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民主的怪胎 - 阻撓表決的“掠奪者”方法
作者: 方鯤鵬
在美國,制定一項法律是由國會眾議院或參議院的成員先發起議案(bill),通常議案是向國會相關的委員會提出,比如眾院關于銀行方面的議案就提交給眾院金融服務委員會(House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ttee)。委員會成員對議案辯論后表決,以決定是否向該院的全體成員推薦。如獲委員會推薦,議案即送該院全體大會辯論,然后全體投票表決。若獲多數票贊同,這個議案就在該院獲得了批準。議案要成為法律,需要在議會兩院都獲批準才行,如果某個議題的議案只在眾議院提出并通過,議案就會送到參議院辯論表決。反之亦然。
如果兩院分別提出和通過內容相近但不完全一致的議案,則兩院設專門小組舉行聯席會議,商定一個統一的版本。商定出的統一版本返回兩院重新投票表決。在兩院都批準之后,議案送到總統處,如果總統也同意,簽署之后這項議案就正式成為法律。
雖然參院是以簡單多數同意票通過議案,但實際操作并非如此簡單。在參院的程序中有一條規定,任何一位參議員對議案的辯論發言不受時間限制。所以反對議案的少數派可以用不斷辯論的方法阻止議案進入表決階段。這種阻撓表決的方法有一個專門術語:Filibuster。這個詞來自荷蘭語,字面意思是“海盜”、“掠奪者”。
中止“掠奪者”的方法是提議終止辯論交付表決,但是這個提議需要至少3/5的參議員贊成才能通過。美國參院由100名參議員組成,所以只要有41名參議員反對終止辯論,就阻擋不了“掠奪者”。
美國歷史上阻撓表決的“掠奪者”中,最出名的要數南卡羅萊納州的斯特羅姆·瑟蒙德(Strom Thurmond)參議員。1957年8月28日,為了阻止通過“民權法”,他上臺作了24小時18分鐘不間斷的發言。參院的程序規則不僅允許參議員作不受時間限制的辯論發言,而且也不限制發言的內容。瑟蒙德參議員的發言基本上與法案內容無關;更絕的是,助理把電話簿搬上參院講臺,他隨機打開電話簿后順序朗讀上面的人名。議員同事們的表演也很精彩,讓助理把行軍床搬進參院辯論會場,在瑟蒙德參議員面無表情地讀電話簿上人名時,他們可以躺在小床上快快樂樂打呼嚕。
所以,如果將阻撓表決的“掠奪者”方法,改稱為阻撓表決的“無賴者”方法,似乎會更貼切。
臺灣也實行程序民主體制,不過他們阻擾表決采用的是“武打者”方法。扔鞋子,搶話筒,是最有禮貌的形式;上演全武打,鬧得頭破血流,也不算很稀奇。最有想象力的要數李敖,這位老先生有一次為阻止投票,頭戴防毒面罩,手持噴霧器,在議會大廳里噴射催淚瓦斯。
同樣的訴求,為什么表現形式東西方大相徑庭?美國民調顯示,目前有80%的美國人說他們不信任政府,只有19%的美國人表示滿意政府,而對美國的人民代表即國會議員們,整體的滿意度僅有13%。為什么美國人民很不滿,但社會沒有亂?不能簡單地說中國人和美國人不同,這里有許多原因,討論超出了本文的范圍,但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研究者、設計者們應當深入研究。
迄今在美國還沒有人打破瑟蒙德參議員的記錄。以后被打破的希望也不大,因為反對議案的“掠奪者”不是必須不停頓地講下去,可以要求休會。另一方面,實踐這種方法的機會不多。在兩黨政治下,對一個議案贊成或反對的票數很容易摸底,只要議案的反對者不少于41人,就可揚言啟用“掠奪者”方法,從而有效阻嚇議案進入辯論階段,致使“掠奪者”沒有機會展示雄才或雌才。
要廢除阻擾表決的“掠奪者”方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里存在一個奇怪的邏輯。美國是兩黨政治,某一個黨在參院占有絕對多數席位時,“掠奪者”方法派不上用場,多數派沒有必要把它廢了。而當占有50以上但不足60席位的多數時,“掠奪者”方法雖是礙手礙腳,除去好辦事,但力有不逮,因為反對者可以用無限辯論的“掠奪者”方法來阻止“掠奪者”方法被廢掉。
在兩黨勢均力敵輪流坐莊的格局下,實際上哪一個黨坐莊時,都不是真心要把“掠奪者”方法廢了,得留條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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