,原告據此《規則》,拒絕同意此等角色出場。
庭審結束了。
仲裁沒有當場宣讀記分牌上原告5:0獲勝的比賽結果,而是一聲不響焐了整整四個月。
最終的裁決,讓人大跌眼鏡:裁決被告一比零獲勝!而被告這一記“世界波”由誰踢進的呢?
——竟是那個沒出場的角色!
換個貼近司法的說法:儀征的“仲裁”竟然依據一個沒在開庭前互換,也未經過庭審質證(鑒別真偽)程序的所謂“證據”,裁定被告勝訴!
呵,儀征的仲裁真是太有“才”了,有“裁”(才)如此,夫復何言?
聯系到仲裁拿錢的上一篇,斗膽將儀征市的勞動仲裁更名為:“仲財”;或曰“仲(愛)財”。
以求名符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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