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化的權勢話語”在近代中國的確立——以國際法體系對朝貢體系的取代為中心(節錄)
緒論
明興文命,誕敷賓廷,執玉之國,梯航而至。故懷來綏服,賓冊金函,燦絢四出,而行人之轍遍荒徼矣。
——嚴從簡《殊域周咨錄》
根據這一原則,我們可以立刻宣布所有針對海盜以及人類敵人 的戰爭都是正義的。所以我們贊同英諾森提烏斯(Innocentius)以及其他一些人的觀點,他們認為,當一些人完全無視自然的聯系、背棄自然法時,所有針對他們的戰爭都是合法的。
——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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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貢體系的形成時期顯然要早于近代國際法體系[2] 。長久以來,對其的正統描述方式有:
朝貢制度是儒家主張用于對外事務的一種辦法,根據他們的主張,中國君王行使政治權力是有倫理依據的。正如仁君之能以德感召中國人民一樣,他也必然會吸引化外的夷狄到中國的朝廷上來。對儒家來說,如果邊陲的未開化部族不能欣賞中國的優越文化,從而企求享受中國文明的好處,那是不可思議的。……一旦外國人承認了天子獨一無二的地位,仁慈皇恩和俯首恭順之間的相互關系就必然要在禮儀的形式上表現出來,分別表現為正式的賞賜和獻禮。于是獻禮朝貢就為中國的一項禮節。它象征著接納夷狄來沐受中華文化。這是賜予的一種恩典和特權,并非恥辱。當古中華帝國的影響在幾百年的過程中擴散到東亞其余各地時,朝貢關系的禮節就發展成為一種手續,借此讓帝國以外的番邦在澤被四海的以華夏為中心的天下,取得一定的地位。(費正清:《美國與中國》,第四版,張理京譯,世界知識出版社2001年2月版,第6章第147頁)
禮儀構成了朝貢體系的核心,這不僅使它變為某種“面子游戲”,而且:
在中國文明進程中,禮既為政治權力提供了某種支持,但同時也阻止了理性化在中國的文明之中超越某一界限……這在法律領域尤為明顯。而現代社會里(這一點無論如何強調都不會過分)權力結構正是借法律而合法化的。中國沒有產生出公正的法律體系,因此沒有將文化、政治權力結構、社會和個人之間的關系理性化。(何偉亞:《懷柔遠人:馬嘎爾尼使華的中英禮儀沖突》,第20頁)
在歐洲中心主義的敘事中,“作為一種已知并且一成不變或沒有創造性的存在,東方逐漸被賦予一種消極的永恒性:于是,即使當人們在肯定的意義上說到東方時,也使用的是諸如‘東方的智慧’這類靜態描述性的用語。”【愛德華·W·薩義德:《東方學》(Orientalism,Said),王宇根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256頁】黑格爾早已認定中國(與歐洲相比)沒有“歷史”;因此,作為這一“停滯的帝國”[3]的核心制度,它對中國的進步只能起到阻礙的作用。
對中國的標本式觀察和以費正清為代表的用來解釋中國近代以降歷史的“挑戰—回應”模式如今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批判;重新凝視中國歷史和朝貢體系的機遇正在展開。
何偉亞指出,“費正清的朝貢體系是一種用于達到所有愿望和目的的功能性東西,因此也就具有經典功能主義模式的弱點”,“威爾斯和所有費正清的追隨者所忠實再現的,是堅持朝貢體系的兩元性。這種兩元性借助對兩種相對的事物的適用而得以維持,這些相對的事物有:朝貢與貿易,禮儀與外交,理想與現實,文化原因與實際原因,還有威爾斯所說的,表象與政治現實。”(前引何著第15頁)針對這一兩元性(形式與內容的分裂)而把朝貢體系視為古代或“前近代”產物的觀點,何氏借用貝爾(Catherine Bell)的理論提醒道:“禮儀活動本身正是權力關系的產物與談判過程。(前引書第22~23頁)朝貢體系中的禮儀代表了天朝統治者的宇宙觀。以清為例,它“將宇宙秩序原則嵌入較高層次的禮儀,依據這些原則來組成等級關系……清代賓禮一直以如下方式保持著各藩王的特色,即承認他們在自己國內的恰當的統治,而且把這種統治視為最高君主德行與恩澤在世界范圍內的延續。清廷堅持在這樣的原則下來包容并定位差異,這可以看做是清廷對現實世界社會政治狀況的獨一無二的應對之策,這種應對之策承認各領土之間關系中的模糊性,對待亞洲腹地諸國尤其如此。”(前引書第215頁)朝貢體系作為一種以“差序包容”(hierarchical inclusion)為原則的制度,本身具有極大的彈性空間,針對不同時期不同情況也有其相應的調整;把它視做一成不變、僵化或非理性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日本學者濱下武志認為:
通過對歷史上亞洲區域內的各種關系進行研究之后,我們不難發現,以中國為核心的與亞洲全境密切聯系存在的朝貢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朝貢貿易關系,是亞洲而且只有亞洲才具有的惟一的歷史體系。亞洲區域內的各種關系,是在以中國為中心的朝貢關系、朝貢貿易關系中形成的,這種關系是歷史上形成的聯結亞洲各國各地區的內在紐帶。(濱下武志:《近代中國的國際契機:朝貢貿易體系與近代亞洲經濟圈》,朱蔭貴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5月版,中文版前言第5頁)
濱下用世界體系論的方法對朝貢體系的把握——他稱為“總體史”——使得朝貢體系更具動態性和開放性。[4] 而中國學者汪暉展開了另一種視野:他質疑了朝貢體系與條約體系——一般被等同于國際法體系——不相容的看法,指出:“中國朝貢網絡內部包含了條約體系和貿易”——這尤以空前的多民族國家清朝為代表[5] ——“朝貢關系可以表述為一種等級性的禮序關系,但它并不必然意味著中央王朝有權干預朝貢國的內部事務[6];清廷的官方記載與其他國家或政治實體對這一關系的理解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在這個意義上,朝貢關系不是由單方面確定的等級體系,而是由多重關系的實踐和參與而形成的一種歷史的關系”;“禮儀的等級性與各自表述和解釋的自主性之間的確有可能構成一種實質性的相對平等關系,而這種對等性是在一個與民族—國家范式截然不同的歷史范疇中展開的”,他進一步追問道:“朝貢關系的等級性與對等性存在于怎樣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之下?它們的平衡是如何被破壞的?”(汪暉前引書第684、686、693~694頁;詳見第6章第4節)
朝貢體系作為一個復合型的體系,還存在朝貢國之間復制朝貢關系的情況——即所謂衛星朝貢關系。比如:朝鮮與日本對馬藩的往來;琉球對中國和日本的雙重朝貢關系;越南和周邊諸國(如占城、暹羅、真臘等)的關系等等。總之,以上論述朝貢體系及其相關理論的用意,是確立本文繼續展開的一個基礎,即(對歷史)不采取建立在文明/野蠻之類模式上的先入為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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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與和平法》[7]的誕生背景是血腥的“三十年戰爭”。戰爭是“帶有新教色彩并把尼德蘭聯合省作為其模式觀念”和“另一種是以西班牙為典范的天主教—人文主義的觀念” 的兩大聯盟間的血戰【J.V.波利森斯基,見沃勒斯坦[美]:《現代世界體系》第2卷(Wallerstein,The Modern World–System V.2),呂丹等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3頁】。很多學者注意到了這場戰爭中的一個關鍵點,即“荷蘭因素”。瓦揚斯坦(Vajnshtejn)認為,“‘三十年戰爭’本質上是荷蘭革命及其擺脫西班牙的解放運動的產物”,波利森斯基強調:“正是荷蘭取得勝利時,戰爭才得以結束”(出處同上)。格勞秀斯正是荷蘭人。這一聯系是非常重要的提示。無論古希臘古羅馬的自然法思想賦予格勞秀斯多少靈感,可以肯定:最終喚起他激情的還是嶄新的時代精神;[8]他的寫作或許完全出于“對人類的愛”,但仍可肯定:崇高理想的背后有著更復雜的歷史之力在轉動。
“一個如此令人瞠目結舌、史無前例的空間革命,就像發生于16、17世紀的這次空間革命那樣,必然導致同樣令人瞠目結舌、史無前例的土地掠奪。”([德]卡爾·施密特:《陸地與海洋——古今之“法”變》,林國基等譯,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41~42頁)施密特將哥倫布“發現”美洲之后所發生的一切(即“首先是西歐和中歐各民族的整體意識,最后是人類的整體意識,在根本上予以改變了”,上引書第37頁)稱之為“空間革命”,從這一革命中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空間觀,兩種不同元素——土與水——的對立。他進而指出:“三十年戰爭”表面上看是一場宗教戰爭,實質上“只有當我們注意到元素之間的對立、以及注意到已經開始分裂的自由的海洋世界和堅固的陸地世界的對立時,它的真實的、全面的含義才會顯露給我們。”(上引書第46頁)新教徒與舊教徒的廝殺其本質就是對新大陸的爭奪;普世新教主義反對普世大公主義對新世界的壟斷和羅馬教皇創制法權的權威性[9],荷蘭人是第一個勝利者。
“當德國的路德教已變成諸侯手中的馴服工具時,加爾文教卻在荷蘭創立了一個共和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3,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707頁)。荷蘭農夫歡快地唱著“陸地變滄海,自由忽閃現”的歌曲,荷蘭新興資產階級的海權意識也正在覺醒。就在皇帝與天主教聯盟的那一年(1609年),格勞秀斯用匿名發表了《海洋自由論》,“從而成為倡導海上自由的第一個先行者。”(施密特上引書第82頁)“荷蘭霸權的觀念是公海(mare liberum),格勞秀斯……最充分地表達了這個觀念。”[10](沃勒斯坦前引書第64頁,著重號為原作者所加)格勞秀斯在自然法的“光榮化”中推導出了對“理性”、“正義”、“自由”等的一系列規定,正如劉禾所指出的,“自然法是建立在神學論證的基礎上:它是上帝為他的理性造物人的行為規定的法則,人類接近這些法則的途徑或者是理性之光或者是《圣經》……自然法的擁護者把民族或國家視為放大了的道德存在…從而把國際法視為民法的擴大和延伸。”(劉禾[美]:《普遍性的歷史建構——《萬國公法》與19世紀國際法的流通》,陳燕谷譯,《視界》第1輯,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81頁)格勞秀斯可能并未想過“甚至連上帝自己也不能對它加以任何改變”的“自然”的法的有限性——假如存在與自然法不適應的事物,那只能是“非理性”、“非自然”的產物,簡言之:是異教徒或野蠻人的產物。格勞秀斯死后第三年,作為“三十年戰爭”的落幕戲——《威斯特法利亞和約》簽訂;與其把它看成格氏理論在現實政治中的首次實現,毋寧視為是在新興的歷史偉力作用下的結果更為妥當。
無論如何,格勞秀斯建立的基礎,他著作中對“基督教理性”,對“自由的海洋”、自由的貿易的推崇和毫不懷疑,貫穿著他身后國際法體系的邏輯展開[11]:這一邏輯的展開并非像希爾所理想化的,“從此人類擺脫了難以駕馭的混亂狀態和喪失理智的沖突。它創造了一個明確的原理體系,這個體系照亮了國家及其國民爭取和平、達成諒解一致的道路。”(《戰爭與和平法》英文版導論,第1頁)而是如施密特犀利地道破的那樣:
后來,在18、19世紀,從傳播基督教信仰這一使命中又增加了在野蠻民族中傳播歐洲文明的使命。從這合法性論證中誕生了一種基督教-歐洲的國際法,也就是說形成了一個區別于其他所有文明的歐洲基督教諸民族的共同體 。這組成了一個“各民族的大家庭”,一種國與國之間的秩序。它們的國際法建立在基督教民族和非基督教民族這個區分之上,或者說,100年后,建立在(以基督教歐洲為標準)文明民族和非文明民族這樣的區分上。如果一個民族與這種文明標準不符合,它就不能成為這個國際法共同體的一員;它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只是國際法的客體,也就是說,作為殖民地或殖民性的被保護國,它從屬于這些文明民族中的其中一個民族的財產。[12](施密特前引書42~43頁)
以下將轉入第二章,探討兩大體系在全面相遇——即取代過程發生前——之前的交往情況。
第二章
若云仰慕天朝,欲其觀習教化,則天朝自有天朝禮法,與爾國各不
相同。爾國所留之人即能習學,爾國自有風俗制度,亦斷不能效法中國,
即學會亦屬無用。
——乾隆帝致英王喬治三世的敕諭
葡萄牙、西班牙、法國人、荷蘭人為瓜分新世界而互相爭斗。戰爭
不僅以軍事方式進行,而且為了取得更有利的法律地位,也進行外交的、
法律的斡旋。誠然,在這方面,他們對那些土著們表現出來難得的寬宏
大量。他們登上陸地,樹起一個十字架,或者把國王的徽章刻在樹上,
在樹根間的空地上放一些鵝卵石或是其他一些證物。西班牙人喜歡以莊
重的方式向聚攏起來的一群土著宣稱,從今往后,這塊土地歸卡斯蒂爾
王室所有。這種象征性的占有方式據說有足夠的法律效力將整個島嶼乃
至整個大陸據為己有。沒有任何一個政府——無論是葡萄牙還是西班牙、
法國、荷蘭或英國——對在自己的土地上土生土長的原始居民的權利予
以尊重。前來掠奪土地的歐洲各個民族之間的爭端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每一個民族都引證恰好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條款,而且當符合自己的目的
時,甚至引證與土著們及其酋長們簽定的契約。
——卡爾·施密特《陸地與海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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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德雷克(Drake)、克婁克(Francois Le Clerc)、海恩(Piet Heyn)以及他們的子孫們還在“自由的海洋”上忙得不亦樂乎時,地球另一邊的中國,經由康熙之手,已進入了一個極盛期。[14]在解決了“三藩之亂”(1681)和鄭氏臺灣(1683)的內政后,1685~1686年,清軍與占據雅克薩等地的沙俄交兵,之后兩國開始就邊界問題進行談判[15]。
1689年的9月7日締結的《中俄尼布楚條約》(Ηерчинский договор между Рос–
сией и Китаем)的重要性不僅在于它是中俄關系史上第一個邊界條約或是兩個偉大帝王之間的某種“巧遇”,[16]韓毓海指出,“《中俄尼布楚條約》作為一個重要的國際條約,不但由法國人張誠和白晉參與其事,創造了近代國際法和條約制度的許多內容,而且也為國際法準則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基礎。”(注釋2所引書第101頁)該條約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控制邊界地區少數民族的流動,以防止因邊疆地區的少數民族逃往對方領土而損害帝國的利益。條約的正式文本為拉丁文,同時附有滿、俄兩種文本,界約訂立后又以滿、漢、俄、拉丁文刻之于石,將其作為永久界碑立于清俄邊界。汪暉認為,“它的實質內容——如以外興安嶺和額爾古納河劃定中俄東段邊界、毀雅克薩城和遷俄人出境、禁止越界侵略和雙方隨時交換逃人、清俄修好并發展雙邊貿易,等等——證明國界概念、主權觀念(包括相互承認的主權)以及貿易準入問題均不是“海洋時代”的特產,也不能被看作是民族-國家的排他性特征……《中俄尼布楚條約》反映了這一地區對于國界、國籍和行政統治范圍的明確意識,界約明確規定邊境之民過往邊界必須持有‘文票’和‘路票’,其作用相當于現在的‘護照’。”(汪暉前引書687~688頁)而在此之后的《中俄恰克圖條約》(1727年6月25日簽訂)以恰克圖代替會同館,作為兩國貿易的市場,并進而允許俄向中國派遣教士。于是乎我們發現,如果以領土互不侵犯和通過貿易發展關系為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兩大要點,那么就在與通常被視作“創建”近代國際法的《威斯特法利亞和約》的同一時代,同格勞秀斯、“三十年戰爭”等等毫無關系的兩個國家竟也在“創建”國際法!
濱下武志質疑了中俄條約的“平等性”,指出中國方面未必把俄國看成是具有平等地位的一方。他以《恰克圖條約》中的第6條為例:兩國的文書往來在清理藩院和俄元老院之間進行。指出理藩院的職掌是管轄藩屬地方,至于互市貿易也無非是“附屬于朝貢貿易體制的領域。”(濱下前引書第49頁)不過,濱下的解釋反倒證明了前述汪暉的觀點,即朝貢體系中包含了條約體系。這之所以可能,有以下兩個原因:1.朝貢體系的“差序包容”原則具有的模糊性和包容性,使得在不動搖體系基礎的同時,允許天朝與各朝貢國以不盡相同的模式建立關系;2.朝貢國依據親疏遠近,分為不同的種類[17];而俄國正處于這個關系圈的外圍,使建立類似關系的可能性進一步提高了[18]。
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當英國人通過鴉片戰爭將不平等的條約體系強加于中國之前,中國政府對于近代國際法的有關原則絕非一無所知,而且也不是一味“妄自尊大”地對之加以排斥[19];中國后來所極力抵制與反對的是帝國主義借各種條約所施加的軍事、政治、經濟的暴力,和因這一暴力而陷入空前危機的朝貢體系的徹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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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面對這樣一個問題:在列強把不平等條約的枷鎖強加于中國之前,中國有沒有將朝貢體系全面轉向國際法體系——即使得自身的對外關系“現代化”的“歷史機遇”呢?有人認為有這樣的機遇,但是卻被“錯過了”。
如果摹仿當下的時尚,排列中西關系史上的“十大事件”(“Top Ten”),那馬嘎爾尼使華事件一定會名列其中。特別是歷經了近代以來的種種屈辱后,這個事件已成為一則經典性寓言[20];它就像說給成人聽的“龜兔賽跑”:從前有一只驕傲自大的老兔子,他根本不把想和他“公平競賽”的小烏龜放在眼里,結果痛苦地發現,小烏龜已遠遠地將它甩在了身后,直到今天他都必須拼命地奔跑,為他當年的“無知狂妄”而贖罪。
“老兔子”乾隆,因他的傲慢自大,因他在“磕頭”之類問題上的頑固,因他對中國以外世界的無知,因他對工業革命的最新科技成果的愚昧短視,而成為中國不能提早與“國際接軌”,[21]不能提早趕上世界潮流,不能提早進入“現代”,使得中國再一次錯失“歷史性機遇”的禍首。[22]中國之所以不接受英國使團通商的要求,是因為朝貢體系的“華夷觀”阻礙了中國以平等的關系對待西方,是(代表人治和等級制的)東方文化和(代表法治和平等自由的)西方文化巨大差異性的反映。
何偉亞在那本引起爭議的著作[23]中向以上的傳統觀點提出了挑戰(何氏上引書)。他的基本結論是:使團事件即非“文化的誤解”,亦非“進步”與“落后”之爭,而是“兩個擴張性帝國——滿族多民族帝國和大英多民族帝國”的一次禮儀沖突;“一方在宇宙—政治帝國構建中借含義豐富的禮儀活動來建立權力關系,另一方則以‘象征性’的表述來表達或反映在一個主權國家各個分立的世界上明明白白存在的現實的權力關系。”(上引書第227頁)何偉亞的意思就是,由于以“差序包容”為原則的朝貢體系與以“主權平等”(sovereign equality)為原則的歐洲國際法體系的不相容,導致了這個事件的最終結果。
盡管何偉亞在書中不乏洞見(比如他對英國“公共領域”和“公共知識分子”的分析),但他仍把朝貢體系看作是與條約體系不相容的制度。正如上面所述,他的這個看法是有局限性的。而且正如羅志田所言,“直到馬嘎爾尼訪華后的1796年,與馬嘎爾尼同屬‘文學俱樂部’的思想家柏克才成為英國第一個用‘外交’(diplomacy)這一詞匯來指謂‘管理或處理國際關系’事宜之人。故嚴格地說,與‘差序包容天下觀’相對立的‘主權平等外交觀’在那時仍是一個‘發展中’的變量,而非已完全確立的準則。與其說馬嘎爾尼將‘自然化了的(歐洲)霸權話語’帶到中國,毋寧說他的訪華本身是完成這一‘霸權話語’所象征的歐洲帝國主義擴張的一個環節。”(上引書譯序第25頁)那么,乾隆對使團要求的拒絕究竟是出于何種考慮呢?
趙剛在何偉亞著作的基礎上,指出何的著作忽視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就是自由貿易、殖民擴張和清朝拒絕馬戛爾尼使團通商要求之間的復雜的關聯和沖突。”(趙剛:《是什么遮蔽了史學家的眼睛——18世紀世界視野中的馬戛爾尼使團來華事件》,《視界》第9輯,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5頁)在他看來,馬嘎爾尼一行的使命根本不是為了要和中國進行所謂的“自由貿易”,“而是服務于英國在遠東的霸權圖謀,強加中國以一系列的不平等貿易特權”,“是要在堅持非法鴉片貿易的前提下,以和平方式作為向中國攫取不平等貿易特權的嘗試。”[24](前引書第16、17頁)趙剛進而指出,在18世紀有的只是自由貿易帝國主義,“自由貿易只是為挑戰已有的貿易壟斷或為自身的經濟擴展而建構的意識形態。”[25]以荷蘭為例,這個鼓吹“自由貿易”的旗手,一旦在南洋確立其霸權后,就不僅把“自由貿易”的信條拋入云霄,還用暴力的方式打壓土著商人和華商的競爭,導致了臭名昭著的紅溪大屠殺等事件(前引書第8~11頁)。乾隆并非像“寓言”里那么昏庸無知,他在某種程度上洞察到了使團不可告人的野心。在一道詔諭(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10月2日)中他說道:“英吉利在西洋諸國中較為強悍,且聞其向在海洋有劫掠西洋各國商船之事,是以附近西洋一帶夷人,畏其恣橫。今不準其留人在京,該國王奉到敕諭后,或因不遂其欲,藉此生事,不可不預為之防。”(《乾隆實錄》,第21328頁,轉引自趙剛上引文第20頁)乾隆對使團產生反感的另一個原因,可能就是出自著名的“禮物問題”。乾隆在致喬治三世的那封后來被引為笑柄的著名敕諭中,對英國“貢品”所使用的“天朝不貴奇巧”[26]的措辭成為他無視西方工業文明先進成果,保守落后的鐵證。然而,乾隆當時所針對的與其說是西方的科技,不如說是英國使團具體的禮物以及馬嘎爾尼本人所表現出來的過度夸耀和自以為是[27]。馬嘎爾尼想以大英帝國的先進文明成果“震懾”清政府[28],但當他看到熱河行宮中的眾多陳設后,不禁承認,“它們如此精致,如此豐富,以至我們的禮物必會相形見絀,‘不得不慚愧地把臉藏起來’[29]”(《馬嘎爾尼日記》,轉引自何偉亞前引書第113頁)。這種不一致自然會引起乾隆對“英夷性情”的懷疑。后人往往高估了工業革命初期英國的科技能力,羅志田指出,“鴉片戰爭后中國人了解到的(對時人特別是后來的史家越來越具有象征意義的)先進西方工藝產品如輪船、火車、電報及快速連發槍等,對乾隆帝和馬嘎爾尼同樣都是未知事物。換言之,近代象征西方‘先進’或‘優越’的‘船堅炮利’,那時基本不存在。”(何偉亞前引書譯序第27頁)而霍布斯鮑姆(E.J.Hobsbawn)認為,“不論英國領先的原因是什么,它在科技方面并不占優”,“工業革命的技術發明極為平常,其技術要求絕不會超出在工廠學得豐富操作經驗的聰明工匠;或者說,絕不會超過木匠、磨坊制作匠和鎖匠的創造能力”,至于工業革命的標志性發明——蒸汽機,它的完善理論也是直到19世紀20年代才由法國人卡爾諾(Carnot)加以發展的【霍布斯鮑姆[英]:《革命的年代》(The Age of Revolution),王章輝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36~38頁】。綜上所述,馬嘎爾尼事件并不是一次使中國“錯失”了對外關系“現代化”的“歷史機遇”,它反倒使中國避免了過早的悲慘的“印度化”[30]。
通過這一章,我們可以得出如下觀點:1.朝貢體系具備了包容條約體系的可能性,而以地理和經濟擴張為背景的歐洲國際法體系卻不能也不可能包容前者;2.中國當時不可能向國際法體系做全面的轉換,這不僅是因為這個假設本身的非歷史性,而且即使發生這種轉換,它的結果我們也能在之后的亞洲近代史中窺見到[31]。因此,當歐洲的擴張全面轉向亞洲時,只要中國的對外關系不真正實現“理性化”,矛盾便無法避免了。當年的馬嘎爾尼使團的副使斯當東之子,乾隆也甚是喜愛的小斯當東先生(George Thomas Staunton),在鴉片戰爭前夕的國會總結發言中說道:
我們進行鴉片貿易,是否違背了國際法呢?沒有。
“人們所謂的歐洲人的理性優勢,歐洲人的精神,以及‘西方的理性主義’,如今已經暢通無阻,大行其道了。它在西歐和中歐發展起來,摧毀了中世紀的社團組織,建立了新的國家、海軍和陸軍,發明了新的機器,征服了歐洲以外的民族,并將它們扔在這樣一種困境中,要么接受歐洲文明,要么屈尊為其附庸。”(施密特前引書第41頁)
以下將進入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討論朝貢體系的瓦解。
第三章
如果說最光輝、最激動人心的事業是——肯定是——將世界皈依基督,
那么,毫無疑問,最光輝的傳教區域就是大清帝國。領導進攻異教羅馬的
使徒有句話最好地描述了實際情勢:“有效的大門向我們打開了,還有許多
敵人。”
——丁韙良(W.A.P.Martin)《花甲記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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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世紀中葉到其晚期——具體地說就是從鴉片戰爭(1839-1842)到甲午戰爭(1894-1895)這大約五十年——開始的是一個國際法在中國和以中國為中心的朝貢體系內普遍化的過程。這一時期有如下的一些特點:1.在簽訂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33]之后,一個被濱下武志謂之為原朝貢體系地區的“談判時代”(era of negotiation)全面展開(見論文集《東亞的復興:以500年、150年和50年為視角》中濱下的部分“朝貢與條約——談判時代的海洋性亞洲和條約口岸網絡,1800-1900”,馬援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20~60頁);2.不平等條約的常規化以及“洋務運動”的興起,帶動了中國引進翻譯國際法的工作;這一引入對官僚、知識分子群體的世界認識構成了不可忽視的影響;3.列強對朝貢體系的不斷侵蝕,使得清政府產生了空前的危機感;清政府一方面已開始按照國際法的一些原則處理與各朝貢國的關系,同時又試圖在前者的基礎上,強化對不斷減少的朝貢國的控制,最終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到了朝貢體系最后的支點——朝鮮身上,而朝鮮的失去也標志著體系的徹底瓦解。以下將分別敘述國際法的引進;它對官僚和知識分子的影響和他們對其的理解;對朝貢體系的最后捍衛及失敗這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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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鴉片戰爭結束,中國也未將國際法看成是具有“普遍性”力量的事物。1839年時,林則徐曾請美國傳教士兼醫生伯駕(Peter Parker,1804~1888)翻譯瑞士人萬忒爾的《萬民法》(The Law of Nations),但伯駕的翻譯牽強附會,“他只是略述大意,再隨意加上自己的評論。”(劉禾前引文第71頁)林則徐只得又找來了會同四夷館的翻譯袁德輝,而據說正是袁氏眼見中英交惡在即,遂提請林則徐注意萬忒爾的權威著作(前引文第72頁)。二人的翻譯后收入《海國圖志》卷八十三-“夷情備采三”中(魏源:《海國圖志》,岳麓書社1998年11月版,第1992~1995頁)。這被看作是中國在《萬國公法》之前對于國際法的一次著名的引入(見《萬國公法》點校者前言,何勤華,中國政法大學2003年5月版,第6~8頁)。實際上,通觀譯文部分就能很清楚地看到:林則徐的目的并不是要“引入”國際法,而只是將它作為一種臨時性的策略來使用的。正如劉禾所指出,翻譯的段落“只涉及國家間的戰爭以及實施禁運、封鎖等敵對措施。”(劉禾前引書第72頁)林則徐在致維多利亞女王的信中反詰道:“譬如別國人到英國貿易,尚須遵英國法度,況天朝乎?”(《林文忠公政書》,“擬諭英吉利國王檄”,見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之二,第171頁[34] )在《傳諭西洋夷目嚴拒英夷由》中他對澳門的葡萄牙人說道:“試思義律等疊次率從逞強入澳,旁若無人,而華倫兵船,亦竟敢駛抵加思蘭炮臺之前,不惟天朝法度在所難忍,即按之爾西洋夷例,亦從來所未有。(《信及錄》,《鴉片》之二,第362頁)”可見,在林則徐的意識里,真正具有普遍性的只能是“天朝法度”,引用“西洋夷例”不過是為了顯示上國“以理服人”的胸懷,因此也不存在因鴉片戰爭失敗和林則徐被撤職查辦就使得國際法的引入中斷的假設。總之,“以理服人”最終還是在一個“以力服人”的世界里敗退下來,“歷史的反諷是:中國之進入世界民族大家庭與英國在鴉片戰爭期間違反國際法有著邏輯的關系。”(劉禾前引書第72頁)如同馬克思所說的,“這真是任何詩人想也不敢想的一種奇異的對聯式悲歌。”(《鴉片貿易史》,《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第716頁)
近代國際法的真正引入還是和丁韙良的名字聯系在了一起。關于他的生平此處不再贅述[35]。1862年,他在上海開始翻譯惠頓(Henry Wheaton)的《國際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次年6月,在天津與崇厚——他們曾在1858年《天津條約》的談判過程中相識,并結交為“朋友”——會面。崇厚看過了他的書稿后,承諾向總理衙門事務大臣文祥或新成立的外務部寫信。1863年11月(劉禾文中是9月10日),由美國駐京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引薦,拜會了總理衙門的大臣,并討論了譯稿之事;丁韙良希望能委派能干的官員協助他完成最后的翻譯修訂工作并付梓出版。恭親王隨后便派了四名官員(包括一名翰林院官員),外加500兩白銀作為刊行費。
劉禾指出,“歷史中形成的全球普遍價值可以視為殖民擴張和文化碰撞過程中一系列翻譯的沖突的要素。在這個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的是翻譯家”,“丁韙良在這個故事里扮演了傳教士、翻譯家和外交官的三重角色,這決非偶然。”(前引書第65、69頁)丁韙良原先想翻譯上述萬忒爾的著作,但在美國公使華若翰(John E.Wade)——丁曾是他的翻譯官——的推薦下,改譯為“同樣權威,且更現代一些”的惠頓的著作。劉禾認為其背后未明言的意義在于“惠頓是一個美國法學家和外交官,他毫不掩飾自己的著作與美國的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而華若翰的推薦則代表了“美國政府的官方觀點。”(第70頁)丁韙良身負的神學使命和作為美國公民的國家使命由此合流了。當然,以恭親王為首的中國大員們認可美國人的著作也未必沒有自己的考慮。原因之一是當時中國的官僚和知識分子中間對美國(相比其他列強)抱有一定的好感[36],魏源在《海國圖志》中的描述就是很典型的一例:他感嘆于從“虎狼英吉利”的壓迫下解放出來,“盡復故疆”的美國,其實就是把自己的民族意識投射到了美國身上。
對于丁韙良來說,翻譯過程中最困難的莫過于是在不同的語言和知識傳統間建立公度性(劉禾前引書第80~84頁),而這種公度性則完全是假設性的,這就使翻譯變成很微妙的事。書中將自然法譯為“性法”,成文法譯為“公法”,是利用了宋明理學的術語“性”、“公”來為翻譯建立公度性的基礎。最有名的是對“權利”(right)一詞的發明,將兩個原先具有貶義色彩的詞組合為一個新詞,使得它在國際法的語境中獲得了積極的意義,“這種積極的意義完全是在與英語概念遭遇的過程中產生的,并且為中國政治話語引進了一個全新的概念。”(劉禾前引書第78頁)不僅如此,這個新詞反過來又影響到了原文,即所謂反向翻譯。《萬國公法》出版多年后,丁與他的中國同事編了一個“中西字目合壁”的國際法術語中英詞匯表,其中與權利一詞相對應的英語是“right and privilege”,也就是說,漢語中對“權”的理解又被反射到了原詞身上:“這就是說,在每一個特定語境中的解釋,他們都是按照特定的歷史和語言理解來界定‘法律’、‘權利’和‘人權’的意義的。”(劉禾前引書第79頁)《萬國公法》最主要的內容還是關于國與國之間的一系列關系,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國”的定義:朝貢體系下的“國”、歐洲封建時代的“國”、民族—國家范疇下的“國”、不同體制下的“國”,在書中糾葛在一起。為了對應中國的朝貢體系,有一節命名為“進貢藩屬所存主權”,其中列舉了那不勒斯王國、北非伊斯蘭國家、美國印第安人這三類所謂的“進貢之國并藩邦”。這其中的牽強附會不惟后人能看出,即使丁韙良也未必不清楚;這樣翻譯的目的除了是讓中國人以自己熟悉的方式了解國際關系之外,更深的考慮就是指出:所列舉的這些“進貢藩屬”雖然相依強國而得保護,但“不因而棄其自立、自治之權,此公法之常例也。”[37](《萬國公法》第44頁)書中雖然以“地土、疆界,歸其自主”三條為“國”的標準,但這根本無法解釋“現在的國”與“過去的國”在本質上有什么區別。這或許為丁韙良以后的“古代國際公法”理論提供了基礎,也可能是造成文人士大夫們普遍地視世界為擴大了的“春秋時代”的原因之一。
丁韙良的工作在在華的西方人中間形成了兩種截然相反的態度:法國臨時代辦克士可士吉(Cécile Kleczkowski)勃然大怒地對蒲安臣說:“這個家伙是誰?竟然想讓中國人對我們歐洲的國際法了如指掌?[38]殺了他!——掐死他;他會給我們找來無數麻煩的!”(《花甲記憶》第159頁)而英國公使卜魯斯(Frederick Bruce)卻大加贊賞地說道:“這本書會很有用的……可以讓中國人看看西方國家也有‘道理’可講。他們也是按照道理行事的,武力并非他們的惟一法則。”(同上)西方人的矛盾心態說明,一方面他們怕中國掌握了國際法的“秘密”,從而找到對抗不平等條約的武器;另一方面,他們又希望用“有道理”的國際法來為自己的侵略行徑確立一種合法性。其實,直到總理衙門將《萬國公法》作為實用指南之前,列強本身對于國際法普遍化的問題也莫衷一是。1844年,廣東發生了一起美國人殺害中國人徐阿滿(音譯)的事件。時為《望廈條約》談判代表的美國全權公使顧盛(Caleb Cushing)拒絕將案件交給中方審判,在致駐廣州美領事的信函中他闡述了對于此案及以后一切案件都必須遵循的原則:“歐美各國形成了一個國家的家庭,由于文化和宗教的共同性,由于條約以及由于國際法,使它們聯結在一起……在一方面是基督教國家,另一方面是回教國家的交往中,一個不同的原則是被采用的,那就是信奉基督教的外國人不受當地官員的管轄……我的意思是,在亞洲回教國家中取得的那種有利于歐、美人的規定,應當適用于中國。美國人應享有本國政府官員保護的權利,并服從他們的管轄,這兩者是分不開的。”(馬士[美]:《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第一卷,張匯文等譯,上海書店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359頁)顧盛在蠻橫之下卻也承認了國際法的有限性。所以,國際法最終被引入中國,并非一個簡單的主動/被動和強加/接受的對應關系:不平等條約的常規化,帝國主義的謀略,傳教士神圣的激情,“洋務派”的“以夷制夷”思想以及整個時代的大變局都推動了這一事件的發生。[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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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戰爭以降,外有列強的侵逼,內有人民的起義,固若金湯的大一統王朝搖搖欲墜;人們對于中國、對于世界的認識和判斷都發生了相應的轉變。下面將考察《萬國公法》之后,以官僚、知識分子為主的群體是如何看待國際法和這個時代的。先從一封奇特的信談起。
作者是一位“邊緣知識分子”——劉道衡。他是咸同年間領導西南回民起義的杜文秀的義子。[40]這封信之所以特別,不僅因為它出自一名向中央政府舉起叛旗的回族知識分子之手,還由于它提出了一個十分大膽,甚至有些超現實的計劃:聯合英、法兩大國,使其出兵滅亡清朝,而后由杜文秀坐收漁利,奪取天下。
如果以現在的眼光看,劉道衡的這個計劃簡直就是“賣國”行為;然而近代民族國家的觀念似乎并不能簡單地套用在道衡身上。信的一開始他便開宗明義地闡明了自己的時代觀:“竊聞申侯召犬戎以破西周,石晉約契丹而滅后唐,近世吳三桂請滿洲兵以逐流寇而代前明;是知外夷者,素為中國之巨患,而結黨挑釁以發天下之大難,得坐收漁人之功,是又圖大事者之急務也。”(《上杜公書》,《回民》之二,第165頁)在他看來,當時天下的形勢與中國歷史上的各個亂世沒有多大的不同,而西方列強也與“犬戎契丹”差之有限,無非更強一些罷了。在這一時代觀的基礎上,他以設問式的風格提到,英法二強既已迫使清廷納幣,通商傳教,又在“禁城森嚴之地”“立壇設局”(大概是指使館),“雖五胡之亂晉,遼金之逼宋,不是過也。”(同上)卻為什么還不滅亡清朝呢?他接下來便解答了這個疑問,“中華者,天下之大國,地理民心未能盡悉也,強弱虛實未能盡知也。今既得志,不可以冒昧輕舉而喪此一勝之功”(第166頁)。于是他大展韜略,建議由其假借西北五省回教豪杰首領聯名的名義給杜文秀寫信,“請大英大法二大國速滅清朝以定中華”,以使“回漢相安”,再由文秀“本此意,以為書”,遣使西洋,“陳說天與人歸之意”,要二強在京舉兵,“則清朝亡,而中華亂矣。”至于英法二國,“不過假其手以亡清朝,為帝王之驅除耳,安能逆理拂人,以夷變夏耶?”最后他自告奮勇,要求擔當出使英法的大任,并做好了“臨形燕市”的準備[41]。道衡的信是在同治九年(1870)上給杜文秀的,亦即丁韙良譯出《萬國公法》的六年之后。對于他來說,中國并不是遇到了什么數千年未有之變局,而只不過是又一個“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輪回到了;他對著名的政論類古文文體的模仿,對自己合縱連橫之策的癡迷,使他完全覺得自己是在扮演蘇秦張儀或是張衡班超曾經扮演過的角色;借外兵來滅清也與伍子胥借吳兵滅楚或是申包胥借秦兵興楚差不多少。道衡的時代觀恐怕不是他個人獨有的,他應該沒有讀過《萬國公法》,下面看一看讀過公法的“主流知識分子”和官僚們有什么變化。
自從總理衙門將《萬國公法》作為外交指南之后,“公法”逐漸成為一個時髦的名詞;這可以從大量的關于外事的奏折中看出,談論“公法”似乎也成為了一種知識的象征。國際法對官僚和知識分子——這兩個身份往往是重疊的——的影響主要有二:1.對那些面對面與洋人打交道的實務派官僚而言,國際法的作用主要是工具性的。但與林則徐時的情況不同,“天朝法度”已開始失去其不言自明的終極權威性,而讓位與“西洋夷例”了;2.對于知識分子來說,國際法提供了一種方法論上的視角,透過它來分辨這個世界的真實面貌。
1864年發生的一起爭端[42]看來使清政府獲得了一點少有的勝利感,該年8月,清政府認為國際法“其中頗有制伏領事之法,未免不有裨益。”(三石善吉[日]:《傳統中國的內發性發展》,余項科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50頁)此后,恭親王、曾紀澤、尤其是李鴻章,在處理越南問題、臺灣琉球問題、朝鮮問題上引用國際法便成為了常例。1884年甲申之戰時,河南道監察御使劉恩溥在他的折子中說道:“按萬國公法例載,凡地球上之動物、植物掌管已歷百年,不得藉端侵奪;審是而土地人民,更無論已。越南為中國藩屬,歷年久遠,其地與粵西之鎮南關、滇南之迪化江皆接壤。法國遠隔重洋,土宇與越南并不相接,安得謂收其租賦而有其土地?李鴻章現駐上海,似須邀局外各國如英、美、德者,據公法以爭之。即法人不見聽從,而我中國義正辭嚴,各國亦斷不能曲中而直法。”(《清光緒朝中法交涉史料》,《中法》之五,第165頁)雖然越南最終還是“與中國訣絕矣”(邵循正語),但國際法在朝貢體系內的普遍化由此可見一斑。如上所述,主政大員中李鴻章受國際法的影響最深,特別是對其中的“均勢之法”,這使他在成為朝貢體系主要捍衛者的同時,又不自覺地扮演了一個掘墓人的角色。
比起實務派官僚,洋務派知識分子和活動家鄭觀應對《萬國公法》抱有更大的熱情。他的《易言》(1875)一書開頭第一篇就是《論公法》,他稱公法是“各國之借以互相維系安于輯睦者”,他滿懷美好的認為:“公法一出,各國皆不敢肆行。”(邵循正:《論鄭觀應》,見《中法越南關系始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402頁)而李鴻章的智囊馬建忠則持有一種靈活的態度,他在巴黎給友人的一封信中說:“泰西之講公法者,發議盈廷,非說理之不明,實所利之各異,以至源同派別,分立門戶,上下數十家,莫衷一是,于是辦交涉者,不過藉口于公法,以曲徇其私。”(《適可齋記言記行》,《戊戌》之一,第165頁)《萬國公法》的開卷是一幅對半剖開的世界地圖,它的目的是“向中國的精英人士介紹普遍性知識的新秩序和全球意識。”(劉禾前引書第76頁)看著地圖上諸國林立的景象,難怪文人士大夫們會把世界理解為擴大了的春秋戰國。但若僅此而已,顯然就和劉道衡無異了,又何來數千年未有之變局之說呢?作為當時最具備“世界知識”的知識分子之一,嚴復指出了其中的不同:“至于今之西洋,則與是不可同日而語矣,何則?彼西洋者,無法與法并用,而皆有以勝我者也。自其自由平等以觀之,則捐忌諱,去煩苛,決壅蔽,人人得其意,申其言,上下之勢不相懸隔,君不甚尊,民不甚賤,而聯若一體者,是無法之勝也。”(《原強》,《戊戌》之三,第48頁)嚴復將“西洋”與中國歷史上的游牧民族截然分開了:后者靠“無法”可以得勢一時,但由于文明水平不高,終“受制于中國也”,而今天的西方列強卻是“無法”(武力)和“法”(文明)都在中國之上,這真正構成了從未有過的局面,這與劉道衡傳統的“夷夏觀”形成很大的反差。嚴復又認為,“蓋今日各國之勢,與古之戰國異,古之戰國務兼并,而今之各國謹平權,此所以宋衛中山,不存于七雄之世,而荷蘭、丹麥、瑞士、尚瓦全于英、法、德、俄之間。”(《上今上皇帝萬言書》,《戊戌》之二,第312頁)這樣,他又把今日之世與古代之世截然分開了。在國際法“均勢之法”的理論中,他似乎已注意到了產生這一理論的基礎——歐洲近代民族國家與古代國家間的區別。康有為也指出,“夫泰西諸國之相逼,中國數千年來未有之變局也。曩代四夷之交侵,以強兵相陵而已,未有治法文學之事也;今泰西諸國以治法,相競,以智學相上,此誠從古諸夷之所無也。”(《上清帝第三書》,《戊戌》之二,第175頁)而泰西之所以強,又是由于“諸國并立”的緣故。在此論證中我們窺見到一個關鍵性的趨勢,即:循著國際法——民族國家——強國的推理過程[43],朝貢體系的大一統理念逐漸被動搖,被質疑;一個建立近代民族國家的目標升上了中國歷史的新的地平線。
隨著不平等條約的繼續,甲午戰爭的慘敗,朝貢體系的覆亡,很多曾對“公法”抱有希望的中國人已經產生了幻滅感。在《易言》中對國際法大加贊賞的鄭觀應,十七年后卻感嘆道:“由是觀之,公法仍憑虛理,強者可執其法以繩人,弱者必不免隱忍受屈也。”[44](《盛世危言》,《戊戌》之一,第69頁)對于這個民族來說,要想擺脫亡國的命運,只有自己起來斗爭,而不是幻想任何“國際的正義”,建立近代民族國家就是她的第一個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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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見方今外夷交迫,自琉球滅、安南失、緬甸亡,羽翼盡翦,將及腹心。比者日謀高麗,而伺吉林于東;英啟藏衛,而窺川滇于西;俄筑鐵路于北,而迫盛京;法煽亂民于南,以取滇粵;亂匪偏江楚河隴間,將亂于內。”(康有為:《上清帝第一書》,《戊戌》第二,第123頁)康有為為我們描述了一幅朝貢體系的末世景象。從十九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琉球[45]、越南、緬甸、暹羅等往日的朝貢之國,一個個離朝貢體系而去;惟一還在,同時也是最重要的朝貢國就是朝鮮了。以1882 年的朝鮮壬午軍亂為開端,中國以前所未有的程度深入到一個朝貢國的內政中去,試圖為挽救體系做最后的努力,但甲午戰爭的失敗宣告了這個偉大體系的全面瓦解。朝貢體系的崩潰大致有以下幾個原因:1.西方列強對原朝貢國的侵奪;2.條約體系在朝貢體系內的擴張,激發了各朝貢國的民族主義因素;3.以李鴻章為代表的外交策略的矛盾和失策;4.日本關鍵性的崛起,給了朝貢體系最致命的一擊。而一個具有總結性的特點是:末代朝貢體系在竭力調和國際法體系以維持自身的過程中,結果卻是被撕裂了。下面圍繞朝鮮問題展開我們的討論。
李氏朝鮮自建國以來,就對中國形成了所謂的“事大”[46]關系。洪武二十五年(1392),李成桂以高麗權知事的名義向朱元璋獻上二個國號:“和寧”與“朝鮮”;朱因“東夷之號惟朝鮮之稱最美,且其來遠矣”,遂選定后者(《明實錄朝鮮資料輯錄》,巴蜀書社2005年7月版,第30頁)。由于元朝甫亡,明朝初定,中朝的初期關系一度因遼東邊境問題而緊張[47],導致明太祖一度拒絕完成冊封這個關鍵性的程序。但隨著明朝的逐漸穩定和強盛,特別是七年的援朝抗倭戰爭(1582~1588),朝鮮開始成為所有朝貢國中的“模范生”,[48]所謂的“小中華”觀念也發展起來了。入清以后,朝鮮曾對滿族人的政權抱有文化上的優越感,又加之留戀前明,長期不用清的年號而使用崇禎后紀年;理學家宋時烈等人甚至還提出了“北伐大義論”等排清尊明的主張(見王元周:《華夷觀與朝鮮后期的小中華意識》,載于《韓國學論文集》第1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79~95頁),但是清自康熙以后就成長為一個比明更強大的王朝,中朝之間的“事大字小”關系依然無可動搖,而朝鮮在西方人看來,就如同是“隱者之國”。
列強對朝鮮的侵入最初發生在1866年,以一貫地“保護傳教”為借口,法國人發動了侵略但被擊退(“丙寅洋擾”),1871年又發生了美國人入侵的事件,也同樣被擊退(“辛未洋擾”);這些事件強化了朝鮮的鎖國體制,職掌實權的大院君(朝鮮國王的生父,名昰應)在1866年樹立了著名的“斥和碑”:“洋夷侵犯,非戰則和,主和賣國”的碑文反映了朝鮮此時的立場。這一立場直到1875年的“江華島事件”才被動搖,不過挑起這次事件的主角并非“洋夷”,而是“老相識”日本。
日本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歷史文化等原因,長期游離在朝貢體系的中心與外圍之間。德川幕府前期,將軍家康曾想借道朝鮮入貢以修復因豐臣秀吉侵朝而受損的與中國的關系,試圖以完全成員的身份重新回歸到往日的封貢體制。但到三代將軍家光時,眼見希望落空,遂決定放棄大明年號,而起用“大君”的稱號,由此形成了所謂“大君外交體制”。盡管日本從此被朝貢體系邊緣化,1609年對馬藩與朝鮮簽訂的乙酉條約還是使日朝關系逐漸正常,此后對馬藩便成為朝日交往的舞臺。作為日本來說,華夷秩序下產生的“小中華意識”,使得它在羨慕處于朝貢體系頂點的中國時,又萌生了挑戰中國的地位,從而建立以日本為中心的國際秩序的沖動;日本將與其往來的周邊國家也都視為“朝貢國”,——包括朝鮮[49],而“這一概念在日本人中相當強烈,想把朝鮮置于日本統治之下的情緒,一有機會就要爆發出來。”(信夫清三郎[日]:《日本政治史》第一卷,周啟乾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2年1月版,第12頁;另見陳文壽:《丙子朝鮮通信使與近世日朝通交體制》,上引論文集第41~57頁)而明治維新的展開則賦予了這種機會變為現實的可能。
1868年,明治新政府依舊例,委托對馬藩主宗義達攜王政復古的告知書前往釜山通知朝方,朝方因文書中出現“皇上”等有違朝貢體系觀念的措辭,拒絕接受告知書。1870年,日方又派佐田白茅赴朝,但朝方不認可對馬藩宗氏以外的使節,佐田回國之后大倡“征韓論”。1871年日本廢藩置縣,對朝事務統歸外務省負責。當年五月發生“倭館攔出”的事件,釜山有200年歷史的“草梁倭館”被日外務省接收。1873年12月,圍繞朝鮮問題,以西鄉隆盛為首的激進“征韓派”與巖倉具視、大久保利通為主的緩進派發生分歧,既所謂“明治六年廟堂分裂”,西鄉等雖一時受挫,但日本的野心終于還是在二年后暴露了。
引發“江華島事件”的重要契機之一是朝鮮政局發生了變化。就在日本政府“廟堂分裂”的同年11月,大院君也暫時失去了權力,被迫蟄居云峴宮;國王高宗(名熙)的王后,善于權謀的閔妃(名紫英)以高宗成年親政為由,一舉奪取了實權,此后大院君派和閔妃派的激斗成為李朝末代的主要政治內容。鎖國的大院君的失勢,使日本看到了打開朝鮮大門的機會,1875年4月,駐朝的日本公館館長森山茂向外務卿寺島宗則獻計:趁大院君元氣未復,派遣軍艦,以測量水深為名往返于對馬;9月20日,日艦云揚等航至朝江華府,在朝方鳴炮警告后,日艦炮轟江華炮臺,并登陸燒殺,是謂“江華島事件”。這一事件的意義在于它成為了列強競逐朝鮮的開端。
日本的舉動其實是要把中國推到日朝交涉的前臺,以明確中朝之間的關系:即朝鮮是中國的屬國還是一個“獨立之國”;這差不多是日本第三次以朝鮮為舞臺挑戰以中國為中心的東亞秩序。日本外務少輔森有禮作為特命全權公使,在1876年1月到達北京后,即向弈訢為首的總理衙門遞交節略,隨后雙方在節略中就朝鮮的地位問題多次辯論。森有禮熟知朝貢體系的特點,遂以一種誘導式的辯論法企圖抹殺中國對朝的宗主權:他先是將事態嚴重化,似乎要中國來替朝鮮謝罪,等得到總理衙門“朝鮮自有國以來,斤斤自守,我中國任其自理”的回答后,便聲稱朝鮮的屬國地位“徒空名耳”,一口咬定了朝鮮是“一獨立之國”。在這一論辯風格的背后,我們看到的是森有禮利用已經逐漸普遍化的國際法觀念來撕裂朝貢體系的策略,他把中國與朝貢國的關系置于一種兩難的境地。[50]日本其實是在重施故技,三年前作為代理大使的柳原前光在總理衙門得到了“臺灣乃化外之地,不及治理”的話后,日本便以此為依據,在當年發動侵臺戰爭。而這一回總理衙門仍然沒有什么好對策。李鴻章在19日向總理衙門建言,他怕戰端一開,朝鮮“援前明故事,求救大邦”,遂勸總理衙門密致朝方一書,讓其“息事寧人”。24日,森有禮與日本署使鄭永寧在保定督署拜會李鴻章,他們之間就國際法有過一段十分有趣的爭論:
森大臣云:據我看來,和約沒甚用處。
(李鴻章)答云:兩國和好,全憑條約,如何沒用?
森大臣云:和約不過為通商事可以照辦;至國家舉事,只看誰強,不必盡依著條約。
答云:此是謬論!恃強違約,萬國公法所不許。
森大臣云:萬國公法也可不用。
答云:叛約背公法,將為萬國所不容。(因指桌上酒杯告鄭署使云)和是和氣,約是約束人的心,如這酒杯,圍住了這酒,不教泛溢。
森大臣云:這和氣無孔不入,有縫即去,杯子如何攔得住?(《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中日》之一,第299~300頁)
對比這兩種態度,我們發現森有禮是真正把握到了這一時期國際法的真諦[51]。最妙的是,森有禮在嘲弄了國際法之后,竟在下面的談話中又將國際法抬了出來。當李鴻章引用萬國公法中有關“近岸十里之地,即屬本國境地”的條款時,森回道:“中國、日本與西國可引用萬國公法;高麗未立約,不能引用公法。”(上引第301頁)中譯本的《萬國公法》在出版的同年即傳到了日本,而1866年在荷蘭師從經濟學教授維塞林的西周和津田真道,帶著有濃厚自然法色彩的系統的國際法知識歸日,并作為法學固定下來[52]。國際法隨后也成為日本帝國主義崛起的工具之一。
1876年2月26日,《朝日江華條約》簽訂,第一款中規定:“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這很明顯是為了否認中國的宗主權;由于中日兩國已在1871年9月13日簽訂了《中日辛未條約》[53],確立了基本對等的關系,那《江華條約》就間接導致了中朝兩國理論上也構成對等的關系了。這一條為日本今后繼續利用條約瓦解朝貢體系奠定了基礎;這固然是李鴻章等人的失策[54],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卻也說明了朝貢體系具有的模糊性和包容性到此時仍然發揮了其自身的功能。至于條約的其他內容,“總之,是把1858年英日修好通商條約幾乎照抄一遍”(巴夏禮致本國的報告,轉引自安岡昭男[日]:《日本近代史》,林和生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11月版),條約第十款使日本獲得了領事裁判權,這樣所謂的“平等之權”也就不可能平等了。日本在其自身還承受著歐美列強不平等條約的同時,已經開始學會將同樣的枷鎖套在“一衣帶水”的鄰邦的項上了。《朝日江華條約》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自該條約之后,中國改變了對朝貢國內政“任其自主”的傳統,就朝鮮而言,這一改變可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可以稱作“指導階段”(1879~1882);第二階段可以稱作“介入階段”(1882~1894)。
中國在第一階段的工作主要是勸服朝鮮放棄鎖國政策,與西方各國簽訂條約。這一考慮基于以下幾點:1.中國已經接受并且也無力阻止條約體系的擴張;2.受國際法“均勢之法”[55]理論和“以夷制夷”策略的影響。在1879年總理衙門的“奏擬勸朝鮮交聘各國片”中有如下的說明:“……朝鮮不得已而與日本立約;日本有吞噬朝鮮之心,泰西無滅絕人國之例,將來兩國啟釁,有約之國皆得起而議其非,日本不致無所忌憚。”(《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中日》之一,第311頁);3.朝鮮與西方締結條約后,可以避免列強以中國是朝鮮宗主國為借口挑起事端[56];4.主政的洋務派希望屬國能夠和清政府的改革運動保持一定的連接,即“導其風氣即所以鞏我藩籬。”(同上,第370頁)李鴻章于1879年后,積極開展了勸服工作;他為朝鮮設計了“先聯美國”的方針。他在與朝鮮的前太師李裕元、興寅君李最應(大院君之兄弟)等人的通信中強調指出“世界變了”和“公法”的力量:“夫論息事寧人之道,果能始終閉關自守,豈不甚善?無如西人恃其慓銳,地球諸國無不往來。實開辟以來未有之奇局,自然之氣運,非人力所能禁遏。”“泰西之國,向不得無故奪滅人國。蓋各國互峙爭雄,而公法行乎其間”(《清季外交史料》,轉引自王蕓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一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7月版,第144頁)至于先和美國訂約,是因為“美國直接大東洋,向無侵人土地之心”[57](《李文忠公全集》,《中日》之二,第17頁)。勸服的力度可以從朝鮮負責外事的高官金允植的“天津奉使緣起”中看到:“自數十年來,宇內情形日變,歐洲雄長,東洋諸國皆遵其公法,舍此則孤立寡助,無以自保。”“北洋大臣李少荃中堂鴻章……其策有聯美、親清國二者為最要。聯美者,美國比歐洲諸國最為公平順善,又富于財,無貪人土地之欲……津門諸人又多方為此說以勸之。”(《云養集》,《中日》之二,第375、376頁)金允植曾是所謂的“事大開化黨”[58],他是李鴻章等在朝鮮推動改革,加強中國影響力的代表人物之一。《朝美通商條約》終于在1882年5月22日簽訂,清政府為了彌補《江華條約》的失誤,想在約中第一款申明“朝鮮為中國屬邦”,但遭到美方拒絕;最后以朝方另發照會的方式折中處理。繼此之后,其它列強接踵而至,而《朝美通商條約》遂成為樣板。
中國對朝關系的調整從1882年起進入了第二階段:這是中國以前所未有的程度深入到一個朝貢國內政中去的階段。當年7月,漢城爆發壬午軍亂[59],8月,以淮軍統領吳長慶為首的清軍赴朝平亂,并誘捕了被視為幕后主謀的大院君,此后三年他被軟禁在保定。這一事件是中國在將朝鮮引導進國際法體系的過程中,又以強硬的手段維護朝貢體系、明確中國宗主權的矛盾行為的開端。10月1日[60],意義重大的《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簽訂,中國試圖以條約體系的方式維持傳統的朝貢關系;無須等到甲午的慘敗,或許現在就可以做一小結了:隨著《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的簽訂,近代國際法體系對朝貢體系的取代也已基本完成了:
1. 中國與朝貢體系內最重要的朝貢國簽訂條約,就已經瓦解了這個體系的理念。中國過去之所以能夠包容條約體系,如第二章所述,是因為體系的基本原則并不會因此而動搖。眾所周知,朝貢體系是在等級關系上展開的;而這一等級又是建立在一整套復雜的禮儀制度以及各朝貢國多層次的參與與互動的基礎上;而國際法體系則是在預設的主權平等的基礎上,基本上通過單純化的條約展開的。中國在十九世紀中期以后,就不斷地失去了往日的朝貢國,朝貢體系的整體性遭到了巨大的侵蝕;由原先的輻射型急轉為內縮型,而與最后僅存的朝鮮至多也只能構成朝貢關系,而形不成完整的體系了。以條約方式規定中國的宗主權,并不能消除與國際法原則的潛在沖突,只要近代民族主義的意識覺醒,那么這個條約就只是又一個不平等條約罷了。所以,清政府的這一舉動表明,它已經完全接受了國際法體系的理念,“天朝法度”向“西洋夷例”的過渡大致結束了。
2. 中國在默認甚至配合國際法體系擴張的過程中,造成了近代民族主義在各朝貢國內的成長,這使得朝貢體系由內部也開始解體。1882年,鄭觀應以李鴻章特使的身分出使暹羅,他指責暹羅犯下三罪:“暹本中國藩屬,多年不貢,其罪一;別國之人在暹不收身稅,專收華商之稅,其罪二;昔年暹王鄭昭系中國人,已受中國敕封,今暹王之祖系其相臣,鄭王誤服蠱毒不能保護,反殺自立,其罪三。似此藐視中國,理宜興師問罪,按照公法有誰敢保護乎?”(《南游日記》,轉引自濱下武志前引書第262頁)從中可以看出朝貢體系的力量在減弱,而鄭觀應和差不多所有的洋務派一樣,依然相信朝貢體系可以與國際法體系并存。朝鮮則在被中國引導進“國際社會”之后,也逐漸萌發了獨立自主的思想。壬午軍亂中嶄露頭角的袁世凱,在1884年甲申事變前夕致李鴻章的一封密稟里提到:“朝鮮君臣為日人播弄,執迷不悟,每浸潤于王,王亦深被其惑,欲離中國更思他圖。”(《李文忠公全集》,《中日》之二第23頁)1890年朝鮮王大妃趙氏去世時,朝鮮已不愿像以往那樣讓清方遣使致祭,以免在他國面前行迎接敕使的典禮,而這絕非是中國推動朝鮮改革時所希望看到的。主政的洋務派官僚和作為前者幕僚的知識分子們,陷入到如此的矛盾中:“他們的想法是,以此關系(注:即朝貢關系)為前提,并維護現有的框架,即以中國過去作為天朝上國為前提,使各國實現富國和開放。但是,中國天朝上國的維持和舊朝貢國的富有真的可以并存嗎?歷史的發展顯示,正當這兩者出現縫隙時西方介入,將中國的藩屬關系從條約上逐漸廢除。”(濱下前引書第265~266頁)
3. 中國在一反常規地全面干預朝貢國內政時[61],卻又任憑日本通過條約(《濟物浦條約》、《漢城條約》)一步步進逼朝鮮,甚至在《天津條約》中犯下“引狼入室”的致命錯誤。李鴻章外交策略的矛盾也是加速朝貢體系滅亡的主要原因。李鴻章的外交思想是“韜光養晦”和“以夷制夷”[62],他很清楚中國的虛弱和西方的強悍;但他以為靠“以夷制夷”,靠不斷退讓就能為中國爭取外交空間和時間,卻是極大的失策。那些老牌的帝國主義活動家從1874年的臺灣交涉的結果中就看穿了這一點:“這個插曲的一些特點就是支配著以后四分之一世紀的中國歷史的那些特點——‘這種和解的確注定了中國的命運,它向全世界宣告著,這是一個富有的帝國,它準備給錢但是卻不準備打仗。’比起這種準備付款甚至更有意義的是輕易的放棄了琉球群島,這個地方曾進貢有五個世紀之久——這是所有朝貢的屬國一個一個的相繼地被割去的一個序幕,如安南、朝鮮、緬甸。”(馬士前引書第二卷,第290~291頁)直到日本違反李鴻章極其依賴的萬國公法,在正式宣戰前就擊沉了中國運兵船高升號后[63],李鴻章是不是終于明白了“杯子攔不住酒”的道理呢?
1882年之后中國在朝鮮的“強硬化”,是氣息奄奄的朝貢體系的回光返照;或許其間仍閃現過某種機遇,比如接受老謀深算的大院君或是激進派——如當時的袁世凱——的建議,替朝鮮“監國”,那中朝之間的朝貢關系史是否會發生某些改變呢?可如此一來,又究竟是歷史的幸還是不幸呢?
韓國電影《醉畫仙》中有一幕場景:中國的軍隊和日本的軍隊在朝鮮的街道上迎面走來,一邊是步履齊整,行動神情仿佛機器人的日軍;一邊是三三兩兩,不斷抒發著懷鄉之情的清兵,甲午戰爭的過程和結局都在這一場景中高度地概括了。1894年12月12日,朝鮮國王高宗率眾臣誓于太廟:“割斷附依清國慮念,確建自主獨立基礎”,千年朝貢體系至此休矣。
5
回顧朝貢體系瓦解的過程,并不是想憑吊歷史的遺跡,也絕非留戀于往日的恢廓;只是想指出一個事實:取代朝貢體系的國際法體系,沒有帶來它所宣稱的各國之間主權平等的關系;在朝貢體系或是其他非國際法體系地區的廢墟上,建立的是一個更為不公的舊殖民主義世界。但我們很快就會看到,國際法普遍化的最終結果是:當一個又一個傳統體系被摧毀的同時,也為反抗壓迫,尋求真正獨立解放的力量提供了土壤,這就是歷史的辯證法。
[1] 譯文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版,何勤華等譯,第305頁。
[2] 美國學者何偉亞(James L.Hevia)概述了海外漢學界對朝貢體系起始期的不同看法:費正清(Fairbank)的周代說和威爾斯(John Wills)的明代說代表了爭議的兩極;參見何著《懷柔遠人:馬嘎爾尼使華的中英禮儀沖突》(Cherishing Men From Afar)第15頁,鄧常春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10月版。中國學者的推斷一般都比較早,如汪暉認為,“朝貢制度至少在公元5世紀已經形成”(汪暉:《現代中國思想的興起》上卷—第二部:帝國與國家,第684頁)。無論哪種說法都早于被看作近代國際法理論濫觴的《戰爭與和平法》的成書期—十七世紀。
[3] 法國右翼大報《費加羅報》(Le Figaro)的主編佩雷菲特(Alain Peyrefitte)在上世紀九十年代的一本暢銷書中使用了這一經典定義作為其書名。
[4] 濱下敏銳地指出,“朝貢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商業貿易行為進行的活動”(前引書第36頁),對朝貢國所規定的朝貢路線,“與此后歐美列強所強迫的開港地非常一致”(前引書第34頁)。
[5] 以下和以上所提到的朝貢體系多指以清為主的朝貢體系。
[6] 關于這一點將在第三章討論。
[7] 它一般被視為國際法的濫觴,不過也有歐洲學者溯源于更早的古希臘時期的《羅定海法(Rhodian Sea Law )(汪暉前引書第697頁)。
[8] “因為,當生活的發展逐漸需要時,死歷史就會復活,過去史就變成現在的。羅馬人和希臘人躺在墓穴中,直到文藝復興歐洲精神重新成熟時,才把它們喚醒。”【克羅齊:[意]《歷史學的理論和歷史》(Croce,Teoria e storia della storiografia),田時綱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5頁】“使死人復活是為了(續前)贊美新的斗爭,而不是為了拙劣地模仿舊的斗爭”(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
[9] 教皇亞歷山大六世為西班牙和葡萄牙在“非基督世界”規定的分界線(托德西里亞斯條約,1494.6.7)。“那個分界線從一開始就意味著對于新的基本秩序和地球的新的法的爭斗。”(施密特上引書第45頁)
[10] 在書中他豪情萬丈地宣布道:“倘若非如此不可,那么,前進吧,你這海上最無敵的國家,去勇敢戰斗,不僅是為了你自己的自由,而且要為整個人類的自由!”(《海洋自由論》,宇川譯,上海三聯書店2005年4月版,第66頁)
[11] 在施密特看來,“空間革命”之后,國際法本身又迅速分解為陸地的國際法和海洋的國際法兩種完全不同的國際法秩序,“在通常所適用的國際法習慣和術語背后,存在著兩種完全不同的國際法秩序,兩種不可調和的、相互對立的法律觀念的世界。”(施密特前引書第77頁)
[12] 何偉亞運用葛蘭西(Gramscian)的“霸權理論”將國際法體系稱為“自然化的權勢話語”,“即部分由國際法所定義的國際關系是一種已經自然化的權勢話語,它作為歐洲人全球擴張的典型產物,從16世紀一直存在至今。自然化是指它已被接受為民族國家處理國際關系的一種通行方式……是指那些在其傳統中并沒有這樣的外交方式的國家,不論愿意與否,都不得不按照外國定下的規則參與國際交往。”(何偉亞前引書
[續前]第29頁)本文便使用了這個定義作為大標題。
[13] 施密特前引書第44頁~45頁。
[14] 到1830年時,中國的經濟規模已占世界經濟總量的1/3,超過了今天美國在世界經濟總量中所占的比例,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韓毓海:《天下:江山走筆》,中國海關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59頁。詳見該書中的“白銀之死:工業革命、鴉片戰爭與公行制度”一文)。
[15] 談判得以進行恐怕不光是俄國人在軍事上的被動,索菲婭(Софья)攝政開始對克里木汗國的大舉用兵(1687~1689)可能也是原因之一。
[16] 條約簽訂的當天,恰好是彼得一世(Πетр Ⅰ)將他能干的姐姐索菲婭攝政“送入”新圣母修道院,正式開始其著名統治的日子(詳見馬夫羅金[蘇]《彼得大帝傳》,商務印書館2000年2月版)。
[17] 濱下按由近及遠的順序分為:1]西南諸州的朝貢2]羈縻關系的朝貢(女真及東北部)3]關系最近的朝貢國(朝鮮等)4]兩重關系的朝貢國(琉球)5]外緣部位的朝貢國(暹羅等)6]互市國(俄、歐諸國等)。濱下前引書第34頁,并見35頁上的圖示。
[18] 很難想象當時的清政府會與朝鮮、安南等國建立類似的關系。
[19] 即使是在簽訂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時,清政府也運用了以往積累的條約體系的經驗與英方周旋,使香港從《穿鼻條約》時的永久割讓改為《南京條約》時的“租借”(參見韓毓海前引書“西北旺”一章)。
[20] 這個寓言的適用性已遠遠越出了中外關系史和歷史學的范圍。
[21] 將使團事件與WTO做歷史連接的文章,見朱學勤:《從馬噶爾尼訪華到中國加入WTO》,《南方周末》2001年11月29日。
[22] 自從近代以降,中國人中間就存在一類矛盾心理:一方面是西方帝國主義的主要受害者,一方面又在不自覺中肯定帝國主義的“進步性”(因為今天世界上的主要強國基本上還是當年的那些帝國主義強國)。對中國所謂的“歷史性機遇”的錯失——這其中包括有元帝國的擴張、鄭和的航海、明代資本主義萌芽、馬嘎爾尼使華、清末的改革、民國“黃金時代”、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的種種討論,都是這一潛在欲望的表達式。
[23] 爭論及相關的情況參見該書由羅志田所撰的譯序,第1~31頁。
[24] 英國政府和東印度公司給馬噶爾尼的訓令中,都要求其向中國取得治外法權。在英國政府給之前的卡斯卡特來華使團(后因故夭折)的訓令中也提到了這一點。
[25] “任何時候只要我們仔細地研究一下英國的自由貿易的性質,我們大都會發現:它的‘自由’說到底就是壟斷。”(馬克思《鴉片貿易史》,《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第720頁)
[26] 后來以訛傳訛的變成了“奇技淫巧”這種更具象征性的句子。
[27] 馬嘎爾尼曾自信地認為,“在全世界任何別的地方(注:指展出禮物的圓明園)都不曾聚集過如此眾多的精巧、實用、美麗的制品。”(《馬嘎爾尼日記》第96頁,轉引自何偉亞前引書第109頁)
[28] 禮物中最重要的是一架天體運行儀,清方稱之為“天文地理音樂大表”。馬嘎爾尼聲稱安裝它就須一月,而且安裝完成后便不能拆卸。乾隆對之提出了完全合理的懷疑:“若裝成后不能拆卸,何又零星分裝箱內。載入海船,又由大船改換小船,復自通州陸運至京乎?”(《掌故叢編》第7輯,43頁,趙剛前引文第24頁)
[29] 在劉半農上世紀一十年代的一個文言譯本中,對這一段做了很具小說性的翻譯:“……余如地球儀、太陽系統儀、時鐘、音樂自動機以及一切歐洲所有之高等美術品,罔不俱備……于是,吾乃大駭,以為吾所攜禮物,若與此宮中原有之物相較,必如孺子之見猛夫,戰栗而自匿其首也。”(《乾隆英使覲見記》,劉半農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版)而這些歷史事實全都在“寓言”強大的象征性下消解了。
[30] 只須想一想友善開放的莫臥兒帝國的命運,用大偵探波羅的話說,那就“一切都清楚了”。
[31] 只有日本是一個例外。但當我們想到它是如何做到這一點時,便會不寒而栗起來。
[32] 譯文據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版(A Cycle of Cathay),沈弘等譯,第307頁。
[33] 一個很有趣的觀點認為中國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是與浩罕國(Kokand)簽訂的(1835);見上引論文集濮德培的部分“中國的邊界研究視角”,第76頁。但須指出,中國近代史意義里的不平等條約是特指由列強通過暴力所強加的一系列條約,它有一種歷史的延續性和整體性在內。
[34] 以下涉及到的原始資料大都來自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1-6冊;《中法戰爭》1-7冊;《中日戰爭》1-7冊及續編3~12冊;《戊戌變法》1-4冊;《回民起義》1-4冊,引文處分別簡稱為《鴉片》、《中法》、《中日》、《中日》續、《戊戌》、《回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6月版;中華書局1991~1996年各版。
[35] 相關介紹可見他本人的回憶錄《花甲記憶》,劉禾前引文以及《萬國公法》點校者前言部分。
[36] “嗚呼!彌利堅國非有雄才梟杰之王也,渙散二十七部落,渙散數十萬黔首,憤于無道之虎狼英吉利,同仇一倡,不約成城,堅壁清野,絕其餉道,遂走強敵,盡復故疆,可不謂武乎!創開北墨利加者佛蘭西,而英夷橫攘之;憤逐英夷者彌利堅,而佛蘭西助之,故彌與佛世比而仇英,英夷遂不敢報復,遠交近攻,可不謂智乎!……富且強,不橫凌小國,不桀驁中國,且通義憤,請效馳驅,可不謂誼乎!”(《海國圖志》卷五十九,第1611頁)
[37] 最荒誕的就是把北美印第安人(“美國疆內之紅苗”)也作為例子之一。但可以很有把握地說,這部分內容對晚清——尤其是李鴻章主政的時期——調整和朝貢國的關系起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38] “了如指掌”一句在劉禾的翻譯中為“秘密”;下述卜魯斯部分的翻譯也略有不同。
[39] 劉禾認為國際法的普遍性具有自我解構的特征,即國際法自稱的普遍性必須依靠外文翻譯的存在來證實,而它本身卻并無自我確證的能力。她的研究“后學”風格很濃,往往過于重視“語言”、“文本”的力量。
[40] 關于劉道衡的經歷,請參見白壽彝:《民族宗教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290~297頁。
[41] 他的確到了英國,后來又去了奧斯曼帝國的君士坦丁堡,但計劃完全失敗,杜文秀也在1872年仰藥而亡,此后他定居仰光。
[42] 即普魯士公使李福斯(Von Rehfues)在大沽口捕獲丹麥商船(因其時普正與丹交兵),總理衙門運用國際法中關于領海的內容以及與普的條約迫使李福斯放船并陪錢1500英鎊。
[43] 前面指出過,《萬國公法》中對“國”的定義依然很模糊,但隨著國際法的不斷普遍化以及朝貢體系的急劇內縮,近代民族國家的意義便逐漸清晰起來了。
[44] 稍后的例子還有張君勱,他在得知凡爾塞和約后,將其曾為之心儀的國際法著作付之一炬。
[45] 琉球是在1789年被日本吞并的。
[46] “以小事大者,畏天者也,畏天者保其國。”(《孟子》)
[47] 這一緊張直到今天還潛伏著。全斗煥政權時一本由陸軍本部出版的“精神教育用歷史書”中聲稱:在民族統一后,接下來的課題就是“收復失去的滿洲大陸,即那縈繞著我們祖先雄赳赳的氣象的遼闊的滿洲原野。”(參見論文集《古代中國高句麗歷史續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8頁)
[48] “大率朝鮮附近,中土聲名文物日浸有斐,不類于夷,國家復加優禮,錫賚瀕渥,他蕃不敢望焉。故安南嘗請如朝鮮例給兗冕,而英宗不允,則其被圣明之隆遇為四鄰之仰慕可知已。”(嚴從簡[明]:《殊域周咨錄》,中華書局,2004年4月版,第46頁)
[49] 而以朝鮮看來,日本在朝貢體系的等級關系上,完全是處于朝鮮下位的國家。
[50] 中法戰爭期間,李鴻章與英使巴夏禮(Harry Smith Parkes)有如下的對話:
李:法人據我屬國,安得稱為絕無欺藐?
巴:中華之屬國,與歐羅巴之屬國有別。歐羅巴屬國,內政、外交皆由上國作主,中國則徒擁虛名,得一屬國固屬無難,惟后來生出多少難辦之事。
李:中西風氣各異,由來已久,難以強同(《李文忠公全集》,《中法》之四,第86頁)。
這顯然已是列強在瓦解朝貢體系時的慣技。
[51] 直到今天,不少國人仍然對一些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或WTO)抱有一相情愿的熱情。
[52] 這方面的情況以及日人對丁韙良和《萬國公法》的評價,參見信夫清三郎前引書第二卷,第89~91頁。
[53] 濱下武志稱這個條約是“東亞國際關系進入近代標志的條約的嚆失。”(濱下前引書第48頁)
[54] 清政府在條約簽訂差不多二個月后才從森有禮處獲知原文。
[55] 李鴻章和洋務派忽略了:在歐洲之所以一些小國可以在列強的夾縫中生存,是由于歐洲自有的歷史文化,尤其是宗教背景的緣故;如康有為后來認識到的,“均勢之法”是不適用于“野蠻人”的。
[56] 這與朝鮮國內的民教矛盾有關。
[57] 李對美國的擴張史好象完全不清楚。
[58] 和金玉均等親日的“獨立開化黨”相區別。
[59]原因之一是《朝日江華條約》簽訂后,兩國間的進出口貿易額急增,日本資本利用條約的有利條件進行大量投機,造成米價高漲的同時,朝鮮軍隊卻遲遲得不到政府供給的大米(升味準之輔[日]:《日本政治史》1,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85頁)。
[60] 濱下的論文中是4日。
[61] 一個問題是:中國有沒有干涉朝貢國內政的權力?這一爭論至今不止。我個人認為有這樣的權力,乾隆時中國就介入過安南黎氏與廣南阮氏的爭斗,如邵循正所言:“自法律上言之,中國對越南國土,有‘絕對權’,而僅以‘所有權’畀越南王。”(邵氏前引書第49頁;相關情況還可參見徐延旭的《越南世系沿革》,《中法》之一,第29~53頁)中國很少干涉朝貢國內政是因為體系一直以來都是穩固的;即使王朝更替,這個體系依然被繼承下來并發展。不應在此套用近代民族國家的觀念,也不能把朝貢體系看作純文化的體系,因為它畢竟是以強大的軍事力量為后盾的。
[62] 在引起爭議的電視劇《走向共和》中,李鴻章的外交之術得到了從未曾有過的夸大:他從可恨的“賣國賊”一變為可敬又可愛的“民族英雄”。
[63] 有趣的是,英國的國際法學者赫爾蘭德、威斯特列基以及西伯爾特男爵卻引用國際法為日本進行了辯護;而英國的海軍中將曼特爾則指出“此事件是證明所謂國際公法沒有管束力的一個新事例。”(參見上述安岡昭男的著作以及《中日》續7、9冊中的有關“高升號事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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