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新一輪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附后),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此體現新證監會主席的改革誠意。現特就征求意見稿發表如下六條修改意見:
下面為修改意見正稿:
1、證監會首先是對發行上市集資的數量進行控制,這是證監的會首要職責。有二個辦法,一是建立市場信心指數(從0-100),當市場信心指數低于某一值時(例如80指數值時),不新發行股票。二是設定股市以指數值所表示的股市價值中值,低于這個中值指數時,不發行新股。例如深滬300指數,當低于3000點時不發行新股。以這兩者結合為優。每年根據情況對股市的價值中值進行調整。
2、引入境外“存量發行、募集歸公”的制度。在增量發行之外,另增加所有原始股東按10%至20%(由監管機構根據申請上市公司排隊的數量來確定,當申請上市公司太多時,排隊太長時,可設定20%的上限,當申請上市公司較少時,可設定10%的下限)比例將存量股票向網下投資者轉讓,所募集資金歸上市公司所有的。此筆資金須保存在專用賬戶上,由交易所進行監管(這是一筆股票轉讓金,等于是股市上的交易所形成的資金,不存在影響上市公司的營運的問題)。這筆資金的使用途征:一是在老股解禁期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于發行價,可用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二是上市公司造假的賠償金。這筆資金鎖定期限與原始股禁售期相等。
3、征求意見稿中對造假處罰太低太仁慈,二十年來證券造假時有發生,只有嚴刑峻法才能減少以身試法者。可從兩方面設定制度:一是必須設定現金上的處罰。對上市公司的造假,上市公司的存量發行存在專戶中的資金,應可作為賠償資金賠給二級市場的投資者。如果沒有賠償資金或賠償資金已經用完,可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賬上的原始股票以市場價的九折折價,以股票劃撥的方式賠償給二級市場的投資者。對中介機構的造假,應給予其所獲得收益十倍的處罰。二是造假情節嚴重者應以欺詐罪上刑,同時,對中介機構還應直接給予行業禁入的處罰。
4、增加原始股的禁售期至五年以上。中國總的社會誠信度差,這是國情,應根據這一國情,促進誠信社會的建立,應增加上市公司原始股東的禁售期,從現有的三年增加至五年以上。增加上市公司原始股有禁售期,有利于增加上市發行者的責任,防止為貪婪股市發行價值而上市的短期的不良行為的發生。上市后的前三年,如果存在發行上市后每年實際業績低于發行前路演時承諾或預期業績的25%,或上市公司不能按承諾分紅,低于承諾25%的,還應增加原始股東的禁售期3年。如果低于發行時前業績預期或分紅承諾50%的,應增加原始股東的禁售期5年。如果低于發行時前業績預期或分紅承諾80%的,應增加原始股東的禁售期10年。
5、原始股東在上市期間股價跌破發價時不能減持。
6、意見中取消網下配售股份三個月的鎖定期不妥,而是應該增加至6個月。因為,如果取消了網下配售股份的鎖定期,必然會增加網下參與詢價人的投機心理,提高詢價,為多獲得配售而報出高價,此正是原三高發行的其中原因之一。因此,不僅不能被取消,而且應增加網下配售的鎖定期。
以上6條修改意見,將向證監會發送。如有同意者,可真名聯署
(歡迎聯署意見,聯署意見需要姓名加通訊地址、或者身份證號、或者手機號,否則證監會不認定。如果你同意向證監會聯署意,可選擇上述之一方式,發QQ50058624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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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證監會就新股改革征意見 六大措施降低新股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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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今年經濟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在過去兩年減少行政干預的基礎上,健全公眾公司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礎性制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切實保護和發展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1、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始終恪守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其基本義務和責任是,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關聯關系以及其他條件,要求或協助發行人隱瞞重要信息的披露。
2、保薦機構應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盡職核查,督促發行人完整、客觀地反映其基本情況和風險因素,并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必要的核查。
3、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
4、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包括復核制度在內的質量控制制度。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業務時,應當遵守執業道德規范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
5、其他中介機構要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執業道德與規范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獨立核查判斷,出具專業意見。
6、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要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在財務會計資料提供、審計執業規范、輔導及盡職調查等方面的責任,堅決抑制包裝粉飾行為,加大違規懲處力度。
7、進一步提前新股預先披露時點,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后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提高透明度,增強公眾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8、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征求有關部委意見的環節,按照國務院有關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關信息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改進征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
二、適當調整詢價范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1、擴大詢價對象范圍。除了目前有關辦法規定的7類機構外,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的原則和標準、內部決定程序并向證券業協會備案。發行人、發行人股東和中介機構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或其他關系向推薦的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或勸誘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抬高發行價格。
2、提高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與轉讓股份(以下稱為本次發售股份)的50%。網下中簽率高于網上中簽率的2-4倍時,發行人和承銷商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1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超過4倍時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2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
3、促進詢價機構審慎定價。詢價機構應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投資管理業務制度,進一步提升定價的專業性和規范性。詢價機構要認真研讀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等信息,發現存在異常情形,如與本次發行相關聯的機構或個人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發行人所在行業已經出現不利變化、發行人盈利水平與行業相比存在異常等,詢價機構應采取調研、核查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研判。如未能對相關異常情形進行核實研判,應在定價時保持充分的審慎。
4、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承銷商應保留詢價、定價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并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過程。中國證監會要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及存檔資料的日常檢查,對發行人和承銷商夸大宣傳、虛假廣告等行為采取監管措施。
5、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為中小投資者在新股認購時提供參考。中國證券業協會具體組織開展新股風險評析相關工作。
6、證券交易所組織開展中小投資者新股模擬詢價活動,促進中小投資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三、加強對發行定價的監管,促使發行人及參與各方充分盡責
1、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后,發行人可向特定詢價對象以非公開方式進行初步溝通,征詢價格意向,預估發行價格區間,并在發審會召開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預估的發行定價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發行人需在招股說明書及發行公告中補充說明該預估價格存在的風險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誤導,并提醒投資者關注相關重點事項。無細分行業平均市盈率的,參考所屬板塊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
根據預估的發行價格,如預計募集資金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需要量,發行人需在招股說明書中補充說明超募資金用途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存在資金缺口,發行人需合理確定資金缺口的解決辦法,并在招股說明書中補充披露。
2、招股說明書正式披露后,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在詢價結果確定的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分析并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經營管理和股東長期利益的影響。未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需補充提供盈利預測并公告,并在盈利預測公告后重新詢價。
在本次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前,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后發生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須提交審核的應在審核通過后再辦理重新詢價等事項。
3、發行價格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采取列為重點關注、監管談話、認定為非適當人選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及項目組成員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
1、取消現行網下配售股份三個月的鎖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發行人、承銷商與投資者自主約定的鎖定期,不受此限。
2、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持股期滿3年的股東可將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老股轉讓后,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老股東選擇轉讓老股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老股東名稱及轉讓股份數量。
3、老股轉讓所得資金須保存在專用賬戶,由保薦機構進行監管。在老股轉讓所得資金的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于發行價,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可以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后,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10%轉出;滿2年后,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20%轉出;滿3年后,可將剩余資金全部轉出。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后可將資金轉出。
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制定相關規則并加以監管。
五、繼續完善對炒新行為的監管措施,維護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1、證券交易所應根據市場情況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機制、開盤價格形成機制,促進新股上市后合理定價,正常交易。
2、證券交易所應明確新股異常交易行為標準,加強對新股上市初期的監管,加大對炒新行為的監管力度。
3、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自律規則,要求會員切實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要求,加強對買入新股客戶的適當性管理。
4、加強對新股認購賬戶的管理。證券公司應對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進行核查和管理,包括投資者的機構屬性和業務特點等,加強對客戶違規炒新、炒差、炒小行為的監控,必要時應按照相關規則采取限制措施。
5、加大對新股交易特點的信息揭示。由證券交易所等相關機構定期統計并公布新股交易的價格變化情況與各類投資者買賣新股的損益情況。
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對不當行為的處罰力度
1、加大對財務虛假披露行為的處罰力度。發行人存在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堅決予以查處,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一并予以處罰。
2、加強對路演和“人情報價”的監管和處罰。加強對發行人、承銷商、詢價對象的詢價、定價和報價過程的監管,對夸大宣傳、虛假宣傳、“人情報價”等行為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3、加強對第三方獨立評估機構的監管。第三方評估機構違反評估業務流程,違規出具新股風險評估報告,或者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故意遺漏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要依照自律管理規則進行處罰,中國證監會視情節給予處理。
4、加強對證券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監管和處罰力度。
5、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細化異常交易的認定標準,重點監管涉嫌操縱新股價格的違規行為。
現階段新股發行中的弊端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痼疾,所謂新股價格畸高、“打新”投機嚴重及隨之出現的“業績變臉”和市場表現下滑,除體制機制原因外,還有深刻的社會、文化和歷史根源。因此,在深化體制改革的同時,必須加強輿論宣傳、風險揭示和投資教育,逐步改變目前存在的以“送禮祝賀”心態參與報價,以分享“勝利果實”心態參與認購,以“賭博中彩”心態參與炒作等種種不良習慣和風氣。只有全面考慮各種影響因素,采取綜合治理方針,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上述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是經過廣泛討論、認真研究后形成的。征求意見后將進一步修改完善。中國證監會將在整體規劃,統籌協調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實現平穩有序推進。在此過程中,還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調整措施。
請將有關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或傳真至010-8806125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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