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安徽調研,一位鄉鎮干部說,扶貧是政治任務,也規定每月幫扶干部必須家訪貧困戶幾次,還得留痕。家訪就得帶點禮物,結果,貧困戶覺得幫扶干部帶錢帶物是理所當然,帶少了還不高興,甚至說某個貧困戶幫扶干部送的是什么什么。與貧困戶情況相差不多的一般農民意見更大,說貧困戶已經得到很多好處,還有上面的干部經常帶錢帶物來走窮親戚,自己不是貧困戶,矮人一等。這位鄉鎮干部說,過去抗美援朝老戰士、參加土改的、自衛反擊戰的,以及人民公社時期的老干部,很少有人真正關心,好吃懶做的農戶卻被過度關心了。
在江蘇調研,一個村干部講,上面安排的各種填表、打卡任務非常多,僅僅我們調研時列入村莊中心工作責任落實一覽表的中心任務就有21項,公開在村部。每個村干部除有分工工作以外,還有包組工作,因此,整天所思所想就是按時完成上級布置的各種任務,不能拖后腿。也是因此,村莊發生村民糾紛或其他事情,村干部本能就是太麻煩,沒有時間和精力去調處這類節外生枝的麻煩事情,希望盡快解決矛盾,以騰出時間去完成上級布置必須按時完成的任務,甚至有意通過打110來解決矛盾,期望通過派出所和法律來解決村民之間的糾紛。江蘇這個村干部甚至總結說,現在群眾不講理的太多,“打一次110,治一群人”。
湖北陽新調研,鄉鎮干部說,因為精準扶貧是政治任務,鄉村干部必須為貧困戶提供全方位精準服務,因戶施策,否則就會被上級追責。鄉村干部為防被追責,免禍,就只能無原則無底線地縱容貧困戶,能過一關是一關。結果就是被幫扶貧困戶變得不知好歹,成為特權群體,覺得鄉村干部幫扶自己是自己應得權利,絲毫不知感恩。陽新調研村中,一農戶家中有老年人去世,他們到村部鬧事,理由是村干部沒有主動去幫他家處理喪事,而實際上當地喪事都是由家族來處理且是形成慣例了的。
二、
村級治理的關鍵是解決內部矛盾,保持村莊基本生產生活秩序,讓群眾滿意。按“楓橋經驗”的說法,就是“小事不出村”,矛盾化解在村莊內面。“小事不出村”不是不準小事出村,而是要通過村莊治理,真正解決村莊內部的矛盾,村莊內部矛盾解決了,小事自然就不會出村了。
江蘇調研村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村民之間互相掣肘,不讓鄰居改造住房。調研村因為本地就業機會多,村民比較富裕,有能力投資改造住房。按當地規定,村民改造住房須經過四鄰的同意,以免引發新矛盾。問題是,因為存在積怨,以及各種原因,村民相互之間都不同意鄰居改造住房,致使村民住房都比較破舊,甚至在城市務工子女都不愿回家居住。同一個村莊,村民之間發生糾紛,村干部不僅不調解,甚至鼓勵村民打斗,以造成治安事件,然后報警由派出所解決問題,這就是前面講到村干部自己總結“打一次110,治一群人”的經驗。
村民之間相互掣肘,就不能實現本來可以實現的利益,也就會加大村民之間的相互敵視狀態。村民之間的敵視必然造成不講道理,沒有規范。不講道理是指,村民只講有利于自己的道理,與其他人講道理時是吵架模式,想方設法抓住對方的話柄,斷章取義,在語氣聲量上壓人一頭。這樣講道理當然無道理可講,結果就是村民之間的矛盾難以化解,各種矛盾出了村莊。
村民之間吵架,不講道理,有日常矛盾,這是正常情況。如何解決?其中辦法之一就是村干部做工作,調解糾紛,解決矛盾。現在村干部很忙,要忙于填表上報各種數據,忙于完成上級安排的各種任務,忙于上級要求去做的各種惠民工程,結果,村干部無暇深入了解村民之間的矛盾,也缺少去調解村民糾紛的能力,更不可能通過解決一個糾紛來形成一類規范,結果就是任由村民之間矛盾蔓延生長,村莊秩序落入低水平陷阱。
村莊矛盾外溢,通過110來解決矛盾,這樣即使解決了一個矛盾,也沒有改變產生矛盾的土壤,新的矛盾仍然會不斷地產生出來。
三、
村干部沒有時間去具體解決村民的矛盾,國家(110為代表)不斷介入到農民一個一個具體矛盾的解決,結果就是農民越來越分散。國家越是要解決一家一家農民的具體問題,農民之間就越不需要及越不可能通過內在規范與共識來解決自己的問題。
四、
按道理講,村莊是中國最基層的行政建制,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是應當“德治、法治、自治”“三治”融合的,且村莊是一個熟人社會,是一個生產生活共同體,是一個人情共同體,村莊內的矛盾應當依據村莊共識,通過內部調解來解決。現在村莊卻似乎失去了共識,調解也失去了效力,關鍵是村干部主要工作不再是調解,也不是通過工作來達成村莊共識,而是要完成上級安排的任務。
在村干部主要工作都是完成上級安排任務情況下面,村干部不做群眾工作,不組織群眾,不動員群眾,不利用熟人社會來形成村莊規范,實踐村規民約,村莊就沒有了自治,也喪失了德治。村莊缺乏共識和道德約束,村民之間的矛盾就缺少共識的背景,就只能依靠國家力量來解決了。
2021年8月9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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