曬曬美國上訴庭法官的獨立辦案
作者: 方鯤鵬
法官獨立辦案一直以來是美國政府引以為榮的事情。法官獨立辦案是指:(1)法官做的判決不受外界干預干擾的影響;(2)法官做的判決不受本系統內部干預干擾的影響。前一種情況比較直觀容易理解,后一種情況可以用上訴庭法官辦案的規定來說明。
美國創國先賢們設下了這樣的規矩:上訴案件由多位法官組成的小組(合議庭)審理,審案法官必須各自獨立研究案情,判決前不得互相討論交流對案件的看法。判決由法官投票決定,如果存在不同的判決意見,依多數意見作出判決。
這有點像拳擊比賽的裁判。一場拳擊比賽有三名裁判,他們不可進行任何形式的討論交流,完全是根據自己的觀察,比照比賽規則和競技標準對拳擊手的勝負作出判決。如果三名裁判判決不一致,取多數意見作為比賽結果。
雖然陪審團和合議庭有點相似,但兩者運作規則不同。陪審團對被告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的最后決定前,陪審員可以不斷討論以求取得一致意見,并且可以進行多次投票表決;而上訴庭法官對上訴案的判決,只投票一次,投票前不準討論交流。
在新聞報道里經??吹矫绹罡叻ㄔ海疵绹罡邔哟蔚纳显V法院)是以多數票對某一個案子作出了裁決,可見法官們對上訴案件作判決時,常呈現出多數派意見和少數派意見,這是一種正常的狀態。
美國是聯邦制,除了有聯邦法律和聯邦法院外,各州還制定自己的法律,設有州法院。按照美國憲法,絕大部分的民事、刑事案件是由州法院審理。除了一個州不同外,美國各州的法院分為三個級別:審判法院,上訴法院,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實際上也是上訴法院,審理由州上訴法院宣判過的上訴案件,是州二級上訴制的終審法院。美國上訴法院一般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案件;聯邦或州的最高法院合議庭則由該院的全體法官組成。
中國的省和自治區法院也分三級,稱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國的這三級法院審理案件時,允許案件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都含有審判法院的功能。而美國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則只是審查下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法定程序的執行、對事實的認定、對法律的應用等等是否恰當。上訴案中所有爭議的問題必須是在審判時已經提出過的,所有的證據必須是在審判時已經呈堂的,上訴時不能提交新的證據,不能傳喚證人。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法庭審理上訴案是對下級法院如何依據法律和事實審理案件的審視與監督。
美國的聯邦或州雖然設有二個級別的上訴法院,但當事人卻未必有二級上訴權。以新澤西州為例,一級上訴法院作出判決后,依據這個判決是否為合議庭各法官的一致決定,而有不同的二級上訴權利。如果州上訴法院合議庭的法官對判決有不同的意見,判決不是一致的決定,是按照多數意見作出,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有向州最高法院作二級上訴的當然權利,不需要任何機構的批準。如果州上訴法院合議庭對案件的判決是一致的決定,這時若要向州最高法院上訴,先要提出上訴申請,獲得州最高法院的批準之后,才能正式提起上訴。另外,如果刑事案被告被審判庭判處死刑,則被告有上訴到州最高法院的當然權利,無需批準。
由于州最高法院創造了上訴申請制的法律,美國創國先賢們為了增加判決的公正客觀,防止濫用法官權力而設下的合議庭法官各自獨立辦案的規定,在上訴法院成了羊頭招牌,在這個招牌下賣的其實是狗肉。
去年夏天我在寫一本關于美國法庭雙重規則的專著,為了弄清上訴法院作出的非一致判決的比率,我在新澤西州法院官方網站上搜索,找到一份資料,稱作《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新增上訴案追蹤列表》,這是一份增新去舊的滾動更新文件,做法是每隔一段時期把新產生的州最高法院的上訴案增添進去,同時把最早的資料剔除。我下載的這份文件起始日期是2006年1月份,最后的資料是2009年的4月份,時間跨度為三年三個月。
這份資料列出了354件在州最高法院立案了的上訴案,我只在其中找到10件案子是沒有經過上訴申請程序,而又不是死刑案一類的情況,從而推斷它們在州最高法院立案的依據是由于上訴庭作出了非一致意見的判決,因而無需經過上訴申請程序,享有直接進入二級上訴的權利。
新澤西州法院網站上聲稱,近年來(一級)上訴法院每年約判決7,000起上訴案。如果上訴庭作出非一致判決的比率是千分之一,照此推算,在三年三個月期間應有22.75件,即22或23件的非一致判決,比我發現的那10起案件多一倍還不止。
當然,當事人接到上訴庭非一致判決后,不一定都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不過這種情況應該非常少,因為非一致判決的上訴案件雙方都有律師代理(至少我還沒有發現例外),律師們自然知道上訴庭非一致判決是極為罕見的,不會輕易放棄直接向州最高法院進一步上訴的機會。故可以合理認為,接到上訴庭非一致判決后繼續向州最高法院進行上訴的當事人,應該比不再上訴的當事人要多得多。
如果謹慎些推斷,假定接到上訴庭的非一致判決后繼續向州最高法院進行上訴和不再上訴的比例一樣多?,F在發現三年三個月期間有10件案子是沒有經過上訴申請程序而直接上訴到州最高法院,按“等同數”推斷,這期間上訴庭作出的非一致判決共有20起,還是不到千分之一。即平均每一千件上訴案里,上訴庭作出的非一致判決還不足一件。
即使再加上一個100%的安全系數,把數字放大一倍,則可推斷上訴庭作出非一致判決的比率為不到千分之二;亦即平均每一千件上訴案件中,“獨立”辦案的上訴庭法官們至少在九百九十八件上沒有分歧看法,這仍然是個荒唐的數字。內中尚無人為操縱的因素,所謂獨立辦案的上訴庭法官們對案件的投票怎么會呈現如此離奇的高度一致?
州最高法院制定出“非一致判決才能向州最高法院直接上訴”的法律,把封殺當事人作二次上訴的權力交給了上訴庭案件審理法官,而上訴庭法官無視獨立辦案的制度,技巧地利用“一致判決”,使當事人沒有向州最高法院上訴的當然權利,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避開上級法院對案件的監督。州最高法院當然不可能沒有覺察上訴庭總是離奇的“一致判決”,而更可能的是上訴庭是在州最高法院的默許下如此操作,因為上訴庭和州最高法院在“一致判決”問題上是利益共同體。上訴庭比率高得離譜的一致判決,除了有阻礙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的意圖,同時也減輕了州最高法院受到直接上訴的壓力。雙方在“一致判決”上各得其所,因此默契合作,相安無事。
上訴法院是審判法院的上級法院。新澤西州又規定,上訴法院出現法官位置空缺時,必須從審判法院有經驗的法官中選拔。由內及外,由上知下,如果標榜獨立辦案的上訴庭法官們做出的判決,普遍存在內部干預干擾的影響,怎么能相信下面審判庭法官們做的判決是不受外界干預干擾獨立完成的?
我雖然用的是新澤西州的數據,不過全美的情況應該是十不離八九。美國各州的司法程序,都是在美國律師協會制定的標準版基礎上略微修改而已。而新澤西州處在美國政治經濟中心地帶的東海岸地區,人口數在全美50個州中據第11位,沒有向保守派或自由派一邊倒的傾向,州長一職長久來一直是民主黨和共和黨候選人輪流當選;所以,用新澤西州來代表美國政治與社會常態,是一個相當理想的州。
其實古今中外的無數事例早已作了定論,即一個權力系統只依靠內部設立的制度遠遠不能防止腐敗和權力濫用的問題,必須要輔以系統外的監督機制。否則,一本再好的經,如法官獨立辦案、當事人有二級上訴權、乃至于民主制度等等,都可能淪為愚弄百姓的羊頭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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