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話題——再論法制與法制迷信
腐敗橫行,權大于法,建設法制社會乃上下共識,你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堅持人治質疑法制,為專制和腐敗張目乎?
曰非也。這頂帽子本身就是一個“法盲”邏輯的產物,精英長期顛覆馬克思主義法學觀念的產物?!胺ぁ闭?,唯物史觀法學常識之“盲”也?! ?/p>
何謂?多年來話語霸權顛覆唯物史觀,馬克思主義關于上層建筑、關于法的一些ABC常識蕩然無存,使資本普世法制觀念成為統治觀念,中國當下實在須要一個馬克思主義法學觀念的一個“啟蒙”也。
至少有如下三個問題需要“撥亂反正”:
一,法是什么?
魯迅在1925年寫過一篇著名的《燈下漫筆》,先生說,中國歷史實際上只有兩種時代:想做奴隸而不得的時代和暫時做穩了奴隸的時代。“假如有一種暴力,‘將人不當人’,不但不當人,還不及牛馬,不算什么東西;待到人們羨慕牛馬,發生‘亂離人,不及太平犬‘的嘆息的時候,然后給與他略等于牛馬的價格,有如元朝定律,打死別人的奴隸,賠一頭牛,則人們便要心悅誠服,恭頌太平的盛世。為什么呢?因為他雖不算人,究竟已等于牛馬了。”
所以,“假使真有誰能夠替他們決定,定下什么奴隸規則來怎樣服役……怎樣納糧,怎樣磕頭,怎樣頌圣。而且這規則是不像現在那樣朝三暮四的。于是便‘萬姓臚歡‘了;用成語來說,就叫作‘天下太平’”。
先生的結論是:“我們極容易變成奴隸,而且變了之后,還萬分喜歡。 ”
舊時代的“法”,不過是“奴隸規則”。稱頌“做穩奴隸”式的和諧盛世,亦不過是“變成奴隸后還萬分喜歡”耳?! ?/p>
真是振聾發聵!
法是維持社會秩序的規則,是普世的公平公正的化身,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法制社會是我們學習頂禮的楷模典范。多年來,我們“建設法制社會”的過程就是亦步亦趨學習仿效的過程——這是當下流行的法制觀念?! ?/p>
稍為經受過馬列熏陶者皆知,這與與共產黨人的法制觀念格格不入。它雖然不曾明標紅頭文件,但卻在“不爭論”中事實上霸權主流暢通無阻?! ?/p>
要害是閹割了法的階級性,以資產階級的法制觀念取代了無產階級的法制觀念?! ?/p>
法不光有階級性,而且是階級性極強的上層建筑,在實質上,它是保護階級根本利益和維持階級統治的、最能體現階級專政色彩的社會行動規則。古今中外各個階級都有迥然不同的法制,自然,無產階級法制與各個剝削階級的法制有著更為本質的區別:資產階級法制固然有異于地主階級,但他們都保護私有制,維護人與人之間剝削與被剝削、壓迫與被壓迫的關系,以公有制為基礎社會主義法制,則從根本上否定剝削與被剝削、壓迫與被壓迫的關系,保護絕大多數人民利益?! ?/p>
二,“立法”的審視?! ?/p>
說起腐敗,人們常恨“有法不依”“權大于法”,金錢權勢無法無天,其實,這不是根本,比起“司法”來,我們首先得看“立法”:看看這“法” 是代表多數還是少數,是代表那一階級?! ?/p>
“嫖宿幼女”話題極為典型?! ?/p>
貴州習水縣多名官員群體性玩弄未成年女學生而引起網上熱議,該縣10多名中小學生多次受害,其中不少還不到14歲?! ?/p>
緊接著,宜賓縣國稅白花分局長盧玉敏6000元“買處”浮出水面,該局長玩弄不到14歲的學生,警方認定,盧玉敏行為屬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
好一個“嫖宿幼女”!
官員和老板們對通常的“性服務”業已玩膩了,他們開始尋求新的刺激,市場的雛妓需求也隨之提上日程,因之幼女受害案也頻頻見之媒體,成為熱點。于是,我們的立法也與時俱進,及時為他們提供“保駕護航”?! ?/p>
09年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復》正式開始施行。該《批復》對原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定的“成年男子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知其不滿14歲,均以強奸罪論”條款做了如下司法解釋:“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批復》實施的第二天,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因“成年男子柳某誘騙未滿14周歲的幼女微微(化名),不僅教其吸毒,而且多次于其發生性關系”,而以強奸罪起訴柳某,但昌平區法院則根據《批復》認為柳某在和微微發生性行為時并不知道微微的真實年齡,“情節輕微,危害不大”,要求檢察院撤訴?! ?/p>
3月11日 ,遼寧一不滿14周歲的幼女分別與8個成年男子發生“一夜情”,因8個男子均稱“不知道對方未滿14歲”而使法官左右為難?! ?/p>
《東方教育》載,21歲的成年男子呂某奸淫剛滿13歲的幼女藍某,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法院不知如何是好?! ?/p>
4月30日 ,云浮市一小學老師強奸女學生一審被判刑后,上訴時竟然狡辯:不知她是幼女?! ?/p>
不禁想起皇甫平等智囊關于“犧牲一代少女”和“性產業陽光化”的“發展理念”,最高法的立法不過是這些“硬道理”的體現耳。
司法史上的恥辱!
“嫖宿”的修改雖然可恨,但不過為其小焉者,經濟基礎的改變才是根本。
“法”的外延理解不能太窄,除了法律、法規、條令已經“紅頭文件”等等之外,還有許多在實際上以黨政權力推行的各種成文不成文的方針規范,在“不爭論”的金字詔旨下,各級“大膽地干”,用強力推行以“快賣賣光”為核心的“改革”,無論是目標方針還是“不換思想就換人”等 “游戲規則”, 實際上,都是比憲法更有權威的“憲法”。因為,步子越來越大的私有化一開始就是與社會主義憲法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的,它用行政力量、用“從北京到天津先說到通縣”的方式,暢通無阻地推行著,它用漸進方式一步步蠶食顛覆著憲法。到“圖窮匕見” 之際,他們才“指鹿為鹿”,再將他們所獲得的成果用立法的形式肯定下來,近幾年右翼精英關于“修憲”“私產神圣”政改的呼叫,表現的就是這一沖動,盡管目前尚未能全部實現?! ?/p>
黑窯奴工慘無人道,出現在社會主義國度里是不可思議的,奴隸窯主殺一百遍都不過分,一個“用工錯誤”就輕輕開脫。國家的公共的資源為全體人民謀福利,乃天經地義的“大法”, “大礦大開,小礦小開,有水快流”的諭旨,卻將其變成一部分人暴富的資源,隨著一小撮礦老板的暴富,資源枯竭、環境惡化、黑窯奴工和舉世無雙的礦難,也就迅速成為一道“特色”景觀——這與社會主義憲法能“和諧”得了嗎?
張維迎幾年前就公開發出“物歸原主”叫囂, ““先進生產力”、 “剝削有功”、 “資本家養活工人”等等,早已成為霸權觀念,這一統治觀念以成文和不成文的“法”的形式,迅速改變著中國,將中國“轉型”?! ?/p>
這一改變才是根本,“嫖宿幼女”不過是資本力量膨脹的表現,是派生的?! ?/p>
各地競相為權勢富豪保駕護航制訂“超國民待遇”規則,精彩紛呈琳瑯滿目:富豪列席議政,富豪子女升學加分,富豪的交通特權,東北甚至有過汽車軋人白軋的立法,高檔賓館的紅燈禁區,競相減稅免稅退稅,高管給自己隨意加薪等等。隨著強勢階層魚食鯨吞的胃口越來越大,“赦免原罪”、“慎用死刑”甚至廢除死刑的擬議,也頻頻通過高層人士浮出水面?! ?/p>
郭京毅現象——更標示了立法從維護階級利益到到與立法者利益直接結合的新現象?! ?/p>
商務部條法司正司級巡視員郭京毅因涉嫌收受賄賂犯事。郭某自1986年進入商務部后,幾乎參與和主管了最近20多年來的外資法律法規的起草和修訂,他是自覺利用立法權為外資效勞而獲取個人利益。同類案犯還有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鄧湛、條法司行政法律處處長杜寶忠、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副局長劉偉、“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司長許滿剛等?! ?/p>
在2008年12月23日召開的全國公安機關經偵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公安部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察局局長鄭少東代表該部發表講話,鄭重提出:“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隨即,廣東省高檢迅速出臺了針對企業高管犯罪問題的“10條意見”,半月之后這位局長就與其副手因“涉嫌在金融大案中受賄”被被中央紀委“慎重”雙規。
這也算是法界的一個“中國特色”?! ?/p>
三,司法的審視
法制在本質上是統治階級維護自己的根本和長遠利益所制訂的強制性的社會規范,各個階級都是如此。但統治階級在實際生活中從來不滿足于對奴隸的“合法”壓榨,他們總傾向于敲筋吸髓以實現“利益最大化”,近年右翼媒體叫嚷翻案的“半夜雞叫”和“收租院”就是這種“最大化”的典型。所以,被壓迫階級的斗爭,經常地表現為爭取“合法” 權利。舊時代,“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清官”以及精英們不遺余力鼓吹的美國法制迷信,也不過是地租或資本的法制中的依法司法現象。
經過無產階級斗爭,8小時工作制在歐美百多年前就已經成為“法制”,而在“初級階段”的中國,12-16小時日工作制依然“合法”。工人的“維權”斗爭,還僅僅局限上訪,“跳樓索薪”與“集體上訪”還視為“違法”——這就是司法留給“領導階級”的公平天地?! ?/p>
我一天干16個鐘頭的活,你每月七八百塊錢工資按時開支;你遲到一分鐘我扣你100元,你拖欠我上訪——這就叫“契約”、“法制”與“和諧”?! ?/p>
工人不是還可“拿起法律武器”嗎?
在司法面前弱勢階層也不能變成強勢。打官司意味著拿得起高昂的訴訟費、律師費和打點法官人情費,窮人不是迫不得已是不敢問津的?! ?/p>
訴訟過程就是訴訟雙方實力的一個較量過程。劉曉慶為一句話可以打“名譽權”或“隱私權”的官司,委托律師驚動媒體引起一場軒然大波成為社會熱點。但修腳女鄧玉嬌如果不是關涉命案,受到再大羞辱呼天搶地也無人理睬。流浪者偷了一千元就構成盜竊罪一定判刑,權貴子弟架寶馬故意軋死人,花個幾十萬就能將事“擺平”。
珠三角血汗工廠集中的地區,拖欠勞工工資是普遍現象,地方司法為老板“保駕護航”,故意加長立案事件,使外地民工拖不起,算一下訴訟成本只好選擇放棄,打掉了牙往肚里吞,卷起鋪蓋回家了事。
打官司,對窮人是上刀山下火海,對于強勢階層,不過是法律游戲。
每一個腐敗案件和群體事件的背后,都有司法的扭曲和嚴重不公。群體事件有如堰塞湖,司法的途徑堵塞,才有群眾積聚憤怒的暴發?! ?/p>
從馬加爵案和楊佳案到今天的鄧玉嬌案,網民越來越傾向于“殺人犯”,贊揚鄧玉嬌為烈女的帖子鋪天蓋地,這是對權勢橫行司法腐敗的一種抗議?! ?/p>
看幾個跟帖把:
“湖北出了個鄧玉嬌,牽動了多少中國人的心?”
“鄧玉嬌那幾刀的作用不可小覷”
“ 從鄧玉嬌說‘造反有理’”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善惡到頭終有報!----評“烈女”怒殺狗官一事”
“支持鄧玉嬌的帖子我都頂!”
“忍看姐妹淪風塵,怒向淫官刺小刀!”
“鄧玉嬌事件再次現實了‘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一真理
“從高鶯鶯到鄧玉嬌,我們該一起努力贏得陽光與正義!”……
這種以金錢運作和煩瑣哲學為主要特征的西方資產階級司法模式,可以借鑒但不必亦步亦趨崇拜模仿。毛澤東主席在生前一直致力于探索無產階級和人民大眾自己的司法模式。精英們經常渲染的美國式的律師滿天飛和鄰里糾紛動輒找警察的現象,不是什么“法制”樂園,它正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弊端。毛澤東時代許多民事糾紛可以通過群眾的自我教育和互相教育解決;真正給群眾監督權利乃是治吏的最有效的方式,公檢法和紀委的配置再增加一萬倍,也不能與群眾運動相提并論……這些都被無情地顛覆了。糾正黨風撥亂反正30年,吏治已腐敗到使古今中外一切“官場現形記”相形見絀的地步,怎不“實踐經驗”一下?
右翼精英鼓吹的“司法獨立”也是一種迷信,連最高公檢法的長官都紛紛落馬,司法腐敗難道較之黨政稍有遜色嗎?——這是獨立不獨立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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