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介紹一下凱恩股份: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由浙江遂昌凱恩集團有限公司(現(xiàn)已更名為凱恩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遂昌凱恩集團有限公司工會、遂昌縣電力工業(yè)局、麗水地區(qū)資產重組托管有限公司和浙江利民化工廠五家發(fā)起人共同發(fā)起設立。公司于2004 年6 月8 日獲準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30,000,000股, 并于2004 年7 月5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代碼:002012,老板:王白浪
事件回放:
今年5月上旬,《經濟觀察》記者仇子明得到新聞線索,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在凱恩集團改制過程中,涉嫌侵吞國資、侵占國有土地、將上市公司資產洗錢至個人腰包。
5月20日,凱恩集團報案,浙江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正式立案偵查,“有人利用網絡媒體對本公司和凱恩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惡意誹謗、誣陷的違法犯罪行為”。
6月5日,仇子明在經濟觀察報發(fā)表《凱恩股份偷天換日謎團》,批評凱恩股份在過去的改制、土地轉讓以及上市公司資產轉讓中存在問題,涉嫌國有資產流失。
6月22日,仇子明再次發(fā)表調查性報道《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lián)交易》,報道稱,凱恩股份涉及到的凱豐紙業(yè)收購,以及另外兩宗對浙江亨寶德紙業(yè)的收購行為中,均可能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嫌疑。
7月上旬,凱恩股份操縱人王白浪曾找到經濟觀察報駐華東區(qū)采編負責人以及仇子明個人,試圖花錢“危機公關”,要求仇子明不要再有后續(xù)調查報道推出,未被接受。
7月27日,仇子明被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以“損害公司商業(yè)信譽罪”網上通緝,同時為仇子明提供線索的浙江杭州一家公司財務總監(jiān),已經于近日被抓捕。
格格仔細研究了仇子明的所有報道,對文章中的幾個事實予以認定:
1、關于涉嫌國有資產流失:2001年,浙江遂昌凱恩集團有限公司這家遂昌縣屬國有獨資企業(yè)進行了改制,這家總資產1.36億元,凈資產709萬元,所屬土地評估值1317萬元的公司,最終被以8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王白浪、邱忠瑞、張程偉等16位自然人。他們基本都是這家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
為什么這么低的價格?原來的文字游戲。查閱縣委【1998】25號文件,其第6頁的原文表述為:“對整體購買且購買時一次性付清價款的,經收取部門批準,可按購買數額的大小給予15%左右的價格優(yōu)惠。”這里的意思很明確,應該是要付購買數額的85%。而另一份“遂政【1999】24號”文件的第四條原文表述是:“對改制企業(yè)經資產核銷、剝離后,按85%優(yōu)惠”。這一表述一字之差,謬之千里。于是本該享受優(yōu)惠15%支付506萬元的交易,變成了享受優(yōu)惠85%,只支付了15%的89萬元,僅此一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417萬元。這一項仇子明報道屬實,證據為6月9日-11日,浙江證監(jiān)局稽查處副處長黃濤一行前去遂昌縣對該凱恩股份展開的非正式的立案稽查。此調查報告寫得很清楚,并附有原文件影印件,已上報。
2、關于土地租金的流失:目前得到查證的是王白浪有44畝國有土地的租金分文未付,而且還把30年期限改成50年。而其他的235畝工業(yè)用地的租金支付問題,正在查證。仇子明這一報道屬實。
3、關于王白浪的瘋狂套現(xiàn):凱恩股份發(fā)布半年報。在此前的一季報中,凱恩股份預測上半年凈利潤將同比增長200%,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先生6月24日在央視的一檔節(jié)目中也重申了這個業(yè)績預測。同時稱“電池業(yè)務將成為公司未來利潤的重要增長點,增強公司的整體盈利能力”。 實際上凱恩股份財務報表顯示,其業(yè)績表現(xiàn)良好,處于持續(xù)增長通道。2009年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超6100萬元,同比增長146.21%;2010年一季度實現(xiàn)凈利潤2452萬元,同比增長621.45%。
而與此同時,截止今年3月31日,凱恩集團除仍在質押的3500萬股外,幾乎全部清倉,累計減持2590萬股,套現(xiàn)金額近2.7億元。而王白浪本人持有的股票完全退出,套現(xiàn)6750.86萬元。通過上述減持,王白浪套現(xiàn)金額近2億元。這一報道屬實,有據可查,只是我們不明白,為何上市公司業(yè)績趨好,王白浪卻“瘋狂減持套現(xiàn)”?
目前能夠證實的仇子明的報道屬實部分只有如上3點,但這三點也足以認定凱恩公司偷天換日,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罪名成立。而目前的結果卻是報道人邱子明被通緝,罪名是“損害公司商業(yè)信譽罪”。對于浙江麗水市遂昌縣警方的如此做法,警方稱“辦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但是這其中有幾點疑問:
1、據格格的法律常識,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屬故意犯罪,系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yè)信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報道是否真實,是辦案機關首先要查明的問題。如果報道失實并給企業(yè)造成重大損失,還需要看報道者是否基于損害企業(yè)商業(yè)信譽的目的,明知信息來源不真實仍然進行報道,或者故意錯誤地引述新聞來源。否則,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將難以認定。請問警方是怎樣認定的這一罪名?
2、“涉嫌損害公司商業(yè)信譽”主要適用于商業(yè)上的競爭對手,并不適于媒體。如果媒體的報道有誤,應該啟動民事訴訟而不是刑事訴訟,民法通則第101條已經有很清楚的表現(xiàn)了。作為警方的執(zhí)法者,你們連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沒有嗎?
3、警方立案后都做過哪些調查?《經濟觀察》已經否認警方向他們做過調查,對此警方保持緘默。試問一下,判一個人有罪進行通緝,連此人的“罪行”都不需要做最基本的調查嗎?
4、公安部門發(fā)布全國通緝令應具備三個條件: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該人符合逮捕條件;該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同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才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請問警方的做法符合那一條?
事實我已經擺的很清楚了,從這件事情中我們輕而易舉的就可以看到幾個問題:
1、誰篡改了政府文件?政府文件被篡改竟然“無人知曉”,難道偌大的一個公司僅僅賣了89萬元,官人們都覺得合理嗎?就算王白浪手眼通天,誰參與了這個陰謀?誰從中分得了好處?
2、國有土地這么多年,連租金都沒收回,土地期限竟然可以隨意更改?我怎么就不信王白浪如此神通?請問官人們你們在做什么?這是一句“不作為”就可以搪塞過去的嗎?誰從中拿了好處?
3、作為上市公司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jiān)會,在問題發(fā)生的時候,你們?yōu)槭裁床槐M快從調查階段進入立案查處階段?為什么不保護證人,并盡快作出結論?你們是不是因為如果王白浪真的觸犯刑律,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對凱恩股份作出行政處罰的話,無法賠償權益受損的投資者?
4、中國政府整天叫喊保護新聞工作者權益,為什么至今還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新聞法》出臺?去年實施《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是對記者和媒體真正起到保護作用了嗎?也許你們根本就不想保護新聞工作者,因為你們根本就不想媒體參與輿論監(jiān)督。
小結:
這就是中國,一個地痞流氓能夠偷天換日,輕而易舉的侵吞國有資產,可以正大光明的攫取投資者的錢財,可以輕而易舉的篡改政府文件,可以操縱政府的暴力機關來為自己服務,王白浪怎么這么厲害?沒有你們這些狗日的配合,王白浪算什么?中國證監(jiān)會作為政府監(jiān)管機構,這又是個什么單位?這么大的事情昨天才正式介入調查,但我對調查一點都不抱有希望,最后這么大的丑聞也一定被和諧。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如果證監(jiān)會最后真的實事求是,就算不對王白浪追究法律責任,那么只要對凱恩公司涉嫌不正當交易違法予以處罰的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0413號文件,廣大散戶投資者的權益受損可依此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凱恩公司要包賠投資者損失的。你們能讓這些錢再回到百姓手里嗎?這可是你們好不容易榨取的,如果你們想,我想請問,現(xiàn)在對王白浪的個人資產為什么沒有采取措施?假如你們不予賠償,那么你們又害怕散戶不穩(wěn)定,穩(wěn)定可是你們的第一任務,所以你們也只能最后查無證據,替凱恩開恩。
這還不是我最痛心的,因為這樣的事情那一秒鐘不在中國上演?這樣的一個社會制度不發(fā)生這些才是奇聞。我所痛心的是,我看到了網上太多的凱恩投資者大肆咒罵仇子明,異口同聲的說是他攪了凱恩的股價,讓他們賠錢。錢很重要,但你們的良心呢?為了你們自己的那點錢,就任由這些強盜為所欲為?就喪失了正義感?很多時候我在想,就這些窮人剝削他們就對了,就是他們的是非不分,一身奴氣才使得那些強盜無法無天,他們是不值得同情的。在此我也告訴你們,如果你們還有點良知,還心疼你們的錢,唯一的辦法不是咒罵仇子明,而是支持他,給政府壓力,讓政府徹底查清事實,那么你們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按照法律程序拿回你們的損失,同時也拿回你們的良心!
誰在替凱恩開恩?固然是那些貪官污吏,可是作為受害者的普通投資者甚至每一個公民,難道你們沒在為凱恩開恩嗎?你們反抗過嗎?你們的良心呢?中國,中國人,就這樣子了嗎?除了錢,眼里還剩下什么呢?就這樣一個民族不受欺負簡直是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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