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的勝利
網易新聞 朱偉一
從外面看,證交會與高盛針鋒相對,雙方的律師打漁殺家,刀光劍影,有許多優美的亮相造型。其實,對局中人來說,和解協議只不過是又一筆交易而已
2010年7月15日,金融衍生產品“算盤”欺詐案有了結果,證交會與高盛達成和解———高盛拿出5.50億美元繳納罰款和賠償投資人,而證交會則不再追究高盛的責任。
高盛欺詐案和解本在許多人的預料之中,但罰款和賠款金額之小,卻是很多人沒有料到的。2009年高盛一年的利潤是133.9億美元。很多人原本以為,罰款金額和賠償金額加在一起,至少應在10億美元以上。
和解對高盛是個利好消息,但高盛比較低調,只說“對于我們公司,這一和解是正確結果”。
與高盛的低調相反,證交會使勁給自己鼓掌,把和解渲染成為證券監管史上的一次偉大勝利。
的確,5.50億美元是證交會成立以來的最高罰款金額。民主黨議員卡爾·劉易斯更表示,高盛承認自己有過錯,其本身就是重大勝利。以往與證交會和解時,華爾街銀行通常只是交罰款了事,并不承認自己有過錯———認錯之后就有可能訴訟纏身,賠錢的投資人會趁虛而入,一擁而上,有理、無理三分理。
“錯誤”不等于“過錯”
證交會果真大獲全勝了嗎?實際情況似乎并非如此。和解書中高盛是這樣表示的:
算盤2007-AG1交易的促銷材料中有不完整信息。尤其是,其中有一個錯誤:促銷材料指出,有關組合是由ACAManagementLLC所“挑選”的,但沒有披露保爾森公司在組合挑選中的作用,沒有披露保爾森的經濟利益與CDO投資者的利益不符。對于促銷材料沒有包含相關披露,高盛表示遺憾。“完整信息”是關鍵詞。“完整”兩字避實就虛,避重就輕,化解了“欺詐”的指控。高盛不會承認對其的“欺詐”指控。“錯誤”更是一種輕描淡寫的說法,英文中的“錯誤”相當于我們所說的“說了違心的話,做了違心的事”,甚至比這個還要輕。“挑選”一詞也很有考究。2007年高盛推出金融創新產品Abacus2007-AC1。對沖基金大梟約翰·保爾森既參加了產品“挑選”,又是產品的交易方,但該信息并沒有披露給該產品的交易對方。按照原先的說法,保爾森參與產品的“設計”,有主觀故意,所以證交會告了一個欺詐。“挑選”與“設計”兩詞差別很大。“設計”是主動的行為,是出謀劃策,而“挑選”則很可能是一種被動的行為,是高盛拿出產品來讓保爾森過目挑選,有什么不對嗎?
和解談判是幕后討價還價,一方漫天要價,另一方就地殺價。證交會與高盛達成和解之前,許多人猜測,作為其條件之一,證交會有可能要求高盛現任領導布蘭克費恩退位。果真如此,高盛會受到削弱。
領袖的地位是在實踐中打出來的。電影《教父》中,老教父死后,新教父大開殺戒。老教父生前沒有大開殺戒固然是為了恪守諾言:他生前曾經向仇家保證永不報復。但更重要的是,老教父要給他兒子一個機會,讓兒子通過殺人立威。
殺人是樹立權威的快捷方式,但殺人也需要時間。而華爾街銀行的領導要在美國乃至在全世界樹立權威,更需要假以時日。好在和解并沒有要求高盛的領導換馬。2010年4月16日,起訴高盛欺詐之初,證交會氣勢洶洶,大有炸平廬山,停止地球轉動之勢。但很多人早就放出話來,證交會起訴高盛證據不足,如果欺詐起訴通過法庭審判解決,證交會很可能敗北。也有人說,證交會本來就是虛晃一槍,以起訴欺詐為籌碼,逼迫高盛不要干擾金融監管改革立法的工作。
和解協議公布的時間也確實蹊蹺,幾乎是與參議院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同步。
民事和解
證交會與高盛達成了和解協議,但還要經過法官批準,具體說是要經過芭芭拉·瓊斯法官批準。瓊斯法官是克林頓總統在臺上時提名的法官。有民主黨背景的法官對華爾街大多要求比較嚴格。當初證交會和美國銀行達成和解,就被法官攔了一次———自然是有民主黨背景的法官。
從法理上說,民事和解是一個撤訴問題。既然雙方愿意和解,法官怎好堅持不同意?難道非要雙方往死里打?
證交會的領導和下面的普通工作人員也想點到為止,見好就收。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是資本市場的打魚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證交會和高盛的和解談判由格雷戈里·帕姆與羅伯特·庫茲阿米主談,兩人分別為高盛的首席律師和證交會執法部主任。而出任證交會執法部主任之前,庫茲阿米是德意志銀行的首席法律顧問。證交會執法部的另一位前主任斯蒂芬·卡特勒離職后擔任了摩根大通的首席法律顧問。有了這種同行之間的近鄰關系和時常轉換角色的關系,雖說是各為其主,但總要手下留情為好。從外面看,證交會與高盛針鋒相對,雙方的律師打漁殺家,刀光劍影,有許多優美的亮相造型。其實,對局中人來說,和解協議只不過是又一筆交易而已。“大雨落幽燕,白浪滔天,秦皇島外打魚船。一片汪洋都不見,知向誰邊?”資本市場的監管就有這種詩意,資本市場的監管就有這種迷茫。
按照和解協議,高盛退出1500萬美元的利潤,另拿出2.5億美元賠償交易的損失方,IKBDeutscheIndriebank得1.5億美元,蘇格蘭皇家銀行得1億美元。其余的錢上交美國財政部(也就是上交國庫)。
蘇格蘭皇家銀行和IKBDeutscheIndriebank都是不小的金融機構。他們可以自己照顧自己,即便是“上當受騙”,也可以自己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解決爭議,何勞證交會代勞?證交會保護這樣的投資者,實在沒有必要。
金融機構之間看似荒誕的交易,自有其奧妙。許多經辦人員就是靠這類交易拿回扣、拿獎金的。真正的問題在于,金融機構之間豪賭傷及無辜,最后讓納稅人破財埋單。但這個理由卻又與高盛欺詐案的案由無關。
要加強保密工作
和解協議還留下一個尾巴,欺詐案中唯一被起訴的個人法布里斯·圖爾并沒有被包括在和解之中,證交會還要追究其責任。
圖爾這個人害苦了高盛,如果不是他亂發郵件,道破創新產品“算盤”的天機,證交會本來拿不到什么過硬的證據。員工怎么能夠亂發郵件,向外人亂說自己公司的產品?高盛的前領導保爾森就非常注意保密,主要是通過手機聯系工作,幾乎不用電子郵件。
但圖爾本人的前途倒不會受太大的損失。圖爾是歐洲人,已經有人建議,歐洲應該到華爾街人才抄底,把圖爾先生請回歐洲傳經送寶。(作者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兼職教授)
作者:朱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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