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大量高污染、高耗能企業退出后原場地被再次開發利用的現象普遍存在。記者調查發現,部分重污染企業遺留場地二次利用潛藏極大風險。
污染企業遺留用地隱患多
由于環保要求和產業升級的需要,近年來各地都有大量污染企業關停或外遷。2014年以來,僅浙江一個省就累計淘汰關停造紙、印染、化工企業近千家、搬遷入園200家。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至2012年間,全國有10多萬家原本位于城市內的高污染、高耗能企業逐漸搬出中心城區。有關專家在北京、深圳和重慶等城市開展的搬遷場地調查表明,大約有1/5甚至更多的搬遷場地被嚴重污染。
2014年4月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在調查的81塊工業廢棄地的775個土壤點位中,超標點位占34.9%,主要污染物為鋅、汞、鉛、鉻、砷和多環芳烴,主要涉及化工業、礦業、冶金業等行業。有業內專家表示,保守估算我國潛在污染場地數量在50萬塊以上。
這些因被用于生產、貯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因突發事故等,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并產生人體健康、生態風險或危害的地塊被形象地稱之為“毒地”。而 “毒地”開發的背景是正在進行中的城市“退二進三”計劃。
在工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用地結構調整過程中,占據市區優越位置的一些工業企業,紛紛通過易地、搬遷改造,退出繁華地段,駐足城市邊緣,或者退出第二產業,興辦第三產業。由于城市中普遍存在用地緊缺問題,騰出來的地塊往往成為開發商爭搶的熱土,但不少地塊在二次利用、重新開發中出現嚴重問題。
浙江杭州一塊農化廠遺留土地在翻挖土壤進行修復時,因散發出惡臭令附近居民忍無可忍,導致修復工作一度停止;廣東有一塊氮肥廠遺留土地本來被規劃為8萬人的大型社區,但因廠區重金屬、有機污染問題遭到市民反對。
更為嚴峻的問題是,一些工業企業騰退用地未經過相關程序就已流入市場。浙江一名環境機構研究人員向記者證實,二次開發土地的出讓數量遠超登記在冊的數量,大量場地污染情況不明,而污染企業舊址如不經修復就流轉存在較大安全風險。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員陳夢舫指出,“毒地”未經任何處理修復就直接用于開發,一旦出事,就不僅是環境問題,影響地價、房價的經濟問題,更是危害健康的社會民生問題。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副總工程師臧文超認為,目前見光的污染場地只是一小部分,還有更多的受污染場地在政府和居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悄然開發。
多種因素制約污染治理
臧文超認為,“毒地”問題的根本原因,是長期以來管理部門、企業及公眾對其嚴重性、緊迫性及治理的艱巨性普遍認識不足。
我國的污染場地數量多、類型多、污染重,但基礎數據嚴重缺乏,相關部門對污染場地的種類、數量、污染程度、擴散范圍都缺乏了解,加上土壤污染具有很強的滯后性、隱蔽性,不容易察覺,導致多數地點的整治修復走的是先污染——引發事故——群眾舉報、投訴——再治理的路子。
“很多同行迫切希望改變這一現狀。大家認為,如果對于這個場地在什么地方、存在什么風險、是否應該干預都一無所知,后期就很難進行有效的治理和管理。”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李發生研究員表示。
也有專家表示,我國面對“毒地”這一新污染問題,目前既缺乏搬遷前強制性的污染評估程序,又缺乏事后誰污染誰負責的處理機制,故而呈現出“哪里出事治理哪里”的被動應對狀態。場地污染責任主體不明,造成很多污染場地處于無人治理、無人問津的狀態。
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林玉鎖表示,法律的缺位也經常讓監管人員和技術人員感到困惑。“大量的危險廢物、殘留化學品該如何處置?監管如何進行?工程修復完了如何驗收?這些問題沒有明確答案,因為還沒有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專項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作為依據。”林玉鎖說。
有專家表示,我國需要修復的工業污染場地眾多,一旦土壤治理的市場打開,投入規模將遠超大氣和水的治理。但目前適用技術少、處理成本高、資金來源途徑少,也缺乏技術特色突出的實力型企業。
“企業認為市場不成熟,沒有相應的政策法規,沒有成熟技術和系統管理,沒有投資回報的模式,所以沒有人敢去投資。”一名環境修復企業負責人認為,近年來眾多制約因素導致部分企業放緩了技術研發和工程實踐。
多方期待管治步入精細化
我國污染場地的環境管理仍處于起步階段,專家和企業都期待盡快填補空白,推動管理治理步入精細化。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侯紅認為,首先應對全國污染場地信息進行統一匯總,建立基礎數據庫,精確掌握污染場地種類、數量、污染程度、擴散范圍,構建動態、實時更新的數據系統。同時對數據庫中的污染場地進行評估,達到一定分值以上的土地自動進入優先整治名單,按污染嚴重程度排序進行整治修復,以免污染加重、擴散,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
其次,完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等,對于環境監管、責任認定、修復整治等出臺更為細致的指導規范。
環境保護部已審議并原則通過土壤治污領域綱領性文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臧文超認為,應以編制和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為契機,明確責任主體,實現法規政策和體制機制上的突破,初步建立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框架體系和基本法規制度。
也有專家建議,對場地污染進行更細致的分類,對新增污染場地建立更嚴格的修復標準。
另外,通過投融資制度創新緩解具體項目資金緊缺問題,可由政府投入部分資金引導商業投資,形成成熟商業模式,也可嘗試用“置換場地”的方式引導企業修復場地。
林玉鎖認為,場地修復將令原來的老工業區升級改善,并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而場地修復不該只關注修復一噸土花費多少錢,而應從更廣義的經濟學角度考慮,“這筆賬應由政府與企業共同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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