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吹接腥四谩懊珴蓶|1920年 主張湖南獨立”來說事,指責毛澤東“搞湘獨”。我一向認為,斷章取義是污蔑一個人最有效的手段,所以破解這種污蔑的最好辦法就是給出全文。今天偶然在網上找到了毛澤東1920年10月5日發表在《大公報》上的所謂“鼓吹湖南獨立”的原文(網址:http://www.xiexingcun.com/maozedong/zq146.htm),特全文轉貼如下:
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憲法會議”制定“湖南憲法”以建設“新湖南”之建議〔1〕(一九二○年十月五日、六日)
建議者:龍兼公、楊績蓀、張慎庵、王亦僧、成森、程一中、匡日休、朱劍帆、陶毅、馬續常、羅教鐸、魏俊明、劉馭皆、毛澤東、吳大猷、郭開第、何叔衡、王宗訓、彭璜、唐耀章、李錫純等三百七十七人(名多不及具載)。
我們認定:湖南人民的“自治運動”,在此際一定要開始進行了。此際是一個頂好的機會,是一個千載一時的機會。這個機會一逸過,以后再要尋出這樣的一個機會,就很難了。
“湖南應否自治”的問題,在此際己〈已〉經不成問題了?!昂蠎撟灾巍?。假如是一個湖南人,而不至于全無心肝,大概會人人肯定。故在此際“湖南應否自治”不成問題,問題全在“怎樣將湖南自治實現”。
關于湖南自治根本法的起草悻這一個月來,有人主張由省政府起草,有人主張由省議會起草,有人主張由省政府省議會合同起草,有人主張由省政府省議會以及省教育會省農會省工會省商會湖南律師公會湖南學生聯合會湖南報界聯合會等合同起草,有人主張由個人動議提出草案邀贊成的人連署成為一種若干人同意的草案。
上面這幾種主張,我們都不能贊成。理由如下:
?。ㄒ唬┖献灾胃痉?,就是湖南憲法。在此際提出湖南憲法,是不承認中華民國約法〔2〕及根據約法所產生的各種法律和命令的了。省政府省議會省教育會省農會省工會省商會湖南律師公會等,都是根據從前的約法或其他的法律或命令組成的機關,只“能有”反對湖南憲法的權力,而“不能有”提議或起草湖南憲法的權力,并且只“應該”用其權力反對湖南憲法,而“不應該”用其權力提議或起草湖南憲法。以此理由,故前四種主張,在理論上不能成立。
?。ǘ┯蓚€人動議提案,本是很好的了,可以避去前四種的難點,并且其根據最為結實有力。然我們仍不能贊成者,第一,此際的時機,是不能容我們從容坐論的時機。一個人動議提案,充其量,三千萬人可以提出三千萬個案來,俟河之清,什么日子才有湖南憲法出現?什么日子才可以建設新的湖南?第二,現在人民程度這么樣低,以前并沒有堅強的人民團體或政黨,即令由人民動議提案,假如人民的意思與現時政府的意思相左,人民有什么力量可與相抗?
?。ㄈ┣拔宸N主張,單言起草,起草以前的上文和起草以后的下文,全未慮及,實在是可笑的事。我們認定第一步發動,第二步起草,并議決,并公布,第三步施行。這三步在形式上是有統系有連貫的關系的,在實質則三事各別,全然不可混淆。前五種主張,除個人動議起草一種有相當的理由外,余四種都是不明手續關系。未尋得發動的根據,便要遽然起草,這道理從何處說起?我們覺得在現在這么緊迫的時機,有兩點不可不加注意,(1)要在理論上講得通,(2)要在事實上做得到。我們認定前四種主張在理論上講不通,后一種主張在事實上做不到,所以我們都不贊成。
然則我們的主張怎么樣呢?
我們的主張是:
“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憲法會議,制定湖南憲法,以建設新湖南。”
我們覺得這種主張,是于理論上講得通,又于事實上做得到的。今申述于左:
第一,湖南革命政府
現在湖南以譚延闿〔3〕氏為首領所組織的政府,實在是一個革命政府。說明如下,(一)譚氏出兵推翻北政府的命官張敬堯〔4〕,是對張敬堯以及北政府取革命的行動,這是顯而易見的。(二)譚氏通電〔5〕,宣言此次驅張,是湘人自決,與西南大局無關。而西南政府〔6〕首席總裁岑春煊〔7〕氏電告北政府,說西南并無命令譚延闿攻張敬堯之事。此次驅張,純系湘人自決。【是】譚氏在驅張以前,和西南政府有主屬的關系是事實,惟從發動驅張日起,此種關系即告斷絕,全屬自由意志行動,即全屬革命的行動。(三)九月十三日譚氏在總司令部召集湖南自治會議〔8〕,尤其是革命行動之表著者。譚氏以革命軍不顧西南政府推翻北方命官,因而在長沙建設革命政府,因而在革命政府里面召集為約法所不許的自治會議,這本來是可以的,是應該的。但若不說是革命政府,就有違法及叛逆之嫌。何則?非革命政府而召集為約法所不許的自治會議(約法上沒有規定各省長官可以隨意變更地方組織),豈不是違法而且叛逆的行動嗎?
準上理由,則湖南現在的政府并不是從前的所謂省政府,而確是一個革命政府,己〈已〉無疑義。從而在湖南地方的個人或團體對于這樣的革命政府如不發生異議(就是不說他不應該革命——驅張),或對于這革命政府所發生的行動,如召集湖南自治會議一事反都加以贊成(即自總司令部自治會議后,無人提出反議。各報反對,都是反對由舊省政府或舊省議會包辦“起草”),則個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約法及根據約法產生的法律上面的地位,一齊消滅了。
以上從理論上說。再從實際上說,這次驅張運動,湖南人民直是全體加入。不僅為被動的“不發生異議”和“加以贊助”而已,直是主動的個個做革命軍的一分子,個個人心中欲提出一個自治案,對于以前的法律,早已全體宣告脫離了。
第二,湖南人民憲法會議
這是名稱問題。有主張“湖南國民大會”及“湖南國民憲法會議”者,我們覺得在湖南尚未決定宣告建國以前,“國民”二字有與“中國國民”相混或無根據的嫌。有主張“湖南自治法會議”者,我們覺得湖南現在所要的自治法,即與美之州憲法和德之邦憲法相當。中國現在四分五裂,不知何時才有全國的憲法出現。在事實上,恐怕要先有各省的分憲法,然后才有全國的總憲法,一如美、德所走那一條由分而合的成路。我們覺得湖南現在,用“憲法”的名稱,較為妥當,而產生憲法的機關,定名為“湖南人民憲法會議”。
第三,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憲法會議
大凡一種革命起于一個地方,或一個國內,除古代的專制政體,由新起的帝王專斷,不許人民參與以外,大概是由革命政府召集憲法會議的。最近的例,如一九一○年中華民國軍政府所召集的約法會議(參議院〔9〕),一九一七年俄國克倫斯基政府所召集的全俄憲法會議〔10〕,一九一八年俄國列寧政府所召集的全俄勞農會議〔11〕,一九一九年德國愛倍爾政府所召集的德國憲法會議〔12〕都是。所以然者,舊政府已倒,舊制度根本推翻,革命政府成為國中唯一勢力,舍革命政府更無有能召集憲法會議者。要說由人民動議,則革命政府之首領,即是一個人民。由革命政府的首領,合之其政府內的僚屬,及其他所有的黨徒,業已成為一大勢力,由之發動召集憲法會議,實為事勢之所必經,而亦并無不合理論之處。我們覺得現在湖南,處此稍縱即逝的時會,應即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人民憲法會議,快刀斬麻,既不至別生枝節,而又為事實上所能做到,庶憲法會議可以早日觀成,湖南自治可以早日實現。
此處有要注意者,則召集“人民憲法會議代表”的“方法”是也。此召集方法,名義上由湖南革命政府擬定,實質上,至少要參入在省城里的住民,□習慣上(不是法律上)固有之省議會省教育會省商會省農會省工會學生聯合會教職員聯合會報界聯合會律師公會等各團體的意見。并至少要依照下列兩個條件,(一)直接的平等的普通的選舉,(二)每五萬人中選出代表一人。
第四,由湖南人民憲法會議制定湖南憲法
此中包括三,(一)起草,(二)議決,(三)公布。這一響來所鬧的起草問題,應該放在此處,才算適當。我們只承認革命政府有召集憲法會議之權,決不承認其有起草憲法之權。憲法起草當然是憲法會議的事。其程序為:湖南革命政府既己〈已〉召集全省人民代表來到省城了,即由代表自行集會,先推出相當人數,起草湖南憲法草案,次將憲法草案議決成為正式憲法,次用湖南憲法會議全體代表名義,將此正式憲法公布。
于此有一問題,即議決后要不要經過全省人民的總投票批準然后再行公布是也。關〔于〕這一點,有兩面理由。主張“要”的理由:(一)果能辦到三千萬人人人對于湖南憲法投一張表示他自己贊否的意見的票,這憲法便和三千萬人生了關系了,有很大的教育意味。(二)經過憲法會議議決,又經過全體人民總投票批準的湖南憲法,總算栽了一個很深的根,以后雖有什么中央或外省或者是本省的野心家施其意外破壞手〈段〉,也不容易動搖。這兩層理由,都極正大,我們本來根本贊成。我們所以主“不要”者,全是事實問題。我們覺得湖南憲法,至遲要于六個月內完全制定公布,加要取到總投票批準,則非八個月乃至十個月不行,恐怕會要遺〈貽〉誤事機呢。如果大家覺得遲點公布不甚要緊,決不至遺〈貽〉誤事機,致使此自治憲法有根本動搖不能成立之虞,則我們一定贊成要經全體人民總投票批準,那是無疑的了。
第五,建設新湖南
湖南自治憲法,既經公布了,于是根據憲法產生正式的湖南議會湖南政府,及七十五縣的縣議會縣政府,及縣下最小區域的市鎮鄉自治機關,至是新的湖南,乃建設告成。
我們的提議,已經完畢了。我們所以要提出這個議,實因為這個事情關系太大了。驅張而后,人事蹉跎,落葉驚寒,歲月將晏。天天說自治,天天沒辦法。政府彷徨,不知所措。群眾悠忽,闃然無聲。驅張而不能建設自治,驅張只算是白驅了!我們既然有點意見,總應該提出來,給大家研究。但這不過是一個“召集憲法會議”的建議,至于以后實行召集,召集了實行制憲,制憲完了實行建設,問題均極重大,非有多數熱心的人,竭力去做實際的運動,決不能完美實現的。我們覺得現在的湖南人,大家應該繼“驅張運動”之后,發起一個極廣大極普遍的“湖南自治運動”。湖南人素來有點勇氣,驅張驅傅驅湯〔13〕,就是最近的證據。湖南人應該移其消極的破壞的精神,來集注于積極的建設上面。我們又覺得湖南這一回主張自治,應該要主張“全自治”,而不要主張“半自治”。絕不要顧及什么中央,和什么各省。湖南人只知道地球之上有湖南,湖南之內要自治,絕不要瞻前顧后,自餒其氣,棄“全自治”而主張那不痛不癢的“半自治”。有敢妨害湖南人的自治者,湖南人為自由而戰,所不惜也。
根據1920年10月5日、6日湖南《大公報》刊印。
注釋
〔1〕1920年10月9日湖南《大公報》所載《昨日建議召集人民憲法會議之大會議》的報道中,龍兼公稱:此案(指此建議)“最初提出者,為毛君澤東、彭君璜及余三人”。報道還說,此建議由湖南各界公民簽名送省政府(當時譚延闿為湘軍總司令兼湖南省省長),簽名者約400人。
〔2〕中華民國約法亦稱“新約法”,俗稱“袁記約法”,1914年5月1日由袁世凱政府頒布?!靶录s法”規定采用總統制,以法律形式把袁世凱的總統權力擴大到與封建皇帝一樣,以此為袁世凱復辟帝制作準備。
〔3〕譚延闿,見本書第55頁注〔22〕。
〔4〕張敬堯,見本書第482頁注〔3〕。
〔5〕譚氏通電,指1920年7月22日譚延闿宣布湖南“實行地方自治”和實行“民選省長”的快郵代電。(見1920年8月16日湖南《大公報》)
〔6〕西南政府,指護法軍政府,原是1917年護法戰爭期間由孫中山有廣州建立的軍政領導機關。1918年西南軍閥拉攏非常國會中的政學系分子,通過《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非法改組軍政府,將大元帥制改為總裁合議制,排斥孫中山。此處指西南軍閥控制的軍政府。
〔7〕岑春煊,時任護法軍政府總裁,參見本書第326頁注〔3〕。
〔8〕湖南自治會議,指譚延闿于1920年9月13日邀集省內外部分官紳在湘軍總司令部召開的自治會議。
〔9〕“一九一○年”有誤。此應指1912年1月在南京成立的臨時政府立法機構臨時參議院。該院于是年3月8日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由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于3月11日公布。
〔10〕1917年俄國克倫斯基政府沒有召集過全俄憲法會議。這里可能是指這年6月召開的全俄兵代表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其議程之一是籌備立憲會議問題。立憲會議的選舉于11月29日舉行,而立憲會議是在1918年1月18日召開的。
〔11〕指1918年7月召開的全俄蘇維埃第五次代表大會。大會批準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
〔12〕指1919年2月6日在德國魏瑪市召開的國民制憲會議?!玻保场瞅審堯尭凋寽?,即湖南人民驅逐張敬堯、傅良佐、湯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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