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擬入法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國家安全法草案、種子法草案等。其中,國家安全法草案提請了會議二次審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增加了一些重要領域的安全任務。在網絡與信息安全中,二審稿增加了國家“建設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的規定。
□國家安全法草案
增“抵御不良文化滲透”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昨天召開,提請會議二次審議的國家安全法草案,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增加了一些重要領域的安全任務。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一審稿規定了維護政治、國土、軍事、經濟等領域的安全任務。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部門和地方建議,增加一些重要領域的安全任務,并對有關安全任務進一步完善。
在經濟安全中,草案二審稿增加了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大基礎設施”安全的規定。在文化安全中,二審稿增加了“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宣傳”“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滲透”的規定。在網絡與信息安全中,二審稿增加了國家“建設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的規定。
草案二審稿增加了金融安全一條,規定: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范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抵御國際金融風險的沖擊。此外,還增加糧食安全的規定,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健全國家糧食安全預警制度,落實國家糧食儲備責任,完善糧食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保障糧食供給。
□種子法草案
轉基因育種應該及時公告
為規范外資進入我國種業的管理,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種業安全審查機制。規范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投資、并購境內種子企業,或者與境內科研機構、種子企業開展技術合作,從事品種研發、種子生產經營等行為。
為了回應消費者對于轉基因產品安全性的關切,草案規定,轉基因植物品種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與現行種子法相比,增加加強跟蹤監管和及時公告有關信息的內容。草案還規定,對從事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生產經營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建種子實驗數據可追溯制
草案規定,建立種子企業實驗數據可追溯制度,種子企業違反規定有造假行為的,取消其自行實驗資格并予以嚴厲處罰。
據了解,品種審定制度是我國品種管理的重要制度,已經實施多年,對良種推廣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地方反映,目前需要審定的品種多,審定通道窄,審定過程不規范,有些審定標準與市場需求脫節,品種審定和保護脫節,“一品多名”、“多品一名”等現象時有發生。
針對這一問題,草案規定,一是減少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的種類。取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各自再確定一至兩種主要農作物作為審定品種的規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由28種減少為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共5種。二是規范品種審定。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要求。三是設立品種審定綠色通道。對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自主研發的品種需要審定的,可依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實驗。建立種子企業實驗數據可追溯制度,種子企業違反規定有造假行為的,取消其自行實驗資格并予以嚴厲處罰。四是建立品種退出制度。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出現不可克服極端嚴重缺陷不宜繼續經營、推廣的,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經營、推廣。
□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修正案
藥品鐵路擬開放競爭性價格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昨天審議國務院關于藥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對于其中的個別條款進行集中修改。經修改,擬放開藥品、鐵路、郵政、煙草專賣領域的競爭性價格和下放定價權等事項。
草案修改了藥品管理法、鐵路法、郵政法、擬放開藥品、鐵路、郵政領域的競爭性價格。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價格。鐵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鐵路旅客票價率、貨物和包裹運價率、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雜費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郵政法第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等郵政資費,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考慮到上述規定中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有的可以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有的可以由政府與企業協商或者通過招標的形式定價,價格放開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制定監管規則,加強價格監測,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草案對上述條款做了修改,開放了藥品、鐵路、郵政領域競爭性價格。
此外,煙草專賣法第九條規定,煙草收購價格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考慮到煙草公司和煙農可以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約定不同品種、不同等級煙草收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規范市場主體定價行為,完善行業內部管理,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因此通過法律條文的修改放開了煙草收購價格。
為方便納稅人,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刪去了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面申請”和“須經審查批準機關審批”的內容,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就可以直接辦理減稅、免稅。
□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
境內設分支機構擬放寬限制
據新華社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進行二審。草案二審稿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一審稿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目前已有一些重要的科技類非政府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了分支機構,而且我國對新建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總部、重要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是支持的,建議規定得靈活一些。為此,草案二審稿放寬限制,增加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的內容。
在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等方面,草案二審稿增加了一些保護性規定和便利措施。根據二審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委托中方合作單位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公示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組織查詢。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根據草案一審稿,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有的部門提出,目前國家機關與境外機構開展合作已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國家機關可以按現行的外事工作制度辦理審批手續后到公安機關申請臨時活動許可。國務院公安部門也可以確定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按照以上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因此,草案二審稿將規定修改為: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但是,國家機關或者經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單位為中方合作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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