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討薪一詞是由全國人大代表李寶忠創造出來的新詞語,在2020年的兩會上,他提出“把惡意討薪列入征信!”
乖乖隆的咚,他不僅創造了一個新鮮的詞語,還要列入個人征信。
什么叫做“惡意討薪”?顧名思義,討者,要也,“薪”者,報酬也!“惡意”即不懷好意。這句話整合解釋應為“不懷好意的討要薪酬”
近幾年來,“惡意討薪”一度成了欠薪者的擋箭牌。
其實,“惡意討薪”是個偽命題,就是說社會生活中并不存在“惡意討薪”的情況。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上述法律規章可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薪酬發放時間有法律依據:一、每月發放薪酬;二、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但合同約定也不可違法。
試想,如果用人單位按月將薪酬發放給勞動者,勞動者還用得著“討薪”嗎?更不談什么“惡意”了。
這里,必須分清“討薪”與討要工程款、材料款是不同的概念,就是說,不能把工程承攬、分包、勞務合作的材料、利潤部分不能與勞動者的薪酬混合一談,相提并論。
眾所周知,建筑工程是由材料、工資、費用三大部分組成的,在這三個要素中,工資直接關系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農民工等著這個血汗錢薪酬養家糊口。
如果工程承包商或分包的包工頭與政府或發包方約定有工程款結付的時間約定,日期屆滿后,發包方或總承包商沒有履行結算工程款的約定,此時,農民工討要工程款中的工資部分應該視為合法,因為工程款中包含著農民工或雇傭工的薪酬部分,失信的是發包方,此種的”討薪”應該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
有人認為,被欠薪的農民工應該通過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及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這種說法其實也是謬論,因為欠薪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不存在爭議的地方,欠薪者屬于直接違法行為,司法機關應直接責令其立即支付。
試問,在實際生活中,政府或工程發包方能夠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結算工程款,用工方能夠按時發放薪酬,農民工、雇傭工還會用拉橫幅、堵路、切斷水電源、跳樓等極端行為來討要工資嗎 ?當然不可能!
綜上所述,真正影響公共秩序的始作俑者。是那些“惡意欠薪”的承包商,而不是討要血汗錢的農民工,因此,對于惡意欠薪的奸商,各級政府與司法部門應該堅決打擊。
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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