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6日電 新加坡《聯合早報》網站6日刊登文章,認為《越南海洋法》作用有限。以下是文章主要內容。
越南國會近日通過了《越南海洋法》,將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包含在其所謂的“主權”和“管轄”范圍內。
越南意在通過《越南海洋法》,以國際法中的有效控制規則,爭奪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有效控制規則,是指在無法確定爭議領土的所有者的情況下,通過比較爭議各國對有關領土的“能夠體現其作為主權者意圖的有效的管理行為”,來確定該領土的主權歸屬。如果一國的這種“管理行為”較他國更強,則由前者獲得爭議領土。
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的國際法院,它在某些情況下會根據有效控制規則,來解決國家對爭議領土的主權歸屬問題。國際法院認為,可以證明國家有效控制的主權活動體現為:對有關領土的立法和行政控制行為;在有關領土上適用和執行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行為;對有關領土移民的管理;對捕魚行為的管理;海軍巡邏;石油開采行為;建造公共建設工程的行為。
國際法院在2007年,就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有關加勒比海領土及海洋劃界案中,對兩國提交的上述八個方面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決Bobel Bay等四個小島屬于洪都拉斯。可見,一國對爭議領土的國內立法,有可能作為證明該國擁有領土主權的證據。《越南海洋法》規定,該法的適用范圍包括越南主張的各種管轄海域、各島嶼、黃沙群島(即中國西沙群島)和長沙群島(即中國南沙群島)及其他群島。不難看出,越南想利用有效控制規則,通過國家立法,制造其對西沙和南沙群島實施有效管理行為的證據。
越南的這部法律,對其爭奪西沙和南沙群島主權的作用十分有限。
第一、有效控制規則不能適用于西沙和南沙群島問題。因為有效控制規則,僅僅適用于無法確定爭議領土的所有者的情況,中國根據傳統國際法中的先占取得規則,已取得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一方面,南中國海諸島由中國首先發現,中國對南中國海諸島享有“初步權利”。另一方面,中國已對南中國海諸島實施有效占領,成為南中國海諸島的合法所有者。
早在唐貞觀元年(627年),南中國海諸島已正式被劃入中國疆域,歸嶺南節度使管轄。而且,歷代中國政府均對南中國海諸島實施行政管轄。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面對島礁被占領的不利局面,中國并沒有沉默,而是進行了持續的抗議,并堅持對南沙群島實施管理行為。
第二、1975年以前,越南政府高級官員在國際交往中,都明確承認中國對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越南官方編制或印制的地圖和地理教科書,亦確認西沙和南沙群島屬于中國。越南此次立法規定西沙和南沙群島為越南領土,其出爾反爾的行為,由于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
第三、退一步而言,假設有效控制規則適用于西沙和南沙群島,該規則還需要結合關鍵日期概念適用。在關涉領土主權爭端的國際司法裁決中,關鍵日期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存在一個決定性的時刻,各方的權利已經明確,因此該日期以后的行為,就不能夠改變法律立場。即國際法只認可關鍵日期之前的國家行為的證據效力,否認關鍵日期之后的國家行為的效力。
關鍵日期,與新獨立國家擁有被繼承國家邊界的保持占有原則有密切關系。一般認為,殖民地國家獨立的時間就是關鍵日期。越南在二戰前是法國的殖民地,在二戰期間則被日本占領。1945年,日本投降。同年9月,胡志明宣告越南民主共和國成立。但越南很快便陷入內戰。直至1975年4月,越南內戰結束。越南也正是在1975年首次提出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要求,中越之間就西沙、南沙群島的爭議由此開始。
1975年應當是中越就南中國海島嶼領土爭議的關鍵日期,因此,在1975年以后越南有關西沙和南沙群島的國家行為,不具有相應的證據效力。據此,《越南海洋法》聲稱越南擁有西沙、南沙群島主權不能產生法律效果。(作者 黃瑤 中國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卜凌嘉 中國中山大學法學院廣東商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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