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為期兩周的華沙氣候大會在爭議中落幕。華沙氣候大會原本被期待是“落實”的大會、“資金”的大會,兩周談判下來,卻變成了希望“落空”的大會。盡管最后時刻各國的妥協挽救了瀕臨崩潰的談判,但注定為未來的氣候協議埋下重大隱患。
“不滿意但能接受的結果”
從華沙氣候大會的核心議題(德班增強行動平臺(ADP)、資金和損失損害補償)達成的最終文本看,發展中國家期待的發達國家提高2020年前的減排雄心、發展中國家獲得更多資金支持、在損失損害補償下建立新的獨立資金機制的努力全部落空。關于資金機制,發展中國家強調的未來幾年的總資金籌措量和中期路線圖并沒有得到明確的量化安排。與此同時,氣候問題的緊迫性越來越強,2020年的減排缺口越來越大,有些發達國家不僅沒能提升其減排雄心,反倒大步“后退”。
為打破僵局,最終近200個國家擱置了在溫室氣體削減量以及對貧窮國家資助等議題上的爭議,以一系列的妥協挽救了瀕臨崩潰的談判,即在2015年各締約方應決定開始準備各國對于協議的貢獻,并在2020年開始執行,各締約方預計在2015年的第一季度,即巴黎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1)之前遞交清晰和透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行動計劃。盡管外界認為各國缺乏達成新協定的緊迫心理,但仍然表示出對2015年達成氣候變化新協定保持希望,正如中國代表團團長解振華在閉幕式后所說,這是一個“大家都不滿意,但大家都能接受的結果”。
氣候談判博弈延伸到全球話語權分配
縱觀國際氣候談判進程的發展,自1990年國際氣候談判啟動以來,爭論的核心始終聚焦于在發達國家之間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如何劃分和落實減緩氣候變化的責任、技術轉讓、資金和適應等議題上。當前全球碳排放博弈已不僅限于氣候變化問題本身,開始延伸到一般的國際利益格局的重塑和全球治理決策機制中話語權的分配。
從此次華沙氣候大會來看,現在的談判形勢比以前更加分化瓦解。發達國家陣營中,歐盟、挪威、瑞士繼續推動德班平臺,它們方案的重點集中于對自上而下的“回顧”模式探討和提交減排目標的具體時間表。傘形國家(由美、日、加、澳、俄等國組成)一面自身行動大踏步往后退,一面猛打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防火墻”(“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加拿大在德班氣候大會后已經步美國后塵退出《京都議定書》。日本設定的2020年減排目標不降反升,澳大利亞也做出退步行動。
事實上,從德班到華沙的談判來看,已經出現了一個新趨勢,即排放靠前的新興發展中國家想要堅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日益艱難。早在華沙氣候大會之前,美國就一直在談“畢業機制”,即讓中國、印度等國從非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升格至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發展中大國正被日益推上承擔減排的責任中心位置。在發展中國家內部,“基礎四國”作用更加突出,依然比較團結,但在對未來新的條約應如何形成和如何安排等問題上與小島國、非洲國家集團分歧比較大。
在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峰會四年后,《公約》締約方會議本身不斷陷入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談判僵局之中。《公約》會議談判的執行力和效率問題也引發了與會代表對《公約》框架本身的質疑。如果持續按照這種“政策照舊”談判模式和速度,2015年的巴黎氣候大會是否能夠完成終點沖刺不免令各相關方擔憂。
“存小同,彌合大異”
經濟低迷導致談判低迷,這時候更需要一個起到“火車頭”或者“領頭羊”作用的領導者或領導集體。歐盟曾被公認為世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領導者”,但自2008年之后歐盟氣候變化領導力呈減弱趨勢,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上歐盟甚至淪為了旁觀者。歐盟雖然為后哥本哈根時代的氣候變化談判進程確立了預期目標,但這個目標是否能被其他談判者接受并得到最終實現仍然充滿了變數。與此同時,在歐盟經濟并不景氣的背景下,歐盟內部凝聚氣候變化民意支持率、引領國際氣候談判的能力也在減弱。
錯綜復雜的局面,給中國發揮領導力提供了較好的基礎。從國際趨勢看,無論談判進程以何種方式推進,中國在2020年前后加入全球減排或將成不可避免的趨勢。在發展中國家陣營中,中國通過一定的談判智慧,可以與其他減排壓力較小的發展中國家相互呼應,拓展談判空間。通過南南合作,加大對較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國的資金與技術輸出力度,減少發展中國家內部分歧,從而在氣候談判中協商一致行動。
氣候變化談判過程是一個不斷的“存小同,彌合大異”的過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多邊談判過程中,各締約方依照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考慮社會、經濟條件以及其他相關因素所提出的關切和訴求應得到國際社會尊重,同時,各締約方一味維護本國利益的狹隘利己主義理念需要摒棄,以誠心誠意和靈活務實的態度,努力履行承諾,承擔義務。
(作者莊貴陽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研究員,周枕戈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莊貴陽參加了此次華沙氣候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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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0年聯合國大會決定啟動政府間氣候變化談判的決議開始,國際氣候談判已走過23年歷程。
1992年,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公約》明確規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開展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指導框架和行動綱領。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上通過了《京都議定書》,率先為發達國家規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義務,其目標是到2012年發達國家締約方總體在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水平上平均減排5.2%。
2007年巴厘島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了“巴厘路線圖”的授權,決定在2009 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上達成2012年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性協議。
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達成《哥本哈根協議》,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做了一次政治總動員。
2011年在南非德班召開的氣候變化大會上,各締約方就成立“德班增強行動平臺特設工作組”達成一致,旨在2015年之前形成適用于《公約》所有締約方的法律文本。
2012年多哈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被稱為“多哈氣候之門”的一攬子決定,確保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從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并延續到2020年12月31日結束,實現了第一承諾期和第二承諾期的無縫對接。多哈氣候大會結束了為期5年的“巴厘路線圖”談判進程,制定了未來3年開展“德班平臺”談判的大致時間表和分階段談判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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