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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能“只許雇主放火,不許雇工點燈”? ——評某法院對“職場碰瓷”的“否定性評價”

馬志遠 · 2018-11-04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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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個條文對于保護勞動者權益來說,僅僅是一種有限的改良性的規定。但在資本一統天下的時代,即使這種有限的改良也會遭到資本力量的斷然拒絕和合力抵抗。這也是王耀榮“職場碰瓷”案和當地法院的判決所告訴我們的。

豈能“只許雇主放火,不許雇工點燈”?

——評某法院對“職場碰瓷”的“否定性評價”

馬 志 遠

  人們或許還記得上世紀九十年代出現的“打假英雄”王海。王海,山東青島人。1995年初,身為青島某廠業務員的王海出差到了北京。在北京,他讀到了頒行不久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部法律的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個條文引起了王海的極大興趣,他決定“以身試法”,用實際行動驗證一下它的效力。

  他來到一家商業大廈,看到柜臺里擺著一種產地標注為“日本制造”的“索尼”牌耳機。王海懷疑這種耳機假冒日本品牌,是假貨,商廈出售這種假貨自然屬于“消法”所指的欺詐行為,就買了一副。隨后他又找到了日本索尼公司住北京辦事處,經確認確實不是日本“索尼”產品。他隨即返回商廈,又買了十副同樣的耳機,接著便依據“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商廈給予雙倍的賠償。后來,王海又“轉戰”天津及南方一些城市,繼續“知假買假”,雙倍索賠。

  王海的舉動當年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有人認為他是“打假英雄”,對他雙倍賠償的壯舉自然大力支持。1995年,王海成為中國保護消費者權益基金會“消費者打假獎”的獲得者,1996年又被媒體評為“中國新聞人物”,并被中央電視臺邀請參加了“實話實說”欄目第一期。也有人堅決反對王海的行為,說他“知假買假”,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不應支持。1998年,當王海“知假買假”后在天津以訴訟方式雙倍索賠時,被當地法院判決敗訴。

  現在,我們面前又出現了一位與王海十分相似的人物、一起與“王海打假”十分相似的案件。據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庫”近期披露,2015年3月1日,一個名叫王耀榮的人入職北球鞋業公司,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計件付酬。3月28日,王耀榮用手機拍攝了車間管理人員保存的一頁考勤記錄。次日又拍攝了三張寫有“天天加班”字樣的黑板照片和一張車間辦公室照片。4月6日,王耀榮因操作出錯被車間管理人員批評,兩天后結清工資后離職。4月10日,王耀榮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015年8月19日,仲裁委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王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王耀榮存在“職場碰瓷”嫌疑,遂依職權向勞動仲裁機構調取了王耀榮自2009年以來申請勞動仲裁的裁決書發現王自2009年以來多次與瑞安市仙降鎮、飛云街道一帶的鞋類制造企業發生爭議,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并得到經濟賠償。僅2015年,這家法院就已受理他起訴的三起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由此認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王耀榮自從勞動合同法生效以來,多次向勞動仲裁部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糾紛仲裁、訴訟,縱觀其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案件,他有別于一般的勞動者。他在一個單位上班的時間少則一個余月,長的也不足一年,有時一年之中變換多個用人單位,大多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每從一個用人單位離職之后即申請勞動仲裁。王耀榮明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能夠得到工資之外的經濟利益,還是屢屢實行上述行為,有悖于勞動立法之初衷,對他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故對其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于一審判決,王耀榮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在勞動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對等,故勞動立法向弱勢的勞動者一方適度傾斜保護,以期將雙方利益校正到相對平衡的狀態,但不應理解為對勞動者的無限度保護。據不完全統計,王耀榮自2009年以來先后與七家鞋類制造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僅2015年就有三起勞動爭議訴至原審法院。王耀榮在各用人單位的在職時間短則一個余月,最長也未超過一年,離職后即申請勞動仲裁,索賠金額均高達數萬元,遠超其在該用人單位的工資收入,有以勞動仲裁及訴訟收入為業之嫌疑,有違《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的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原判對王耀榮主張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不予支持,處理妥當,本院予以維持。

  通覽當地兩級法院的判決,可以歸納為一句話:不能把王耀榮等同于一般的勞動者,因為他“有以勞動仲裁及訴訟收入為業之嫌疑”,即“職業碰瓷”,故不能像保護其他勞動者那樣保護他,不能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對他的行為在法律上必須給予“否定性評價”。

  “奇文共欣賞,疑義相與析”。下面,我們不妨來分析兩級法院判決的這個論點。

  第一,不能把王耀榮等同于“一般的勞動者”,這個說法與當年王海不被認為是消費者如出一轍。王耀榮不是“一般的勞動者”嗎?在我國勞動法律中,沒有“一般勞動者”和“特殊勞動者”的劃分,無論王耀榮在一年內變換多少個公司、與多少個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只要他被錄用并為雇主提供了勞動,他就是一個普通的“一般的”勞動者,這正如王海從商廈購買了消費品他就是消費者一樣。所以,一審判決說王耀榮“有別于一般的勞動者”,是沒有根據的,“一般勞動者”完全是審判人員臆想出來的一個概念。

  第二,說王耀榮不是“一般的”勞動者,無非是因為他“有以勞動仲裁及訴訟收入為業之嫌疑”,他“職場碰瓷”的舉動違反“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僅僅是有某種“嫌疑”就不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嗎?所謂“嫌疑”,是指某種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事實及情節還沒有查證屬實。既然王耀榮以打官司為業的事實還沒有查證屬實,憑什么僅憑一個“嫌疑”就不保護、不支持他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中所說的王耀榮“以勞動仲裁及訴訟收入為業之嫌疑”,實際上是指王耀榮具有這樣的動機。法律規制、衡量的是人們的行為,而不是動機,王耀榮內心的動機,當然不應當是法院審查的內容。

  退一步講,即使王耀榮以申請勞動仲裁和提起訴訟作為取得高于工資收入的手段,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這種行為。相反,王耀榮以雇主沒有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雇主支付雙倍工資,最初幾次之所以能夠獲得成功,恰恰是基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明文規定。這個條文,是對那些故意不與雇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雇主的懲罰,也是對那些勇于自我保護、自我維權的雇工的鼓勵。如果一定要講勞動立法的“初衷”和立法本意,這才是這個法條的初衷和本意。

  第三,我國自從公布勞動法、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來,雇主招錄雇工,認真地與雇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少之又少。有相當大多數的雇主雖然與雇工訂有書面勞動合同,也只是自己把勞動合同鎖進抽屜,而不把勞動合同交給雇工,為的就是隨意欺壓雇工,而又讓雇工們手無證據,求告無門。正是考慮到這種情況,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才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一個強制性規定寫入其中。盡管如此,實際生活中不與雇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仍然屢見不鮮。總是說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可是連訂立一紙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都落實不了,何談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總是說要“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可是連一紙書面勞動合同都不肯訂立,雇主的“公平、平等和誠實信用”又在哪里?

  對于雇主們這些公然違反勞動法律、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不公平、不平等、不誠實信用的行為,不給予“否定性評價”,相反,費盡周折“依職權”調取雇工王耀榮自2009年以來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證據,進而以他“有以勞動仲裁及訴訟收入為業之嫌疑”為由,作出“否定性評價”的判決,豈非咄咄怪事!這家法院如此判決,讓人們看到的就是“只許雇主放火,不許雇工點燈”。雖然法官們在判決書中煞有介事地援引那么多的法律條款作為判決依據,但是,他們在壓制誰、打擊誰,傾向誰、保護誰,不是一目了然嗎?

  作為新生資本家的雇主們不與雇工訂立書面合同,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也暴露了他們的霸道與專橫——資本的霸道與專橫,而當地法院的這紙判決,表明他們已經自覺不自覺地站在新生資本家的立場上,維護和支持新生他們的違法行為,維護和支持他們的霸道與專橫。如此而已,豈有他哉?

  我們都知道,私營企業主近四十年來是社會的寵兒。《勞動法》實施以來建立起來的勞動合同制度,不過是勞動力重新成為商品之后的勞動力買賣制度。既然是買賣,就有一個由誰來主導這場交易的問題。在勞動力市場上,主導勞動力交易的當然不是雙手空空的雇工,而是掌握著生產資料的雇主。由于掌握著生產資料,雇主們獲得了相對于雇工們的優勢。這種優勢本身決定了勞動力的買賣不可能是公平、平等和誠實信用的。法律雖然把這些美好的名詞寫進自己的文本,但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件可以被人用來掩耳盜鈴的飾物。在王耀榮“職業碰瓷”案件中我們不是看得很清楚嗎?這些法律原則既可以用來作為支持雇工王耀榮的依據,也可以用來作為支持雇主的依據,它們完全成了一個任人打扮甚至任人蹂躪的“小姑娘”。

  千百年來,人們用“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個成語來形容那些反動統治者的專橫跋扈,他們可以為所欲為,而老百姓連點燈這樣的正當舉動都要受到壓制。封建時代的官員敢于在老百姓面前表現得如此跋扈,是因為他們有權。有權的官員相對于無權的百姓,具有一種天然的優勢,這是權力專橫的基礎。資本時代的雇主相對于雇工同樣表現出它的跋扈,因為他們掌握著資本。擁有資本的雇主相對于兩手空空的雇工,也是一種天然的優勢,這是資本專橫的基礎。身處社會底層的民眾,尤其是像王耀榮這樣的雇工,正在受著兩種權力的壓迫,一種是資本權力壓迫,一種是保護資本壓迫的司法權力的壓迫。王耀榮“職場碰瓷”案的發生以及當地法院對這起案件的判決,可以讓我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這里面的道理。這樣的判決,就是“只許雇主放火,不許雇工點燈”。

  再啰嗦幾句,回過頭來說說王海打假吧。王海打假雖然轟動一時,他本人也獲得了“打假英雄”的美譽和消費者基金會頒發的獎項,甚至做客央視“實話實說”首期節目,但是,二十多年來中國商品市場上的假貨不僅打而不絕,還從王海初試牛刀的冒牌耳機擴展到了摻假的食鹽、摻假的疫苗和一處處的“豆腐渣”工程,中國人民仍在假貨泛濫的汪洋大海里苦苦掙扎。生動而又殘酷的事實證明,鏟除假貨靠王海式的“獨行俠”是無濟于事的,因為王海和每一個消費者一樣,面對的是波濤洶涌的資本勢力和這種勢力背后的支持者。同樣地,王耀榮的“職場碰瓷”也不可能促使更多的雇主認真地與雇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同樣是因為王耀榮和每一個游走徘徊在勞動力市場上求得一線生機的雇工一樣,面對的是波濤洶涌的資本勢力和資本勢力背后的支持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個條文對于保護勞動者權益來說,僅僅是一種有限的改良性的規定。但在資本一統天下的時代,即使這種有限的改良也會遭到資本力量的斷然拒絕和合力抵抗。這也是王耀榮“職場碰瓷”案和當地法院的判決所告訴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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