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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翟田田之案-荒誕走板的“騷擾大樓”案

方鯤鵬 · 2010-10-16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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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翟田田之案-荒誕走板的“騷擾大樓”案

作者:方鯤鵬   2010-10-13

兩天前才發了一篇《四評翟田田之案-大陪審團的決定不出所料》,不想今晨意外瞥見網上有一封檢方行政撤銷翟田田案的公文信。同翟田田交流后,他也表示很意外,是先在網上看到,然后發現海明律師傳給他一份掃描件。

檢方辦案方式著實令我驚恐莫名,怎么像捏一塊橡皮泥,想捏成啥樣就啥樣。這封信是不可多得的佳品,貼在本文之后,奇文共欣賞,疑義相與析。

翟田田回中國前深陷兩個案子,一個是恐怖威脅刑事案,該案有一位公派律師,名叫哎泊露·彼得森(April Petersen);另一個是非法居留案,海明先生是這個移民案的律師。翟田田回國后同兩位律師仍然保持著正常的聯系。翟田田恐怖威脅案的第一任檢察官于8月27日離開檢察官辦公室,出任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接任的檢察官是克莉絲蒂娜·克勞薩默(Christina Krauthammer)。這位新檢察官在9月8日左右通知彼得森律師,哈德遜縣的大陪審團將在9月21日審議檢方起訴翟田田恐怖威脅案的申請。與此同時,海明律師向華文媒體送出了這一消息。

大陪審團審議之后,約在9月24日,彼得森律師同檢察官通了電話,獲知大陪審團已批準起訴翟田田,但是檢察官不愿透露起訴的是什么罪名。與此同時,海明律師向各華文主要媒體發了一封電子郵件,稱接獲克勞薩默檢控官的正式通知,大陪審團已無異議同意檢方的起訴要求,翟田田將被起訴恐怖威脅罪,并且會被再次逮捕。

約兩星期后,10月8日,海明律師向各華文主要媒體又發了一封電子郵件,再次稱接獲克勞薩默檢控官的正式通知,大陪審團的決定是將此案的控罪降級為“行為不檢人士罪”,發到霍博肯鎮法院審理;而霍博肯鎮檢察官已決定不予起訴。與此同時,克勞薩默檢察官通過電話通知了彼得森律師相同的消息。

彼得森律師從9月22日大陪審團會議的第二天起,就開始與翟田田討論在大陪審團的決定公布后發布一個聲明。彼得森和翟田田一致同意必須先看到大陪審團決定的書面文件。于是翟田田一再催促彼得森,后者則緊盯著克勞薩默,但檢方始終閃爍其詞不給要領。時至今日,彼得森律師通知翟田田,她改變主意了,決定不向媒體發表聲明,因為預計媒體提出的問題會超出她能回答的范圍。

在這段時期,翟田田挺沉得住氣,謹言慎行,不隨消息起舞,不發表聲明,只作一件事,就是索取大陪審團決定的正式文件。檢方倒有點沉不住了,在放出大陪審團將此案發到霍博肯鎮法院審理消息后僅僅5天,10月12日做出了一件怪異的事。檢察官將一直在向他們索取大陪審團文件的彼得森律師扔到了一邊,直接給翟田田寫了一封行政撤銷翟田田案的信(見本文附錄),并把信往他在美國讀書時住的公寓地址寄,同時把副本傳給海明。于是就發生翟田田刑事案律師根本不知有這封結案信,而翟田田是從網上先看到檢察官寫給他的公文。

檢察官撇開彼得森律師的行為,從技術上看勉強說得過去,因為現在檢方稱翟田田被控的罪名是騷擾。這是屬于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照規定不能享受公費律師的待遇。

海明不是翟田田恐怖威脅案的律師,是位關注者,檢方沒義務向他通報該案發展。然而,檢方似乎有意通過海明向華人社會放話。這是兩廂情愿的游戲。多虧了海明,今天打開Google查看翟田田的最新消息,滿眼都是“新澤西檢方證明留美博士生翟田田無罪”。檢方的工作是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證明無罪。新聞界有句名言,“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我想新聞記者們一定是想人咬狗的新聞想昏了,于是把“檢方證明翟田田無罪”的話囫圇吞進,批量販賣。

對于閱讀英語有困難的讀者,我把這封檢察官給翟田田的信中的第一句話,也是這封信的主要內容翻譯如下:

這件案子已經在2010年8月16日被行政撤銷。(The above matter has been administratively dismissed on August 16, 2010.)

從這封信中還可以看到,警察報告編號2010-17,逮捕令編號2010-000572同我在《二評翟田田之案》和《三評翟田田之案》中討論的文件一致,但是這封信上列出的原始指控代碼是2C:33-4C,而不是警察報告和逮捕令上的指控代碼2C:12-3A(恐怖威脅罪)。查閱了新澤西州的有關法律,代碼2C:33-4C屬于輕度行為不檢人士罪中的騷擾罪,該罪名的定義全文如下:

Engages in any other course of alarming conduct or of repeatedly committed acts with purpose to alarm or seriously annoy such other person.(以任何其他方式涉及使人驚嚇的行為,或者反復從事以驚嚇或嚴重騷擾別人為目的活動。)

這個法律條文清清楚楚地指明,這項控罪只適用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由于這封信中的2C:33-4C指控,依據是警察報告和逮捕令,而參照警察報告和逮捕令的記錄,電話接線員顯然沒有受到騷擾,于是不得不令人得出一個荒誕走板的結論,原來警察、法官、檢察官是指控翟田田“騷擾”學校大樓。

大家都知道翟田田遭逮捕和關入大牢并在里面4個月是被控“恐怖威脅”。史蒂文斯科技學院的法律顧問和發言人還各自通過媒體向讀者解釋了“恐怖威脅”與“恐怖分子”兩個罪名間的不同,強調翟田田被控的是“恐怖威脅”。但是這封結案信告訴我們,從立案到案件撤銷,翟田田被控的都是“騷擾學校大樓”罪,翟田田被控“恐怖威脅”的事就像從來沒有發生過。

該案檢察官克勞薩默9月8日左右通知彼得森律師和海明律師,哈德遜縣的大陪審團將在9月21日審議檢方起訴翟田田恐怖威脅案的申請。大陪審團9月21日審議之后,檢方又兩次通知彼得森律師和海明律師大陪審團關于此案的決定。但是這封結案信告訴我們,從來沒有大陪審團這回事,因為翟田田案早在8月16日就被行政撤銷了。

讀懂了這封結案信,就讀懂了美國司法的大半。

信中稱翟田田刑事案已在2010年8月16日行政撤銷,是最令人大惑不解之處,從哪看都像是為把大陪審團的事“洗掉”而度身定制的。檢方在這銷案日期之后有很多動作,如8月底任命該案新檢察官,9月上旬通知被告律師將向大陪審團提出起訴申請,9月中旬完成向大陪審團提出申請的手續。在大陪審團9月21日審議之后的三個星期里,又發布了大陪審團批準檢方的起訴申請、大陪審團將案件轉給鎮法院、案件早在兩個月前就已撤銷,這樣三個面目全非的版本。

行政撤銷一般來說是表示辦案有顯而易見的錯誤,是在糾正錯誤。既然在8月16日就已經知道錯了,已經銷案了,怎么不馬上通知被告,為什么還要任命新檢察官,而且還走大陪審團的程序,一錯再錯,又差不多錯了兩個月,這算哪門子的糾錯?

大陪審團作出的決定,無論是起訴,轉送鎮法院,還是直接撤銷案件,都應該立即真實地告訴被告。三個星期來翟田田要求確切知道大陪審團的決定,卻始終沒有得到一個清楚的答復。

如果大陪審團撤銷了案件,或者大陪審團將案件轉送鎮法院,然后在鎮法院這一層次上撤銷案件,看不出有任何法律上的困難和不便之處。相反,把8月16日撤銷案件的結論扣壓了兩個月不告訴被告是個明顯的錯誤;而如果這個銷案結論不是在兩個月前作出,是現在作出的,則更有偽造文件的嫌疑。

如果給翟田田一份大陪審團決定的副本會產生更大的麻煩、在鎮法院結案有更多不利之處、扣壓大陪審團結果三個星期是更嚴重的法律問題,從邏輯來看,只有在這些因素存在時,才會出此下策,在大陪審團審議之后以這封應該兩個月前發出的信來結案。無法理解,很蹊蹺的現象。

有話道,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雖然行政撤銷可以神來一筆倒溯上去兩個月,從而把大陪審團審議的事化為烏有,躲過了翟田田索要大陪審團文件這個事兒。然而大陪審團指令該案轉鎮法院的這個決定,檢察官不可能倒過來撤銷,因為這是大陪審團給他們的命令。要撤銷大陪審團的決定還需經過法官程序。不過綜觀這件案子的起伏,毫無疑問,這些業內高手自有妙法解決。

像案件突兀而起,使人疑竇叢生;結案也是突兀而落,使人更疑竇叢生。唉,黑幕重重,留下太多找不到解答的疑問。

附錄:檢方行政撤銷翟田田案的公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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