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其一,清末“預備立憲”是朝廷在一再錯失和延誤中國近代化時機的背景下,迫于內外壓力的無奈之舉。 其二,清政府的“預備立憲”不過是抵制革命和拉攏立憲派的一種手段,并無誠意。 其三,《欽定憲法大綱》充分暴露了清王朝借憲政之名行專制之實的用心。
清末立憲的性質本來不是問題,但現在在一些學者眼里居然也成了問題。他們認為,清末立憲成功的可能性很大,敗只敗在慈禧太后的過早去世上。通過研究慈禧太后的某些言論、某些具體措施、某些歷史末節,這些學者找到了她帶領清朝走向光明前程的“鐵證”,歷史敘述在這里一下子來了個180度大轉折。對于這種以現象代替本質、以局部代替整體、以文本代替現實的研究,完全有必要予以廓清和辨別。
清末由朝廷主持的與立憲有關的行為,始于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憲政。1906年9月,頒布《宣示預備仿行憲政》上諭,爾后幾年清廷陸續頒布了若干與立憲有關的文件和律令,采行了若干具體措施。以憲法創制和實行這個基本尺度來衡量,直至覆亡,清廷立憲基本停留在“預備”的層面。如何認清清末“預備立憲”及其舉措的本質?我認為,應該說,清廷在“預備立憲”期間的顢頇行為和乖張舉措,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創制憲法和實行憲政,其本質是鞏固皇權,維護專制制度,消除革命威脅。也因此,“預備立憲”不但沒有挽救清廷的命運,反而因進步的人民認清了清廷欺罔民眾、逆歷史潮流的反動本質,加速了其滅亡。
其一,清末“預備立憲”是朝廷在一再錯失和延誤中國近代化時機的背景下,迫于內外壓力的無奈之舉。第一次鴉片戰爭后,中國不斷受到列強的侵略和欺辱。要擺脫這種局面,就必須學習西方,實行改革,富國強兵。在外有列強侵掠、內有人民反抗的背景下,清王朝不但沒能認清世界大勢、及時應對和變革,反而固守舊制,一再延誤拯救自身命運和實現中國近代化的機會,成為中華民族獨立和振興的主要絆腳石。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黨人早已拋卻對清廷的幻想,以激烈和影響越來越廣泛的起義行動,追求推翻帝制和建立民主國家的偉大目標。專制政權靠壟斷權力來統治人民,也清楚一旦失去權力的可怕后果。庚子事變后,迫于國內外的政治壓力,慈禧實行所謂“新政”,在政治、經濟、教育、軍事諸方面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實行“新政”的清廷本為自救,但“新政”的實施必然引發諸方面利益結構或緩或急的變動,也必然要面對體制內甚至包括主張立憲在內的官僚們的各種政治訴求,海內外的維新黨人也群起響應,大張旗鼓地鼓吹君主立憲。1904年發生在中國大地上的日俄戰爭,在朝野各方掀起了軒然大波。在要求立憲的人們眼里,日本戰勝俄國是立憲戰勝了專制,立憲壓倒專制是不爭的事實。由是上至公卿百官,日月諫議;下至士紳學子,朝夕鼓噪,莫不慨言憲政,認為清廷要想擺脫覆亡的命運,實行憲政乃“不二法門”。與歷史上的任何統治者一樣,在晚清歷史上,凡屬重大改革,基本上都是在清廷無法照舊統治下去的情況下才被迫無奈實行的。面對革命黨人的起義、立憲派的呼吁,在外有列強虎視鯨吞、內有民變不斷發生的背景下,清朝統治者只是想借用西方資產階級君憲制度維持其搖搖欲墜的統治,擺脫重重危機,為自己謀求一條生路,繼續其專制統治。
其二,清政府的“預備立憲”不過是抵制革命和拉攏立憲派的一種手段,并無誠意。遭遇嚴重內憂外患的清政府,面臨著改革目的與改革本身之間的矛盾:一方面,為了應對危局,它必須進行一些真正的改革;另一方面,若真的實行包括立憲政治在內的改革,就必須放棄許多權力和既得利益,這絕非清政府所愿。“由于對改革缺乏真正的興趣,立憲方案中的許多措施僅僅停留在紙面上”,“改革從未超出過紙面上階段,進步措施是斷續無常”。清政府從未想把關涉立憲的事項認真地進行下去,尤其是在制定憲法、建立責任內閣、召開議會等關鍵問題上,一再敷衍、拖延。即使迫于輿論的壓力、萬不得已而舉辦,也是改頭換面,與真實意義上的立憲相去千里。如咨議局、資政院、內閣等雖先后設立,但完全走了樣,不符合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組織原則。同時,清政府還想借改革官制削弱地方督撫的權勢,將權力集中于滿族貴族手里。雖然規定中央官制,卻仍以軍機執政。地方官制則將各省軍權、財權分別歸中央新設立的陸軍部和度支部。清廷在處理諸多重大政治問題上的種種殘暴和自私,把原本的政治盟友推到了敵對陣營,加速了政權的崩潰。清政府的立憲騙局和立憲派立憲運動的興衰起落表明,君主立憲制度在中國行不通。
其三,《欽定憲法大綱》充分暴露了清王朝借憲政之名行專制之實的用心。1908年8月27日,憲政編查館和資政院王大臣奕劻、溥倫等將“憲法大綱”、“議院法要領”、“選舉法要領”及“逐年籌備事宜清單”等上奏,并經批準公布。此次公布的“憲法大綱”,一般稱為《欽定憲法大綱》,它不是具體憲法條文,只是以后制定憲法的“準則”和指導制憲的“綱要”。這個大綱被人們稱為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也是“預備立憲”的重要成果,一些人對其給予很高評價。實際上,清政府在制定“憲法大綱”時,名義上標榜“兼采列邦之良規”,事實上卻是獨法東瀛日本,其關鍵在于日本憲法體現民權成分少而確認專制成分多,遂被清政府當作擬定憲法大綱的藍本,并塞進更多的專制元素。在奕劻、溥倫等人的奏折中,對擬定《欽定憲法大綱》的宗旨表露無遺:“鞏固君權、兼保護臣民者也”;“雖君民上下同處于法律范圍之內,而大權仍統于朝廷;雖兼采列邦之良規,而仍不悖本國之成憲”。《欽定憲法大綱》共23條,近800字。規定“君上大權”14條,為“正文”;“臣民權利義務”9條,作為“附錄”。在有限的條文中,“憲法大綱”在規定皇上大權、臣民義務的條款上不惜筆墨,規定得異常細密,在規定臣民權利自由等方面卻特別簡單。這不應被理解為是一種無意的疏忽,而是有意的制度安排,充分體現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社會里統治者逆時代潮流而動的政治專制意志。
包括“預備立憲”在內的由清政府實施的所謂新政或改革,是清政府在內外交困條件下,被迫開展的政治自救行為。歷史早已證明,一再延誤中華民族發展和振興機會、已經失去人民信任的清政府進行的任何改革,都阻擋不了人民革命的狂瀾。清末立憲的失敗、清王朝的滅亡不足為怪,也不值得惋惜。一些人主要從清末 “預備立憲”的文本和表象出發,對清末立憲給予過高評價,這應該視為學術上的不同意見。如果像少數人認為的那樣,辛亥革命打斷了晚清立憲和中國走向憲政的大好前程,甚至打亂了中國政治民主化和近代化的進程,就完全站不住腳了,是歷史觀的嚴重錯亂,是對20世紀以來為追求中華民族獨立和振興而奮斗和犧牲的人民的嚴重褻瀆。不可不察!
(作者系湖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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