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友認為,這個規定的目的是希望煤礦領導們通過親身帶班下井,能夠設身處地為礦工安全著想,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隱患,出發點是很好的。
然而,考慮到全國各煤礦的現狀,本網友認為,真的要想嚴格落實這個規定,恐怕是不大可能實現的。
別的因素先不說,假如真的出了礦難,砸死了煤礦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或者副總工程師,那可怎么辦?
要知道,現在要成功地培養出一名領導干部,組織部門不容易,人民群眾也不容易。
好不容易把一位領導干部給培養飽了,結果不幸遇上礦難,既要用掉一名烈士的名額,組織部門和人民群眾又要重新培養一名,那多不劃算啊。
用如今的話來說,就是“執行成本”太高了。
但是,國家安監總局既然已經在新聞發布會上公開這么說了,那么也是要必須實行的。
如今政府各部門在群眾中的威信本來就不是很高,這次再來一個說了不做,顏面何在?今后講話就徹底沒人當回事了。
那么,本網友就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國家安監總局的領導們提出一項建議,既可以滿足規定的要求,又可以確保煤礦領導們的人身安全。
這項建議就是: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仍然按照規定排出輪流帶班下井的時間表來,但是并不帶班下井。
只要發生了礦難,則死于礦難的那個礦工班的班長,一律自動追認為當天應該帶班下井的那名領導的職位對應的“名譽職位”。
例如,這一天該礦長帶班下井,那么死于礦難的班長就追認為“名譽礦長”;如果是總工程師,則追認為“名譽總工程師”,以此類推。
這樣做有什么好處呢?首先當然是確保了煤礦領導們的人身安全,都不用下井了嘛!
其次呢,就是完全符合規定,宣傳材料很容易寫,可以名正言順地把災難宣傳成為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跡。
例如“名譽礦長某某某帶班下井,身先士卒,不幸遇難。。。”等等。
其實,本網友這個建議也不能算是完全的原創首發。
例如,某些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一旦遇到某些責任事故,就會立刻把責任人降職為“臨時工”、“合同工”之類的職位,然后就可以對外宣稱事故責任人是“臨時工、合同工”,可能沒有經過嚴格的專業培訓,這樣,整個單位和機關的總負責人的責任就小了。
本網友的建議,只不過是反其道而行之,達到的效果則是差不多的。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h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