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起訴材料被法院拒收
計劃明日遞交訴狀
蘭州五位市民向甘肅省高院投訴后兩天,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召集該市居民溫軍、劉慶元、王瑋、火東兵、徐子琦五人“面談”,建議他們到城關區(qū)法院起訴當地自來水廠。此前,五人的起訴材料曾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及鼓樓營法庭拒收。
參與該案的律師曹金平告訴早報記者,蘭州中院并非指定下級法院受理此案,“所謂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而蘭州中院當時只是“口頭答復”,城關法院是否立案,仍存在不確定因素。
王瑋告訴早報記者,這兩天他們在曹金平律師的建議下,對起訴意見做了適當修改,作侵權訴訟,計劃4月28日向城關區(qū)法院遞交起訴材料。目前很多律師表示愿意代理案件,鑒于案件意義重大,他們將在合適的時候委托律師,甚至考慮組建律師團打官司。
4月11日,蘭州市發(fā)生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件。后查明,周邊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溝內水體超標的直接原因。而含油污水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蘭州石化原料動力廠原油蒸餾車間分別于1987年和2002年發(fā)生物理爆破事故使渣油泄出滲入地下。公眾質疑承擔供水責任的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日常監(jiān)管不善。
起訴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供水合同關系,為包括原告在內的蘭州群眾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質的自來水,不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義務,也是被告企業(yè)的社會責任。但在本次自來水苯超標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時確認第二水廠自來水苯含量嚴重超標時,仍然放任苯含量嚴重超標的水流向千家萬戶。原告方稱,由此可見,被告的主觀過錯明顯。
據媒體報道,早在4月14日,蘭州數位公民向蘭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對自來水苯污染超標事故進行民事賠償并公開道歉。但蘭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個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有律師對法院的做法提出質疑。廣東勞維律師事務所主任段毅表示,法律意義上的公益訴訟,既可以由該事件的利害關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關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公益訴訟,才應該受到民事訴訟法第55條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關系人提起的訴訟,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剝奪利害關系人的訴訟權利,因為對他們來說,這不但是公益訴訟,亦是侵權訴訟。
原告方告訴早報記者,他們于4月23日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投訴。“當事人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及鼓樓營法庭遞交民事起訴材料,均被以各種理由拒收。”此外,還對各級法院拒絕下達不予受理裁定書表達抗議。
據財新網的消息,4月25日,蘭州中院給當事人打電話,要求當日下午3點“面談”。劉慶元稱,所謂“面談”,其實只說了一句話:“你們到城關區(qū)法院去。”
“是否會立案還不好說,但總算有法院受理了。”王瑋告訴早報記者,參與起訴的五位市民決心一致,“這個權利我們一定要捍衛(wèi)到底”。
昨天下午,早報記者多次致電蘭州中院和城關區(qū)法院,但截至發(fā)稿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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