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菽按
2016年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隨后農業部部長韓長賦表示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此項改革。
然而,集體經營性資產的股份制改革是否一定有益于千萬農民的根本利益?三農問題專家李昌平在本文中指出:在集體經營性資產尚未界定清晰的情況下,冒然推進這一改革可能會助長集體財富的私有化,并進一步推動農村的兩極分化,破壞村社共同體的民主自治與團結互助。決策者有必要重新審視“一包就靈、一分就靈,一股就靈”的農村發展理念。
大大反復強調:要守住集體所有制底線、要壯大集體經濟、要擴大農民財產權利、要追求共同富裕,要發展共享經濟。
這是農村改革的大原則!
然而,農村改革的具體措施——“對集體經營性資產實施股份制改造”可能與上述大原則背道而馳,所以,我強烈呼吁暫停這項改革。
第一,只有先精準定義什么是“集體經營性資產”后,才能改。
集體經營性資產是個什么東西?不是很明白。農地是不是?林地是不是?工廠是不是?農場是不是?廢棄的學校是不是?集體和其他市場主體合營的公司是不是?閑置的老宅基地是不是?
中央文件并沒有對什么是集體經營性資產給出精準的定義。且,在改革話語下的農民集體所有的“一切物質形態東西”幾乎都可“變成”市場價值形態的集體經營性資產。
如果不對“集體經營性資產”精準定義,精英們、強人們熱衷的所謂的資源變股份、農民變股民"改革,勢必很快掀起“土地集體所有制”演化為“少數人所有制”的新一輪農村改革高潮!
有一點必須明白:集體建設用地不可以股份化、私有化的,因為集體建設用地是保障“農民生產生活之必需的配套用地”,必須遵守“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權”的基本原則。一旦農村有限的集體建設用地私有化、股份化了,農村兩級分化為急速發展,農村就會成為火藥桶!
第二,實踐證明,改革以來,只要對集體所有制下的任何“集體財富”實施股份制改造,在操作層面的最終表現都是簡單的“私有化”過程。九十年代對社隊企業、鄉建企業的股份制改革,結果幾乎等同于放縱少數人對多數人財產實施瓜分和搶劫。在地方國企改革的過程中,也是財富少數人“股份”了,工人“股開”了!
第三,對集體所有制搞股份制改革是中華文明發展史上的“敗家子”所為。我們共產黨人所建立的村社集體所有制是對中國傳統的家族共同體集體所有制的繼承和完善,這是中國近代以來,農村由家族共同體自治社會向村社共同體自治社會進化的必要條件!
中國歷史上的家族共同體集體財產是不斷積累的,是為了家族的永續興旺發達,為了家族自治。如果對家族共同體財產實施所謂的股份制改革,其實就是不孝子孫為了“抽煙”“嫖女”“賭博”而敗祖業,或自私自利不顧千秋萬代之永續,是逆子逆賊之行為。我們現在的農村是村社共同體自治社會,集體所有制和集體經濟是農村自治之基石,對集體資產的股改,就當下“子孫”對“祖產”實施私分,就是散伙,就是刨共產黨治理農村的根基!
第四,日本農協、臺灣農會為什么不搞股份制改造?曰本農協和臺灣農會有海量的“集體經營性資產”,并且一直是不斷壯大的,沒聽說他們搞股份制改造的。我在日本和臺灣農會農協做過較長時間的訪問,反復求證他們為什么不對“集體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不私有化,日本和臺灣農協農會的人及他們的學者專家都說:農協農會是農民共同體,只要是共同體,就實行成員權制。這是常識!成員權,是多項權的集合,一人一票權,是共同體民主自治的基本制度。成員權,無大無小,生有死滅,可進可退,但卻不能繼承和買賣。一旦對成員權實施股份制改造,就是同共體散伙,就是分家,就是分“祖業”,就是私有化,就是破壞民主自治和團結互助,就是少數人奴役多數人的開始,就是歷史性倒退!
搞資本主義制度的日本、臺灣,農會農協共同體都堅持“集體所有制”,不對集體經營性資產實行股份制改造,我們共產黨領導、天天喊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共同富裕,為何要如此這般,所為何?為何?為何?
為了中國長治久安,呼吁改革精英們手下留情,讓中國農村留下共同體及共同體經濟的傳統,讓中國傳統文化留下一小塊生存的“自留地”。
請不要再迷信“一包就靈、一分就靈,一股就靈”了!三十年河東 三十年河西!時代可能不同了,要請看清大勢,別自毀江山了!給我們毎一個人留一條回家的路、回故鄉的路吧!
文章來源:李昌平微博
https://media.weibo.cn/article?id=2309404075195601160969&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原標題:成員權制與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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