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文化在東周時期屬于亞文化,秦統一中國后秦文化上升為主流文化。從政治文化的角度看,周人推崇“明德慎罰”、“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其政治文化具有天人合一、德治主義色彩;秦人推崇以法治國、獎勵耕戰的政治主張,其政治文化是一種法治文化和功利文化,其特色是積極進取的精神狀態,務實功利的價值取向,崇尚法制的政治意識,變革制度的理性自覺;秦朝建立后,將自己的政治文化上升為政治制度,對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以及中華民族的形成和發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積極進取的精神狀態
秦人的發展史就是一部積極進取的壯麗史詩。相傳秦民族最早興起于中國東海之濱,因戰亂,被周人驅趕至今隴西天水一帶。西周晚期國力衰微,為了抵御西北戎狄侵略,重用秦人遂得以發展之機。公元前770年秦襄公護送周平王東遷洛邑有功,受封諸侯,名義上成為與齊、晉平等的大國。公元前659年,秦穆公上臺,多方收攬人才,重用百里奚,經數年秦晉戰爭并擴大戰果,消滅了十二戎國,開地千里,獨霸西戎。公元前359年,秦國用商鞅變法,加強秦的國力,成為各國畏懼的富強國家,為秦的帝業開辟了道路。公元前246年秦王贏政立,公元前230年首先滅韓,此后九年之間,先后滅了趙、魏、楚、燕、齊。公元前221年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央集權制的大秦王朝。它使黃河中下游、長江中下游和珠江流域,基本上都屬于一個政權之下,形成了自商朝以來最大規模的統一局面。對中華民族的發展和繁榮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秦自商鞅變法起,立志改革,勵精圖治,廣招人才,征戰伐謀,用了138年時間,終于掃平各諸侯,成就帝業。
司馬遷濃墨重彩地評論道:“秦孝公據殽函之固,擁雍州之地,君臣固守而窺周室。有席卷天下,包舉宇內,囊括四海之志,并吞八荒之心。”“秦王積六世之余烈,振長策而御宇內。吞二周而亡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執捶拊以鞭苔天下。威振四海,南取北越之地,……北筑長城而守藩蘺,卻匈奴七百余里,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馬,士不敢彎弓而報怨。”(《史記·秦始皇本記》)這是對秦人進取精神精辟而生動的描寫!
秦起初是游牧民族,在經濟、文化及典章制度方面與楚文化、魯文化等地域文化相比并不占優勢,為什么能取得如此輝煌的成就,這一直是歷史學家探討的一個熱點問題。實際上在中國歷史上還有蒙古人入主中原建立元朝,滿族人戰勝漢人建立清朝;世界史上有德意志人戰勝羅馬人等落后民族戰勝先進民族取得統治地位的事實。美國是一個只有二百余年歷史的年輕國家,現在卻成為全球最發達的超級大國,而歷史悠久、文化發達的古老民族和國家卻仍然處在發展中國家的行列,或者成為美國的隨從,這種現象作何解釋?
實際上歷史和文化愈悠久的民族,雖然蘊藏著發展的巨大潛力和資源,但是歷史和文化高度發達也會產生巨大的優越感,思想框框也就比別人多,反而放不開手腳。歷史拖住了現實的后腿,死人纏住了活人的靈魂。落后民族、新興民族歷史短,文化落后,沒有多少思想框框,又不大受因襲因素的制約,往往能夠輕裝上陣,反而進取精神更強一些。自知落后,就善于向別人學習、反而后來者居上。人類歷史就是多民族競相發展,不斷有落后民族趕超或者戰勝先進民族,才使人類歷史書寫出波瀾壯闊的動人樂章。這是文化發展與歷史進步的二律背反,也是重要的歷史規律。
秦人生產方式落后,但他們較早進行了封建制度改革,打破貴族等級界限,采取獎勵耕戰等措施促進生產力發展,增強了軍事力量。在用人方面,秦穆公使用百里奚,秦孝公起用商鞅,秦始皇重用李斯。百里奚出身奴隸,商鞅是沒落貴族,李斯出身也不高貴,在秦國卻得以展示才華,秦國也得益于這些賢能之士而變得日益強大。雖然后來商鞅被車裂,李斯也有被驅逐的危險。表明在用人問題上,也存在階級斗爭和政治斗爭,但與楚國的屈原相比,在秦國知識分子的命運要好得多。用人上的大度,表明秦人的進取精神和秦文化的包融性、進步性。能不能接納新的思想和新的人才是檢驗一個民族政治文化是否先進,有沒有發展前途的重要標準。
(二)務實功利的價值取向
春秋戰國時期既是中國社會由奴隸制向封建制度變革的歷史時期,也是中國文化群星燦爛百家爭鳴的重要時期。從政治文化角度看,出現了重視德治和王道的儒家,講兼愛、非攻、尚賢的墨家,主張變革、以法治國的法家,主張無為而治的道家,善長外交伐謀的縱橫家,以及博采眾家之長的雜家。可以說這些政治哲學就政治智慧而言,都是中華民族政治文化寶庫的珍品,對民族進步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是對于當時社會發展而言,并不是每一家思想都是救世良方。實際上他們產生于不同的地域文化或社會階層,因而具有不同的價值取向。儒家學說產生于周文化底蘊深厚的魯國有濃厚的倫理色彩。道家產生于楚國具有明顯的保守色彩。墨子出生一說是宋,一說是魯,他反映的是小生產者的理想,兼愛主張有空想性,非攻主張有保守性。這些主張都不符合秦國統治者開拓疆士、統一國家的政治需要。秦人最后選擇法家思想作為基本的治國方略,吸收了墨家尚賢尚同思想,直接重用了張儀等縱橫家,而雜家的代表人物呂不韋本身就是秦國的丞相。從秦國對政治思想的選擇性可以看出,秦人政治文化具有明顯的務實和功利色彩。
戰國初期儒墨是顯學,道家思想次之,后來,法家學說崛起,以德治國與以法治國成了爭論的集點。商鞅變法之初,就有過一場大辯論,爭論的關鍵是舊的禮治德治還要不要維持,最后是法家思想取得了決定性勝利。商鞅主張“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商君書·更法》),這是一種歷史進化論思想,而“便國不法古”的主張明顯帶有務實功利色彩,用現在的話講就叫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對于秦國人來說,不管你講的道理是深還是淺,有沒有文化底蘊,只要能達到富國強兵,能在戰爭中取勝就是好的主張。商鞅變法鼓勵成年男子們分家,設立二十級軍功爵位;按軍功大小給以不同的爵位和田宅,并貶抑沒有軍功的宗親貴戚。秦國在政治斗爭中要擔很大的風險,被指責為不仁不義之舉。但商鞅的主張符合秦國的發展要求,秦孝公還是支持并積極推行了他的變法主張。
秦國被敵國斥為虎狼之國、不講信義,秦用張儀到處游說,今天跟這個國家結盟,明天拆散那個國家建立的同盟。用欺詐手段,玩弄技術,耍盡陰謀詭計,就連文藝復興時期主張君王應該是獅子和狐貍的意大利思想家馬基雅弗利大概都會自比不如。
秦人當然對政治哲學的研究還沒有達到把政治與道德徹底分家的水平。但在政治和戰爭的激烈斗爭中,已經完成了政治學領域最深刻的革命性變革。從本質上講政治家是現實主義和功利主義者,而道德家則是理想主義和唯美主義者。政治家在于推動社會和歷史的進步,道德家在于追求社會的完善和人性的純潔。在和平時期,教育家、宗教家、道德家的作用日顯,而革命時期則需要務實的思想家和功利的政治家。秦國政治家與法家思想家的聯姻,體現了秦人政治文化的務實和功利色彩,也是當時中國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價值觀是文化的深層結構,對人們的行為有直接的導向作用,秦人選擇實用功利作為價值取向。這種價值觀有淡化道德作用的片面性,但在當時不失為明智現實的價值選擇,并對中國人的文化心理結構的形成起了很大的作用,從而解放了生產力,推動了歷史發展。中國文化的特質是功利論與道義論的融合,而不純粹是儒家主張的道義論,中國人的實用理性就是明證。正因為如此中國文化才沒有陷入空談道義的理想主義和禁欲主義。這是中國文化生命力的源泉,也是解開中華文明在中世紀如此繁榮歷史之謎的一把鑰匙。[1]
(三)崇尚法制的政治意識
中國歷史上的確存在儒法斗爭,儒家從性善論出發,主張以德治國,法家從性惡論出發主張以法治國。法家以為個人對利益的追求是無窮無盡的,而且個人利益與他人的利益以及社會整體利益存在矛盾和沖突,就應該給個人利益的追求限制一定的界限。在法家看來這個界限就是法,以法制利是法家思想的一個顯著特征。
商鞅從社會治亂角度,闡明了法治的重要性。他認為處于兼并時代百姓樸實品質已經喪失,要想使其行為納入正軌,只能依靠法律約束。他說:“夫民憂則思,思則出度;樂則淫,淫則生佚;故以刑治則民威,民威則無奸,無奸則民安其所樂。以義教則民縱,民縱則亂,亂則民傷其所惡。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而世所謂義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惡,必終其所好;以其所好,必敗其敗惡。”(《商君書·開塞》)
韓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學說以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理論為核心,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政治和經濟要求。他強調君主必須把法、術、勢三者結合起來,缺一不可,形成了完整的法治理論。他的著作《孤憤》、《五蠹》傳到秦國,秦王讀后大加贊賞。雖然他入秦后遭人陷害,死于獄中,但他的法治思想還是作為治國方略,在秦國得以推行。秦統一全國后,貫徹“法令由一統”的原則,“始定刑名,顯陳舊章,初平法式,審別職任,以立恒常”(《史記·秦始皇本紀》),確立了法治。
韓非指出,統治者與老百姓的關系是建立在利害關系的基礎上的,所以主張以法治國。“君上之于民也;有難,則用其死;安平,則用其力。”故明主對老百姓“不養恩愛之心,而增威嚴之勢。”(《韓非子·六反》)統治者在打仗時讓老百姓替他賣命,在平常讓老百姓供養他們,因此,必須用暴力,用權威加以治理。韓非深刻地看出了法律包含的內在利益沖突,主張依法治國就把人們的功利心規范在符合封建統治者階級利益的范圍內,從一定意義上揭示了封建法制思想的階級本質。
秦人崇尚法制,完全是從功利角度考慮的,因為只有依靠法制,才能達到迅速富國強兵的政治目的。商鞅先在魏國求仕,因得不到梁惠王信任而離開魏國。入秦后,受到秦孝公重用,由左庶長、大庶長升為大良選(相當于相國兼將軍)。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和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兩次進行變法改革。變法的主要內容是:廢井田,開阡陌,承認土地私有合法;重農抑商,獎勵耕織;頒布度量衡標準器,統一度量衡;獎勵軍功,廢除世卿世祿制;公布法令,宣布貴族犯法與庶人一樣要受制裁;推行郡縣制,以君主直接任命的官吏取代世襲貴族;革除戎狄舊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為了推行變法,提出了“以刑去刑”的嚴刑峻法理論。新法推行第一年內,秦國就有數千人反對,“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斗,鄉邑大治。”(《史記·商君列傳》)
從出土的云夢秦簡看,截止秦始皇三十六年,除《六律》以外,有正式名稱的法律、法令就有近三十種。如《田律》、《廄苑律》是關于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牛馬飼養方面的法律;《倉律》、《金布律》、《藏律》是關于國家糧食物資貯存、保管、發放和貨幣流通、市場交易方面的法律;《徭律》、《司空律》、《屯表律》、《戎律》是關于徭役征發、工程興建、刑徒管理的法律;《置吏律》、《除吏律》、《中勞律》、《除子弟律》、《軍爵律》、《效律》和《內史雜》是關于官吏任免、獎懲、職責及軍爵賞賜方面的法律;《游士律》、《傅律》是關于戶籍管理方面的法律;《公車司馬獵律》是關于獵狩的法律;《傳食律》、《行書》是關于驛站傳遞文書的法律;《工律》、《工人程》、《均工》是關于手工勞動者及勞動量計算的法律。這些法律幾乎涵蓋了政治、經濟、軍事、文化以及人們的政治行為等所有方面,在中國法律史上有著突出的地位,對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制建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可見秦人推崇法制思想,不僅在理論上有建樹,而且在法制實踐中做出了獨特的貢獻,這也是秦人開拓、務實精神的又一體現。
法家主張以法治國思想在當時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他是建立在封建專制主義基礎上的,與現代建立在民主平等政治基礎上的依法治國的思想有很大的區別,但在當時提出這一思想已經是很先進的政治智慧了。秦人推崇法制,卻談化道德的作用,因此賈誼在總結秦滅亡的教訓時說:“仁義不施,攻守之勢異也。”(《過秦論:上》)后來的統治階級實際上是把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表明政治上的進一步成熟,但秦人當時接受以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對穩定發展起了很大作用。對秦國來說,當時要整合多種社會力量,要使用強力推行自己的政策和主張,法律的作用就顯得尤為突出。
歷史是片面性發展的,我們不應茍求古人。
(四)變革制度的理性自覺
從秦國發展的歷史來看,秦穆公、秦孝公都曾經積極進行變革變法,以商鞅變法影響最大。而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后,推行郡縣制為中心的封建政治和社會制度。秦以后各王朝,雖然在制度方面有一定的發展和完善,但基本的制度框架還是延續了秦制。秦人在制度創新方面表現出的理性自覺精神在中國歷史上是有突出地位的。
白壽彝先生在評論商鞅變法的意義時指出:變法采取的獎勵耕戰等措施,“都是以行政的力量促進奴隸主階級和地主階級間的消長,并促進新生產力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發展”。[3]
可見,秦實行變法,不能僅僅看作權宜之計,他是用新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取代舊的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是一場深刻的革命性變革。惟有如此,才能持久地推動生產力和社會穩定發展,而其他諸侯國沒有進行類似的深刻變革或者變法不徹底,舊制度依然束縛著人們的手腳,所以秦人勝就勝在制度的變革方面,勝在變革制度的理性自覺精神。可見制度創新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
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后,采取了一系列鞏固統一的措施。政治上廢封國,置郡縣,“建皇帝號,立百官之職”(《漢書·百官公卿表》),使“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史記·秦始皇本紀》),創立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在經濟上,頒布了“令黔首自食田”的法令,在全國范圍內確立了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修馳道,筑水渠,統一車軌,統一度量衡,統一貨幣,統一文字,為經濟文化的發展開辟了道路。思想上,嚴禁私學,焚書坑儒、“以吏為師”,實行文化專制主義,以加強對人們的思想控制。這些措施的實行,對促進統一國家的經濟文化發展和加強各民族之間的融合起了很大作用。
在政治制度方面,首創皇帝制度:包括皇帝的名號制度,皇帝行使權力的朝議、朝令、奏事制度,內廷制度。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中央行政管理體制——三公九卿制,地方行政管理體制——郡縣制。官吏任用管理制度:以忠君、德才為選官標準,實行奉祿制度,國家統一調動,嚴格的獎懲制度。御史監督制度:設置了以御史大夫為首的從中央到地方的監察機關,主要職權是正法度,掌制律令;糾彈違失,察舉非法;考課百官,薦舉人才;治理大獄,審理疑案。軍事制度:皇帝是軍隊的最高統帥,握有軍隊的最高指揮權、調動權,軍官任免權,嚴格執行符璽制度,中央掌管軍事的是位列三公的太尉和列卿的衛尉、中尉,地方上有郡尉,重新劃分武裝力量,實行征兵制。法律制度:“明法度,定律令”(《史記·李斯列傳》),結束了戰國以來“律令異法”的局面,主要內容包括,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強迫農民繳納貢賦和從事無償的勞役,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壓迫。[4]這些制度中,尤以推行郡縣制意義最大。郡縣制跟西周封國制不同,其一,封國的君位和貴族職位是可以世襲的,而郡縣制的首長可以隨時由朝廷任免;其二,郡縣必須直接接受朝廷的命令和監督,而封國的諸王卻不一定。郡縣制是適應封建專制政體之要求而出現的,對封建社會的政治體制有突出的影響。這些政治制度的創立,標志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制度的確立,在中國政治制度發展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雖然秦人創建的政治制度不是很完善的,比如太強調中央集權,忽視地方積極性的發揮,用暴力解決意識形態問題,強調法制和軍事統治,忽視德治,缺乏柔性和靈活性等。但秦人在創建制度中表現出的創新精神和理性自覺,表明秦人政治文化的生命力是值得肯定的。
秦人政治文化在當時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和先進性,而且在秦統一中國的歷史中發揮了突出的推動作用。但是秦王朝建立不久便被農民起義的硝煙吞沒,有人便得出結論說秦文化也是短命的,沒有生命力,不值得借鑒。我以為這種看法有失偏頗。秦滅亡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秦通過激烈的兼并戰爭統一中國,創立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制度,但各種社會矛盾和政治矛盾并沒有得到解決,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解決。從政治上統一,到經濟上、文化上以及民族的統一,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新制度完善有一個過程,人們對新制度適應也有一個過程,而秦王朝卻急于求成,用高壓政策來強行整合社會力量,企圖縮短這個過程或者就不要這個過程,反而激化了社會矛盾,從而導致了秦王朝的短命。從歷史上看凡經過長期動蕩而建立的王朝,歷史都不會久遠,如南北朝分裂戰爭后建立的隋朝是短命的,就像大地震之后,還會有余震一樣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歷史的辯證法。秦文化的進取精神和理性精神,給中國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并最后發展為秦漢文化,對漢民族的形成以及文化發展和成熟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歷史可以成為陳跡,但有生命力的文化精神卻可以代代相傳。
秦人政治文化的這些特點,無論功過如何,它們都已經融入中國政治文化的歷史長河之中,成為中華民族政治智慧和傳統的一部分。今天研究它不僅有學術價值,而且對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對實現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王世榮:《法家功利主義及其歷史命運》,《寶雞師院學報》1991年第3期。
[2]錢大群:《中國法制史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113頁。
[3] 白壽彝《中國通史綱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8頁。
[4] 史遠芹《中國政治制度史》,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5年版,第35-46頁。
本文載于《西北大學學報》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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