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新聞調查》“內置金融合作社”
分田單干以來,我國絕大多數農村主要依靠外出打工收入和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維持小農家庭經營和農村治理。否則,農村將陷入小農破產和農村治理系統性癱瘓的困境。如果長期依靠外部資源輸入維系小農家庭經營和農村治理,農民市民化是難以實現的。改革開放30年了,戶籍農民不減反增就是證明。因此,增強農村內生性的發展動力,促進農村農民經濟發展、財富增值和有效治理,同時不斷幫助進城農民(有償)退出村社(減少農民)——市民化,才是治本之策。
如何增強農村內生性的發展動力呢?時下存在兩種主要的但決然不同的思路
1. 土地私有化、農村金融外部化
一是土地私有化、農村金融外部化——鼓勵城市金融資本下鄉,大力發展私人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金融主體去農民化,金融收益從農村流出——本文稱“外置金融”,既可以促進土地等產權金融資產化,解決農民發展差錢的難題,又可以解決村民退出村社(土地產權變現難)難的難題。這種思路簡稱“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
2. 土地集體所有、建立村社合作金融
另一種思路是在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下,配套建立村社合作金融——是農民主導的金融,利息歸村社成員——本文稱“內置金融”,也可以實現農民土地等產權金融資產化,促進農民家庭經濟、合作經濟和新集體經濟發展,又有利幫助農民(有償)退出村社(集體)市民化,還有利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和村民自治制度。這種思路簡稱“集合化+內置金融”思路。
我國有數十億畝土地和水面,有數百億畝山林和待耕地,如果這些靜態的“生產要素”能夠變成動態的“金融資產”,農民每年就可以動用數十萬億計的資金實現“自我發展”。如何讓農民靜態的“生產要素”——土地、山林、水面等變成可流動的“金融資產”呢?
靜態“生產要素”如何變成可流動的“金融資產”
農村改革30年來,特別是最近十多年來,“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一直占據主導地位,這種改革思路認為,只有廢除(產權“不清晰”)集體所有制、并給農民完全的私有產權,同時開放農村金融(特別是大力發展私人村鎮銀行、小額信貸公司、甚至準許外資銀行下鄉等,即大力發展“外置金融”),農民的土地等產權就可以抵押貸款了,農民就有數十萬億計的“金融資產”了。
事實上,特別在廣大的中西部農村,農民的絕大多數土地和山林等,在國有銀行、村鎮銀行、或是小額信貸公司里、或是外資銀行里,都是不可抵押貸款的。“外置金融”為不發達農村的分散小農提供服務存在三個致命弱點:一是貸款規模小、成本高;二是信息不對稱,風險難管理;三是不發達農村農民的農地、山林等,不僅過于零碎、價值偏低、且短周期內升值預期幾乎為零,故難以成為“外置金融”機構的有效抵押品——有效經營難和變現難。
偏遠的山村 窯洞村
所以,在不發達廣大農村,“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可為資本下鄉低價兼并弱勢小農的土地等提供方便,難為千千萬萬分散小農的土地、山林等“金融資產化”(增強內生性發展動力)提供實際的幫助。這可以從越南和我國臺灣的發展經歷得到驗證。
越南農村
16年前,社會主義的越南實施土地私有化改革,消滅了農民土地集體所有制,法律規定土地歸農民家庭所有了,農戶可以依法自主買賣、抵押、租賃、繼承土地。實際的情況是,越南90%左右的農村土地是不可能在“外置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的,且越南農民的貸款利息高達21%以上。越南農民的人均純收入只有中國農民的一半。2008年9月,筆者在越南永福省農村考察時,越南農會主席和農業部的主席先生告訴我,越南農村改革跟中國亦步亦趨,唯獨土地改革比中國走得遠。所料不及的是土地私有化(消滅土地集體所有制)后,不僅導致農村水系和道路損壞后恢復重建困難重重,而且還導致農村治理體系的瓦解,嚴重制約了農村發展、穩定和治理。因此,越南不得不全面檢討土地私有化改革,重修《土地法》。
越南農村情況
我國臺灣的土地制度,在大陸學者的心目中是“私有化”的。在數十年前的臺灣農村,“外置金融”機構也是不接受沒有“農轉非”預期的私有農地抵押貸款的。為了解決農民貸款難,臺灣當局出資近百億幫助農民在農會內部建立了農信部(這是農民組織的內部金融,農民主導,利息歸農,即“內置金融”),農民的私有土地是在農會的農信部實現抵押貸款的。臺灣一般的鄉農會農信部每年給農民的貸款大約在100億臺幣左右,農信部的利息收入占農會收入的85%以上,且全部歸農會所有成員共同支配,成為了臺灣鄉村自治的重要經濟基礎。
臺灣清境農場
為什么臺灣農民的土地可以在“內置金融”機構成為有效抵押呢?關鍵在于“內置金融”貼近社區,能夠克服“外置金融”服務小農的三個致命弱點,特別是“內置金融”在接受農會成員的抵押土地后,可以較容易在農會內部轉讓變現或有效經營。臺灣經驗的核心是:分散小農的土地產權與社區“內置金融”相輔相成。這也正好是越南的不足。
臺灣美麗鄉村-新社花海
在中國,中小企業獲得貸款都難,何況分散的小農呢?解決千千萬萬分散小農貸款難,臺灣發展農村“內置金融”的經驗是值得借鑒的(臺灣是學的日本)。也許有人會發問:臺灣的土地是私有制的,大陸的土地是集體所有制的,臺灣的經驗在大陸可行嗎?其實,我國農村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發展村社“內置金融”,幫助農民土地產權“金融資產化”的探索已經好多年了,可以說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
河南郝堂村-系統鄉建示范
例如,河南省信陽市是河南省農村綜合改革實驗區,實驗區政府給農民發了各種各樣的產權證,政府還規定農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都是可以抵押、買賣、繼承的,同時還發紅頭文件規定銀行必須接受農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的抵押貸款,其目的就是想讓農民的土地產權金融資產化。農民也花錢辦了各種各樣的產權證,也做了估價認證,但就是沒有哪家銀行愿意接受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產權的抵押為農民提供貸款。筆者和信陽平橋區政府合作在該區郝堂村建立了“養老資金互助社”(“內置金融”——資金互助促發展、利息收入敬老人),村民的承包地、林地等便可以在“養老資金互助社”抵押貸款了,這是個很自然的事情。
信陽郝堂村“夕陽紅養老資金互助社”
信陽郝堂村—1號院污水回收
郝堂的試驗和臺灣、越南的實踐說明:農民的土地、林地等財產,無論是所有權還是經營權,也無論其主體是集體還是個人,其產權是否可金融資產化,關鍵看是不是建立起了與產權相適應的金融制度體系;或者說,無論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山林等產權,還是集體所有制下分散小農承包經營的土地、林地等產權,在村社“內置金融”組織里才是可充分變現和有效經營的產權;或者說,中國式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和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制度,不僅不妨礙農民土地產權的“金融資產化”,且比越南式的土地私有產權更容易金融資產化,對農民和農村發展更有利。所以,現在階段堅持和完善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同時大力發展村社“內置金融”才是促進我國農村農業發展的關鍵舉措。
圖 / 鄉建院 部分來自網絡
文 / 嘉翔 整理自《再向總理說實話》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