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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新貴講座:多元化的和諧·福利·法治社會

康新貴 · 2007-12-18 ·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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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有之鄉周日講座

主題:多元化的和諧•福利•法治社會——對中國發展道路的思考
主講人:康新貴(廣東平正信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注冊資產評估師 注冊稅務師)
時間:2007年12月16日星期日下午2:30——4:30
地點:北大資源賓館三層1308室  烏有之鄉書社
網站http://www.wyzxsx.com    電話:010-62760856
主辦:烏有之鄉書社   

下面是作者提供的演講稿,供讀者參閱。

多元化的和諧·福利·法治社會

——對中國發展道路的思考

康新貴

摘要:當代社會,控制社會的因素不再是某種單一的力量,控制社會發展演變的因素呈現出多元化的狀態和發展趨勢。多元化,是當今社會最本質的特征,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從社會分層方面看,中國社會目前已分化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其中勞動者又分化為三個子階層:發展型、溫飽型、貧困型。在階層多元化的社會里,不同階層對社會需求、期望的不同,對社會公正、正義的理解和要求的不同,要求社會對此作出積極的反應,求同存異,最大限度的包容不同的價值觀念和追求,平衡、整合各階層的利益,使整個社會利益最大化,緩和階層之間的矛盾和張力。從而使社會趨于穩定發展,避免大規模的暴力階級斗爭。這里,階層妥協是政治解決階層矛盾的唯一有效和良性的方法,是民主的象征。但是在四個階層中,勞動者屬弱勢群體.這種不平等的社會地位,使各階層不能真正實際享受平等的制定和實施法律,以保護本階層的利益。西歐和北歐國家的經驗表明,建設福利社會,是階層斗爭和妥協的結果,是對公正與正義的追求。國家通過提供社會福利延緩、減弱了階級斗爭尤其是暴力階級斗爭的爆發,并使政府的合法性得到各階層的共同認可。很明顯,建設福利國家是社會得以相對平穩發展的基礎。而法治社會——以民主為基礎的法治,使福利社會合理化、制度化。

關鍵詞:多元化、四個階層、階級斗爭、暴力與非暴力、和諧福利法治社會

一、在當代社會,控制社會發展的力量呈現多元化的狀態和趨勢,多元化是當代社會最本質的特征。

當代社會,控制社會的力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控制社會的因素不再是某種單一的力量。控制社會發展演變的因素呈現出多元化的狀態和發展趨勢。從經濟發展和增長的角度來看,決定公司經濟增長、左右公司經營發展的不再是單一的經濟資本,知識、科學技術越來越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人力資本,越來越成為公司發展的重要因素,自上世紀六十年代以來,社會資本也日益受到重視和認可。那種由經濟資本所有人——資本家一人決定的經營管理模式已被職業經理層取代。微觀經濟上的這一深刻變化,由單一的資本擁有者控制公司到經濟資本、科學技術、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共同控制公司的命脈,即由單一制控制因素到多元化因素控制。這一變遷必然反映到宏觀的政治結構和文化價值觀念上,引起政治制度、文化價值觀念上的深刻變化。經濟因素的多元化,使其擁有不同資本因素的人群形成不同的階層。不同階層對控制社會的稀缺資源的爭奪,必然反映到政治舞臺上,各種代表不同階層、利益集團的代言人便活躍在國家政治體系的各個層次上;同時,不同階層因其社會地位的不同,對社會期望的不同,其價值觀念、對社會公正、正義的理解和認同也就有所不同。這種價值觀念、價值追求目標的不同,使意識形態呈現多元化融合的狀態和發展趨勢。在一個階層多元化的社會里,各階層必須共同生存在同一個社會大系統中,這就要求各階層、利益集團之間除了爭奪、斗爭外,還要相互妥協達成各方都能基本接受的共識,使社會大系統獲得相對穩定的發展機會和時間。各階層能否相互妥協形成共識,其前提是各階層,尤其是實際的統治階層或集團對多元化的政治需求、多元化的價值目標、多元化資本等的容忍和認同的態度。這種容忍和認同態度的不同,使世界各國呈現出不同的發展道路。可以這么說,妥協是民主的象征,是政治解決階層矛盾的唯一有效和良性的方法。前蘇聯、中國等國家走上社會主義道路,二次大戰后的英、德等國建設福利國家,北歐國家,如瑞典則走上社會民主主義道路。這些選擇不同道路的背后,必然有其深刻的歷史原因。其中政治上的主要原因是各國統治階級及其政府對階級矛盾的態度和處理的不同。階級斗爭在階級社會里是不可避免的,階級斗爭有二種基本形式:暴力和非暴力,前者是一種你死我活的暴力斗爭,其結局可能有二種,反抗者成功建立新政府或者反抗者被武力鎮壓,不論哪一種結局,都將是勝者的專制;后者是一種較為緩和的非暴力斗爭和妥協,其結果使社會得以延續發展。是激化、置之不理階級矛盾?還是平衡各階級利益,使尖銳的階級矛盾趨于緩和?這種政治方式的不同,部分取決于統治階級及其政府對公正、正義的理解和認識程度,以及對被統治階級的公正、正義觀念的認同程度。

歷史發展到今天,迎來了多元化時代。多元化,是當今世界最本質的特征。如果說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傳統社會主義社會,其控制社會的力量是單一的;當今世界控制社會的力量則

呈現多元化的狀態和發展趨勢,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多元化社會,比單一因素控制的社會為人們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機會和可能。多元化,是一種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在多元化社會里,要求各階層、利益集團共存,如何調整各階層的矛盾,如何平衡各階層的利益以及綜合各種利益并實現全社會綜合利益最大化,如何實現社會的公正與正義,是多元化社會首要的基本任務。

中國社會目前已分化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在四個階層中,勞動者階層屬弱勢群體,他們在改革中獲得的利益最少甚至是絕對的利益受損體,但理論上他們又是領導階級,如何化解這一矛盾,如何平衡勞動者階級與強勢集團的利益沖突,確立各階層均能接受的社會公正、正義價值觀念,是中國社會能否獲得穩定發展所需時間的基礎。

二、中國社會階層的多元化——四個階層

在現代社會學理論中,階級或階層都是指按一定標準區分的社會群體,這些不同的社會群體擁有不同的社會地位。是什么決定了階級的劃分?有二種最基本的經典理論模式和分析框架:一是馬克思依據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方式來界定階級,資產階級擁有并控制著生產資料,剝削無產階級的勞動,社會被劃分為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二個對立的陣營;二是馬克斯••韋伯認為分層體系中除了經濟之外,還有二個重要的維度:權力和聲望。馬克思則認為權力和聲望最終來源于財富,而馬克斯••韋伯認為它們與經濟是相對獨立的。

英國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認為,進入工業社會以后,工資、利潤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個最初來源,勞動者獲得工資、資本家獲得利潤、地主獲得地租,因此,社會形成工人、資本家和地主三個主要階級。英國當代著名社會學家吉登斯認為,社會根據三種“市場能力”劃分為三種階級,即掌握生產資料的市場能力的上層階級、具有教育和技能的市場能力的中產階級、具有體力勞動的市場能力的下層階級。

(一)、我國學者對當代中國社會的分層研究,代表性的有如下幾種:

1.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陸學藝主持的“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提出:一個現代化社會分層結構在現階段的中國社會已現雛形。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結構正在向與現代經濟結構相適應的現代社會階層結構方向轉變;并且這種結構正在趨于穩定;中國城市的社會等級結構正在向橄欖性現代社會階層結構演變,而鄉村地區或城鄉結合的縣級行政區的社會階層結構要轉變為現代社會階層結構,則還要走很漫長的路的基本判斷。課題組提出了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占有狀況為標準劃分的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理論框架,并據此勾畫了當代中國社會十大階層和五種社會地位等級組成的社會分層結構。十個社會階層為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經理人員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階層)和五種社會等級:社會上層、中上層、中中層、中下層和底層。其中:1)、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指在黨政、事業和社會團體機關單位中行使實際行政職權的領導干部。在整個社會階層結構中約為2.1%(1999年數據,下同)。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委和直轄市中具有實際行政管理職權的處級及以上行政級別的干部;各省、市、地區中具有實際行政管理職權的鄉科級及以上行政級別的干部。2)、經理人員階層,指在大中型企業中非業主身份的中高層管理人員。該階層約占全部就業人口的1.5%。3)、私營企業主階層,指擁有私人資本和固定資產,并雇傭職工進行經營以獲取利潤的人員,按現行政策,雇工在8人以上的企業主稱私營企業主,他們是改革開放以后產生的一個階層。按1999年的數據,私營企業主階層在整個社會階層結構中占0.6%。4)、專業技術人員,在社會結構中占5.1%。指在各種經濟成分的機構(包括國家機關、黨群組織、全民企事業單位、集體企事業單位和各類非公有制經濟企業)中專門從事各種專業性工作和科學技術工作的人員。他們大多經過中高等專業知識及專門職業技術培訓,并具有適應現代化社會大生產的專業分工要求的專業知識及專門技術。 5)、辦事人員階層,指協助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的專職辦公人員。這個階層在社會上被稱為白領,主要有黨政機關中的中低層公務員,各種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中的基層管理人員和非專業性辦事人員。在社會階層結構中所占比重為4.8%。6)、個體工商戶階層,指擁有少量私人資本,從事小規模生產、流通、服務業等經營活動,并以此為生的人,自己參加勞動和經營,有些還有專業的技術和手藝,有些還帶一些徒弟,雇請少量幫工或不雇請幫工(不超過7人)。他們被稱為小業主、小雇主、個體工商戶,在整個社會階層結構中占4.2%。7)、商業服務人員階層,指在商業、服務行業中從事非專業性的體力和非體力勞動的工作人員。現階段這個階層在社會階層結構中的比重為12%,其中約1/3是農民工。由于中國目前的商業服務業還不發達,而且產業層次較低,這一階層的絕大多數成員的社會經濟狀況與產業工人階層較為類似。但在一些大城市中,在與國際較為接軌的商業服務業部門中,商業服務業人員的社會經濟狀況較接近辦事人員階層。隨著工業化和市場化的推進以及第三產業的發展,這一階層的規模將會進一步擴大。8)、產業工人階層,指在第二產業(工業、建筑業)中從事直接和輔助性生產的體力、半體力勞動的人員。產業工人階層在整個社會階層結構中占22.6%,其中30%左右是農民工。9)、農業勞動者階層,指承包集體所有的耕地,主要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并以農(林、牧、漁)業為惟一或主要收入來源的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農民。主要從事農業勞動,并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業勞動者階層只占全部從業人員的44%。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這個階層還會繼續縮小。10)、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階層,指無固定職業的勞動年齡的人群,目前這個階層在整個社會階層結構中的比重約占3.1%。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就業機會不足使許多新進入勞動力市場的青年勞動力長期待業。城市大批征用農用地,則使大批農民無地可種,而這些農民在城鎮一時還找不到合適的職業。另外,還有不少城鄉居民因為殘障或長期臥病的困擾而不能就業,他們多數也陷入貧困境地。目前,這幾部分人的數量還在繼續增加。

同時,這十大階層又分屬于五種社會地位等級,五種等級是社會上層、中上層、中中層、中下層和底層。各社會階層及地位等級群體的高低等級排列,是依據其對三種資源的擁有量和其所擁有的資源的重要程度來決定的。如社會上層,主要由國家與社會管理層中的高層領導干部、經營人員階層中的大企業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階層中的大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階層中的高級專業人員組成;中上層由國家與社會管理層中的中低層領導干部、經營人員階層中的大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中小企業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階層中的中等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階層中的中級專業人員組成;中中層主要由私營企業主階層中的小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階層中的初級專業人員、個體工商戶階層中的收入等較高的個體戶、辦事人員階層中的辦事人員、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中、產業工人階層中的工資福利保障等較高的人員、農業勞動者階層中的收入等較好的人員組成組成;中下層主要由個體工商戶階層中的一般個體戶、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中的一般人員、產業工人階層中的一般人員、農業勞動者階層中的一般人員組成;底層主要由商業服務業階層、產業工人階層和農業勞動者階層中生活處于貧困狀態并缺乏就業保障的部分人員和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人員階層組成。⑴

十個階層、五種社會地位,每個階層全部或部分屬于某種社會地位。十個階層中的“階層”,顯然不是社會地位的區分,一個“階層”分屬于幾個社會地位的群體,這種“階層”的概念更多的類似于“職業”的概念。如此,或許稱為十種職業或更為模糊的十種人分為五種社會地位可能更能表達劃分階層的本意。五種社會地位,同一社會地位中不同“階層”(指十個階層中的階層,下同)之間的“同質性”比處于不同社會地位中但屬于同一“階層”之間的“同質性”可能更低。如社會上層中的高級專業人員與社會中上層中的中級專業人員的“同質性”顯然高于與同屬上層中的大私營企業主、高層領導干部的“同質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五種社會地位之間的差異(指階級位置、階級意識等差異),就不是階級或階層之間的差異。劃分不同社會地位的目的在這里就不是很清晰。

2.清華大學李強、孫立平、沈原教授提出:根據改革以來人們利益獲得和利益受損的狀況,將中國人分為四個利益群體或利益集團,即特殊獲益者群體、普通獲益者群體、利益相對受損群體和社會底層群體。⑵特殊獲益者群體是在改革20余年中獲益最大的人,如民營企業家、各種老板、公司董事長、高級經理、工程承包人、市場上的各種經紀人、歌星、影星、球星等明星,以及與外資、外企結合的外企管理層、技術層等等;普通獲益者群體是改革以來在經濟以及各種社會資源方面獲得了明顯的利益的群體,包括各個階層的人,其中既有知識分子、干部,也有普通的經營管理者、辦事員、店員、工人、農民等;利益相對受損群體是指在改革的現階段利益受到損害者,包括在改革前期獲益的前兩個群體中的一部分,如城鎮中的失業、下崗人員;社會底層群體指貧困地區的農民等等。

3.李強教授提出的“倒丁字形的社會結構”,⑶是根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長表”的職業數據計算的。數據分析發現,中國的總體社會結構,既不是“橄欖型”的,也不是“金字塔型”的,而呈現的是一個倒過來的“丁字型”的社會結構。從全國就業人口看,發現了一個巨大的處在很低的社會經濟地位上的群體,該群體內部的分值高度一致的,在形狀上類似于倒過來的漢字“丁”字型的一橫,而丁字型的一豎代表一個很長的直柱型群體,該直柱形群體是由一系列的處在不同社會經濟地位上的階層構成的。李強教授強調,根據社會學的理論,“金字塔型”社會結構是一種很不理想的結構,由于底層巨大容易產生社會矛盾。現在,所發現的“倒丁字型”的社會結構,問題比“金字塔型”結構還要嚴峻,由于底層更大,社會就更不穩定,更容易產生社會沖突。

4.清華大學教授孫立平提出了“斷裂論”,⑷ 什么是一個斷裂的社會?就是在一個社會中,幾個時代的成分同時并存,互相之間缺乏有機聯系的社會發展階段。其基本論點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出現了社會資源繼80年代中后期的“社會擴散”而向少數人手中積聚的演變;在向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轉型的過程中出現的那些弱式群體,如國企下崗失業工人、進城的農民工等,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很難實現由傳統社會身份向現代社會身份的轉變;經濟改革的結果并未帶來相應的社會發展結果,并未為廣大的社會成員所分享,形成了一個斷裂的社會。

5.中國人民大學李路路教授提出了“階層關系雙重再生模式”。⑸ “再生產”有兩個含義:一是階層的繼承關系占據主導地位;二是這一階層再生產模式在中國城市社會的制度轉型過程中依然會被持續地再生產出來,原有的相對流動機會的分布模式被延續下來。在此基礎上,提出了5個階層的分析:權力優勢階層、一般管理人員/辦事人員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工人/農民階層和自雇傭者階層。

6.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李培林、張翼提出了消費分層。⑹將國際上通行的衡量消費水平的恩格爾系數作為消費分層的劃分依據,劃分了七個階層:最富裕階層,占家庭百分比為7.2%、富裕階層,占家庭百分比為10.6%、中上階層,占家庭百分比為為17.7%、中間階層,占家庭百分比為為22.0%、中下階層,占家庭百分比為為19.7%、貧困階層,占家庭百分比為12.9%、最貧困階層,占家庭百分比為9.9%。

7.仇立平教授對上海的社會分層研究中,以“職業地位”作為社會分層的標準,認為上海存在界限分明的5大社會階層:上上階層以領導干部為主,包括私人企業主、外商代理人在內的職業群體;中上階層以辦事人員或職員為主的職業群體;中間階層以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的職業群體;中下階層以商業從業人員為主的職業群體;下下階層以工人、農民、居民生活服務業人員為主的職業群體。基本上是“金字塔”型結構,其最上層是“權力+財富階層”,而最下層是無權無財的“普通大眾”。被調查者認同自己家庭屬于上上層的占被調查者的0.5%,中上階層的占5.6%,中間階層的占52.7%,中下階層的占35.8%,下下階層的占5.4%。大部分調查對象都把自己的家庭看作是中間或中間偏下的階層。⑺

(二)、應當如何劃分階級,換言之劃分階級的的目的和方法是什么?

社會分層研究必須回答二個基本問題:一是分層的目的是什么,二是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所采用的標準和方法是什么。

何謂階級?列寧有一個經典的定義: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于他們在一定的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⑻列寧的這一定義回答了階級的定義是什么?劃分的標準是什么?有何意義?至少有三點是應當肯定的:一是階級是相同、類似人群的集團;二是階級的不同,是因為社會地位的不同,即劃分階級的目的是為了區別不同集團的社會地位,相應的劃分階級的標準應當是能夠區別社會地位的那些要素。當然,社會地位的不同,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間,可能有不同的含義;第三,集團間是不平等的,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一個集團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

按照列寧對階級的定義,同一群體中的人們構成一個階級(或階層),這個階層內部有相當高的同質性。即階層內部的組成人員有相似的自身需要和相似的對外部社會的期望。表現為有相似的政治傾向、經濟利益、文化價值觀念等而區別于其他階層。在階層內部,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共同階級意識——共同的處境和利益的共同意識。美國著名學者埃里克·奧林·賴特教授認為這種階級意識是個人通過他們的階級位置取得物質利益和生活經驗塑造的。⑼

如果劃分階層的目的是為了區別不同社會群體的社會地位,劃分階層的方法和標準就應當是找出那些能夠形成不同社會地位的的主要原因和要素,以這些原因和要素來區分不同的群體。

為什么會出現社會地位的不平等,馬克思、韋伯作出了二種最基本的經典理論分析。復旦大學劉欣教授認為:社會分層的基礎是多元的,任何社會資源的不平等分配,都可以表現為階層的差異;而社會資源之有價性的程度是同一定社會的制度安排和價值觀念相聯系的。⑽社會地位的差異和不平等,歸根結底是由于對社會有價資源的占有不同所造成的。即不同的社會群體的不同社會地位,是因其對控制社會發展和現狀或者是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那些稀缺資源的占有不同所造成的。

為什么是稀缺資源?因為物以稀為貴。根據現存資源數量的多寡及社會對該資源的需求和供應狀況,資源可分為稀缺資源(嚴重的供不應求)、一般資源(供求基本平衡或供略大于求)、過剩資源(嚴重的供大于求)三種。只有擁有那些對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稀缺資源,才有可能給個人通過交換帶來一定的社會地位和相應的利益,擁有過剩資源,嚴重的供大于求,個人就很難用這種過剩的資源進行社會交換,換取價值較高的其他資源和利益。

本文依據人們對社會稀缺資源的控制和占有的不同,將當代中國社會劃分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階層、資本家階層、中產階級、勞動者階層。其中勞動者又分為三個子階層:貧困型、溫飽型、發展型。在當今中國社會,稀缺資源包括政治權力、經濟資本和文化資本、社會資本等方面。

在傳統的國家理論中,將國家看成是最高利益集團的代表,國家的決策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表達。近年來的國家權力的實際作為表明,國家是具有明顯自主性的實體,有一定的獨立目標和利益。同時,國家機關是由具體的各級官員組成,國家的意志和政策,依靠官員的行動成為現實。尤其在我國歷史上,二千多年的中央集權體制,形成了國家具有極大的管理功能。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形成的歷史慣性和文化沉淀,使得國家權力控制者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群體,這個群體代表著某些集團的利益,但也有自己的追求目標和利益。尤其在我國,目前尚處于政府主導性社會,政府對各種社會資源的配置擁有很大的權力。國家權力的控制和政治資本不是人人都可以享有,作為一種控制社會的稀缺資源,依其占有的不同,社會地位的不同就明顯的產生了。

經濟資本的占有和控制,首先是按照對生產資料的擁有的不同,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整個社會被劃分為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生產資料對經濟發展的重要程度,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的工業化生產中是無與倫比的,是決定性的,甚至是唯一性的關鍵因素,擁有生產資料,便擁有一切。到20世紀中葉,“人力資本”的概念逐步為社會所接受,它被認為是教育提高了人的素質,從而提高了對生產資料的應用。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科學技術越來越成為重要的生產力,越來越成為第一生產力。對科學技術這種稀缺資源的占有,也就成為一種社會地位的象征。到20世紀60年代,“社會資本”的概念也逐步被人們接受。社會資本強調人是處在廣泛的社會結構之中,他動員周圍存在的社會網絡資源,提高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收益。這種“社會網絡關系”不同于一般的社會關系,它以人們之間的相互承認和認可為基礎,帶有排他性和平行性的特征。這種對社會資本占有的不同,對公司的發展,尤其是對某些行業和中、小公司來說,具有關鍵性的作用。例如中介行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評估師等,社會網絡、人力資本的作用是首要的,生產資料(辦公用房、辦公設施)的多寡是次要的因素。這種“社會資本”擁有的不同,同樣也成為一種階層劃分的依據。文化資本來源于教育,很明顯,一般來說,一個受過高等教育乃至讀過博士學位的人,比一個中學文化程度的人更容易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受教育的程度、文化水平的高低,也成為劃分階層的一個重要因素。

人們對政治資本、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控制、占有的不同,其外部首先表現為職業的不同,一般來說,人們把職業看成是包含了各種資本資源占有使用信息的標準。本文以職業為基本點(強調不是以職業為標準,在市場機制完善的社會里,市場將職業所蘊涵收入、聲望、對文化素質的要求等調整到一個較為合理的程度;在非完善的市場經濟社會里,職業與收入、聲望、對文化素質的要求等并不總是反映為正相關關系),再輔助以收入、消費水平等指數進行區別劃分不同的社會地位。四個階層的劃分,是一種從決定社會地位高低的本質要素上進行劃分,有助于我們從整體結構上認識社會。

本文對四個階層在社會結構中所站占的比例,以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陸學藝主持的“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提出的十種人各自所占的比例為基礎,將十種人進行重新組合、整合,將十種人整合到四個階層中,并參照其他國內學者的階層劃分數據,計算四個階層在社會結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

同時,本文對當代中國社會四個階層的劃分,基于對當代中國社會的如下基本認識:

1.中國社會目前仍屬于政府主導性社會,非完全的市場經濟社會。政治權力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起主導性作用,對社會的現狀和變革起決定性的控制作用。而在一個完全的市場經濟社會里,政治權力變量對社會的影響和作用比其他因素的影響并不顯得更加突出。

2.目前社會的二極分化日益加劇而不是縮小,社會底層陷入貧困化。處于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進行政治協商、利益表達的途徑不暢,進一步加劇了二極分化和他們對社會的不滿。

3.社會中間層尚處于萌芽起步發展階段,不僅不強大且地位不穩固。尚未形成共同的階級意識并以此影響社會的發展趨勢。

4.社會底層向上流動的渠道不暢通。

5.人口眾多,經濟處于發展中國家,產業不發達,沒有容納產生龐大中間層和大量吸收一般勞動力的經濟環境。突出的表現為就業難、升遷難。

6.中國的傳統文化中缺乏發展市場經濟所必需的要素,價值觀念出現紊亂。使經濟和社會發展缺乏價值觀念的引導而出現紊亂。

(三)、四個階層的構成和社會地位

1.國家管理人階層,即由國家權力的實際控制者所組成的社會群體,由中央、地方的各級官員和受托享有政府管理權力的組織中的控制者組成,他們實際控制著社會的現狀和發展走勢。和哪個階層組成聯盟、傾向于哪個階層;如何配置有限的資源、如何平衡各階層的利益。這個階層在整個社會的運行、調控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國家權力的實際控制者,強調的是實際控制者,這里強調指擁有實際控制權力的人,如省長、市長、鎮長等,不包括機關的一般辦事員、打字員等,以此將普通業務性的公務人員予以區別。

這個階層,在美國著名學者埃里克·奧林·賴特教授的社會分層體系中,屬于“國家雇傭”的“國家中產階級”。⑾ 埃里克·奧林·賴特教授認為:就中產階級同資產階級聯盟分離而言,國家雇傭可能被認為是特別重要的。在資本家公司內,通過如職業等級、垂直提升、工作保障等機制,以及對高層管理人員來說的,各種股利、管理人員和專家的物質利益傾向于與資產階級的基本階級利益緊密聯系。然而,在國家內,中產階級利益與資產階級利益之間的這種聯系遠非這樣直接。雖然從長遠的觀點看,國家雇傭的薪水依賴國家收入,而國家收入依賴健康的資本主義經濟,也就是依賴利潤,但一般國家雇員的物質利益并不直接依賴某一特定的資本家的利益。所以,國家雇傭能潛在的構成為中產階級發展與資產階級利益感相當不同的自己的階級利益感的一個物質基礎。相同條件下,在一個國家部門龐大的社會里,人們會認為,在意識形態上,中產階級將比在一個國家部門相對較小的社會里,更獨立于資產階級。⑿

埃里克·奧林·賴特教授的上述觀點在當今中國顯得更為突出,清華大學李強教授認為,建國后至今我國始終處于革命、改革與實驗中,制度或體制均發生重大變遷,制度不穩定造成政策發揮重要作用,改革實際上是一個不斷用政策修改制度或體制的過程。⒀在這個過程中,國家管理人與哪個階層結盟或傾向于哪個階層就顯得十分重要,它直接決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基本發展趨勢。國家管理人與勞動者階層結盟或傾向于勞動者階層,發展市場經濟,有可能形成一個以勞動者階級占主導地位、包容其他階級的多元化社會;與資本家結盟,在市場機制不完善的狀況下,則形成權貴經濟壟斷國家經濟的社會體系。在一個制度穩定的市場經濟國家,政策因素對社會結構的影響是十分有限的。中國社會的這一顯著特征(與西方發達國家有本質的不同),決定了中國的國家管理人成為相對獨立的社會群體,這個群體擁有相對獨立的自身需要、相對獨立的階層意識,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政治傾向、經濟利益和文化價值觀念。在私營企業中工作的經營管理人與國家管理人存在較大的差異。目前私營企業中雇傭的管理層,基本上是資本家階級的附庸,沒有相對獨立的訴求,也就不可能形成共同的階級意識。由私營企業中工作的管理人員組成的群體,對社會的影響和控制,遠不能與國家管理人對社會的影響和控制相提并論,二者的社會地位也明顯的不同,,這就使得這二個群體分屬于不同的社會階層。

國家管理人階層,類似于“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提出的十個階層中的國家與社會管理層,按照該課題組的研究數據,在1999年,這個階層在整個社會結構中所占的比例為2.1%。

2.資本家階層。傳統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是生產資料的擁有者和實際控制者,主要由大、中資本家組成。擁有經濟資本,有二個含義,一是擁有資本,二是資本有一定的數量,如50萬、100萬以上,這個最低數字對不同的企業很難確定,也沒有必要。但要達到一定的數量是必須的,哲學上講,量變引起質變。這個數量,決定了資本家是以資本的運作為主。開小賣部的、擺地攤、擦皮鞋的,也有生產資料,但他們不是以資本的運作為主,他們是以勞動為生的自我雇傭的勞動者,他們不是微型的資本家,不屬于資本家階層。資本家階層以對生產資料的擁有和控制分配社會資源,通過對企業的控制,影響和控制社會。這個階層的共同特征是以資本的運作為主,通過資本運作獲得利益。因為生產資料的擁有、控制仍然是整個社會的基礎因素,所以這個階層對社會的經濟控制依然有極強的能力,進而影響國家政策的制定。這個階層在中國目前是一小部分人,但能量很大。

資本家階層,類似于“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提出的十個階層中的大、中私營企業主,按照該課題組的研究數據,在1999年,私營企業主階層在整個社會結構中所占的比例為0.6%,以中、小私營企業主為主體。減去小企業主,以大、中私營企業主構成的資本家階層,在整個社會結構中所占的比例估計在0.3%以下。

3.中產階級——即中間階層,這個階層的劃分至今不很明晰,有些模糊。中間階層的劃分既有職業的成份,又有收入、消費等方面的含義。從來源上看,包括“傳統的中產階級”:小私營企業主、發展較好的個體工商戶等和“新中產階級”:高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張宛麗認為,所謂中間階層,是指占有一定的知識資本及職業聲望資本,以從事腦力勞動為主,主要靠工資及薪金謀生,具有謀取一份較高收入、較好工作環境及條件的職業就業能力及相應的家庭消費能力,有一定的閑暇生活質量;對其勞動、工作對象擁有一定的支配權;具有公民、公德意識及相應社會關懷的社會地位分層群體。換言之,從經濟地位、政治地位、社會文化地位上看,他們均居于現階段社會上層和下層的中間水平。⒁在形式上一般認為是主要由具有管理權利、專業技術知識的白領階層,他們以知識的應用、行使管理權、特殊技能的發揮為主要工作方式。典型的如大、中公司的職業經理人、中、高級公司職員、大學教授、高級專家、自我雇傭的小私營企業主、持股人、企業承包人、高級營銷人員、知名律師、中介行業的投資人、體育明星、歌星等等。

中產階級階層,類似于“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提出的十個階層中的經營人員階層中的大企業經理人員、大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中小企業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階層中的小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階層中的高級專業人員和部分中級專業人員、個體工商戶階層中的收入等較高的個體戶等組成組成,對其進行分析組合,并參照其他學者的研究數據,在整個社會結構中所占的比例估計在7%左右。

比較一致的看法是,中間階層是社會穩定的保障,在任何社會中,中間階層都是維系社會穩定的主要力量。表現為中間階層是介于高層和底層的緩沖層,當它成為社會主體時,高層與底層之間的沖突就會受到阻止,社會矛盾就會大大緩解;其次,中間層代表溫和、保守的社會意識形態,當這種意識形態占據主導地位時,極端的思想和沖突觀念就很難有發展的市場,這是社會穩定的思想原因;第三,這個階層是引導社會消費的最主要的社會群體,當這個群體在人數上成為社會的多數時,其生活、消費方式就保證了社會有龐大、可持續增長的消費市場,從而拉動經濟增長,這是經濟增長穩定、持續的有力保障。所以,一個穩定、優良的社會階層分布是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即中間階層人數較多,大資本家階層和社會底層占較小的比例。如此,社會才能保持政治、經濟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因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各地區間的差異較大。在階層劃分中輔助性的指標收入、消費水平等,因地區的不同,其絕對值也就不同。例如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年收入5萬元左右可能達不到中產階級的收入和消費水平,但在一些欠發達的地區,年收入4、5萬元的營銷人員可能會被認為屬于中產階級。

4.勞動者階層。這個階層的共同特征是以勞動為生。表層劃分以職業和收入為主。依職業、收入的不同,這個階層被細分為三個子階層:貧困型、溫飽型、發展型。

貧困型:不擁有任何稀缺資源,只擁有甚至不擁有過剩的勞動力資源。主要指貧困山區的農民、年老體弱和無技能的城市下崗職工、失業和半失業人員等。這部分人的生活極為貧困,是絕對生活貧困者。他們的年收入在3、4千元左右甚至更低,生存的基本物質需要,衣、食、住、行對他們來說都顯得尤為重要,他們為如何生存而苦腦,一旦發生較大的疾病、子女上大學、意外事故等,對他們來說都是無法承受的災難性打擊,他們生活在社會最底層。

在中國西南、西北以及一些山區的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的貧困農民,這些地區的貧困人員總數有6500萬人左右。⒂在城市中,形成以下崗失業者為主體的貧困階層,尤其是那些40-50歲左右的中年失業者及其家庭,這部分人的夫妻雙方大部分只受過初等、中等教育,過去從事的主要是低技術的體力工作,現因公司不景氣破產或停產、半停產,這部分人既不能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新的經濟增長產業,需要較高的文化程度,他們對此也沒有任何機會,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社會的淘汰者,他們失去的不僅是工資收入,同時也失去了醫療保障、養老保障。在他們目前連自己的生活都成為困難的時候,他們又不幸的是家庭的中堅,上有老、下有小,其家庭成員一旦發生較大的疾病、上大學等較大的開支,都是他們無法解決的困難。他們在企業中長期從事單一、具體的體力性操作工作,沒有經商做買賣的意識和能力,大量的民工涌進城市、大量的下崗、半下崗工人,使得小本經營買賣也變的競爭十分激烈和微利。從整體上說,他們的出路將會越來越難,他們比那些已退休的職工、比有一塊承包地的農民更為困難,他們是改革利益的受損體。社會地位的下降、經濟保障的滅失、城市生活中貧富的巨大反差、子女的前途也因此受到巨大的影響,這一切,使他們產生不滿情緒。

貧困型勞動者,類似于“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提出的五種社會地位中的底層,主要由商業服務業階層、產業工人階層和農業勞動者階層中生活處于貧困狀態并缺乏就業保障的部分人員和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人員階層組成。對其進行分析組合,并參照其他學者的研究數據,在整個社會結構中所占的比例估計在10%左右。

溫飽型:不擁有任何稀缺資源,只擁有過剩或一般的勞動力資源。他們的共同特征是以體力勞動為生。典型的如一般企業的產業工人、服務行業中的普通服務員、建筑業的民工、自給自足的農民、小個體戶、普通營業員等。因地區分布的不同,他們的收入也有所不同。在發達地區,如廣州,他們的年收入在1-1.5萬元左右。之所以將他們劃分為溫飽型,是說他們的生活剛剛脫離了絕對貧困線,他們的衣、食有了一定的保證,但他們依然很脆弱,面對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疾病、失業、子女上大學、養老等問題,他們依然是束手無策,他們隨時有可能因一個微小的振蕩而掉進貧困型中。

溫飽型勞動者,類似于“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提出的五種社會地位中的中下層個體工商戶階層中的一般個體戶、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中的一般人員、產業工人階層中的一般人員、農業勞動者階層中的一般人員以及中中層中的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一般的辦事人員等組成。對其進行分析組合,并參照其他學者的研究數據,在整個社會結構中所占的比例估計在70%左右。

發展型:擁有部分稀缺資源,是指智力型勞動者,他們是勞動者階層的最高層。典型的如技術工人、公司中的普通管理人員、營銷人員、中介行業中的一般律師、注冊會計師、評估師、稅務師、個體工商戶、中小學教師等。他們的共同特征是以知識、技能性勞動為主,他們中的大部分人受過良好的教育,且收入中等,他們依然屬于勞動者階層。與貧困型、溫飽型勞動者相比,他們對工作的興趣部分來自于生活的必須(解決物質需要);部分來自于對工作本身的興趣和向上層流動的追求,他們渴望成功、渴望得到社會的認可,他們對自我成就等高層次需要有一定的追求。在發達地區,如廣州,他們的年收入在4萬元左右、在內地,在2萬元左右。他們的社會地位較為穩定,有初步的失業、疾病和養老保障,他們已擁有一定的知識、技能、社會網絡關系等稀缺資源,他們在社會上已有了一定的聲望。之所以說他們是發展型,是說他們通過階層流動、身份轉換,有可能上升到中產階級甚至更高,也有可能被淘汰而下降到溫飽型、貧困型的行列。

發展型勞動者,類似于“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提出的十個階層中的經營管理層中的中、小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部分私營企業主階層中的小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階層中的部分中級專業人員、個體工商戶階層中的收入等較高的個體戶等組成組成,對其進行分析組合,并參照其他學者的研究數據,在整個社會結構中所占的比例估計在10%左右。

整個勞動者階級在社會結構中所占的比例為90%左右,中產階級占7%左右,國家管理人占2.1%,資本家占0.3%以內。

四個階層呈“倒十子架型”階層分布,十字架的一橫是溫飽型勞動者,一豎是各個階層。這種社會結構與李強教授提出的“倒丁字型結構”相似,高層與底層的沖突得不到有力的緩沖,是一種很不穩定的社會。同時,消費市場的增長緩慢從而導致經濟發展的減緩也與此有關,很明顯,貧困的社會底層不可能形成龐大的消費市場。

三、在多元化社會里,階層妥協是解決階層矛盾的唯一良性途徑。

不同的階層,是不同的利益群體,他們有不同的利益需求,這種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社會期望的實現,導致了在政治參與中的不同愿望和態度。各個階層都希望把本階層的利益需求反映到國家的法律制度、政策方針的制定中去,使本階層的利益最大化和合法化。矛盾在于每個階層都希望本階層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動力,但社會資源——包括政治權力、經濟資源、文化資源都屬于稀缺資源,不可能滿足每個階層的利益需求,不同階層競爭的結果是,勢必將損害另一些階層的利益,利益受損階層就可能產生對社會的不滿而對抗。在列寧對階級的定義中,階層矛盾表現為一個階層占有另一個階層的勞動,應當承認,資本家占有勞動者的剩余價值。如果說絕對的平均是有害無益的,也是不可能的和不公平的,但貧富差距過分的懸殊,不受控制的任其發展,也是很危險的。這種對剩余價值的分配和占有,至少應當得到勞動者階層的普遍的認可;這種分配和占有,至少應當建立在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夠得到基本滿足的基礎上。尤其是對溫飽型、貧困型勞動者,至少應當達到當代社會應有的生活水平,即生理、安全等需要達到一個被普遍的社會心理所能接受、認可的程度。所以,一個理智、尋求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應當平衡各階層的利益,努力使社會犧牲最小。

階級矛盾有兩種基本形式,暴力和非暴力的。暴力革命,起因于對立的階級相互之間水火不容,無法用階級妥協的方式解決階級矛盾。典型的暴力革命如上個世紀初的蘇聯革命和中國革命,是兩個對立的階級——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生死較量。在蘇聯,當時的工人階級掙扎在貧困死亡線上,而資本家階級及其統治者不顧工人階級的死活,對工人階級進行殘酷的剝削和壓迫,為了生存,工人階級只能選擇暴力革命推翻舊政府,建立工人階級自己統治的政府;在中國,饑餓的農民和工人隨時都有死亡的危險,在無法生存的情況下,也只能選擇暴力革命,跟共產黨走。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起義,基本上是饑民造反,從陳勝、吳廣到洪秀全,都是如此。

參加暴力斗爭是很危險的事情,隨時都有可能喪失生命。從人的本性來說,人都是不愿意死的,都很珍惜自己的生命。對大部分普通人而言,一般情況下都不愿意冒死亡的危險去參與暴力斗爭,但當他無法生存時,不參加也是死,參加尚有一線生存的希望,他就只能選擇參加暴力斗爭。在二次大戰后,蘇聯、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給殘酷剝削、壓迫無產階級的資產階級及其政府敲響了警鐘,世界無產階級也從蘇聯、中國的革命中看到了希望。為了維持統治,資產階級不得不作出讓步,一些西方國家開始關注工人階級的生存狀況,以避免大規模的工人暴動。如英國、北歐一些國家在建設福利國家的口號下,提高平民的生活水平。在這種狀況下,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得到一定的緩和,大部分工人階級在生活尚能維持的情況下,也不愿意冒生命危險參加大規模的武裝斗爭,暴力革命的傾向被減弱。除局部、短期的暴力斗爭外,西方各國均未發生以推翻資產階級統治為目的的大規模武裝斗爭。

在多元化社會中,階層的多元化,要求各階層相互依存,階層之間的矛盾就只能通過非暴力的妥協方式進行解決。勞動者階層需要一個強有力的代言人團體,代表勞動者階層的利益,去爭取本階層應有的、合理的權利,從而使社會走向穩定的可持續發展的通路,使社會犧牲減少到最少。

在中國社會的四個基本組成階層中,勞動者顯然處于劣勢地位,他們對制定國家法律制度、政策方針的影響力很弱,十分有限,他們無力影響與他們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福利、教育、稅收等制度的設立與更改,而他們自身的生活水平,不可能完全靠自己解決,部分要依賴于國家的福利制度、教育制度、醫療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來調整。這些制度的制定,很大程度的取決于國家管理人的態度和傾向。和哪個階層結盟?向哪個階層傾斜?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對勞動者而言,這關系到他們的基本生存條件。

中國社會幾千年的歷史沉淀,自然形成了國家管理人是人民的父母官,這一思想源源流長、根深蒂固。勞動者階層本身缺少一個強有力的、有效的團體去為他們爭取自身應有的權利,他們就只能是希望父母官主動體恤他們的困難,父母官如何去做,勞動者階層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督促,更無法改變。理論上講,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但其領導權已被國家管理人代為行使,這種國家管理權在某種程度上已被異化。

勞動者階層如何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表達本階層的利益需求,使本階層的愿望在大至制定國家法律、政策、小至勞動合同的鑒訂中得到體現,成為解決不同階層之間矛盾的關鍵所在。近幾十年來,西方社會各階層矛盾的斗爭方式趨于緩和,沖突方式表現為非暴力沖突。非暴力沖突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本要求。階層矛盾通過非暴力沖突的途徑加以緩解,可以平衡各階層的利益需求,使社會穩定發展。在英國、德國、瑞典、法國、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工會組織在勞資談判等方面代表工人的利益,起了一定的作用,很明顯,集體比個人在處理這些問題時,顯得更為有力。

四、多元化社會應當追求的最高目標和理想——公平與正義。

公平與正義是人類普遍公認的崇高價值。在漢語里,公平的同義詞是公道、公允、平正、意味著沒有偏私;正義意味著公正的道理,與公平、公道、正直、正當相關聯。柏拉圖認為正義等同于公平。正義,即于一切正當之人、物與行為之間的完全公平之謂。他認為正義是社會和國家生活中的原則,它與智慧、勇敢和節制一起構成了理想國家的四種美德。亞里士多德認為政治學上的善就是正義,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義寓于“某種平等“之中。正義包含二個因素——事物和應該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認為相等的人就該配給到相等的事物。他把正義分為平等的正義和分配的正義。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正義意味著一種體制,意味著對關系的調整和對行為的安排,以使人們生活得更好,是滿足人類對亨有某些東西或實現各種主張的手段。他認為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可以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證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美國當代哲學家和倫理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正義的二個基本原則是:第一,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即每個人都應平等的亨有基本的自由,包括政治、言論、集會、良心、思想、人身、占有個人財產、不受專橫的逮捕與剝奪財產的自由;第二,差異原則,確立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時,應當對整個社會,特別是應當對處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而且所有的社會地位和官職對一切人開放或提供平等的機會。⒃

總而言之,古今中外有良知和社會責任感的學者們,盡管他們對正義的描述有所不同,但都一致認為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最高價值準則。當一個社會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發生沖突時,是否堅持公平與正義就成為一個十分突出的社會焦點。這個焦點,絕不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而是決策上的戰略問題,即改革的指導思想、指導原則的問題,是一個是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以公平與正義為最高追求目標的原則問題。

在一個法治社會里,任何個人、集團、黨派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而法的價值、法的最高理想是追求公平與正義的實現。正義所缊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等價值內涵,是政治社會中所有價值體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標。也就是說,一個社會的政治制度、方針政策等,應當將實現公平與正義作為最高目標,當然,法也應將應現正義作為自己最終的理想目標。法的價值在于法應當對社會起“良好作用”,反之,就是“惡法”或“非法”。區別“良法”與“惡法”的原則就是看它是否體現了公平與正義。

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方針政策以及法律制度,是否體現了當代應有的公平與正義,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程度的具體現和標準。

五、建設和諧社會的關鍵是公正的調整利益分配關系

什么是和諧社會?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十六屆四中全會上說: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中國社會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杭生認為:從理論上說,和諧社會就是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用社會學的術語來表達就是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社會。對于當代中國來說,和諧社會就是經濟和社會、城市和鄉村、東中西部不同區域、人和自然、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等關系良性互動和協調發展的社會。從實踐上說,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從人際關系、資源配置、社會結構,即個人、群體、社會等方面來研究具體的條件和機制。⒄

總而言之,和諧社會是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

有學者認為,構建和諧社會要抓住調節利益關系這個關鍵。因為利益關系是人類一切社會關系的基礎,人們所奮斗的一切歸根到底都與其利益相關。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抓住了利益關系,也就抓住了事物的根本;處理和協調好利益關系,也就把握了工作的重點。

如何調整利益關系?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還是堅持以追求公正與正義為最高價值準則?對這個原則問題的回答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社會。

公正包含二方面的內容,一是機會公正,二是結果公正。機會公正是結果公正的必要條件,沒有機會公正,不可能有結果公正。同時,公正與正義具有時代的含義,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方針政策以及法律制度,應當體現當代應有的公正與正義。

當前進行的改革,是對各種制度的革新和揚棄。制度是規范人們的行為,調整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規則。這種調整,是以追求公平與正義為最高價值目標?還是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直接關系到利益調整的結果。無須諱言,在所謂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錯誤思潮的指導下,中國社會出現了嚴重的二極分化,貧富差距日益加大,基尼系數已達0.47,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警戒線為0.40)。⒅當代中國社會已分化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勞動者階層占總人口數的百分之九十左右,中產階級尚未壯大,資本家階級是極少數人。勞動者階層已淪落為弱勢群體,在工資、教育、醫療、住房、下崗、勞動保障等重大社會問題上,其利益被嚴重剝奪,社會出現嚴重的不公正。高昂的大學學費、醫療費、住房價格已成為壓在勞動者階層頭上的新的三座大山,加上低工資、極低的生活保障、失業、下崗、養老等等問題,勞動者階層已不堪負重。勞動者階層中大部分人的生活處于溫飽、貧困線上,一旦發生較大的疾病、子女上大學、需要購房、意外事故等,對他們來說都是無法承受的災難性打擊,他們隨時有可能因此而崩潰。有病無錢醫治、因下崗生活困難、因交不起大學學費而自殺的事件時有發生,……,如此等等,如何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和諧?

六、他山之石:西方福利國家產生的歷史原因——福利保障制度是社會穩定的基礎。

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認為:人的各種需要分為五個層次,依次序上升。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社交需要;4.尊重需要;5.自我實現的需要。⒆其中生理需要是人的各種需要中最基本、最強烈的一種,是對生存的基本需要,它是推動人的行為的最強大的動力。如果人的這種最基本的生理機能需要得不到一定程度的滿足,人的生存就會很困難,他的生命就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因為他的生命的存在缺乏最基本的保障,他就會為此而無視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在人的需求的五個層次中,生理和安全需求是低層次的需要,是人的本能的對生命延續的需求。在低層次需求沒有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之前,對大多數一般人來說,很難產生高層次需求。這種低層次需求,對不同的人、不同的時代背景,有不同的內容和含義,對其需求滿足的程度要求也有所不同。在同一個時代,大部分人的對低層次(生理和安全)的需求構成了社會平均的低層次需求水平。個人與社會平均的低層次需求水平之間的差距過大,其滿足程度過分的低于社會平均水平,會使人產生強烈的對低層次的需求。

當人的低層次需要,生理、安全需要不能得到最低程度的滿足時,人就可能會挺而走險,尤其是對青壯年來說,青春的血液使他們不可能坐以待斃;當這個人群占人口的較大比例甚至是占多數時,暴力革命就必然爆發。西方國家在工業化的過程中,統治者認識到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同時也是有正義、良知的知識分子對公正、正義價值觀念的追求,西方各國終于先后形成了社會救濟、社會保障的理念并予以實行,使西方社會的資本主義相對平穩的發展起來。

在傳統的農業社會里,有勞動能力而不從事勞動,靠流浪乞討生活的人被視為懶惰。在工業社會,大工業形成大市場,市場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成赤裸裸的金錢利益關系。在冷酷的市場競爭中,勞動力成為商品,成為贏利的工具,一切不符合市場競爭要求的個人都被無情的拋棄。疾病、傷殘、老齡化、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減員、技術進步、個人技術知識的老化、陳舊過時、自動化程度的提高、生產效率的提高等等,都可能使非懶惰的人們失業,喪失生活來源,使他們陷入無以為生的困境。他們是工業化、市場競爭的犧牲者。這種犧牲也使他們產生對社會的不滿情緒,使他們可能組織起來敵視、反對、對抗社會對他們的不公正與不合理。如此,社會階級矛盾就趨于尖銳的對立。如何對待、處理這種矛盾,各國統治者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和政策,既表現在政治制度方面,又是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對社會公正與正義的追求不同。這里,主要由知識分子形成的對社會公正、正義價值目標的文化氛圍,是政府采取不同政策的基礎因素。

歷史學家湯因比說:當人民無法為自己獲取一種對于社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東西時,……,政府就應當進行干預,并且為人民提供這種東西。理查德·蒂特馬斯說:政府越來越被認為是有適當的職能,甚至是義務去解除窮人,甚至是社會所有階級的痛苦與張力。比特里斯·韋伯認為:政府全面的保護所有個人的政策,是一個對癥下藥的、滿足公民最低需要的政策。⒇

福利國家的出現,正是在這種社會需求和社會公正、正義的價值觀念的交互作用中產生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政府出面提供與個人及家庭收入相應的最低收入保障;二是政府有責任幫助個人和家庭抵御社會風險可能帶來的危機;三是政府保證所有的個人(不論社會地位高低)享受盡可能最好的、不確定上限的服務。(21)福利國家是工業化時代國家社會功能的具體體現。

在社會實踐方面,西方社會出現了二種不同的模式,一種傳承英國的《濟貧法》傳統,以有選擇的補救和扶助貧困者和貧困家庭作為政府社會功能的基本出發點,一種因襲德國的《社會保險法》,以制度性的階級調和作為政府社會干預的基本措施,使社會各階級都承擔工業社會的風險。這兩種模式相互影響,成為西方建設福利國家的藍本。總而言之,由于市場的不完善、市場本身無法回避和克服的缺陷,迫使國家不得不利用政治權力保護公民免受社會風險,成為建設福利國家的基本共識。在這種共識的指導下,西方國家進行了大規模的社會再分配。以30%左右的稅率將財富從個人征收到國家手中,然后將其中的30%—80%轉移支付到社會各階層。在上世紀80年代,美國的社會轉移支付率占平均稅率的30.7%,西德為55%,瑞典為78.9%,英國為78.4%。(22)根據社會轉移支付率占平均稅率的比例,瑞典和英國是典型的高福利國家,國家福利功能大,美國是低福利國家,國家福利功能小。國家福利功能小并不一定意味著福利小,因為福利可以來自于國家,也可以來源于市場和社會。目前流行的學說是以福利社會取代福利國家,救濟式的消極扶貧轉向積極的福利政策。但無論如何,社會福利保障都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干預。

同時,福利國家的興起,與這些國家普遍推行的民主普選制密不可分。公民的投票影響、左右了參加競選的各政治黨派和候選人的政治態度和策略,而需要社會提供幫助的人群總是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盡管他們需要社會幫助的需求可能有所不同。任何參加競選的黨派都不能忽視這些群體手中的選票,當然也就不能忽視這些群體的利益訴求。可以這么說,正是普選制導致了國家政策法律對社會各階層的認同。

總而言之,現代國家有義務、有職責維護社會的安定。這就需要國家進行社會干預,通過調整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履行國家的這種責任,從而使國家被社會各階層所共同認可,使政府的合法性得到各階層的共同認可。這里,國家提供社會福利延緩、減弱了階級斗爭尤其是暴力階級斗爭的爆發。福利國家在一定程度上包容了勞動者階級的利益,就避免了暴力階級斗爭的大規模爆發,這是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能夠相對平穩發展的基礎因素。而前蘇聯的沙皇及其統治集團、舊中國的蔣介石集團,無意建設福利國家緩和階級矛盾,直接導致了暴力革命的大規模爆發。

七、建設和諧福利社會是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在這樣一個社會階層多元化的社會里,不同階層對社會需求、期望的不同,要求社會對此作出積極的反應,求同存異,最大限度的包容不同的價值觀念和追求,平衡、整合各階層的利益,使整個社會利益最大化,緩和階層之間的矛盾和張力。從而使社會趨于穩定發展,避免大規模的暴力階級斗爭。社會的穩定、生活的安定對每個階層的成員來說都是重要的。

每個階層因其對社會的期望的不同,對社會公正、正義的理解和要求也就不同。對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而言,他們對公正與正義的企求集中在機會公正,期望社會能為他們提供一個更加公正的平等競爭的機會;對于年老體弱、病殘、低文化、低技能的溫飽型、貧困型勞動者來說,則更希望社會為他們提供醫療服務、失業救濟、必須的生活保障、住房幫助、免費教育等社會福利;對發展型勞動者來說,對社會保障和機會公正的要求兼而有之,他們一方面渴求發展機會的公平,一方面因自身財產的有限而期望社會能夠為他們提供一些必要的社會保障和福利。

對于貧困型勞動者階層,救濟、補救式的社會福利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理性、人道的多元化社會應當為他們提供必需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幫助他們解決基本生存問題。對于溫飽型勞動者階層,這種補救式的社會保障可以使他們免于陷入貧困型之中。

公正與正義,從內容上講,包含二方面的含義,一是機會公正,二是結果公正。同時,公正與正義具有時代的特征和橫向比較的意義。對整個勞動者階層,尤其是中、青年勞動者,教育——包括正規的大學教育和各種應用技術的培訓更新,是勞動者階級改變生存狀況和向上流動的一個有效途徑。教育投入,這種在英國被稱為積極福利政策的福利制度,已被證明是一個有效的方式。通過教育、培訓提高更新勞動者知識和技能,使他們更易于找到合適的工作,擺脫貧困狀況走向向上發展之路。這種積極福利政策是追求社會機會公正的具體體現。試想,一個缺乏接受良好教育的青年如何與接受了良好教育的青年進行競爭?盡管在考取大學時對他們的錄取分數線是相同的,但他們之間的競爭顯然沒有真正的機會公正,因為他們各自所處的教育環境差距太大,他們不在一個起跑線上。機會公正,是社會各階層均認可和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因此,一個理性的多元化社會應當盡可能的利用這種共同的價值目標而實現事實上的機會公正。

同時結果公正也是十分重要的。公正與正義具有時代的特征和橫向比較的意義。從補救式福利保障來說,救濟的標準和水平應當達到當代人所應有的必需具備的基本生活水平。從國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來說,結果公正則無疑具有橫向比較的意義。初次分配主要解決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分配問題,衡量一國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正的主要指標是分配比率,即勞動報酬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如果勞動者的報酬總額占GDP的比重越高,則說明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正。目前我國總工資占GDP的比例為41%左右,資本主義國家為50—60%之間,如美國,國民總產值的70%是勞動報酬。而我國的情況恰恰相反,目前初次分配存在著資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財政收入大幅增長、勞動所得持續下降的局面。職工工資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在逐年下降,1991年為15.3%,1996年為13%,2000年下降到12%,2004年為12%,2005年下降到11%,(23)同時,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持續擴大。瑞典的勞動所得(工資加雇主為其支付的相當工資總額約40%的社會保險金)與資方所得(利潤加折舊費)相比,在二次大戰戰后初期為1比1,六十年代為2比1,七十年代為3比1,八十年代為2比1,有些年頭甚至達到4比1。(24)中國的這一比例恰恰相反,2004年為0.65比1,(25)遠遠低于瑞典在上個世紀四十年代中期的比例水平。我國在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工資所占的比例顯然是偏低和不公正的。這種初次分配上的不公正,使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社會福利支出更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然而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并沒有形成占主導地位的建設福利社會的價值觀念。2005年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收入的12%。在發達國家中,社會保障的支出一般占到財政支出的30%左右。在英國中央財政支出總額中,社會保障支出約占32%,衛生及社區服務支出約占17%,教育支出約占12%;(26)2004,我國用于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支出總量占財政支出的比例為25%,新自由主義的典型代表美國為75%;近年來,我國每年在基本民生的公共投入占GDP的比重逼近世界倒數第一,除了柬埔寨、津巴布韋等國比我國低之外,絕大部分國家都是高于我們。(27)如果說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實行的低工資、高積累和對工人的包福利(包括住房、養老、醫療、免費教育等,農民被排斥在外),那么現在,國家實行市場經濟,住房、養老、醫療、教育學費等都要由個人全部或部分承擔,并且目前在一些經濟領域里國家推行私有制,國退民進,在這種情況下,再實行低工資就沒有任何理由了。如果說在公有制時代里,低工資導致高積累,高積累起來的財富屬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現在的高積累,對股份制等形式的私有制來說,高積累是把職工在公正條件下應當得到的工資收入積累到了投資人手中。這種結果的不公正是導致勞動者階層貧困化的首要原因,同時,也加重了國家進行福利支出的負擔。

八、建設福利社會是法治社會的要求

何謂法治?亞里士多德說,法治就是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被遵守的法律又是良好的。一般的說,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方略、原則、模式、精神和社會狀態。它至少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1、法治與人治相對應,國家在多種治理國家的手段面前,選擇以法律為主的社會控制手段。表現為法律至上,法律有最高的權威性,一切依法辦事,任何人和組織的社會活動都要受既定法律制度的約束。

2、法治是依法治國,法律就成為治理國家和社會的基本手段。因此法律體系應當是完備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來的法律進行調整,盡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3、法治社會的法律,應當是對社會起良好作用的法,即良法。法律所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是公平與正義。

4、法治是一種民主的法制模式,法律制度要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按照民主的基本原則,少數服從多數,法律首先要體現大多數人民的利益訴求。這是民主對法治的基本要求,離開了民主,就沒有法治。只有體現了大多數人意志的法律,才是良法,是法治;只代表少數人利益的法,是法律與專制的結合,法成為專制的工具,它就不是法治。

5、法律表現為一種文明的法的精神,這種精神包括法律至上、適用平等、權力制約、權力平衡、正當程序等等。

6、法治還表現為一種理性的社會狀態和理想的社會秩序,它是一種在法律管束住了國家權力以后,而使權利在人與人之間得到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這個理想的社會狀態,是一個不斷探索和不斷實踐的運動過程,具有由低到高發展的階段性。

法治社會最基本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實行依法治國,就是圍繞著這個基本要求,進行法律制定、實施和監督等活動。

(一)、民主的基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民主是法治的基礎。

從法治的基本含義方面說,民主與法治密不可分,民主是法治的基礎,沒有民主也就談不上法治。從公民的權利角度看,從積極意義上講,民主就是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現代民主就是遵循預定的程序,在平等的基礎上形成大多數人的統治;從消極意義上講,民主意味著沒有特權。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真正的享有充分的權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國家和其他一切社會事物的權利。現代民主有三個基本原則。第一個基本原則是“服從多數”,又稱多數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正常的政治行為中,是否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有無民主意識的主要內容之一。只有實施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才有可能實現多數人的統治。多數人的統治,雖然不一定能達到“最好”,但一般卻可以防止發生“最壞”。民主的第二個原則是“遵循程序”原則,多數人的意志要通過法定程序得到表現和確認。民主的第三個原則是“保護少數”,這個原則要求,只要少數服從多數的意見,就應當允許他們保留自己的意見,并且應當充分保護少數人的正當利益。民主的這三個原則共同構成了民主的完整體系。(28)

在一個法治社會里,實行法律至上,法是治理社會的首要手段。立法的主要內容,就是確定、設立權利與義務,而權利與義務的背后所反映的是利益關系。

當今中國社會已分化為四個階層,每個階層都有其相對獨立的利益需求,每個階層都力圖使本階層的利益最大化。利益所指向的標的物——資源總是有限和稀缺的,不可能滿足各個階層的全部需要。因此,各階層對利益的爭奪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爭奪利益,有二種基本方式,一是暴力、二是非暴力的政治妥協。暴力意味著推翻現政府的統治。一個理性的社會,應當選擇非暴力的方式解決這種利益沖突。采用這種方式,各階層勢必都力圖使本階層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由國家制定并保障其實施的法律,使本階層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實現本階層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如此,這種對利益的爭奪就表現為對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的影響。很明顯,哪個階層在國家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影響大,所制定的法律就會自然的有利于哪個階層。

在中國社會目前分化的四個階層中,勞動者階層占90%左右,其中溫飽型勞動者占社會整體組成的70%左右,是社會的主體階層。毫無疑問,中國的民主,按照“多數人統治”的原則,只能是由以勞動者階層占主導地位的統治。然而社會現實與理想總是有一定的差距。在現實中,盡管勞動者占多數,但卻已不可避免的淪落為弱勢群體,這是不容回避的公認的事實。而形成這一事實的基本原因之一,是勞動者階層在制定關系到他們的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時,沒有真正的實行“多數人統治”的原則,以至于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偏離了保護多數人利益的軌道,不正常的使多數人的群體淪落為弱勢群體。從這個意義上講,當今中國離法治社會的要求還差的很遠。

列寧稱由國家制定的憲法性文件為“法定的憲法”,而把客觀存在的“社會關系”稱為“真正的憲法”或“事實的憲法”。列寧認為,當法律與現實脫節的時候,憲法是虛假的,只有當成文的憲法比較真實的反映了“現實的憲法”,才能真正具有憲法的性質。(29)

我國《憲法》規定了人民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很難想象,一個由溫飽型勞動者為主體的弱勢勞動者階層,如何實現統治國家的權力。《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二、第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如此,如何實現農民的民主權利?這也正是長期以來農民利益被剝奪的基礎性原因。好在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在農村與城鎮按相同的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30)這無疑使農民公正的實現自己的權利有了一個重要的基礎。使廣大農民真正實現自己的民主參與權,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從而公正的實現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利。只有這樣,每一個公民都能平等的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形成少數服從多數的“多數人的統治”,這個社會才是民主的,也只有如此,才有資格稱為法治社會。這里,民主政權即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是法治存在的前提,沒有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事實的存在,就不可能創立法治。離開了民主制度、民主程序,根本不可能制定出既有科學性又有人民性的法律。

(二)、社會分層——強勢與弱勢階層對立法的不同影響

法的本質從主觀方面說,它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集團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種國家意志的核心從客觀方面說,是權利與義務。權利義務的基礎是利益關系,權利的主要內容有政治權利、人身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社會權利等等。國家意志和利益,歸根結底是由人們所處的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法律的制定,是國家的一項專門活動,是國家履行職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法律的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權的專門機關進行的立法活動,也包括經授權的國家機關所進行的立法活動。同時,法的制定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而進行。我國立法體制的主要特點是實行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國家立法權屬于中央。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同時,實行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同時存在,在中央,享有立法權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地方一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和行政長官。

法律的制定,有一套嚴格的立法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第二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律的制定由人大代表依照程序進行提議和表決。而人大代表也毫無疑問的是每一個具體的人,他(或她)同樣隸屬或代表某個或某幾個階層的利益,他(她)的政治傾向、對社會基本問題的基本態度等如果不是十分的公平與正義,則他(她)不可避免的就會成為某個或某幾個階層的利益代言人,代表這些階層或集團的利益進行政治表達和參與決策。同時,因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和個人專業知識的局限性,個人也不可能全面的綜合平衡社會生活各方面對法律的要求。如此,勞動者階層要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安排中體現本階層的根本利益,則需要一大批本階層的代言人進入各級人大和政府,進行政治表達,行使提議和表決權。因此,法律制度的設立能否體現本階級的利益,其基礎是本階級的代言人在各級人大和政府中所占的比例和擔任職務的高低。法律的創設,是各階級政治力量斗爭、妥協的結果。

我國《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問題在于各政黨、人民團體是正規的組織,依靠組織的力量,容易推選出自己的候選人,并使候選人在選舉中獲勝。而勞動者階層的選民和人大代表個人,需要個人聯名,沒有組織可以依賴,選舉法規定了推薦人必須向選舉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選民及代表個人很難完成這一工作,況且選民、人大代表各自為政,很難推薦出被多數選民或代表認可的候選人,由選民或人大代表聯名推薦的候選人,很難在選舉中獲勝。正規組織在選舉中比無組織的個人有絕對的優勢。如此,盡管勞動者階層占總數的90%左右,溫飽型勞動者占總數的70%左右,但他們由于處于一盤散沙的無組織狀態,所以根本無法與強勢且有組織的階層相抗衡。勞動者階層不能按本階層在總數中所占的比例進入各級人大和政府,則立法就很難保證體現勞動者階級的根本利益,勞動者階級就只有聽天由命、期盼青天大老爺的出現。相反,資本家階級盡管人數極少,是極少數的一部分人,僅占總數的0.3%,但他們對社會的影響力極大,尤其在地方,他們甚至左右當地的政治、經濟、影響法律的具體實施。而按照法治的要求,法治應當是民主的法制,是少數服從多數,不民主的法律制度是專制。

(三)、不同的階層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律的實施,是法律的實行、法律的實現,是指法律在社會實際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貫徹。它包括二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求國家專門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嚴格執行法律或適用法律;一是要求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

法律適用是法律實施的一種重要形式,在廣義上,它是指執法,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法律運用于具體的人或組織的專門活動。在狹義上,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訴訟活動,即司法。適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合法、準確、高效。其中法的正義價值在司法活動中的直接體現就是對公正的要求,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是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和安全網。公正是對司法活動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確保實現法治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勞動者階層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了法律制度本身對其保護的欠缺和不力外,執法過程中的腐敗也是一個重要原因。腐敗已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大毒瘤,它嚴重破壞著社會風氣,侵犯公民尤其是勞動者階層的利益。究其腐敗產生的原因,既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即制度性腐敗,也有個人素質的原因。制度性腐敗,產生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如權力過大、缺乏監督等。

《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事實上強勢階級不容置疑的享有特權,普通的勞動者要實現自己按法律規定應享有的權利卻很難,如此則如何實現平等?《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事實上勞動者階層很難行使自己的這些權利。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游行示威活動要經過當地公安部門的批準同意才能進行,當勞動者階層對當地政府不滿時,如果要舉行抗議當地政府的游行示威活動,受當地黨、政府直接領導的公安機關如何會批準勞動者的這一抗議行為?這在制度安排上就是不可能實現的事,事實也確實如此,這等于變相取消了勞動者階層的這一權利。很明顯,在四個階層中,國家管理人、資本家階級屬于強勢階級,他們根本不需要采取游行示威這種方式來表達對當地執政黨或政府的不滿,他們的權利通過其他途徑就可以實現。中產階級在目前尚不壯大和獨立,企業中的中產階級基本上是資本家階級的附庸,他們一般也不會采取這種方式進行抗議。只有勞動者階級,尤其是溫飽型、貧困型勞動者,最有可能在其權利受到無情的剝奪而告狀無門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采取這種方式。

按照《憲法》的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對當今社會的四個階層而言,結社的權利明顯的不同。例如商會——資本家、中產階級的組織,幾乎到處都有。2005年,廣州的某一條街道成立了一個由本街道的商場老板——資本家組成的某某商會,區委、區政府的主要領導到會講話祝賀,報紙等新聞媒體更是大肆渲染,熱鬧非凡。而地處浙江臺州溫嶺市的農民們要成立自己的組織——“溫嶺農會”,從本世紀初開始至今,不僅未獲的批準,也沒有一個部門給予明確的答復,參與溫嶺農會籌建的部分人員甚至受到追究。二者形成鮮明的對比。2006年8月,50多個業委會共同向廣州市工商局申請成立“業聯會”,至今未獲得批準。據悉北京、上海等地的業聯會也是如此。強勢階級與弱勢階級要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實現的途徑和結局完全是二種不同的概念。勞動者階級在法律制定中就處于劣勢,使本階級的利益不能像強勢階級那樣進行充分、有效的表達和得到保護,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又被大大的縮水,其權利的保護就只能是期望于“包晴天”式的官員。

再如大學學費,已和住房、醫療并稱為新的三座大山。中國的大學學費之高,是廣大勞動者階層,尤其是溫飽型、貧困型勞動者所無法承擔的沉重負擔,高昂的大學學費剝奪了許多勞動者階層的子女受教育的權利。《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教育培養成本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教職工人員經費等正常辦學經費支出。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和標準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作出原則規定,在現階段,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不得超過25%”。但沒有一個執法部門去檢查高校的學費是否遵照上述規定的計算并且不高于教育培養成本的25%。高校的學費,均要通過當地物價部門的審核批準,不知道物價部門是如何進行審核的?是否按上述規定進行計算審核?以至于使不合理的高昂學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本人根據二所大學的學費占教育成本的比例,計算后認為《大學學費應減少一半》(31)。很明顯,在大學學費的確定過程中,高校屬強勢集團,學生屬弱勢。學生的家長們,那些屬于強勢集團——資本家、國家管理人乃至中產階級的家長們是不在乎學費高低的,而勞動者階層,尤其是溫飽型、貧困型勞動者階層,連吃飯、醫療、住房等基本生存問題尚未解決好,如何負擔如此高昂的大學學費?但他們的呼聲同樣因為處于弱勢并且是一盤散沙的無組織狀態,無法與強勢的大學集團和政府部門相抗衡,唯一的權利就是唉聲嘆氣。如此等等,勞動者階層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再次被剝奪了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

九、勞動者階層只有組織起來,才有可能平等的享受和諧福利的法治社會所帶來的利益。

我國目前正在努力建設和諧社會。和諧社會如何才能和諧?和諧是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首先表現為不同階層之間的和諧。很明顯,當階層矛盾表現為尖銳對立時,就不可能和諧。

    2006年,廣州通過并實施了“禁電”、“禁摩”的地方性規章,禁止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在廣州市區行駛,從表面看,這是一個解決交通擁擠問題的規定,而交通問題的背后所反映的是利益關系——對有限的道路交通資源的爭奪和強勢與弱勢階層進行利益表達和決策權的不同。為什么是單純的禁止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而不是小汽車和電動自行車、摩托車同步進行限量行駛?原因很簡單,因為擁有小汽車的人比擁有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人的社會地位高、社會影響力大。擁有小汽車的群體及其聯盟對制定交通規章的影響力遠比擁有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人群大。

法治社會的核心內容是在民主的基礎上進行立法和實施法律。然而社會是由不同階層的人群所組成,不同的階層擁有不同的社會地位,強勢階級總是剝奪弱勢群體的利益,壓制弱勢群體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文化權利。每個階層不可能自然、平等的實現其應當受到保護的權利。勞動者階層作為弱勢群體,唯一的出路就是團結、組織起來,以組織的形式與強勢階級相抗衡,建立一個真正的以勞動者階級占主導地位的政治權力體系和以勞動者階級的價值取向為主導地位、并包容其他階層的價值觀念的意識形態,制定和監督實施有利于本階層利益的法律。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民主和法治——多數人統治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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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美國 弗蘭克•戈布爾(Frank Goble)著 《第三思潮:馬斯洛心理學》  譯者  呂明  陳紅雯  上海 上海譯文出版社 1987年;

20、21、22.周弘《福利國家向何處去》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6年7月第一版  第10頁、第12-13頁;第17頁;第18-19頁;

23.鄧聿文,《收入分配改革的關鍵是初次分配》,網絡,《人民網》,2006年08月02日;

24.高鋒,《瑞典社民黨的理論、政策創新與瑞典歷史變遷 》網絡《山東大學當代社會主義研究所》2005年5月22日發布;

25.《中國統計年鑒》,2005年;

26.齊志宏,《多級政府間事權劃分與財政支出職能結構的國際比較分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06年3月24;

27.中國經濟周刊,《專家建議:每年3000億建立初級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人民網》2006年8月7日。

28. 趙震江、付子堂著  《現代法理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第一版,第375-376頁;

29.《列寧全集》 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第309頁;

30.中共《十七大報告》 2007年10月;

31. 康新貴 《大學學費應減少一半》 網絡 (學說連線) 2006年6月

作者  康新貴  民主建國會會員  大學文化      

職業  律師  注冊資產評估師  注冊稅務師

工作單位:廣東平正信誠律師事務所  郵箱:[email protected]   手機 13553954629  地址:廣東清遠市新城銀泉路18號市社科中心大樓4樓  郵編:5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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