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評翟田田之案--彼得森律師10月15日的信及其他
作者:方鯤鵬 2010-10-20
(一)
以下是翟田田的律師彼得森女士2010年10月15日信的中譯文(原信影印件請見附錄):
(信紙上的臺頭部分從略)
關于:新澤西州告翟田田案
控告案編號:W20100005720905-001
致任何關心此案的人士:
我受新澤西州哈德遜縣公共辯護人辦公室指派,擔任此案翟田田的代理律師。在翟田田的要求下,我寫這封信向感興趣的人士提供關于這個針對翟先生的刑事控告案的結案信息。翟田田先生在2010年4月15日被控恐怖威脅(從未被控為“恐怖分子”)。
翟先生是自愿離境美國。但是他的離境是帶著這樣一個明確的計劃和意圖,即如果需要的話,他將重返美國在法庭上面對任何針對他的指控。2010年9月21日,助理檢察官克莉絲蒂娜·克勞薩默向哈德遜縣大陪審團就這個案子作了起訴申請的陳述。大陪審團決定不批準起訴恐怖威脅,把案件發回到下級法院審理。這表示大陪審團沒有發現適當的理由起訴翟先生任何刑事重罪,取而代之,是把案件發回下級法院霍博肯鎮法院審理。又經過進一步審核,2010年10月4日檢察官辦公室決定行政撤銷這件被大陪審團發到下級法院的案件。這表示整個案件已被撤銷,翟先生將不會就本函一開始所列出的控告案,在任何法院面對任何指控。
翟先生一直堅持認為在這個案子上他是無辜的。這個結案結果證明沒有足夠證據可以支持這些針對翟先生的指控。如果你希望核實本函提供的信息,請不要猶豫,直接撥打電話201-795-8947,或者你可以經由電子郵址 [email protected],與我聯系。
忠實于你的,
(簽名)
哎泊露·彼得森律師
副助理公共辯護人
2010年10月15日
(二)
我在《五評翟田田之案-荒誕走板的“騷擾大樓”案》中,避免有用直白的語言,而是以不太令檢方難堪的方式指出了這些事實:檢方用一個來歷不明的文件,宣稱翟田田案已在8月16日撤銷,是為了掩飾一個錯誤而制造的一個新錯誤;而被掩蓋的錯誤,扣壓大陪審團的決定不給被告,是一個更為嚴重的違法行為。我10月13日發表這篇評論時,翟田田索取大陪審團文件已三個星期而不果。彼得森律師前一日也明確說了,因為案件早已撤銷,將不再替他向檢方要這份文件了,有明顯退場的意思。從檢方宣布案子在8月16日已經行政撤銷這一事件來看,檢方是不準備給翟田田大陪審團文件了。然而該篇述評發出兩天之后,10月15日彼得森律師忽然就有了大陪審團的文件,而且這一次檢方也不再通過海明律師向外發布了。在這份文件基礎上,彼得森律師寫了以上那封信。本來彼得森律師和翟田田已商定在拿到大陪審團的決定后召開一次記者會,但后來決定取消這個計劃,其原因已在《五評》中解說了。所以,彼得森律師的這封信是替代原計劃向媒體發表的聲明。
無獨有偶。我的《專訪翟田田》和《三評翟田田之案》雖然完成在大陪審團會議之前,出于對大陪審團和檢察官的尊重,也是為了避免產生搞輿論壓力的質疑,所以沒有馬上發表,而是計劃在大陪審團結果出來后再發。但是大陪審團會議結束一個多星期了,檢方只放出將起訴翟田田的消息,卻不公布大陪審團的決定,這是很不正常的現象,于是把這二篇在9月底、10月初推上了網。幾天以后檢方釋放出大陪審團把案件發回鎮法院,而鎮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翟田田的消息。
檢控方顯然很在意在美華人關于此案的民意。每一位關注翟田田案的旅美華人,既是向蒙受冤獄的翟田田伸出了救援之手,也是為維護自身權益盡一份力,同時還在幫助美國政府(檢方代表政府)正視錯誤。
(三)
大陪審團的決定只有幾個字:NO BILL REMAND。其意思就是彼得森律師在她的信中所作出的解釋:“不批準起訴恐怖威脅,把案件發回到下級法院審理。” 而那份大陪審團的文件上還有案件編號、被告名字、被告律師(彼得森)、被告保釋擔保人(翟田田的一位友人),被控告罪名(恐怖威脅)等等記錄。僅從文件上有被告律師、被告保釋擔保人這些正規的記錄來看,就可知這是一份應該給被告副本的文件。
陪審團的決定就是判決,必須毫不延遲地送達被告。庭審陪審團的決定是判定被告有罪還是無罪;大陪審團的決定是判定被告應該還是不應該被起訴。這份大陪審團文件是在2010年9月21日簽署的,上面有該案助理檢察官(克莉絲蒂娜·克勞薩默)和大陪審團的代表共同簽名,但翟田田的律師最終獲得這份文件的副本是在10月15日。大陪審團將作出這樣一個決定,我在9月4日發表的《一評翟田田之案》中早已預測得分毫不差,給翟田田一份副本何以如此困難?
大陪審團9月21日的文件和檢方10月4日的信(見《五評翟田田之案》的附錄),使這個案件有了兩個不同版本的結案程序。
一個版本是檢察官在10月4日的結案信中宣布:“這件案子已經在2010年8月16日被行政撤銷。”
另一個版本是彼得森律師10月15日信中所闡述:“2010年10月4日檢察官辦公室決定行政撤銷這件被大陪審團發到下級法院的案件。”
顯然后一個版本更接近法庭記錄,而前一個版本至少有以下三處,其內容與事實有顯著沖突:
1. 結案信上簽署的日期是10月4日,但克勞薩默檢察官卻在10月8日通知海明律師,“大陪審團的決定是將此案的控罪降級為行為不檢人士罪,發到霍博肯鎮法院審理;而霍博肯鎮檢察官已決定不予起訴。”海明律師隨后將此消息廣為發布。如果結案信簽署的日期是真實的,克勞薩默檢察官在10月8日應該給海明這封信,而不是到10月12日才給他,如此就不會發生一個星期內海明發布兩個不同版本的結案消息之情節。
2. 結案信稱“這件案子已經在2010年8月16日被行政撤銷”更是離奇,同實際情況南轅北轍。事實如彼得森律師在信中指出:“2010年9月21日,助理檢察官克莉絲蒂娜·克勞薩默向哈德遜縣大陪審團就這個案子作了起訴申請的陳述?!?/p>
3. 結案信稱案件的起始控告為“騷擾”,這與事實不符。起始控告是“恐怖威脅”,否則不能提交大陪審團審議,因此“騷擾”應該是在案件被大陪審團發回鎮法院后才作出的修正控告。檢察官在結案信中把起始控告改為“騷擾”后,方便了以8月16日作為行政銷案的日期,方便了洗去大陪審團的審議,因為騷擾案的級別夠不上提交大陪審團。此外,行政撤銷一個輕微的騷擾案也沒必要向公眾說明理由了。
考慮到大陪審團把案件發回到下級法院審理的決定,就是對檢方下達的指令,檢察官必須遵循。因此只有在鎮法院層次上評估無法起訴,才能行政撤銷案件。而案件已經撤銷一個多月后還提交大陪審團審議,則是一個不太可能發生的嚴重事故。可以推斷,“這件案子已經在2010年8月16日被行政撤銷”是一個欲蓋彌彰的可疑版本。
(四)
檢方辦這起案件的行為稀奇古怪,送給公眾一連串的謎團。在手上有了檢方最新公布的這兩份文件(檢方10月4日的結案信和大陪審團9月21日的決定)后,我相信找到了部分謎底。
逮捕翟田田并賴以立案的依據是警察報告和逮捕令。大陪審團、檢察官們、法官們全都沒有想到,警察報告和逮捕令會成為在鎮法院起訴翟田田的攔路虎。
檢方向大陪審團提出起訴申請,控告的是恐怖威脅,這是三級罪,剛夠提交大陪審團審議。而大陪審團發回鎮法院后,恐怖威脅罪名不適合了,因為鎮法院只能審理行為不檢人士罪,而恐怖威脅是重于這個類別的控罪。直到這個時候,大家才如夢方醒。警察報告和逮捕令描述的案情擺在那里,就是這么簡單,一個電話幾句交談。而行為不檢人士罪中,治安方面的罪名盡是針對小偷小摸、打架斗毆之類的事,要根據警察報告上的案情找出一個合適的按上,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翻來倒去,枯腸搜盡,折騰了兩個星期,最終勉為其難地給翟田田按上一個騷擾控告,然后再作行政銷案。
用這個控告名目來蒙混馬大哈專業人士是綽綽有余了,碰巧遇上像我一類雖非法律專業人士但卻格外認真者,難免會洋相出盡。我查閱了騷擾罪的法律條文,此罪名只能用于騷擾人,不能用于騷擾物。翟田田同電話接線員是朋友式地交談了幾句,交談之后電話接線員也沒有向任何人抱怨過什么。簡言之,這個騷擾案沒有受害者。一定要說有受害對象的話,從警察報告的內容來看只有學校大樓了。鎮檢察官能有什么辦法起訴一件沒有受害人的騷擾案?難道真的要辦一個 “騷擾大樓”的起訴案?這恐怕是鎮檢察官不起訴翟田田的真實原因。這個原因也可以解釋,大陪審團把案子發回鎮法院后,在檢方還沒認識到找罪名的困難時,克勞薩默檢察官向彼得森律師和海明律師傳達了檢方將起訴翟田田的信息,致使這兩位律師都認為大陪審團批準了檢察官的起訴申請,而海明律師還據此對外發出消息。但是兩個星期后,檢察官們沒有其他選擇,只能決定放棄這個案子。如果從陰謀論思考,還可以解釋得更遠。比如,可以解答檢方決心向大陪審團提出起訴申請的同時,卻把翟田田放回中國的這個謎團 — 謎底透露出原計劃是無論翟田田到不到庭,都會在鎮法院審理翟田田案。
所以,檢方真正的滑鐵盧是無法從行為不檢人士罪的類別中找到一個適合的罪名。無法在鎮法院對翟田田提出起訴,是一個檢控方始料所不及的意外事故;沒想到因為警察報告上有詞在先,竟使欲加之罪力不從心了。
這個案子情節起伏,迷霧重重,我的述評倒有點像偵探推理小說了。諷刺意味的是,檢方本是偵探行家,現在卻成了我筆下的偵探對象。由于檢方辦這個案件不明不白,銷案的經過疑團重重,不給一個銷案的理由,卻給了兩個銷案日期,兩個銷案版本,我述評時不得已依據事實作推理。希望檢方把事情原委向公眾講清楚,把不起訴的原因講清楚,如果證實我對檢方有不正確的推測,我樂意公開道歉。
(五)
我在互聯網上連續發表翟田田之案的述評后,有不少讀者加貼評論,我用以登錄博客的郵箱也收到不少讀者來信。
冬青網友的這一段話代表了大部分來信和評論者的意見:“以前我沒跟蹤此案并不是冷漠,而是謠言太多無所適從。簡單敦促支持同胞的技術含量太低,煽情描述缺乏可信度??戳四阒锌系姆治霾唤麌槼鲆簧砝浜?,誰敢保證自己不遇到此等冤案?!”
有一位李毅先生作了很精辟的評論,大意是:如果不是中國現在經濟發達,占據世界老二,如果不是輿論的關注,這個人不是關4個月,這個人本來是要關4年的。他建議這個案件應該成為研究美國司法的必讀教材之一。
美國的法律條款和司法系統的規章制度比較健全,但是執法人員不遵守明規則的現象十分嚴重。我在《美國打官司實錄》一書中指出,“這個世界上存在著兩套游戲規則。一套是制定了標準的,應用于實力對比相當時;一套則是任意的,應用于實力對比不對等時,很多時候其表現形式是弱肉強食。雙重游戲規則是叢林規則的文明形式,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又一杰作。雙重規則由文明社會中強勢者、強勢集團主導,是他們強行之卻不明說之的行為方式。”該書還應用數理統計的抽樣調查理論,證實了美國法院審理案件時雙重規則現象盛行。
為什么有健全的法律條款和規章,但是執行時卻是普遍的雙重規則,是中國學習外國進行司法改革時應著重加以研究的問題。
對于打官司來說,當事人欲使訴訟按照制定了標準的明規則進行,即第一套游戲規則,就得雇律師。而雇律師要花錢,雇名律師要花更多的錢,本質上這是金錢之下人人平等的司法游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雖然高尚,但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奢望,只能可憐地在金錢之下人人平等的框架內運作。
我創立了“豪豬規則”的概念來形象地表述這種雙重規則的現象,有興趣的讀者請參閱《美國打官司實錄》一書。
附錄:彼得森律師2010年10月15日信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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