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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回歸村社  回歸農民——兼評賀雪峰《地權的邏輯》

賈林州|趙曉峰 · 2012-02-29 · 來源:寧波市委黨校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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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權:回歸村社  回歸農民

    ——兼評賀雪峰新著《地權的邏輯: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向何處去[①]

    本文刊于寧波市委黨校學報2012年第1期

    賈林州(Jia linzhou);趙曉峰(Zhao xiaofeng)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摘要:所謂完全私有化的土地財產權利,基本不存在于中國農耕文明的歷史實踐中。現階段的家庭承包制度和趨向于私有化的農地制度選擇正在迅速瓦解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并且,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以史為鑒,殘缺的土地產權是小農村社體制的經濟基礎,也是維系村社內部治理秩序的關鍵機制。同時,在缺乏超越性信仰的中國農村,小農村社也是再造農民人生價值和生命意義的基本場域。在高度緊張的人地關系矛盾和無法突破不平等的國際分工體系的情況下,小農村社體制仍需要長期存在。也因此,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回歸村社、回歸農民的農地權利構造仍將是必須長期堅持的戰略選擇。

    關鍵詞:地權;私有化;殘缺產權;小農村社體制;治權;戰略

    Land RightRegress to The Village Community and to Peasant----A Review on “The Logic of Land:Where Do China's Rural Land System Want to Go ”

    Abstract: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 named by the mainstream of west economics,is not only accord with the China praxis,but also not exit the any phase of China’s agriculture civilization.Now the policy of private land tenure is destroy the village basical economics system,and create the bad sequel.The deformity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of agriculture land is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and is the key to keep the village ,as the place of peasant’s daily life and being significance continue.Our country’s industrialization have not the loose exterior envirment,so, the deformity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and the village community system have not the economy foundation,and should be persisted as the tactic choice for nearly one hundred years.

    Key words:Land right;Private right; The deformity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village community;Govern right;Tactic

    地權一直是學界關注的熱點與難點問題。二十多年來,主流經濟學者所倡導的農地私有化政策已成為我國農村改革的基本指導理論。不過,這并不表明,理論話語和意識形態可以掩蓋國情表述的真實情況與內在邏輯,從而超越資源與人口不平衡分布的空間區域和現代化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成為普世性、真理化的經濟規律。任何社會科學理論不過是具體時空條件下的產物,而遵循基本的國情條件才是選擇和運用理論的出發點。因此,農村改革的指導理論與政策選擇的前提和基礎,應是探尋和遵守鄉土社會的基本邏輯。賀雪峰新著《地權的邏輯: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向何處去》(下簡稱《地權》)就是少有的能將現實鄉土國情中的地權邏輯表述清晰的重要著作。

    在此,本文即論述國情中地權的歷史演變與現實功能,并在追尋中國發展的合理村社制度基礎與基本治理單位之制度安排的同時,也對農地私有化理論與賀新著進行回應。

    一、個體地權:不能承受之重

    (一)、農地的權利神話

    對于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中國農村改革的指導思路,作為重要參與人的溫鐵軍在其博士論文中敘述如下,“大包干之后中國分散的兼業化小農戶不可能與外部規模經濟主體之間形成合理的對等談判條件下的可維護的契約關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構建立足于契約信用基礎之上的市場經濟體制,是故,我們把制度學派與自由契約的理論結合起來,提出以‘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作為農村改革試驗區的指導思想”,[②]也即“在幫助制定各地的改革試驗和對地方干部動員、培訓中,較多地強調了明晰人格化的產權,建立和保護契約,并且逐步使之制度化”。[1]也就是說,改革中的核心政策與制度設計都是在確立農民的產權,以維護其市場主體地位,建立市場經濟體制。

    這一思路顯然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思想所在。新制度經濟學的開創者科斯在《交易成本問題》[2]一文中提出了這一思想,并在后來被歸納為科斯第三定理而被廣泛宣傳與應用,即“產權明晰是市場交易的前提。”然而,這一觀點不過是新自由主義市場萬能論的翻版,卻在中國改革的八九十年代大行其道,演變為“只要產權明晰了,就市場經濟了;只要市場化了,就能解決中國農村改革與中國改革中的一切問題”。甚至,這一新自由主義的市場萬能論被某些經濟學家極言為“只要私有化了,中國就可以實現現代化了”。

    應該說,只要理解了上述改革政策與新制度經濟學的內在關聯,就可以清楚地理解我國農村改革的基本路徑就是漸進私有化,即作為農村基本經濟制度核心的農地制度要不斷延長承包期,直到2007年在《物權法》中將農地界定為用益物權和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確權農地承包關系“永久不變”。想必目前,國內的農地制度離私有化也僅一紙之隔了。農村稅費改革、農地用益物權的確立與具體承包關系的“長久不變”標志著基層的小農村社組織在法律上徹底失去了配置資源與收取地租的權利,因此,我國建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正式瓦解。[3]

    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國實際上已經基本按新制度經濟學家們的理論,建立起了不僅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過,而且在西方歷史上也很少見的極端不受約束的農地私有產權制度。我們應該承認,在西方這種所謂完全意義上的財產權利,即完全私有制,也基本沒有存在過。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代,由于保護、界定和實施產權的交易成本過高,西方國家更多的是執行海盜文明標準:強者占有,弱者淘汰。這種情況下,完全私有制不過是強者的霸權話語,[③]是以犧牲權利客體為代價的主體性話語權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則以美國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和《1933年銀行法》,也即《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為標志,實現了對實體產業經濟和虛擬金融經濟的嚴格管制;雖然1999年克林頓政府廢除《1933年銀行法》而實施《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即《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 ,但是其后果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全球性經濟蕭條展現給我們,而且美國已經于今年通過了更為嚴厲的新的金融監管法案,即《Dodd-Frank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經濟危機本質上不過是分配不公造成有效需求不足,即馬克思所謂私有制與生產社會化之間的矛盾,也就是由于管制不足,造成大量公共財產由大眾群體向少數富人群體的轉移,其實質是公共財產的私有化過程,并造成嚴重的社會貧富分化。中國王朝更替周期的經濟實踐表明,土地作為一項具有極強公共性的財產權利,如果不能被嚴格監管,必然會導致大規模的土地兼并,也即公共財產的大規模私有化。而且,在全球資本市場全球化的情況下,也必然會發生國內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向國際金融資本轉移的現象。大豆產業已是前車之鑒。

    土地的權利神話,該終結了。

    (二)、《地權邏輯》的私有化批判

    歸納來看,主張土地私有化者認為,農地私有化有如下經濟功能:一,可以進行自由流轉,并進行農業的規模經營,實現規模經濟,保障糧食安全;二,可以抵制村級組織通過農地調整對農民利益形成侵害,即防止“惡政府”的侵害。

    賀雪峰在《地權》一書中對這種觀點進行了逐一批駁。

    關于農地的規模經營和實現規模經濟。賀雪峰認為,“沒有證據表明農業規模經營可以提高糧食產量”。[4]這一論斷應該經得起所有經濟學家與三農問題專家的質疑。在二元經濟結構和勞動力過剩的條件下,會發生追求邊際收益遞減甚至零收益的勞動替代追求平均收益的資本投入,因此,勞動力的過密化投入天然地排斥資本,并且擁有資本不具備的低要素成本比較優勢。所以,經濟學家們所謂規模經營提高糧食產量和保障糧食安全的觀點基本經不起推敲。筆者曾當面聆聽國內一些農業龍頭企業老總訴苦說,承包那幾百、幾千畝的田根本沒有利潤,因為沒有辦法跟小農競爭——農民的勞動投入是不計工資的,所以,要不是想要國家與地方政府的優惠貸款,才不會去趟那混水。

    經濟學家們應該說明規模經濟到底是什么,又是如何才能實現的,不過對此,好像他們要么認為是共識的前提,要么就避而不談。規模經濟說白了不過是資本的規模經濟,是單位資本的產出增加與利潤提升,而不是人均的產出與利潤增加。那么,在勞動力過剩而勞動替代資本的情況下,如何實現資本的平均利潤?就是靠財政補貼與金融補貼,說白了就是靠納稅人的公共財產私有化來實現資本的平均利潤率。當然,要做到這一點,還需要將農民從土地上趕跑,再來一次圈地運動,而實現土地產權私有化(而不是產權明晰化,土地產權從來就是明晰的)是其前提。目前各地積極的城鎮化措施基本上都是在努力的實現資本的平均利潤,而置農民和國家的長遠發展于不顧,如所謂的成都模式,各地瘋狂的開發區經濟。不過,奇怪的是,主流經濟學家們大唱贊歌的招商引資與積極城鎮化發展戰略好像與其阻止政府的掠奪之手的觀點相矛盾。

    更為嚴重的是,土地私有化和實施規模經營會導致小農村社制度的徹底破產,不說在城里制造貧民窟,而就美式的石化農業替代互助合作的農耕體系,就將破壞原有的低成本的勞動力再生產與農產品再生產機制。因此,很難想象以中國完全劣勢的財政能力與耕地資源,實施規模經營后的糧食安全,如何才能得以在美國農業產業化集團壟斷和全面占優的國際農產品市場上得以保障。大豆產業的淪陷表明,我國的糧食安全已經很成問題。如果我們承認李昌平關于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瓦解的診斷是正確的,那么也應該承認,保障我國發展的戰略地腹——糧食安全,已經完全暴露在美國華爾街的金融核彈與農業產業化壟斷集團面前。[5]這才是我們目前面臨的重大問題,需要引起經濟學家們和相關研究者的高度重視。

    關于防止“惡政府”的侵害。政府的“掠奪之手”是指,村級組織會利用包括土地調整權、低保等幾乎一切可以運用的資源,來逼迫農民交納稅費和出力“兩工”,完成上級布置的稅費任務。不過,目前接近私有化的農地制度安排“讓農民具有了幾乎完全的土地權利,而村社集體幾乎不再有土地權利,這樣一來,村社干部雖然不再做得成壞事,村社集體也不再有能力做成好事”。[6]村社集體做不成事的后果是,村莊的生產發展面臨困境,殘缺產權村社體制下搭便車行為的外部效應開始顯現,并不斷受到激勵,因此村民合作陷入“反公地悲劇”,合作收益租金嚴重耗散,村莊無法有效治理,而村級組織只能是“維持會”。這一微觀現象的宏觀展現就是鄉村社會呈現“結構性混亂”[7]的態勢,基層穩定和國家的糧食安全面臨威脅。

    以農地私有化為核心的弱化鄉村治權的稅費改革與鄉鎮機構改革,顯然過頭了,而且沒有抓住問題的核心。稅費改革前,鄉村伸出“掠奪之手”是因為,鄉村兩級組織結成了利益共同體,[8]而這一背后是財政分稅體制和以GDP為核心的壓力型考核體制;在稅費改革后,鄉村失去了向下汲取資源的權利與機會,但卻轉而全力招商引資,尤其是通過土地財政來應對財權少而責任大之間的內在張力。其結果,是過剩資本與地方官僚集團相結合,將地方小城鎮的房地產市場泡沫化,以通過級差地租實現財富再分配。地方政府的稅改前后的行為只是改頭換面,其內在邏輯——支持分權政府的分稅制與壓力考核體制——并沒有改變。因此,防止掠奪之手最根本的是要變革財政分稅體制和以GDP為核心的壓力型考核體制,同時,由于官僚利益集團的形成,加強吏治也應該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開始的經濟危機標志著國內已經進入金融、產業和商業三大資本過剩階段,所以,激勵地方政府引資發展的親資本的分稅財政制度和考核體制應該退出歷史舞臺,換而開啟親勞動的新發展階段。這才是問題的核心。

    八九十年代以來的農村改革并沒有持續帶來所謂的制度收益,相反,在大包干的制度激勵于短期釋放完畢后,帶來了嚴重的社會成本。目前,國內發展戰略制訂的前提,應該是重塑地權結構,以奠定我國未來發展的微觀基礎。

    二、地權的歷史演變與現實歸屬:個體,還是村社?

    我國歷史上從來沒有過個體意義上的私有產權,而是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的國情矛盾下,于建國前形成了內生性的小農村社體制,于建國后在緊張的國際環境約束下以外生性制度強化了這一制度安排。小農村社體制本質上是以殘缺產權為特征的村社成員共有產權的集合。[9]殘缺產權,是村社集體成員自愿的或是在國家權力介入下強制性地,將土地產權分割并共同讓渡給集體部分產權而形成的一種產權結構。這種殘缺產權結構的合理性在于:第一,加強村社集體的協調能力,減少小農之間在生產與生活公共品提供方面的高額交易成本;第二,維持和強化農耕文明史演進過程形成的互助合作傳統,進而保證第一層面的作用發揮,并最終緩解高度緊張的人地關系矛盾。

    (一)、歷史上的地權演變

    著名的經濟史學者趙岡、陳仲毅認為,我國自秦以來就是土地私有制。[10]秦暉同樣認為我國歷史上是土地私有,[11]諸多著名的經濟學家也持同樣的論點。[12]不過這一觀點經不起推敲。

    趙岡在其對農地歷史的實證研究中,只是從相關朝代農地政策、文獻與農地的歷史演變中,認為農地是私有制,而并沒有對這個所謂的私有制的內在結構進行深入研究。這可能與其意在回應封建地主制經濟這一意識形態命題有關。[④]更為重要的是,趙以宋以后的資料為研究對象可能使其忽視了中央政權在朝代更替中對平均地權的真實要求。秦暉所謂農地“非官即民” [13]的觀點同樣讓我們看不清私有制的內在結構,而且,他也認為農會、企業法人與社團法人也可以成為private性質的權利主體。[14]說白了,秦暉要反對的是官權,其本質是吏治的問題,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了小農村社體制的內生合理性。

    在我國歷史上,中央政府平均地權的政策與小農的內在要求是一致的。這種歷史性的超穩定結構的形成與演變的實質因素是,高度緊張的人地關系經不起土地的過度集中,甚至稍微嚴重的社會貧富分化,更不能承受天災人禍與高利貸金融資本剝削小農因素的相互疊加,否則,這種地權的微觀收益就表現為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宏觀成本。所以說,在我國歷史上,國家先天性的具有國有化和再分配地權的權利,這是歷史演變的必然結果。故而,農地先天性的對國家讓渡部分產權,并呈現出產權殘缺的特征,這也是必然的。

    歷史上農地私有的殘缺結構還表現在如下方面。第一,村社內部的成員優先權。杜贊奇在對1900~1942年華北農村的研究中表明,同族人具有土地的優先購買權,[15]而在華北地區宗族與村落多是同構的,因此,村社內部成員具有農地購買的優先權,這是一個長期農作過程形成的慣習,其實質是依血緣和地緣關系形成的對外排他的“村社共有產權”。第二,在農地上進行水利、道路等公共物品供給時,農戶也會讓渡給宗族或村莊部分產權。杜贊奇引用滿鐵調查資料說明,在河北邢臺縣農田灌溉管理中,管理組織“閘”往往被同宗的家長控制,為了保持對“閘”的領導權,聯合的宗族內部分家時并不分水股。[16]不僅農田灌溉以宗族為單位,而且整個村莊的公共事務都是以宗族的“門”或“派”為單位的,所以杜贊奇認為,在華北農村的村落政治中,宗族遠高于家庭的作用。[17]這樣,就可以理解為什么家庭要讓渡部分農地權利給宗族或是村社了。很明顯,這種制度安排是惡劣的生存生態與低下的生產力導致的。而且,現在這種情況并沒有從根本上有所改觀。第三,兩田制與兩權分離。在解放前,我國歷史上長期存在6~7個百分點的公田和其它占絕大部分的私田,以及使用權與所有權長期分離的兩權制。這方面的研究較多,筆者不再贅述。需要說明的是,村莊或宗族掌握部分公田是村莊維持治權和進行有效治理的重要經濟基礎。

        一切制度不過是要素約束的結果。我國歷史上的農地制度,是在高度緊張的人地關系條件約束下,形成的國家、村社(宗族)和家庭共同占有的殘缺產權結構。而且,這一結構中,核心是以村社或宗族為基礎的共同體,家庭中的人口只擁有部分成員權,而絕非完全意義上的私有制。也就是,在長期的農耕文明演化中,村落共同體形成了以血緣和地緣為紐帶,以宗族內部協作和外部互助為主要內容的村莊互助合作文化。這種生產結構以勞動和管理協調替代資本投入而低成本的獲取生存資料,溫鐵軍和董筱丹稱其為村社理性。[18]無論如何,這種農耕文明體系與特質,與西方游牧文明與海盜文明演變而形成的文化特質有本質上的不同,這一方面的研究還需要進一步的推進。

    (二)、建國以來地權構造:(重)工業化與分田到戶

    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高度緊張的人地關系矛盾在帝國主義的壓迫下進一步惡化。而自救圖強的歷史使命意味著,必須進行高度的組織化來提取小農生產剩余,以建立獨立自主的(重)工業體系來應對緊張的國際環境。在雅爾塔體系確立的美蘇冷戰格局下,到1952年,我國又一次采取了以“耕者有其田”為主要內容的均田制。應該承認,由于這一地權再分配過程是以政治力量的介入為主導的,因此,農民所獲得的地權也就先天性地屬于國家,并可能因國家的再度介入而收歸國有。建國后的快速(重)工業化過程為土地的再國有化提供了外部環境,而這一過程是緊張的國際環境所導致的封閉國內市場的必然選擇。因此,正如溫鐵軍所說“對于國家而言,進入了這種工業化的單行道就沒有回頭路(One Way Without U Tune),除了讓農村和農民做出犧牲之外,政府不可能有其他選擇。”[19]最終,以1962年“農業六十條”(即《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的頒布為標志,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

    這一基本經濟制度確立了農地財產權利的國家、公社、大隊、生產隊和農戶多級所有的產權構造格局。在緊張的冷戰國際環境下,國家需要從農村提取勞動剩余來盡快完成重工業化,因此,國家享有地租的超級收益權。而生產隊與生產大隊是在原有的村落與宗族的基礎上構造起來的,生產隊享有土地和大部分農業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同時,生產大隊和人民公社掌握部分不宜下放的生產資料與大型的公共生產資料。據1986年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測算,1953~1978年的25年間,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總額在6000億~8000億元。而計劃經濟期間,我國一般保持對農業10%左右的稅率,同期我國工業固定資產總計約9000多億。因此,基本可以認為,我國依靠農業的積累剩余提取完成了國家工業化的原始資本積累。

    按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產權構造是一種殘缺產權結構。這種新產權構造是國家權力介入的外生性力量與村社農耕文明演變的內生性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這一制度變遷具有歷史合理性。但是,始于八十年代的分田到戶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后果。

    1982年,全國推行大包干,其實質上是土地均分+定額租。[20]大包干從根本瓦解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濟基礎,并與政府文件表述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有本質不同。

    據國家統計局1993年對農村總資產的估算,在1992年95196.12億元的農村總資產中,有77.29%為集體的耕地、山地和企業資產,22.71%為農戶私產,而集體資產中95%以上已經長期承包給農戶和個人經營,由集體控制的部分不足4%。這樣村社集體所謂“統”的資源只有依靠農業稅費、“三提五統”和共同生產費的定額租來進行。2003年《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集體可以使用的機動田約5%,同時,也嚴格限制村社調整土地的權利。同年,由于農村上層建筑不適應小農經濟基礎,導致愈演愈烈的黃宗羲怪圈,因此,中央政府不得不在2004~2006年徹底取消了農業稅費。這一政策表明,農民上交于國家的定額租取消了。

    2007年,《物權法》將農地界定為用益物權,從而使農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了超越債權的性質。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確定農地承包中的具體關系“永久不變”。這樣,農村稅費改革、農地用益物權的確立與承包期的“長久不變”標志著,基層的小農村社組織在法律上徹底失去了配置資源與收取地租的權利,因此,不僅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的建立基礎“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土地集體所有權正式瓦解,而且,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小農村社體制也被否定,村社共同體面臨結構性混亂的困境,并正在日益走向解體。

    至此,我國在農地制度實踐中,基本上實現了西方經濟學意義上的完全農地私有制,就差在法律文件中以字明示。但是,這正在帶來嚴重而惡劣的影響。

    三、地權、治權與小農村社制度

     

      小農村社體制是農耕文明的歷史演變中以血緣和地緣為紐帶構建起來的經濟、文化與生活共同體。地權是小農村社制度的經濟基礎,并在小農村社制度的維系之中起著核心作用。

    (一)、作為小農村社經濟基礎的地權

    地權對于小農村社制度來說,關鍵在于其是上層建筑得以構造和建立的經濟基礎。制度安排不過是要素約束的結果。我國農地的殘缺產權結構根本上是人地關系高度緊張,與我國作為一個巨型人口的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國際環境條件雙重約束的結果。因為我們要用全世界7%的耕地養活占全世界22%的人口,而在有限的國際市場容量下,不可能短期內接納超過8億農民進入國際分工體系,所以,只能在以有限的耕地資源來養活數以億計的剩余勞動力的同時,為中國的工業化和現代化進程提供糧食安全的戰略縱深空間。因此,殘缺的地權構造不僅對于農民來說具有生存意義上的保障功能,而且,對于中國的現代化和工業化來說,更具有社會穩定和糧食安全的強大外部效應。

    這一外部效應體現在,小農村社制度是一種低成本的勞動力再生產和農產品再生產機制。由于勞動力的無限供給,在小農村社制度下,必然是以勞動替代資本投入,因此,相較于貨幣化和市場化的石化農業,其具有農產品和生活資料生產的低成本優勢。這種優勢不僅是以勞動替代資本來完成的,還得益于農耕文明演進過程中形成的互助合作的村社理性文化。正是這種村社理性文化幫助實現了,以低成本的有效治理來達成農戶與村落行動單位之間管理協調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管理協調和互助合作,是以血緣和地緣為紐帶的家庭(宗族)內部協作分工和外部的互助合作機制來實現的,甚至是以子代對父代的嚴酷剝削為代價的。[⑤]這種以家庭(宗族)內部協作分工和外部互助合作為實現途徑,以勞動和管理協調投入來替代資本投入,以完成勞動力再生產和農產品再生產的低成本生產機制,是東亞農耕文明國家參與世界產業分工和農業生產分工,和我國實踐“半工半農”和“有來有去”的再生產模式的比較優勢所在。而破壞這種機制,則會造成分散小農間的巨額交易成本外部化和社會化,可能使一國的工業化進程陷于停滯。

    村社內部實現這種低成本治理的有效辦法在于地權的殘缺構造,使村社組織或是傳統的宗族組織擁有強大的資源與手段,來對村落和宗族內部不合作的農戶和搭便車行為實施有效治理。

    簡言之,小農村社體制的核心在于地權的殘缺結構,這是村社治權的基礎,也是小農村社制度的經濟基礎。

    (二)、治權與村社共同體的意義再生產

    小農村社不僅是工具理性的產物,而且也是價值理性的產物,更是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相互作用的產物。因此,以功能主義或是功利的經濟學帝國主義來看小農村社制度,遠遠不能理解其內在含義。

    以地權為核心構造的村社治權,不僅是使村社的經濟基礎有效運作的重要保障,更是吏整個村社制度自身再生產的重要保障。我國歷史上維系至今的宗族制度與文化體系,是宗族或村落治權再生產的結果。雖然,經過一百多年來的革命洗禮和三十多年來的市場侵蝕,但是,目前這種宗族文化遺留的意識形態內核和價值內核仍然深深地烙印于中國人的靈魂深處,烙印于巨變之中的鄉村社會。

    小農村社所謂鄉土,即是作為宗族或血緣紐帶下小農的人生歸屬之地,也是其實現人生價值的意義世界。也正是在這作為人生歸屬與意義世界的小農村社制度中,農民才在祖先崇拜和傳宗接代的儀式和秩序中,體驗并滿足于其終生追尋的歷史感與當地感,從而實現鄉土社會賦予個體的共同價值。在這個意義上,村落或小農村社,不僅是殘缺地權結構再生產的場域,更是農民的價值延續與生命再生產的場域,是宗族文化制度與小農村社制度自身再生產的場域。

    這一殘缺地權與宗族制度或村社制度不斷再生產,并在互動中持續演進,最終在各種外部環境和偶然性因素的作用下,形成今天的鄉土社會。非個體化的地權結構支撐了這種具有高度公共性和高度公平性的互助合作文化,成就了農耕文明的內在合理性。因此,我們必須從文化和文明的高度來理解小農村社制度。

    在東亞農耕文明的演進中,地權是經濟基礎,而地權殘缺結構的形成,在根本上是高度緊張的人地關系,和需要高度合作的農耕生產內部長期博弈演進的結果。地權賦予了村社或宗族強大的治權,是村落治權的基礎,因此,地權也是村社再生產與農民意義世界再生產的基礎,是東亞農耕文明再生產的基礎。

    村社失去了治權,不僅“村將不村”,而且可能使內部化的社會穩定成本外部化,以致出現社會動蕩。

    (三)、小農村社制度瓦解的代價

    分田到戶以來疆化的農地政策和稅費改革及其后弱化鄉村治權的農村改革導向,已經將小農村社體制推向瓦解,并正在帶來嚴重的后果。

    第一,正在大幅增加農業生產的投入成本。這主要是因為,村組不能有效治理搭便車行為,因此,以村莊為單位的互助合作機制只能將互助合作的組織收益耗散。如,在湖北、安徽、湖南、豫南等南方丘陵的稻田耕作區,灌溉成本已經由集體合作用水時的30~40元/畝普遍升至120元/畝以上,幾年內增長達3倍以上;更嚴重的是,集體用水體制瓦解后,農民還要面臨不能抗拒的大旱風險,并在冬季大量減少油菜種植面積(局部地區油料作物種植面積減少60%以上),這些成本幾乎無法計算。我們已經面臨一個高成本的農業生產投入機制和高成本的農產品時代。顯然,在WTO框架的不平等貿易格局下,這將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的糧食安全狀態。

    第二,高成本的農村勞動力再生產機制正在到來。這一方面是由于,農村互助合作機制的瓦解,造成農產品生產成本的居高不下,對于家庭勞動力再生產的維持來講,這將促使更多的勞動和資本投入;另一方面是,貨幣化的經濟壓力和市場的不斷侵蝕,造成年輕一代多持經濟理性的觀念來看待父代的贍養問題,從而造成原有的子代和父代高度協作的耕作模式,正在走向低度協作的再平衡過程。[21]這一過程中,由父代來承擔子代發展成本的機制將消失,從而使子代的發展成本向核心家庭來轉移,那么,是家政產業崛起呢,還是子代家庭中的女方回歸到家庭中?如果沒有足夠的產業利潤支撐,女方回歸家庭將是大概率事件,而這將造成勞動力供給的結構性減少。更嚴重的是,當以上兩種因素疊加時,會出現怎樣的勞動供給減少情況呢?這又會對我國在全球產業分工鏈條中的地位,繼而對我國的宏觀經濟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恐怕所謂的劉易斯拐點的提前到來,有小農村社制度被破壞做出的貢獻吧。而這種意義上的劉易斯拐點,又怎么能被拿來做為推進戶籍、農地、社保等名義上所謂深度城鎮化其實是積極城鎮化的指導理論呢?[⑥]

    第三,村社制度收益耗散并外部化為宏觀的社會成本。除了以上直接成本外,最為嚴重的,恐怕是村社制度收益耗散正在導致的外部成本。最為明顯的是,在2003“信訪大洪峰”以來,農村信訪造成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雖然全國信訪總量自2005年以來連續五年持續下降,但其問題并沒有在根本上緩解。而導致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即是稅費改革和鄉鎮機構改革導致基層組織治權弱化甚至缺失,[21]是小農村社體制的被解體。據財政部向全國人大提交的《09年預算執法情況及今年預算草案報告》顯示,2009年我國公共安全財政支出同比增長16%,達到5140億,而2009年國防預算執行尚不足5000億元。據估計,我國已經約有2000萬公安及100萬武警,此外,還有約400萬名各類保安;中央電視臺的廣告也越來越多地被安全門產業所占據。可見,近五年信訪量的持續下降是以國家財政對地方的大力投放為代價的,在中央政府的大力財政支持下,地方政府正在由“綜治”向“維穩”進行治理戰略轉型。可是,這能解決問題嗎?筆者認為,顯然不能。

    據溫鐵軍的研究,2005年全社會群體性治安事件達86000多起,是1993年8709起的10倍,其中,因征地、財產和環境等引發的財產侵害型沖突占了一半以上。但這種財產侵害在2007年土地泡沫起來之后才真正達到高潮,并于目前仍在持續。現在,地方財政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大大加強,那么等未來二年宏觀經濟二次探底,房產泡沫破滅之后,將會發生什么事情呢?據全國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清查結果顯示,2009年底,地方融資平臺貸款余額為7.38萬億元,其中90%需要以土地出讓金來償付。但是,2009年我國土地出讓金總額為1.59萬億,需要4.12年才能償清。可以肯定,在未來二三年內,地方財政的破產是必然的。筆者想不出來,屆時,地方政府還能以什么來應對發展負債造成的嚴重的財產侵害型上訪和鄉村治權弱化與缺失造成的治理訴求型上訪。

    筆者也認為,我國的農村改革已經站在十字路口,需要盡快做出方向性選擇。但是,遺憾的是,我們的很多專家學者甚至沒有認真考慮過以上三種代價中的任何一種。不過,可以肯定的是,以上任何一個代價,都將對我國的工業化和現代化進程造成嚴重的惡劣影響,更不用說三種影響疊加在一起了。我們得承認,目前我國宏觀經濟與社會矛盾的多個面向中,這些因素都在起著重要作用。

    小農村社制度解體的代價是社會動蕩,歷史多有前車之鑒。

    四、地權再構造:回歸村社、回歸農民

       

    綜上所述,無論是我國歷史上,還是世界資本主義的發展史中,都沒有出現過西方經濟學意義上的完全私有的產權制度。這種制度安排不過是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及其堅守者幻想的理想世界的理想類型。任何公共財產不嚴厲監管,都將造成嚴重的私有化現象,更不用說農地這種具有天然炒作性質的農產品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社會穩定、勞動力供給的具有極強外部效應的財產權利了。

    由于勞動力無限供給,勞動替代資本是我國農業經濟面臨的基本特征,因此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規模經濟與規模經營。規模經濟根本上是資本的規模經濟,而且,也是以獲取國家財政補貼與貼息貸款為前提的。維護農民地權,最根本的是要轉變發展方式。目前,我國已經進入工業、商業和金融三大資本過剩階段,過去以親資本為導向的發展政策應該盡快取消,轉而開啟親勞工,對資本征稅的發展新階段。

    我國的農地制度演變,在根本上是農耕文明于高度緊張的人地關系約束下,與其它偶然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這種殘缺的農地產權結構具有歷史合理性和功能合理性,并在演變過程中形成的文化與價值體系支撐下,具有了價值合理性。殘缺的地權結構是小農村社制度的經濟基礎,也是其實現有效治理的關鍵機制。以血緣和地緣為紐帶、以家庭(宗族)內部協作分工和外部互助合作為機制的小農村社體制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農產品和勞動力再生產機制。殘缺地權合約結構是這一機制的基石。

    分田到戶以來,我國不僅逐步瓦解了殘缺的地權結構,消解了小農村社體制依存的經濟基礎,而且,通過稅費改革和鄉鎮機構改革瓦解了鄉村基層組織。至此,我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小農村社體制基本上宣告解體。這不僅使社會穩定面臨村社制度收益的外部化成本的威脅,而且,也將使我國面臨一個農產品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高成本時代,同時,家庭代際關系的再平衡可能結構性地減少勞動力的供給。這些都將深刻影響我國的工業化與現代化進程。

    在美元霸權下,美國掌控了全球的糧食和資源主導權,而我國又在國際分工鏈條中處于低端,面臨著極端不利的處境;而不能奪取資源與糧食定價權的工業化和現代化,將加劇我國惡劣的外部發展環境。所以,由這種緊張的外部環境所決定,“半工半農”和“有來有去”的生產結構將是我國發展過程中的一種長期戰略選擇。而維持這一結構的小農村社制度也應該是今后百年我國工業化過程中的長期戰略安排。

    目前急需的是,重構已經嚴重疆化的小農村社體制,而其核心在于還地權于村社,在于恢復殘缺的農地產權結構。這樣才是真正的農地回歸村社,回歸農民。

      

    參考文獻:



    [①] 賀雪峰.地權的邏輯: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向何處去[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

    [②]見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15-16。其實,溫鐵軍不只一次在各種公開場合的演講中提到,八十年代以來的農村改革是按新自由主義的理論來設計的。

    [③]馬克思也指出,土地私有權的否定,是西方近代工業革命發生的必要條件。見何新.關于地租、土地私有化及三農問題[J],三農中國.2003(4).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④]趙岡在《中國傳統農村的地權分配》緒論中開宗明義,“‘封建地主制’的理論已把中國經濟史的研究,帶入了嚴重的誤區。”參見趙岡.中國傳統農村的地權分配[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3。趙對土地制度的研究明確了地權分配演變的長期影響因素,即租稅制度、商業資金、人口變動(家庭承繼制度),但是對所謂私有制的內在結構沒有進行深入。

    [⑤]華中村治研究群體近年來對農村代際關系的研究表明,子代對父代的嚴酷剝削在全國具有普遍性,從而形成了嚴重失衡的代際關系,這是子代家庭發展的重要條件,也是“半工半農”和“有來有去”生產模式得以維持的社會基礎。具體可見,賈林州.中部農區城鎮化動力機制及相關問題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2010;另可見,賀雪峰.農村代際關系論[J].社會科學研究.2009(5);賀雪峰.農村家庭代際關系的變動及其影響[J].江海學刊.2008(4);朱靜輝.家庭結構、代際關系與老年人購贍養[J].西北人口.2010(3).

    [⑥]二年多來,以劉易斯拐點來推行深度城市化的聲音已經成為主流,而缺乏反思的聲音。如蔡昉以戶籍、土地、社保等政策改革推進深度城市,被世界關注的中國農民工[J].國際經濟評論.2010(2).



    [1] 見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16.

    [2] 見:(美)科斯Coadse,R.)、(美)阿爾欽Alchain,A.)、(美)諾斯North,D.) .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M].劉守英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4-54

    [3] 李昌平曾評價,稅費改革將《土地承包法》賦予村民委員會的收地租、土地調整等權利收歸國有,村民委員會完全失去其經濟基礎,“雙層經營體制”走向滅亡。見李昌平.大氣候[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9.101.

    [4] 賀雪峰.地權的邏輯: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向何處去[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240.

    [5] 參見賈林州,李浩.金融帝國主義、糧食霸權與中國的糧食戰略[J].戰略與管理.2011(1/2).

    [6]同上.131-132.

    [7] 見董磊明,陳柏峰,聶良波.結構性混亂與迎法下鄉[J].中國社會科學.2008(5).

    [8]見賀雪峰.當前縣鄉村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3(6).

    [9]參見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8-9.溫鐵軍在對賀雪峰《地權的邏輯》的推薦中說:“中國當代的村社土地初始產權形成于國家權力介入而有先天性的殘缺特征”。

    [10]趙岡,陳仲毅.中國土地制度史[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15.

    [11]秦暉.農民地權六論[J].社會科學論壇.2007(9).

    [12]如周其仁等.見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J].管理世界.1995(3).

    [13]同上.

    [14]同上.

    [15]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72-73。杜說,“在所有調查過的村莊中,按慣例,若有人出賣土地,同族之人有優先購買權。”

    [16]同上.68-69.

    [17]同上.69.

    [18] 溫鐵軍,董筱丹.村社理性:破解“三農”與“三治”困境的一個新視角[M].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0(4).

    [19]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164.

    [20]同上.294.

    [21] 參見賀雪峰.農村代際關系論[J].社會科學研究.2009(5).這種低度協作平衡的代際關系已經在湖北、川西地區表現出來,并在全國其它地區出現苗頭。這一再平衡過程應該是漫長的,但是,其對勞動力供給所造成的影響卻值得深入關注。

    [21] 參見申端峰.鄉村治權與分類治理:農民上訪研究的范式轉換[J].開放時代.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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