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毛澤東是一名典型的慎刑主義者,同時更是一名卓越的法治主義者。他在推行各項重要涉法工作尤其是涉及刑罰的工作時,無論是在制度設計上,還是在統籌協調時,莫不審慎、小心、嚴謹;他關注人命,講求證據,恤施刑罰。概言之,他所做的,正是傳統意義上慎刑思想最為典型的表現。
近年來,在網絡和平面媒體上,甚至在一些學術刊物中,總有一些人認為毛澤東是一位重刑主義者。他們持這樣一種觀點,即毛澤東偏愛以群眾運動的方式,突破或拋開法治,或者對違法及犯罪者施加重刑,或者對無辜的人使用刑罰,最終導致刑罰打擊面不應有地擴大。
從法治的角度來看,將毛澤東認定為一名重刑主義者,在理論認識領域會造成兩種不良后果:一是渲染毛澤東僅將刑罰視為階級斗爭手段的氛圍,捏造出毛澤東濫用刑罰的形象;二是將毛澤東描繪成一名反法治的人治主義者,從而為否定毛澤東的法律思想甚至為徹底否定毛澤東打開缺口、埋下伏筆。雖然毛澤東在探索中國法治建設的理論方向和實踐路徑的過程中的確存在過失誤,但就根本而言,他并不是重刑主義者;相反,他是一名典型的慎刑主義者,同時更是一名卓越的法治主義者。他在推行各項重要涉法工作尤其是涉及刑罰的工作時,無論是在制度設計上,還是在統籌協調時,莫不審慎、小心、嚴謹;他關注人命,講求證據,恤施刑罰。概言之,他所做的,正是傳統意義上慎刑思想最為典型的表現。
在新中國成立后不久的鎮壓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中,毛澤東慎刑思想表現得最為典型。除“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能夠說明其慎刑思想外,在該項工作中所采取的包括制度設計在內的多項具體舉措更能夠生動地展現出他的慎刑思想。在擬定死刑政策時,他極為謹慎。一方面,他反復強調“不應殺者,當然不殺”、“不要隨便捕人殺人”、“不要多捉多殺”、“不殺錯”、“殺人不能太多”;另一方面,他又嚴格限定了死刑的適用范圍,要求只能對“真正罪大惡極”者適用死刑,其他的反革命分子,則“應判徒刑者均判徒刑,應管制者均給以管制”,“或交群眾監視,用勞動去改造之”。此外,他還具體區分了死刑的兩種不同執行方式: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后者是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后效”。這種由毛澤東所創設的慎刑做法,學理稱之為“死緩”。在毛澤東看來,它“是一個慎重的政策”,因為其余的反革命分子均有機會被改判為無期甚至是有期徒刑而存活下來。毛澤東還通過提高逮捕和死刑批準權級別的方式,防止刑事強制措施和死刑的過度使用。開始時,他要求取消縣級國家機關的逮捕和死刑批準權,認為該“批準權必須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級手里”;后來他又提出“除現行犯外捕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地專一級,殺人批準權一律收回到省級”,為求更加慎重起見,他還特別要求,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準”,“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中央批準”。毛澤東還特別重視證據和其他程序制度的作用。如他要求偵辦反革命案件時,應“確有證據”或“取得確證”;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發拘捕證”、要“照證捕人”,“不能亂捕”。
實體上,毛澤東主張不能殺的,不殺;可殺可不殺的,不要殺;要殺而不需要立即殺的,不立即殺。程序上,他關注證據,提高審級,完善法律文書。這都充分地體現出他的慎刑思想。
在反貪污工作中,毛澤東建立起違法或犯罪情節應與處罰或刑罰相適應的理念,輕罪輕罰、重罪重罰,即對貪污行為,“按其情節輕重,給以程度不等的處理,從警告、調職、撤職、開除黨籍、判處各種徒刑、直至槍決”。不難看出,毛澤東并非是一味追求或推崇重刑的政治家,而是“罪刑相適應”思想的主張者,在根本上這依然是一種慎刑的思想。在反貪污工作剛開始時,他便提議制定《反貪污條例》,以便為反貪污工作提供統一的法制基礎。在反貪污工作開始后,他提出應區分罪與非罪,應將違反紀律與構成犯罪的行為區分開來,以此保證僅違反紀律但無罪的人不受刑事的追究。他還多次申明,對貪污行為應區分“罪刑或錯誤”,“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區別對待”。
在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工作中,當中央決定開展此項工作時,毛澤東特意強調“我們無材料則不要輕易逮捕”。從那時起,直到該項工作結束,毛澤東一直以其慎刑思想指導著這項工作,特征有二:一是以證據意識和證據規則來實現其慎刑目的。如他要求“肅反,要強調材料,核實證據,定案就比較好辦了”。二是嚴格控制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人數和規模。如他曾認為交通系統的肅反數字太多了,并說:“不要太多,要清除真正的反革命,不要搞錯。”為了在全國統一并加強慎刑的思想,毛澤東在審議八大政治報告的時候,曾致信胡喬木,提出該報告“對肅反問題寫得太簡單,沒有提黨對反革命分子的嚴肅與寬大相結合的處理政策”。
毛澤東的慎刑思想,不僅在普通犯罪領域中有所表現,甚至也反映在特殊犯罪如戰爭犯罪和武裝叛亂犯罪領域中。對于蔣介石、日偽戰爭罪犯的處理,他曾同意應以“從寬處理”為基本原則。具體而言,是“從寬處理,不處死刑,按其情節分別判處適當的徒刑,不需要再判刑的則陸續釋放,并且陸續特赦一些已有悔改表現、愿意立功贖罪的較大的戰犯”。新中國成立近十年時,毛澤東本著人道主義的慎刑理念,對在押的病殘戰爭罪犯作出了可以判決釋放的決定,不僅如此,他還提出“其他戰犯凡犯罪較輕、表現較好的,都應考慮判決釋放”。其中,他對部分日本病殘或改造良好的戰犯的釋放處理方式給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獲得了極高的國際贊譽。
毛澤東在新中國成立后的各項重大工作中,盡管存在一些失誤或錯誤,有些甚至還很嚴重,但不可以據此便認為他是一名重刑主義者并進一步地將他歸入“人治者”之列;相反,他非常嚴格地遵循法治思維,非常認真地實施慎刑的措施。因此,在根本意義上,毛澤東是一位慎刑主義者,以此為出發點,不難得出他是一名“法治者”的結論。
(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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