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四:對趙東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我在《請高層和有關部門注意一:趙東民案審判程序違法》文中說:“對于新城區違法審判,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早有揭露,可能提醒了聰明的法官,因而在法律文書中做了手腳。但是,假的就是假的,欲蓋反而彌彰。我可以告訴造假者,不要再枉費心機了!我現在僅僅以法律文書為根據,其他打假方式現在予以保留,看情況需要再說。”對于法律造假的打假最好方式,就是審判公開透明,因此我請求中央落實“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倡議所有關注趙東民案的網友們共同向中央請求實際賦予我們這四個權利!
請求發出了,等待各方面答復可能有一段時間,希望很快能有回復。在此期間,我將繼續以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公檢法的法律文書為根據,揭露趙東民審判中的問題。
請高層、有關部門和網友民注意閱讀新城區公檢法訴訟文書和證據,閱讀這些材料很鼓噪,但是我們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談事情。現在只能根據已公開的材料提出我的判斷。相信是正確的;要反駁我,需要拿出新的材料。
請大家注意:陜西省總工會向西安市公安局報案的案由是:“‘陜西省工維會’的骨干成員以‘籌備陜西省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的名義,進行簽名、串聯、散發宣傳冊、發展分支機構、赴京上訪、網上歪曲宣傳等違法活動,并策劃組織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退休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先后多次到省政府和省總工會進行群訪,嚴重干擾黨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他們利用一些社會問題,以年老體弱的企業退休人員做砝碼向政府施壓,煽動蠱惑性極強,氣焰十分囂張,如果再不采取斷然措施,任其坐大成勢,極有可能引發更大事端。”
《報案材料》很清楚地表明陜西省總工會報案的真實意圖是:對“‘陜西省工維會’的骨干成員”采取斷然措施,消除“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
趙東民等人上訪總工會的最后時間是2009年6月25日,陜西省總工會的報案時間是2009年7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留趙東民的時間是2009年8月18日。公安局接到報案后這一個多月做了什么?
材料表明,只是在2009年8月14日對王希義進行了一次“談話”,談什么呢?只有兩個問題,一是“籌備陜西省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問題,這是主要問題,用了很長的時間,二是上訪省政府問題。絲毫未涉及2009年6月15日和25日群訪陜西省總工會的問題。
新城區公安分局在拘留前只接到總工會的《舉報材料》(請注意:是《舉報材料》,不是《舉報函》),還做了一次證人談話,問題集中在“籌備陜西省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的組織及其活動上。
從2009年8月18日刑拘趙東民,到同年9月23日經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在一個多月的時間,新城區公安分局對早東民進行了5次訊問,時間是:2009年8月20日,2009年8月25日,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7日,2009年9月14日。詢問筆錄記得清楚,前4次的內容都集中在“籌備陜西省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問題上,只是到了2009年9月14日,才問到群訪總工會的問題。
大家注意一個重要事實,在檢察院正式批捕趙東民之前和之后很長時間,對群訪陜西省總工會的“骨干分子” 張興才、劉高智,沒有談話記錄,只找了王希義,而在判決書中,卻沒有王希義的證言。
檢察院批捕以后,對趙東民進行過兩次預審,時間是2009年9月28日和次年——2010年1月5日,其間隔時間竟長達3過多月。我們看看這期間公安局和檢察院作些什么。
檢察院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就是說,2009年9月28日對趙東民進行預審后,新城區公安分局在一個多月后,才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從2009年9月28日對趙東民預審記錄看,問題集中在兩次群訪總工會上,另外從陜西省總工會的第二份材料——《情況說明》(日期看不清,好像是2009年10月17日)可以知道辦案方向最后確定了。
我們知道,檢察院“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該案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期限半個月。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0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是公安局行動非常的遲鈍, 到2010年1月5日才對趙東民進行第二次預審。
這里我要提出一個問題,2010年1月5日新城區公安份局對趙東民的第二次預審記錄有,問:“我在問你第二個事實,這個事實是經過調查,劉高智等企業工人都講清了,在幾次群訪前都在你在青羊路的住處開個會,對這樣的證言你如何想法,——讀劉高智的筆錄。”趙東民答:“你讀的劉高智的筆錄基本是事實”。但是,我們從公開材料里,沒有看到2010年1月5日前有劉高智的筆錄。在這里我再次嚴重要求,無論是誰,一定要本作事實說話,否則不會有好結果。
2010年2月11日,檢察院終于對趙東民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但是,時隔3個月,檢察院“后于2010年5月10日撤回起訴”。這是一個很大的變故,其中一定有我們不知道的重大內情。
檢察院后來又稱“因發現新的證據,再次起訴。”所謂新證據,我們看到的就是2010年5月21日公安局對張興才的《談話記錄》,2010年5月28日陜西省總工會的《關于趙東民等人組織企業職工到總工會“群訪”一個情況的進一步說明》,2010年6月1日公安局對李三合的《談話記錄》,2010年6月3日公安局對劉高智的《談話記錄》。內容集中在“籌備陜西省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群訪省政府和省總工會三個問題上。從檢察院提供的材料看,所謂“新的證據”,也就是多了當事人的證言,并無新的東西。
檢察院稱再次起訴時間是2010年6月29日,法院卻說是“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0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補充證據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但是,我們沒有看到9月13日以后的證據,不知道是不是判決書上所羅列的總工會工作人員等的“證言”。
我們看到,整個審判過程繞來繞去,曲折多變,內情復雜。有些問題還需要深入了解分析。現有材料說明,政法機關抓捕趙東民,最初著眼在非法“籌備陜西省企(事)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問題上,首先想的是以為首組織非法組織、上訪省政府,定趙東民“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但是查無實據,而此時人已抓了,騎虎難下,不得不轉而以上訪總工會作為定罪事實,確定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辦案,但是事實仍然不足以判趙東民罪,事情進退兩難,所以一個簡單案件,其審判過程竟長達整整14個月,竟一次又一次的退回和延期。最后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為首組織非法組織套不上,策劃群訪省政府不巴邊,群訪總工會總有你趙東民的主意,于是就緊緊抓住這根稻草。每個人都有三長兩短,要治人的罪,還怕拿不到一點不是。
看來網友我是大學生打工者說的是回事:“法在誰手里?現在違法的事情多了。老百姓不違法也能變成違法……”“工人有事不找政府找工會”這樣的話,全國總工會主任王兆國說出來是領導指示,老百姓趙東民說出來,“不違法也能變成違法”。
趙東民勸導職工按全國總工會講的工人有事找工會,不要去堵政府的門和路,這本是對國家機關正常辦公,為密切工會和個人關系,做了大好事,但是卻因給工會領導人帶來麻煩,說是影響了他們“辦公”,竟違了法,犯了罪!
天啊,在你籠罩之下,何處是老百姓說話的地方?
哪個衙門才是為老百姓辦公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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