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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林:國資國企都要“做強做優做大” ——兼評東北混改、“金融開放”踩紅線異象

夏小林 · 2017-11-15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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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國企的規模結構和布局特殊,且涉及重要或尖端的大型軍工、能源、裝備、糧食企業等。在此搞私有化足以震裂全局,傷及國本。所以,其一直是體制內外,特別是體制內私有化派的圍剿重點并不奇怪。這些年來,他們沒完沒了地抱團并聯合當地一些政府官員一起開會發言,說法和理由隨機應變,要害就是推動東北私有化……

國資國企都要“做強做優做大”

——兼評東北混改、“金融開放”踩紅線異象

夏小林

  本文結合十九大報告研讀,(1)認為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必須堅持黨中央“理直氣壯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和 “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1] 配套實施的基本原則。國企混改必須有利于“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要堅決抵制政府內部那種混改應使國企中的國資“盡可能少”、私人資本“盡可能多”的錯誤觀點。[2]建議中央部門組織相關研究,制定實施政策。(2)十九大后,東北國企混改在哈爾濱市又出錯。其政府積極提倡競爭領域國資參與新建公司自身“不一定”控股、公益性國企提倡“相對控股”,[3]有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相關決策,也不利于貫徹落實國資國企都要 “做強做優做大”的十九大精神。建議其改正。要讓國企在東北振興日程中發揮“龍頭”作用。(3)金融開放政策設計和宣傳都要講政治、講專業,實事求是,防患于未然。如果在不對等開放中,國有金融機構可以 “一放了之”地進行開放性混改,讓美國資本等來控股、獨資經營,其對國民經濟的整體的負面影響是不言自明的。歷史經驗證明,這將意味著已經被新中國拋到太平洋底去的“殖民地經濟”又死灰復燃。另外,如此一來,非金融國企的混改還需要執行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中有關國資可以全資、獨資、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經營等重要決策嗎?十九大關于國資國企都要 “做強做優做大”的政策還有現實意義嗎?茲事體大,專業性強,可是一管財政的公務員能夠“跨界”去向新聞界說清楚的?建議由政府相關專業領導機構負責人出面,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徹底捋(說)清楚金融開放及相關重要問題,以消除有關負面信息。

  一、十九大:國資國企都要“做強做優做大”

  研讀黨的十九大報告,并綜合之前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有關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重要指示和主要文件,可以認為,現在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必須堅持“理直氣壯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和 “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配套實施的基本原則。這亦是十九大之前黨中央強調國資國企改革必須“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和“國資保值增值”重要原則的進一步明確和發展,并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建議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等組織相關專項研究,制定實施政策。

  十九大報告指出,要“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 。[4]

  在這里,第一,“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和之前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說“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兩者之間“互為犄角之勢”的關系很明確。一方面,兩者是分別側重于針對國資、國企的改革發展提出了非常清晰的目標要求、衡量標準。另一方面,兩者之間又存在相互呼應、支撐和互為因果的血肉聯系、辯證關系。如國資通過國企改革發展實現“做強做優做大”;國企通過國資“做強做優做大”來顯示自身改革發展的成績,及顯示全民財富和可分配收益的增加,推進“共同富裕”“加強國防”等等。在當前和未來的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全局中,不應該,也不可能是“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國企反倒是做弱做劣做小了;或反過來,即表面上看是通過大規模引入私人資本似乎讓國企“做強做優做大”了,成了被 “吹脹的氣球”,實際上反而將國企中的國資及相應的控制權、收益做弱做劣做小了。如果在國企改革,尤其是在混改中發生這兩種異常情況,都不正常,且嚴重違反了十九大報告關于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重要決策。這是任何一個中央部門、地方政府和國企都需要認真注意的一個原則問題。提出這種問題不是“空穴來風”。例如,前些年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非國有股權的比例已經超過53%。地方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非國有股權的比例已經超過60%。其相應依法進行的公司凈利潤分配中,已經出現國內外私人資本所有者拿大頭,國家拿小頭,工人階級和其他人民群眾拿零頭的反常現象。[5]目前,這種現象仍有擴展的表現。所以,“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必須同時堅持“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原則。只有“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才能真正“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并檢驗之。有關部門和國企要在戰略、戰役和戰術三個層面穩妥、機動地處理兩者的辯證關系。“有所為有所不為”“有進有退”是對的。但“有所為”和“進”應該是主旋律。如國資國企一瀉千里、優勢喪盡,國有經濟(亦即全民財富)之大堤豈不將分崩離析、蕩然無存?

  第二,進一步看,這里也闡明、規定了全國國企中“宜改則改”的那部分國企的混改等,必須有利于“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與其相向而行,而非是逆向相背而行。這等于如來佛約束孫猴子的金箍兒,有利于其修成正果?;旄囊v政治方向、基本目標和企業情況三結合。不能亂來。可以想象一下,2020年國企混改總結考核時,如果某政府部門“牽頭”或地方搞的混改把國企資產總額(或企業規模)做大了,但其中的國有資本(國有凈資產)卻做弱做劣做小了,相應的國資控制權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也是若有若無、虛無縹緲、岌岌可危,國有資本收益明顯下降,財政部、社保基金也因此減收減支,只是大量入股國企的中、外資本家控制權大大的,且掙錢掙到手軟,馬太效應爆漲,工人權利、待遇更為下降,貪官污吏現象“打回頭浪”,類“通鋼事件”此起彼伏,等等,那是需要相關領導干部、企業家做出政治交待,甚至可能是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而按現行政策,就是相關責任人退休也要依法依紀追責。

  以此而論,前一時期政府部門有干部說混改應使國企中的國資“盡可能少”是不對的。十九大前夕,全國政協常委厲以寧建議,混改中國企一要大幅度降低國有股比重,應在“30%甚至更低一些”;二是占國企總戶數比重99%以上的競爭行業國企“不一定要國有股控制”。這種大規模“抽血療法”則更是明顯違反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的諸多重要決策。[6]

  重要央企聯通混改后,原國有絕對控股股東降為相對控股股東,出售了部分存量國資,并大量引入外資控股的公司充當全國工商聯根本不認可的“民營企業”“民營資本”,其是沒有資格當為國企混改“引路”的全國“典范店”的。否則,其結果就是有人想利用所謂“聯通模式”進一步“推動國有資本做弱做劣做小”了。政府的教、研機構中,已經有黨員干部在這么誘導了。一些媒體也在為此推波助瀾。有人還嫌“聯通模式”里國有股多了。

  第三,這段話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三句話是并列關系,也有一定的內容交叉。其中已經囊括了黨中央“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的不變初心。例如,“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這個“世界一流企業”難道不就是相應語境中“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的另一種新的,甚至是有更高衡量標準的表達么?“世界一流企業”,在全球經濟的多數場合中就是強、優、大的企業。有人借報告中的這段話把 “國有企業改革”和培養“世界一流企業”都歸結為混改及其結果,這起碼是極其片面、不負責任的誤導。因為,將這種說法與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比較一下就可以看出,國企改革具有多方面內容,現在的混改僅是其中之一,且非對國企要 “全覆蓋”。原已混改的許多國企,則是“要著力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資本運行效率上下功夫”,[7]而非繼續在減少國有股上“下功夫”。

  另外,國有全資、獨資及國資絕對控股企業,難道就不能夠成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了么?近年來,國務院國資委的相關全球性調查和分析顯示,在中國和OECD成員國等的國企中,可是存在大量這種成功案例的。[8]所以,將混改神話是毫無根據,且不專業的做法。“過猶不及”,且它也可以被人利用來“高級黑”。

  簡言之,國資國企雙“做強、優、大”決策的出臺,不僅為現在和未來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確定了更明晰的基本規范和監管、考核標準,也有力地徹底否定了有人借口混改將“理直氣壯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演化為 “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中私人資本及控制權,從而瞞天過海、偷梁換柱的私有化觀點。[9]黨中央在這種大是大非問題上的態度是鮮明的。各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認真研究、深刻理解和嚴格執行。有偏差的要重新“對表”。

  由于各種各樣的雜音干擾,有的同志擔心“推動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決策,會沖銷“理直氣壯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決策。實際上,十九大及之后,黨中央仍然堅持了“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重要決策。在作者以上的解讀之外,建議關注者看下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十九大報告及輔導書籍寫作者的相關解讀。例如,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中,國務院國資委主任肖亞慶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就明明白白地寫道,要貫徹落實黨中央“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和“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重要決策。中央改革辦常務副主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穆虹在《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也表示要繼續堅持、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理直氣壯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重要指示。[10]

  當然,在十九大后各地的國資國企改革發展中,情況還是比較復雜,仍存在干擾或出軌現象。下面就是一個新近的實例。

  二、東北:又有政府閹割黨中央混改決策

  2017年11月10日,據東北網-黑龍江日報韓麗平報道,黨的十九大報告發表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國資委主任“于得志說,......他們還大膽突破了以往制約混改的最大難點——股權控制問題,對于新建合資公司的股權控制,哈市采取的是競爭領域不設底限,不要求一定控股,公益類的要求相對控股。這樣一來許多混改就搞活了,按照市場化的選擇來劃分企業的管理格局和權力分配有利企業的發展。”哈爾濱市混改堅持 “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11]這種有錯誤的混改決策得以出臺,顯然也應經過相應省、市上級黨組織和機關的批準。

  這種政策安排,第一,基本上還是2016年底遼寧省沈陽市政府 “競爭領域國企混改不設底線”那一套的變種,但適用范圍限制在了新建公司。第二,其關于公益性國企混改“要求相對控股”,卻是一種“創造發明”,并 “一票否決”了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要求的“獨資”,及政策法律允許的絕對控股等形式。這種為了向私人資本“招商引資”混改國企,趕進度,甚至不惜大幅度提高私人資本對公益類國企控制力的政策,后果也將是嚴重的。全球私有化中,相關其負面效應的案例俯拾皆是,國內也不缺乏。另外,試問哈爾濱市的公益類國企都可以這樣做了,那么,商業類國企是否還可以“有過之而無不及”呢?如果這種“改革”決定引領了黑龍江省的混改全局,并傳染其他地方,其危害更大。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是國企改革的基本遵循,可不是供各個地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或拿來閹割,或用做減法,或搞“突破”用的。

  此前,即2016年12月1日,遼寧省沈陽市政府曾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市國資委一副主任指出,在“推動東北振興”的“此輪改革中,沈陽對競爭類國企原則上都要進行股份制改革,……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12] 目前,從收集到的黨政媒體公開報道看,東三省已有兩個省會城市出現以上混改亂象了。希望吉林省是個例外。

  針對東北的國企重鎮,習近平總書記說過,“要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振興經濟的 “龍頭”。[13]十九大更是強調了國資國企雙“做強、優、大”決策。東三省的黨政領導班子要注意了!如果東三省的國企要靠私企來振興,那私企豈不是成了 “龍頭”?! “頭上安頭”,這個人間還有真頭么?黨中央有言在先,“宜改則改”,“不要求全覆蓋”,不要趕時間進度。

  另外,黨中央更沒有肯定上世紀1990年代東北那個什么“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的錯誤口號。因為,重復地說,經濟學分析已經證明,國有產權與企業業績之間存在非線性關系,不能武斷地說兩者就是負相關。美、英等國早有經濟學家著書立說,指出資本主義國家兩權分離的各類企業的實踐證明,所有權和經營業績沒有必然關系。那些國資高度絕對控股的企業,照樣取得了世界一流企業的聲譽。斯蒂格利茨斥謬:國有企業無效率=“傻瓜經濟學”。國內曾參與世界銀行私有化“毒藥”報告寫作的一位重要執筆者也同時承認,國內“沒有發現過硬的證據,表明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業績明顯好于非混合所有制企業”。[14]

  三、哈爾濱:政府的混改失誤點

  從哈爾濱市國資委向媒體公開的國企混改決定的部分內容看,其具體問題如下:

  一是“對于新建合資公司的股權控制,哈市采取的是競爭領域不設底限,不要求一定控股”的政策,[15]閹割了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第五條關于競爭領域國企“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并著力推進整體上市”或“實行國有全資”的重要規定,僅僅對“參股”“情有獨鐘”,其他則都“不要求一定”,實際上是“不要求”了。

  另外,“競爭類國企”中存在“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如在這些行業、領域出現了政府或國企牽頭的“新建合資公司”,能夠讓私人資本控制,而“不要求”國資控股嗎?至于私企牽頭建什么公司,國企參股,那就應該另說私企引國資進行混改的事情了。

  二是“公益類的【國企】要求相對控股。這樣一來許多混改就搞活了”,[16]這直接閹割甚至是廢除了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第六條,即“公益類國有企業......這類企業可以采取國有獨資形式,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這里,所謂部分公益類國企“也可以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在法理和邏輯上是包括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內容在內的。但是,哈爾濱市的改革方案卻將國企改革《指導意見》中規定要采用的國有獨資形式等刪除干凈,這是出自一種什么樣的思想認識和立場呢?他們為什么就對全球私有化中私人資本搞亂公益產業的現象莫如深呢?

  三是“按照市場化的選擇來劃分企業的管理格局和權力分配有利企業的發展”[17]是缺乏根據的牽強附會之說。例如,正是哈爾濱市政府和相關黨組織決定:競爭領域國企混改(新建公司)國資配置可以“不設底限”,“公益類的【國企可以】要求相對控股”,如此“許多混改就搞活了”!這那里是所謂“市場化的選擇”結果呢?

  另外,難道在這里反哈爾濱市政府之道而行之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等重要文件,及國務院國資委和其他省市自治區,乃至OECD成員國等的不同做法,就違反了哈爾濱市領導們所謂的 “市場化的選擇”了嗎?就你們的國企混改政策是 “市場化”,黨中央等的不同決策就是非市場化?

  疑問:按哈爾濱市的國企混改方案,十九大決定的“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能夠落實多少,特別是在競爭性領域和公益領域?

  國企混改,要向黨中央對表。

  四、金融開放:趕超“混改”的迷題

  十九大后,在2017年11月10日國新辦舉行中美元首北京會晤經濟成果相關情況吹風會上,財政部副部長、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朱光耀說:

  “中方決定將單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投資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的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上述措施實施三年后,投資比例不受限制;將取消對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單一持股不超過20%,合計持股不超過25%的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一致的銀行業股權投資比例規則;三年后將單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放寬至51%,五年后投資比例不受限制。逐步適當降低汽車關稅,在2018年6月前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內開展放開專用車和新能源汽車外資股比限制試點工作。”[18]

  以上這些可由外資入股甚至是完全控股中方股份制金融機構的信息,也可以屬于今天的國企混改范疇。即其也包括了國資控股金融機構(如大中型銀行等)在內,而非僅僅是針對國內私人控制的各種中小微金融機構。既如此,下面作者就按各類型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由大到小依次排序提問:

  第一,國資控股的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政策性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含“投資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下同),適用于這個開放“決定”嗎?

  第二,其他國資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特別是其中的大中型銀行等股份制或地方金融機構,適用于這個開放“決定”嗎?

  第三,廣大農村地區的由國資控股的中小金融機構等,適用于這個開放“決定”嗎?

  第四,可以假定,99%以上的私人控股中小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民生銀行、浙商銀行、安邦系等),是不會心甘情愿地將資本控制權向外資拱手相讓的。如是,是不是意味著未來主要由聽政府指揮的國資控股金融機構在開放性的混改中,將盡其可能或“適當”地轉變為由外資控制。其巨額金融利潤也將轉屬于美國等的金融資本家,而非原“全民所有制金融企業”背后的全國人民(或財政部+社?;鸬??

  第五,如果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及內部國有資本都已經“做強做優做大”了,還需要政府刻意允許外資來控股,以秀“開放”(而非普京式的“秀肌肉”)么?如果已經“做強做優做大”的國有金融機構都要,或可以賣給美國等的金融資本家,那么,由于這一塊巨大的國有資本都被“殺雞取卵”了,并會嚴重影響非金融國企的混改風向,到2020年時,今天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說的“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和“理直氣壯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還能夠實現嗎?

  第六,如果外資真正控制了中國的金融主力軍即國有金融機構,中國金融業乃至受其嚴重影響的國民經濟全局,將由誰來操控,等等。某人說過,控制金融就是控制了一個國家的命脈和未來。歷史經驗也證明,這將意味著早已被新中國拋到太平洋底的“殖民地經濟”又將在神州死灰復燃。

  WTO規則要求國與國之間應實行對等開放。包括美國在內的OECD成員國,或說G7國家,有誰家的金融市場對中國這般開放了?中國憑什么要實行不對等開放,有利于誰?

  或者,這種決定只是一種國際貿易中的博弈策略:我準備好了,你們能對等開放么?但是,面對美國為首的G7國家或OECD成員國,即使哪一天他們口頭上對中國承諾了形式上的對等開放,那么,對于中國來說,也將面臨一場實力有巨大懸殊的具有實質不平等的無情博斗。“生事”的高級公務員朱光耀們是準備退休,還是準備參與這次可能的以小博大、以弱博強、以寡博眾的決定中華民族命運之大戰?

  且不管以上問題已經或將如何解決。由此引發的另一大國企改革迷題卻是也浮出水面了。如果非常重要的國資控股金融機構可以允許外資來控股乃至獨資經營,那么,2020年之前堅持黨中央國企改革《指導意見》關于非金融國企混改的重要決策,如國資可以獨資經營、全資經營、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等規定,還有什么實質性意義呢?因為,按照政府關于國內私人資本享受外資同樣待遇,及國家確立的“ 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國內私人資本家參照以上朱光耀說的所謂“金融開放”規則,完全有權,也有理由要求金融國企、非金融國企也可由自己來控股乃至獨資經營,而無需再顧及任何政策門檻(如“國資控股”“國資在關鍵、重要領域集中”等)的存在。否則,就是不平等、不正義,“歧視國人”,“言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了。同時,美國等也可以緊隨其后,要求享受這種“國民待遇”,從而進一步向中國的非金融國企索取控制權。

  顯然,上“吹風會”的朱光耀沒有想到,他還需要回答這些明明是一環套一環的尖銳問題。是的,他回應了新華社記者關于美國是否對中國對等開放的提問。但在這之后,人們仍然不清楚,美國等發達國家,準備怎樣對等地回應中方如此具體的市場開放決策,及是否會對中國開放高科技出口、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等。

  以上這些問題,是否還應由商業部、央行及金融監管部門、國資委等來聯合回答,以澄清有關政策原貌,這樣才會顯得更專業和正確一些呢?否則,這次吹風會發出的“不完整信息”是會有負面“乘數效應”的。

  五、結束語

  結合本部門、本地區、本企業具體情況,真正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說的“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和“理直氣壯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配套實施不容易。建議中央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政策。

  東北國企的規模結構和布局特殊,且涉及重要或尖端的大型軍工、能源、裝備、糧食企業等。在此搞私有化足以震裂全局,傷及國本。所以,其一直是體制內外,特別是體制內私有化派的圍剿重點并不奇怪。這些年來,他們沒完沒了地抱團并聯合當地一些政府官員一起開會發言,說法和理由隨機應變,要害就是推動東北私有化,想消解總書記、黨中央有關東北國企改革發展重要指示。這些人也是有點戰略頭腦的,影響力也有一點。他們怎么就不去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去這么干呢?!國家領導層對此應重點關注,強化對東北國企改革,特別是國企混改的指導、監察??赡?,全國應該有幾個地區的國企改革都需如此對待。國務院國資委不宜在向地方國企改革“放權”時“一放了之”。“有區別才有政策”。

  開放政策設計、宣傳要瞻前顧后、左右平衡,即統籌兼顧、防患于未然。宣傳要實事求是,具有其特殊的專業水平。

  “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因素”。

  十九大至2020年,“彈指一揮間”。

  [1] 《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http://news.cnr.cn/native/gd/20171027/t20171027_524003098.shtml

  [2] 夏小林:《2017:混改別蛻變為反國企“突破口” 》《國有企業混改不能搞大規模“抽血療法”—— ——與厲以寧教授商榷》,http://www.caogen.com/blog/index.aspx?ID=124。

  [3] 黑龍江日報記者韓麗平:《深化國企改革加快混改步伐 訪哈爾濱市國資委主任于得志》http://hlj.ifeng.com/a/20171110/6136819_0.shtml

  [4] 同注1。

  [5] 夏小林:《2014年:國企與改革 ——兼評被污名化的“國資一股獨大”》(上),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62123.html。

  [6] 《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建言獻策——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發言摘登》, 2017年6月28日《人民政協報》?!秴栆詫帲簭墓┙o側結構性改革的角度看國企改革》,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10/c_128789701.htm。

  [7]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2015-09/13/content_2930440.htm

  [8] 《楚序平:“混改”不能動搖國有資本根基》,http://business.sohu.com/20141028/n405548890.shtml?!杜砣A崗:不該單純用數據評價國企增速放緩》,2016年11月5日第三屆大梅沙中國創新論壇之國企改革與發展論壇的演講,http://finance.sina.com.cn/meeting/2016-11-10/doc-ifxxsmif2635466.shtml

  [9]夏小林:《厲以寧要戳斷國企改革《指導意見》脊梁骨?——國企混改不能搞大規模“抽血療法”》,http://oisum.com/Article/jingji/2017/07/381251.html。

  [10] 肖亞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第236、238頁,人民出版社2017年,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643314/c8208851/content.html。穆虹:《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同前書,第234頁。

  [11]同注3。

  [12] 夏小林:《東北混改:放開國有股權比例限制違反中央決策 》,http://www.caogen.com/blog/Infor_detail/87263.html

  [13] 《深化國企改革勇做振興發展“龍頭” ——習近平總書記參加遼寧代表團審議時的重要講話在我省各行業各領域引起熱烈反響》,http://www.lnzx.gov.cn/lnszx/myNews/News/2017-03-20/Article_195435.shtml。

  [14]張文魁等著:《混合所有制與現代企業制度--政策分析及中外實例》,第91-95頁,人民出版社2017年。張文魁:《跨越國企股權結構拐點:需引入大宗非國有股份》,http://business.sohu.com/20150913/n421011775.shtml。

  [15]同注3。

  [16]同注3。

  [17]同注3。

  [18] 《國新辦舉行中美元首北京會晤經濟成果相關情況吹風會》,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35861/37326/wz37328/Document/1605706/1605706.htm?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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