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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再致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
尊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位代表:
尊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位委員:
尊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
2008年6月18日,我國有關部門和日本宣布就東海合作開發問題達成“原則共識”。我聯合會曾致函人大常委會,懇請全國人大將此違背人民意志的“原則共識”予以廢除。
2009年9月9日鳳凰衛視節目報道,中日即將著手落實“東海共識”,日本將很快注資春曉氣田,與中方共同開發。
所謂中日東海問題“原則共識”是我有關部門在完全違背人民意志,剝奪人民的知情權和發言權的情況下,伙同日本人搞的新中國第一個嚴重喪權辱國事件。此關系到我東海超過半個大陸架幾十萬平方公里主權權益的重大涉外事項自公布一年多來,并未經全國人大批準即著手付諸實施,可見其不僅違背憲法人民主權原則,而且在程序上也嚴重違憲。
此“共識”(日本人稱之為“協議”)使日本不費一槍一彈即竊得我超過半個東海大陸架(幾十萬平方公里),并因此而鞏固了對我釣魚島的侵占。從而大大鼓勵了我周邊所有鄰國仿效日本與我無理爭議,侵我疆土海權。我今日南海之危,正是東海對日妥協的結果。
在當前我四面楚歌,領土領海全面危機的嚴重時刻,與日本落實喪權辱國的“東海共識”,必將大大惡化我周邊安全形勢,使我面臨自抗日戰爭以來最嚴重的民族危機!
現將中日東海問題 “原則共識”所存在的嚴重問題祥陳如下:
一. 關于“原則共識”公布的時機
僅此“共識”公布的時機就完全有利于日本而不利于我。去年正當臺灣同胞奮起保釣,日本驚慌失措之時,日本媒體搶先釋出中日兩國就東海開發達成一致的消息,其目的無非離間兩岸,對臺胞保釣運動釜底抽薪,另外也是怕兩岸保釣運動發展攪黃其東海美夢。而我外交部門居然與日本默契配合,在臺灣同胞最需大陸支持之時,匆忙于2008年6月17日夜間與日本簽訂協議,使臺胞6月18日保釣大行動流產。如此置得來不易之兩岸關系及國家重大領土主權權益于不顧,而一切以日人滿意為原則,令人難以理解!
二. “原則共識”對我國家利益造成巨大損害
東海是我國內海,是我歷史自然疆域。中日之間的海上分界應是中國和琉球之間的傳統分界——中流海溝。即使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東海大陸架完全屬于中國也無可置疑。
“原則共識”對我國家主權利益的直接重大影響,經分析總結出八條:
1.僅在“爭議”地區與日本共同開發,就已經是對日本所謂“中間線”的巨大妥協,我因此而喪失了半個大陸架一半的權益。而日本所謂“中間線”也正是以我釣魚島為基點而“劃界”的結果,因此,承認日本在東海的權益,則等于默認日本對我釣魚島的侵占。
2.而“原則共識”竟還將共同開發區域擴大到所謂“中間線”西側我方無爭議地區,且日方享有完全與我同樣的權益,我方主權、資源應得權益未有絲毫體現。這是比日方所謂“中間線”更大的讓步,日方貪婪所獲居然已超出自己的原則主張而得到充分滿足。
3.此模式以后還會不斷擴大,不但東海幾十萬平方公里,而且面積更大的南海也會照此推廣。因此其性質極為嚴重。
4.此外,在我無爭議地區的共同開發,日本可不花一文勘探費而分享我數十年勘探成果。
5.尤其春曉氣田,已是我國開發完畢投產的現成聚寶盆,現竟許日方入資分利,我方僅保持控股權,據說春曉還受中國法律管轄,但卻仍未體現我主權資源應得權益。(中國法律難道規定土地、資源、技術成果可以無償提供給外國嗎?)
6.除春曉外的其它共同開發地段(包括我方無爭議的區域)則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照此“原則共識”,東海——我祖先世代所傳基業,將有一大半脫離中國法律管轄。這無疑是主權的嚴重喪失!
7.春曉既然不在共同開發范圍,為何要白白讓出一半現成聚寶盆?天底下可有免費的午餐?據日媒早幾天披露,我之所以許可日方在春曉入股分利,是為交換“中間線”東側可與日本共同開發。[注1]
可悲啊!我們肯定了所謂“中間線”流域西側附近(我無爭議地區)日本也有與我同樣的權益,但實際上卻已“原則”喪失了所謂“中間線”東側的權益,我們要在所謂“中間線”東側與日共同開發,是允許日本對我已投產的春曉氣田注資為交換條件。所謂“中間線”以東本來都是我們的權益,現在居然完全成為他人籌碼而與我討價還價,不僅完全排斥我權益,而且排斥我與其共同開發的權益。
更可悲的是:春曉許日入資分利我已認定,而我在所謂“中間線”東側(我們自己的大陸架)任何一處能否與日共同開發還要“雙方一致同意”,即我所讓出了春曉一半現成聚寶盆交換到的是一個日后由人家同意才能算數的偽“期權”。春曉和所謂“中間線”東側統統都是白送禮。
8.綜上所述,東海談判雖避開“中間線”劃定,但避開的只是“中間線”的字眼,而實際上是完全超額貫徹日本的“中間線”原則——即實際認可日方在其所謂“中間線”以東有完全排斥我方的全部權益,連外交部們原先已很屈辱地做出巨大妥協而主張的我在所謂爭議地區“共同開發”的一半權益也丟掉了。(我要在所謂“中間線”以東與日本共同開發,須拿出其他權益交換。)而且還不止此,“中間線”西側附近一些無爭議地區我也失去了一半權益。我將失去的除權益外,還有超過半個大陸架的法律管轄權這一重大國家主權。此外還有釣魚島因此而離我日益遠去。
反觀日本,不費一槍一彈,超過半個大陸架唾手而得,其對我釣魚島的侵占也因此而更鞏固。
可見,此“原則共識”完全是以犧牲我主權權益之巨大代價滿足日本之欲壑,如此喪權辱國!為新中國六十年所未有!
而我之所失還遠不止日本所得。因東海資源屬于包括臺灣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所有,釣魚島屬我臺灣宜蘭縣管轄。因此,除半個東海大陸架和釣魚島主權,我將接著再失去的還有臺灣和大陸兩岸人心,我改善兩岸關系的巨大努力也將付之東流,政局也將動蕩不寧,風雨飄搖;然后再加上日本不戰而勝受到鼓勵后的得寸進尺;周邊鄰國(韓、越、印等)及西方列強也必效仿日本與我進行無理“爭議”,我外部環境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將因此面臨空前嚴峻的挑戰。總之,因此而導致的嚴重后果絕對是我無法承受的巨大代價。
三. 如此喪權辱國必使我對日及整個對外關系陷入死路
外交部稱此“原則共識”為雙贏,我們贏在哪里?我們喪失了巨大主權權益,得到了什么?
為何我們給日本送大禮如此不計代價?且又如此上著桿子迫不及待?日本人急于“盡早解決”無非做賊心虛,恐夜長夢多。而我們圖的啥?
日本新執政者意圖疏遠即將喪失美元霸權及世界霸權的美國,這完全出于日本民族自己利益的考慮,犯不上以我巨大的國家主權利益相贈鼓勵。自己不爭氣,卻指望犧牲主權權益以夷制夷,此晚清李鴻章買辦外交衰亡之道也!
原則者,乃神圣不可侵犯之界限,而主權原則,更是原則中之根本。自棄原則乃自輕自賤,自古未有自輕自賤而被他人尊重者。以斗爭求團結則團結存!以退讓求團結則團結亡!
日本一向崇拜強者,欺負弱者,我今喪失原則對其送上東海大禮,必將使中日關系更難相處,中日之間的矛盾反而會更加激化。自重自強方為他人所重,自輕自賤必為他人所輕。我如此軟骨焉能指望他人平等互利相待?今后的中日關系也必將仿效攀比現在單方面有利于美國的中美關系,日本新執政者關于中美等距外交之原構想也會因此而發生變化。無論日本是否能擺脫美國控制,最終都還是要聯合強者,欺負弱者,面對中國這塊可輕易占便宜的肥肉,日、美還會重新結成共同掠奪瓜分中國利益的同盟。其他國家也會聞腥蜂擁而至,我將不得不被動應付眾多國家的無理要求,我整個對外關系必陷入晚清沒完沒了讓步送禮以夷制夷息事寧人的死路。
四. “原則共識”黑箱操作完全違背人民意志
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半個東海大陸架幾十萬平方公里主權權益事關極重大人民利益和國家民族命運!如此大事更應廣泛征詢民意,在全社會范圍展開充分討論,讓人民自由表達意見以體現人民主權原則。何況這本來就是人民不容剝奪的基本民主權利!
但東海對日談判不僅秘密外交,暗箱操作,而且因受到人民強烈反對而禁止人民群眾對此發表見解,不僅人民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早已被徹底剝奪,而且官方媒體不許反映東海問題民意,網絡也受到嚴厲控制。東海問題在網上成了絕對禁區,(有“東海”字樣的文章均嚴格審查,只放行贊同妥協一面之詞,) 許多網站因此而遭關閉,刪帖達瘋狂程度,被封ID,IP的網民更是不計其數。許多愛國群眾也因反對此賣國“共識”而被監控打壓。
可見,“原則共識”違背人民意志乃不容置疑之事實。(若不相信可舉行東海問題公正的民意調查,乃至全民公決予以檢驗。)
以如此嚴厲手段剝奪人民的知情權,發言權,及任何表示反對對日妥協的權利。將屬于全體人民的巨大國家民族利益奉送給外國,如同公仆蒙上主人的眼睛,堵上主人的嘴,束縛住其手腳,然后伙同強盜將主人的財產掠走……這是中國人民所絕對不能接受的!
綜上所述,從“原則共識”公布的時機、內容、以及這前后在國內為之進行的一系列違背壓制人民意志的運作,其至始至終所體現的原則都是讓日本人滿意,這是對主權權益等國家利益原則的徹底否定。如果這就是“中日友好”,那它只能加速積累中國人民的憤怒!
喪權辱國違背人民意志的中日東海問題“原則共識”已對我國家安全和重大領土主權利益構成最嚴重的威脅,它一日不廢除,我東海主權就一日處于高度危險之中!買辦內奸就早晚還要伙同日本人將其落實!并將因此而形成我最嚴重的民族危機。喪權辱國的“東海共識” 必須徹底廢除!唯如此方能消除此懸于我國家民族頭頂之利劍。
鑒于以上原因,再次懇請人大代表能嚴肅履行神圣職責,否決此給國家民族帶來巨大災難且完全違背人民意志的“原則共識”!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此問題的審議首先應建立在廣泛征詢民意的基礎上,為此應允許人民對此事公開、自由地發表意見,保障人民集會、游行的權力,權力機構不得限制網絡對此問題的公開討論。一切禁止、限制人民對公共事物自由發表意見的民主權利的強制手段,都是違反憲法人民主權原則的非法行為!應予以徹底糾正!
我們以往對人民群眾言論、集會、游行等基本民主權利的限制是以“維護穩定”“主權大于人權”為理由的。而現在我們居然剝奪維護國家主權的人權,主權和人權一概否定,這不僅違法,而且毫無道理,自毀執政法理基礎。以此求“穩定”,豈非火山將發而入其口,大廈將傾而處其堂?
只有完全遵循民意,使東海問題的解決真正代表人民意志,才能體現憲法人民主權的原則,因而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任何背著人民并禁止人民表達意見而簽訂的涉外協議,根據憲法人民主權的原則,都是非法的!無效的!中國人民一律不能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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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評社香港6月16日電/共同社報道,中日兩國政府日前就東海油氣田問題達成一致,……關于位于日中中間線中方一側的‘春曉’氣田,作為中國承認日本取得部分權益的條件,雙方今后將共同開發中間線日方一側的海域。……”
——《中國評論新聞網》2008-06-16
《共同社:中日協議按出資比例共同開發東海油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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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
2009年10月9日
附件:《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6/18/content_8394191.htm
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 |
2008年06月18日 17:22:25 來源: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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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緯29°31′,東經125°53′30″
2、北緯29°49′,東經125°53′30″
3、北緯30°04′,東經126°03′45″
4、北緯30°00′,東經126°10′23″
5、北緯30°00′,東經126°20′00″
6、北緯29°55′,東經126°26′00″
7、北緯29°31′,東經12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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