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為了解該法修改的內容與意義,記者日前采訪了參與法律修改工作的總參軍事設施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
完善協調機制,實現軍地齊抓共管
1990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及2001年頒布的實施辦法,規定了建立軍事設施保護軍地共管機制和一系列工作制度。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些已制定的法規在保護軍事設施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一些規定過于原則,執行不力等。
“目前,全國共有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4800多個,但能夠經常性開展工作的并不多。”馬翼飛局長歸納問題的癥結:沒有編制、缺少專項經費、人員流動頻繁,導致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作用發揮不夠好。
修改法律,調研先行。總參軍事設施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多次調研,發現北京、河北和福建等地開展的軍事設施保護“創新模式”值得借鑒。據介紹,北京市政府專設軍事處,北京衛戍區專設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軍地雙方均安排專員負責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共同處理軍地事務,并制定下發一系列規定通知;河北、福建兩省抽調專人成立軍事設施保護專職辦公室,建立完善的聯合檢查制度和例會制度,確保遇有情況“找得到人,說得上話”。
為確保軍地有關部門“時時刻刻能夠互通有無”,新修訂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在第三條增加“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的規定,要求政府部門和軍事機關相互配合,共同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為軍地協同搞好軍事設施保護提供了組織保障,解決了“有機制、有人管”問題。
“建立經常性的溝通協調機制,有利于消除分歧,化解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之間的矛盾。”2013年6月,在陜西省某地的一次調研經歷,讓單紹立參謀印象頗深。當地某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附近有較為豐富的礦產資源和旅游資源,但按照規定要求“不允許進行開發”。部隊經過積極協調,為該地爭取到中央專項財政補貼,有效化解了矛盾,調動了地方政府保護軍事設施的積極性。
增強剛性約束,確保核心軍事安全
重要指揮工程、導彈陣地、艦艇基地等核心要害軍事設施,直接關系國家戰略指揮穩定、戰略力量安全和戰略威懾有效。然而,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一些軍事設施周邊的安全環境正日趨惡化。
宋心輝參謀透露,一些國家和地區以與我國開展經濟合作、經商辦企業、旅游觀光等為掩護,對我實施抵近偵察,在重要軍事設施附近建立情報據點,近距離觀察、窺探我軍事設施和部隊行動,“在調研中,常聽到官兵感慨,‘部隊陣地建到哪兒,涉外企業就跟到哪兒’,這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翻閱調研報告,記者發現,此類案例眼下在全國并不鮮見。比如,海南某艦艇基地軍事禁區安全控制范圍內,地方政府違規招商引資,建設了多棟涉外別墅會所,嚴重威脅基地安全……雖然國家最終出面對其進行收購、拆除,但該軍港目視范圍內仍有多家高層酒店,安全隱患依然存在。
據介紹,在部分海軍基地附近,當地漁民出于經濟目的,在出港航道上違規布設網箱,艦艇出港時,甚至出現“漁民試圖用旗子指揮艦艇避讓”的極端情況;在一些海上靶場,也曾出現了漁民違規捕撈的情況。“這些現象,亟須制定更明晰的剛性約束法條。”孫強參謀說。
本次修法對上述情況從地方經濟建設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角度,進行了相應調整,進一步完善了保護核心軍事安全的相關條款,使得新法更有約束力。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妨礙軍用艦船行動、危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未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不得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戰備、訓練、執勤等行動”。
加強統籌保護,還軍用機場一片凈空
“修法適應了國家經濟社會和國防建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進一步加強了軍用機場的凈空保護。”大家普遍認為,新法將發揮重要作用。
單紹立告訴記者,隨著城市規模不斷擴大,相當一部分軍用機場和新城區、開發區等城市環境相連相融,凈空環境嚴重惡化。據不完全統計,1995年以來,全軍在用機場有半數以上凈空環境遭到人為破壞,凈空范圍超高建筑物達1000多處,最嚴重的超高300多米。因凈空原因導致的飛行事故近百起,有的機場已不能保障軍機正常飛行,十幾個機場被迫關閉、搬遷,嚴重干擾部隊的戰備訓練和戰斗力提升。
“造成困境的原因有多方面,地方政府不合理的規劃開發是其中之一。加強統籌協調是解決之道。”羅泰參謀對此深有感觸。他舉例說,新疆某地政府在未與部隊協商的情況下,在距軍用機場跑道端口約4公里處興建了超高建筑,導致機場不得不搬遷,僅重新規劃就用了8年時間。
記者了解到,修改后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增加了第二十六條規定:“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修建超出機場凈空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從事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在第四十三條增加了對破壞軍用機場凈空的處罰規定。
推動融合發展,明確各自權利義務
劃定“兩區兩范圍”,是保護軍事設施的基本措施。近年來,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門擔心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受影響,對“兩區兩范圍”劃定態度消極,使一些重要軍事設施保護區域長期不能劃定,特別是水域“兩區”劃定率還不足50%,嚴重影響相關保護措施落實。
“對于此類情況,我們在制定法律修改草案時進行了充分考慮,從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出發,統籌兼顧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孫強介紹,2012年,國家海洋部門在全國海島資源調查活動中發現,有部隊駐防的海島,生態、水體保護都很好,“兩區兩范圍”往往又是當地樹木、水土保持較好的地區。這說明,做好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將實現國防安全和生態效益的雙贏。
記者注意到,法律還增加了軍事設施規劃建設要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規定,放寬了對因地方經濟建設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改作民用、軍民合用的審批權限,由原來的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調整為還可以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授權的機關批準。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是保護軍事設施的第一責任主體,必須自加壓力、主動作為。”單紹立介紹,這次修法在科學規范政府部門和公民行為的同時,也賦予了軍事機關和管理人員一定的權利和義務。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執勤人員可以對一些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帶離”“扣留違規人員”“扣押違規物品”等;同時,明確了部隊的義務,比如:對軍事設施重要部位采取安全監控和技術防范措施;除執行搶險救災、緊急任務外,不得將軍事設施用于非軍事目的等。
“國防是所有公民共同的事業,軍事設施是國家資源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和軍事機關,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軍事設施安全,維護國家利益。”馬翼飛告訴記者。(黃 旭 本報記者 陳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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