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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信服:廣東省總工會稱張茵紙廠存在四大問題

拓荒者 · 2008-05-27 · 來源:烏有之鄉
血汗女首富張茵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難以信服:廣東省總工會稱張茵紙廠存在四大問題

    有消息說:億萬富姐張茵在抗震救災中捐款一千萬,相形之下的房產商潘石屹捐了200萬。故僅從張、潘二人的捐款之比,先為張茵鼓掌。這表明作為中國人的她,其意識深處仍奉行的是"人之初性本善"的中國文化意識而區別于西方"人性論"的文化意識。否則我們就很難理解國家前副主席榮毅人伯父榮崇敬老先這個資本家,在面對列強入侵國土給工人發上工資,支持中國人上街游行反對日本鬼子侵我中華的民族義舉!

    今天要說的是另一碼事,即:勞資雙方的問題,雖與抗震救災無關,但卻事關社會的和諧!因我歷來主張反對分裂的主權統一內部矛盾由內部的兄弟姐妹自已解決,那怕打得頭破血流但外人不得插手。若外人膽敢插手,中華各民族團結起來"!"老王打狗一齊下手"四個字打出國門。

    如果廣東省總工會孔祥鴻不健忘的話,當初張茵兩會提案之一是要求取消已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的規定而并非是對“血汗工廠”與否的博弈之爭??紫轼櫬暦Q,玖龍紙業公司為職工福利投入了巨額資金,但反而被斥責為“血汗工廠”,說明企業的管理理念仍不完善?!巴ㄟ^這一事件,張茵對《勞動合同法》的看法就有了扭轉,之前她以為我提出要跟她PK,工會方面不可能站出來替她說話,但我們工會維權,必須本著‘老板違法不放過,職工有錯不袒護’的原則,如實把事實公布出來?!币簿褪钦f,張茵對勞動法看法有"改變"不是法律實施后的權威效力和勞動人民依法維權的呼聲,而是張茵誤認為"工會方面不可能站出來替她說話"?好了,現在廣東省總工會與非血汗工廠的張茵紙廠消除了誤會而"和諧"了,應當寫一首贊美歌詞由明星謳歌!然而,我還是想知道張茵對<<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的規定看法是怎祥因張茵的"誤認為"而對勞動法看法有"改變"?孔主席似乎故忘迥避了!因為<<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及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無固定期限"的規定,是基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而并非孤立成法。

    孔祥鴻說,香港香港學生組織SACOM在5月12日到省總工會座談時也承認,將玖龍定性為“血汗工廠”沒有一定的參照標準,“既然無標準,又為一家企業扣上‘血汗工廠’的帽子,這是自相矛盾,也是不負責任的。他們之前可能并不知道‘血汗工廠’4大標準,其實1999年就已經提出來了,最后SACOM認同了這個標準,表示回去要好好研究?!?

    所謂"血汗工廠"是否被香港香港學生組織SACOM又為一家企業扣上‘血汗工廠’的帽子?不妨把話題扯到更遠一些時侯的"皮包公司"之說。記得此說首出于鄧小平先生之口,是指只有騙取的營業執照,而無資金、經營場地等法人組織必備的法定登記注冊要件。所以市場上一度假合同、騙子呈泛監之趨勢,使守法經營的公司被侵權而又因找不到債務人而"破產"只好消失于"市場"的難以生存情形,于是"皮包公司"之說應運而生被人們作為當時對"壞車市場"憤怒的指責。這便是九十年代"清理整頓公司"的背景之一。接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如:合同詐騙、金融詐騙、非法注冊等罪名規定以保護有秩市場。后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出臺的一系列規定的罪名為刑法的完善作了重要補充。其特征在于將傳統的"詐騙罪"與經濟"詐騙罪"予以形式要件的區分,但詐騙的本質沒有變。據此"血汗工廠"之說與"皮包公司"之說的共同點是在維護有序的市場交換毋須置疑!

    孔祥鴻認為:"血汗工廠"4大標準,其實1999年就已經提出來了,最后SACOM認同了這個標準,表示回去要好好研究?!币驗?,用孔祥鴻自己的話說,香港學生組織SACOM在5月12日到省總工會座談時也承認,將玖龍定性為“血汗工廠”沒有一定的參照標準,“既然無標準,又為一家企業扣上‘血汗工廠’的帽子,這是自相矛盾,也是不負責任的。恐怕對學生的指責有過分刻求之嫌。因為他們是學生,學生永遠無錯!問題在于:孔主席和我都不是學生,那么我愿以一個成年人的資格在"血汗工廠"4大標準這個問題上展開一個對話平臺,有錯誤的地方盡可批評罵我是王八旦我也毫不計較。我要問孔祥鴻的是:"血汗工廠"4大標準,是符合其中一條標準,還是四個標準同時具備才是"血汗工廠"?換言之,所謂血汗工廠首先表現為該企業方的違法性。法理常識告訴我們違法的四個要件又稱四個要素即,缺少任何一個就不能稱違法行為:
 
    第一,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
    第二,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
    第三,違法一般必須有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原則上,由于過錯,才構成違法行為。但沒有過錯,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仍應承擔。 ……
    第四,違法者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或法定行為能力。
   
    簡言之上述四個要件包函著民事行為的違法和刑事行為的違法,當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亦不例外。換句話說,違法不一定犯罪而犯罪必然違法。比如:合同詐騙罪首先表現在合同的無效性。但不是所有無效合同都是合同詐騙罪?;诖宋矣欣碛芍肛熆紫轼欀飨缘膹堃鸺垙S存在的"四大問題"問題就是血汗工廠。因為無論是張茵還是她的企業具備了上述違法四個要件!至于違法的程度、范圍與性質怎樣處理耍根據個案事實依法認定,違背了那個法律條文,依法處理就是了。很遺憾,孔主席只是在糾纏類似于"皮包公司"的"血汗工廠"之說,而規避了法律規定,不應當是廣東省總工會的政治和法律風度。

    關于使用大量勞務派遣工,孔主席稱:“該公司確在原料車間使用了467名勞務派遣工,但與全廠7408名職工相比,僅為5%左右,不算‘大量’。另外,每個月為每名勞務派遣工支付工資1100元~1500元,管理費和社保金另給,不在工資中提取。從這一做法中,也可看出該公司無‘血汗工廠’的主觀故意。”假設張茵紙廠的勞務派遣工不算"大量"為真,那么是否量不大就不是違法?孔主席再次規避法律!請問:一個入室為謀財的殺人犯一刀致被害人心藏而死亡,另一個持刀捅了被害人二十三刀卻未死人,前者量不可謂不大,后者量不可謂不小,是否前者不是殺人而后者才是殺人?這里違法而犯罪的主觀故意是以量來認定的嗎?當然如果張茵個人和她旗下的紙廠是三歲幼兒可不追究法律責任,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張茵和她的法人資格的紙廠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或法定行為能力的個人和用人單位的企業。

   香港學生組織SACOM在廣東省總工會孔祥鴻主席言下似乎以"失敗"而終,但學生無錯亦無"失敗"。也許最后失敗的不是別人而是廣東省總工會自己。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該條第二款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星期二 2008年5月27日上午 11: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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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廣東省總工會稱張茵紙廠存在四大問題
2008-05-27 03:40:20  大洋網-信息時報   【 瀏覽字號: 大 中 小 】 點擊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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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報訊(記者 熊佳焰 通訊員 周四根) 昨日,省總工會正式公布了針對玖龍紙業的調查報告,省總工會副主席孔祥鴻指出,東莞玖龍紙業不是“血汗工廠”,香港學生組織SACOM的指責片面不公正。他認為,玖龍是一家整體待遇、福利都較好的企業,但被冤指為“血汗工廠”與玖龍內部管理問題不無關系,如以罰代管、工傷事故較多、超時加班、使用勞務派遣工等,均損害了部分職工合法權益。目前,工會正在幫助該企業就這些焦點問題進行整改,孔祥鴻指出,這一典型事件值得廣大企業經營者反思并引以為戒。

  張茵對勞動法看法有改變

  孔祥鴻說,香港SACOM在5月12日到省總工會座談時也承認,將玖龍定性為“血汗工廠”沒有一定的參照標準,“既然無標準,又為一家企業扣上‘血汗工廠’的帽子,這是自相矛盾,也是不負責任的。他們之前可能并不知道‘血汗工廠’4大標準,其實1999年就已經提出來了,最后SACOM認同了這個標準,表示回去要好好研究。”

  孔祥鴻認為,玖龍紙業公司為職工福利投入了巨額資金,但反而被斥責為“血汗工廠”,說明企業的管理理念仍不完善。“通過這一事件,張茵對《勞動合同法》的看法就有了扭轉,之前她以為我提出要跟她PK,工會方面不可能站出來替她說話,但我們工會維權,必須本著‘老板違法不放過,職工有錯不袒護’的原則,如實把事實公布出來?!?

  不符合“血汗工廠”4大標準

  孔祥鴻提出,從工會角度出發,衡量“血汗工廠”主要有4大標準:一是不跟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和買保險,二是拖欠工資,三是強迫加班加點,四是勞動生產環境極其惡劣,危害工人生命身體健康。他認為,玖龍紙業從整體上看,還是一家待遇福利較好的企業,也做到了職工全員簽訂勞動合同,全員參保,即使存在管理的幾大欠缺,但并沒有嚴重到“血汗工廠”的程度。

  東莞玖龍紙業管理確實存在四大問題

  七成以上職工被罰

  工會調查證實,該公司制訂的《員工手冊》中,部分條款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罰則有幾十項,2007年一共罰款107萬元,其中一線職工被罰4986人次(該廠職工7408人),被罰金額90.8萬元,班組長(含)以上管理人員被罰478人次,被罰金額16.2萬元。“這相當于70%以上職工被罰,許多職工心中不忿,造成了企業內部不和諧。”

  工傷事故較多

  勞保用品更新不及時

  調查顯示,2007年玖龍共發生工傷事故51宗,造成職工輕傷41人,重傷8人,死亡2人??紫轼櫿f,雖然該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較健全,安全員配備、職工三級培訓也符合要求,但對職工勞動安全保護管理仍有疏漏,如部分安全意識弱的職工未使用公司配備的勞保用品,但公司對護目鏡、手套、安全帽等用品更新也不夠及時,導致公司工傷事故重復性發生,特別是在環境最差的原料車間,重復發生彈性鋼絲劃傷職工面部、眼部等輕傷事故。

  存在超時加班

  “我們從職工工資單上看到,職工總收入雖遠高于東莞社會平均工資960元,達到2000元~5000元之間,但因公司實行‘基本工資+浮動工資+獎勵+福利補貼’工資制度,一線工人基本工資在900元左右,相當一部分收入為加班工資,職工訪談也證實存在超時加班現象?!?

  此外,該公司為職工繳納社保金基數也偏低?!捌錇槁毠だU納社保基數為960元,但這只是職工基本工資而非全部收入。”

  勞務派遣工不能享福利

  孔祥鴻說,東莞玖龍在最臟、環境最差的原料車間使用了467名勞務派遣工,公司原來規定,這些職工不能在公司的餐廳就餐,不能免費乘坐公司的交通車,也不能入住公司的職工宿舍?!斑@些做法盡管不算違法,但有悖情理,成為SACOM詬病的問題之一?!?

  至于在原料車間使用派遣工是否合法,調查認為,這仍需界定,但已提出希望玖龍公司將這467名勞務派遣工在今年合同期滿后轉為合同工,玖龍表示接受,并讓他們享受與其他合同工一樣的吃住、交通福利。

  回應指責

  員工罰款并未侵吞,全用作獎金

  1 關于“無理克扣工人工資”

  “該公司2008年開始每月30日發放當月工資,均為準時發放,沒發現有拖欠、克扣的現象,麻涌鎮勞動部門和工會也未接到這方面投訴。”

  2 關于“使用大量勞務派遣工”

  “該公司確在原料車間使用了467名勞務派遣工,但與全廠7408名職工相比,僅為5%左右,不算‘大量’。另外,每個月為每名勞務派遣工支付工資1100元~1500元,管理費和社保金另給,不在工資中提取。從這一做法中,也可看出該公司無‘血汗工廠’的主觀故意?!?

  3 關于“月月有工傷季季有死亡”

  “該公司2007年發生工傷事故51宗,確是‘月月有工傷’,但2007年死亡的4名職工中,一人死于交通事故,一人死于心臟病發,與生產過程毫不關聯,說工傷事故造成‘季季有死亡’是片面的?!?

  4 關于“借工傷事故斂財”

  SACOM報告稱,公司“強迫其他工人因工廠發生工傷事故而繳付巨額罰款”,并推論玖龍廠可因一個工傷事故賺6000元~15000元。

  “我們非常慎重地進行了調查,發現并沒有以上情況,發生工傷事故只對失職失察管理人員如車間經理等罰款,但沒有對工人進行連帶罰款?!?

  5 關于“無理罰款賺取利潤”

  “該公司確有以罰代管的問題,但去年罰款的107萬元,未進入公司收入賬目之中,而是把罰款用作獎勵職工和福利待遇開支。另外,該公司為搞好職工福利投入了近2億元,還興建了9幢職工宿舍、購置了25臺往返大巴免費供職工乘坐、提供每月150元伙食補貼、讓上百輛職工轎車停車免費等?!?

  6 關于車間環境惡劣

  “從生產條件來看,最差的是原料車間,SACOM看的和拍照的,也是這個車間。這個車間相對其他車間,因是分揀廢紙和上料,廢紙堆放有時會散亂,會有異味,這是客觀原因造成的,沒有SACOM所說‘通風設備差、引致粉塵積聚,也不是滿地垃圾、氣味難聞’。我們兩次突擊性檢查,發現通風和采光都無問題,物料擺放也整潔,無粉塵大量積聚?!?

(編輯:z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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