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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沒有奴隸社會嗎?

宋曉萍 · 2017-05-01 · 來源:昆侖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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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奴隸之稱自夏朝始用。夏商周社會,由全無人身自由的奴隸和半無人身自由的庶民,共同構成奴隸社會的主要勞動力。奴隸來源于戰俘和罪犯,不但客觀存在,且數量巨大。作為奴隸主附屬物的奴隸殉葬,是中國奴隸社會的重要特征。

 

  【作者按】:本文為筆者新著《夏商故事解讀》之序。中國的歷史虛無主義,在學術界早已發展到否定中華民族奴隸社會的程度,迷糊了許多學者,老百姓卻不太知道。感謝中國社科院馬克思主義研究學部主任程恩富教授約稿,刊于《海派經濟學》2017年第1期,為中國奴隸社會歷史正本清源。同時感謝昆侖策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宋方敏教授指導并幫助修改。

  序:中國奴隸社會論析[1]

  【內容提要】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立場、觀點和方法,以考古科學發現和典籍正史為依據,實事求是地研究中國歷史,是當代中國歷史學者不可推卸的責任。中國古代奴隸之稱自夏朝始用。夏商周社會,由全無人身自由的奴隸和半無人身自由的庶民,共同構成奴隸社會的主要勞動力。奴隸來源于戰俘和罪犯,不但客觀存在,且數量巨大。作為奴隸主附屬物的奴隸殉葬,是中國奴隸社會的重要特征。中國奴隸社會與歐洲封建社會都采用“分封”管理制度,但社會基本制度有本質區別。中國奴隸社會的“井田制”及“貢賦”,與“封建地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中國奴隸社會,為中華民族奠定了立國之基、興邦之源,是中國歷史文化的一座偉大寶庫,不能隨便質疑甚至否定。

  正 文

  中國沒有奴隸社會嗎?答案是否定的。

  中國奴隸社會通常有兩種劃分。一是從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開始,到公元前475年春秋時代結束,共經歷了一千五百九十五年。二是從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開始,到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正式結束,共經歷了一千八百四十九年。前者為多數人所認可。

  中國夏商時代,從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開始,到公元前1046年商朝滅亡,時間長達一千零二十四年,為中國奴隸社會的產生和發展時期,是中國有文字記載和考古發現的信史。

  中國奴隸社會的繁榮時期是西周時代,輝煌了大約二百七十六年,于公元前770年結束。之后,東周分為春秋和戰國兩個時期。春秋時期,廣泛使用鐵器和耕牛,帶來了社會勞動生產力的大幅提高,開荒出來的大量私田,使得國土的“天子(國家)所有制”遭到破壞,“井田制”經濟瓦解,各大諸侯取得了真正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奴隸社會開始走向瓦解,最終在公元前475年開始的戰國時代分崩離析。兩百五十四年后的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統一了中國,宣布以“郡縣制”取代“分封制”,中國奴隸社會的主要經濟制度“井田制”全面退出歷史舞臺,土地全部為大小地主私有,中國奴隸社會徹底謝幕……

  中國奴隸社會的劃分應該是清楚的,為何還有不少人對中國是否存在奴隸社會提出質疑呢?不排除有的企圖造出中國沒有奴隸社會的結論,藉以否定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和政治經濟學;有的出于某種利益需要,打著“學術突破”的幌子,用歷史虛無主義顛覆中國從古到今的歷史;也有的著實糊涂,被中國先秦社會“庶民、貴族、封建、分封”等一些與歐洲封建社會看起來相同或相似的名詞術語迷惑,搞不清歷史真相和社會區別。這就需要我們對相關的歷史記載有一個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本文就此作一些針對性論析。

  一、關于奴隸的文字

  以中國先秦社會沒有出現“奴隸”一詞,作為中國沒有奴隸社會的論據;以中國沒有奴隸社會,作為夏朝不是國家的論據。這是對中國歷史文字的無知或漠視。

  (一)中國古籍中的奴隸字詞

  的確,中國“奴隸”一詞,是在中國漢朝典籍中才首次出現的。但中國代表奴隸的“隸”與“奴”名詞,先秦早已存在。

  古代中國多以單音字為詞,是中國語言發展的歷史常識。先秦沒有“奴隸”雙音詞出現,實為再正常不過的上古語言歷史現象。

  《說文解字》是東漢古文經學大師許慎的杰作,也是中國第一部解釋上古單音詞基本含義的權威著作。之后數千年,學者爭相研究《說文解字》,以清朝段玉裁加注的《說文解字注》權威性最高。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征引浩博、考辨精當,較之許慎《說文解字》要詳贍得多,其在中國學術史上的重要地位,早已為國內外學術界所肯定。許慎《說文解字》和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不僅都是中國文獻語言學的權威奠基之作,而且通過對古文字的解釋,提供了包括奴隸社會在內的中國上古歷史的有力證據。

  現代社會的所謂“奴隸”概念,指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通常是奴隸主)任意驅使的,為他們做事的人。而《說文解字》曰:“隸,及也。……從后及之也。凡隸之屬皆從隸。”“及,逮也。……及前人也。”[2]什么意思?就是說,隸,是被別人從后面向前抓捕到的人。凡是帶有“隸”部首的字,都是與抓捕相關的字。可見,古代的隸人都是罪人、戰俘或逃犯。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根據先秦《周禮》為“隸”加注:“隸,給勞辱之役者。”[3]意思為:隸,是一種被用強迫勞動和奴役來羞辱人身的人。可見古字“隸”,就是奴隸。

  《說文解字注》繼續按《周禮》對“隸”解釋:“漢始置司隸,亦使將徒治道溝渠之役。后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郊。”[4]意思是:漢代曾經設置“司隸”官府,但在上古,“司隸”也指奴隸的勞動地點,是奴隸做修筑道路或修理溝渠勞役的地方。由于奴隸勞動地點不斷遷徙,所以“司隸”為不同地域。后來對奴隸稍微尊重一些,讓他們在主官府的近郊做勞役。而《太平御覽·卷二百五十·通典》曰:“司隸,周官也。掌五隸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隸,謂罪隸、蠻隸、閩隸、夷隸、貉隸也。物謂衣服、兵器之屬。)帥其民而捕其盜賊。”[5]可見司隸也是周朝官員名稱,掌管五種類型的奴隸。

  通過《說文解字注》,我們知道先秦《周禮》不僅解釋了奴隸定義,而且介紹奴隸從事什么工作,為先秦中國不僅存在奴隸,而且存在奴隸社會勞動,提供了有力證據。

  關于“奴”字,《說文解字》曰:“奴、婢,皆古之辠人也。”[⑥]辠,為罪犯。意思是,奴與婢一樣,都是古代罪犯。

  《說文解字》繼續解釋:“《周禮》曰:‘其奴,男子入于辠隸,女子入于舂藁。’從女從又……又,手也。持事者也。”[7]

  意思是,如果是男性罪人,就把他歸于罪犯奴隸。可見先秦社會的奴隸,有些奴隸是罪犯,有些奴隸原先并不一定是罪犯。

  舂藁,是夏商周時代的“女酒”之一。上古部落戰爭中,所俘獲的女性戰俘皆成為奴隸,由這些女奴釀成的“女酒”特別美味,成為宮廷里的佳釀官酒。所以《說文解字》說,如果是女性罪人,就讓她們在奴隸主諸侯的官府酒坊里做舂藁女酒。

  《說文解字》專門強調,“奴”字,左邊為“女”右邊為“又”,又是手的意思,手就是用來做事干活的。

  通過《說文解字》和《說文解字注》的解釋,讓我們對中國奴隸狀況有所了解:首先是,中國古代存在奴隸字詞;其次是,奴隸中既有罪犯也有戰俘或其他人;再次是,奴隸沒有人身自由,受奴隸主官府統一管理,驅使勞動。所以,以先秦沒有出現“奴隸”雙音詞為由,否定中國存在奴隸社會,證據不足。

  (二)夏朝始用的奴隸稱呼

  有學者文章認為:“夏朝既然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國家”,“為了證明它們是奴隸制社會,就必須找到根據。”[8]

  的確,如果要證明夏朝存在奴隸,從先秦古籍中找到夏朝“奴隸”性質的用語為最低要求。

  中國奴隸社會創始人、夏朝天子夏后啟,在攻伐有扈氏方國的時候作《甘誓》,被中國第一部古典文集《尚書》保存至今。《甘誓》首次使用了“奴隸”字意的“孥”字。夏后啟威脅眾多士卒,如果不服從命令,就會“予則孥戮汝”[9]。意思是,把你們降為與我妻子、兒女那樣的沒有人身自由的奴隸,殺掉你們。

  孥,通奴,妻兒之意。中國進入男性氏族社會之后,男人的妻兒是沒有人身自由的,隨便殺掉也不犯法,而家庭之外的士卒如果也具備這種性質,那就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隸了。所以“孥”字,為古籍中對奴隸的多種稱呼之一。

  《辭海》對“孥戮”有解釋:“1.誅及子孫。 2.說或作奴隸,或加殺戮。”[⑩]意思是,或者作為奴隸,或者加以殺戮,還要誅殺延及子孫。

  夏朝末期,商湯伐夏桀,作《湯誓》:“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11]意思為,如果你們不服從誓言,我就會把你們變成奴隸或者殺死你們,不會有所赦免。可見在整個夏朝,“孥”字在不同場合、不同人口中,都是作為“奴隸”意思來使用的。

  中國從第一部古典文集和最早的歷史文獻《尚書》開始,就多次出現對“奴隸”的不同用字,尤其是夏朝第一代君王夏啟和夏朝末代造反的商湯,都使用了“奴隸”概念的用字“孥”,可見夏朝社會已經存在奴隸。從商朝開始,先秦典籍對奴隸的稱呼,除了“孥”之外,還有“隸、奴、婢、鬲、夷、類、罪人”等,在古籍《尚書》、《詩經》、《左傳》等許多典籍中數不勝數。

  所以,用夏朝沒有奴隸來否定中國存在奴隸社會,證據不足。

  二、關于奴隸的性質

  中國夏商西周奴隸社會的主要勞動力究竟是不是奴隸?為中國有無奴隸社會最為關鍵的爭論焦點。

  筆者查閱大量先秦古籍,參考兩漢正史文獻,并以當代科學考古成就為基準,認為中國夏商周社會,是由全無人身自由的奴隸和半無人身自由的庶民,共同構成了奴隸社會的主要勞動力。其中,奴隸來源于戰俘和罪犯,構成了處于中國奴隸社會底層的完全喪失人身自由而依附于奴隸主階級的被剝削階級群體。至少在夏商西周時代,中國奴隸階級不但客觀存在,且數量巨大。

  (一)戰俘就是奴隸

  有學者文章稱:“郭沫若僅憑大量人殉,就簡單地判斷商代是奴隸社會”,不能成立,因為“戰俘并不是奴隸,只是從原來的生產關系中暫時脫離出來的人,他們究竟屬于什么階級,取決于以什么生產方式與生產資料相結合”。[12]不少人附和此觀點,認為安陽殷墟的殷商陪葬者既為戰俘,即非奴隸,不能將戰俘人殉作為奴隸社會證據。

  其實,用這樣的觀點來證明商朝戰俘不是奴隸,在事實上和邏輯上都是完全站不住的。

  為何戰俘就不是奴隸?古羅馬時代歐洲奴隸的主要來源就是戰俘。世界著名奴隸起義領袖斯巴達克斯,就是在羅馬侵入北希臘之時,因為當了戰俘而變成了世界上最著名的奴隸。難道只有歐洲奴隸社會戰俘是奴隸,中國奴隸社會戰俘就不是奴隸?

  關于“殷墟人殉戰俘不是奴隸”的主要理由,是學者將這些陪葬者定性為戰俘而不是奴隸。這既不符合生活常識,更不符合歷史事實。

  難道僅僅因為殷墟陪葬者多為異族,便為必須殺掉的戰俘嗎?難道殷商天子擔心華夏種族不純而不敢將異族變成奴隸?

  其實,商朝社會對異族的態度并非如此,那是一個華夏通過戰爭而實現混血的時代,中原與異族方國通婚的現象很多。先秦《竹書紀年》和西漢《史記》都有記載,西部異族鬼(九)方的公主直接嫁給了商紂王[13];周文王將西部密須國收復之后,將密須族人全部遷徙到中原,成為周國人[14]。所以殷墟的殉葬,只能證明人殉奴隸以異族為主,而不能證明異族戰俘就不能先成為奴隸,然后再充當人祭。

  眾所周知,古今中外屠殺戰俘,主要是為了減少吃飯人口。所以,不僅在原始氏族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就連現代戰爭之中,屠殺戰俘事件都屢禁不止。

  如果決定屠殺戰俘,肯定會在短時間內動手,否則怎么養活?如果中國夏商周奴隸主王公貴族要使用戰俘作為陪葬,那么所需人殉的奴隸主,均必須與這些戰俘同時死掉。難道為了以戰俘為人殉,每次都要讓奴隸主與戰俘同時死掉嗎?如果奴隸主去世之時,沒有戰俘怎么辦?中國從來就沒有以戰俘作為人殉的歷史記載,推翻郭沫若關于中國奴隸社會的結論,缺乏證據。

  相反,中國先秦古籍《逸周書·世俘》中,就有把戰俘作為奴隸的記載。牧野之戰后,周武王獲得大量戰俘,他將戰俘帶到周國祖廟向祭祀,殺掉了前朝四十多名惡臣,然后將其他戰俘全部變成了罪犯奴隸。其具體過程是,先讓戰俘穿上罪人號衣進行編號,然后戰俘就成了由官府統一管理的奴隸。[15]

  先秦不僅商朝以戰俘為奴隸,西周同樣如此。

  清道光初年出土的大盂鼎,為西周康王第二十三年,一位名叫“盂”的貴族諸侯所鑄。大盂鼎腹內有銘文紀:周康王命令盂掌管全國軍事和處理訴訟,輔佐自己治理四方之民和疆土。周康王說,賞賜你盂國官府“四白(伯)人鬲自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賜)尸(夷)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大夫。自氒(厥)土。”[16]

  周康王的意思是,共賞賜給奴隸主盂的方國官府一千七百二十六名奴隸,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來自非異族方國的奴隸,其中貴族官員為四人、男性庶民為六百五十九人,可以全部作為奴隸讓奴隸主盂的方國官府來駕馭;二是來自東夷尸方(國)的異族奴隸,其中官員為十三人、戰俘奴隸為一千零五十人。周康王特別囑咐,要盡快讓這些人在土地上耕作,努力勞動。

  《康熙字典》收錄了許多關于“隸”的典籍記載,其中就有:“《周禮·秋官》曰:‘司隸掌五隸之灋(法):罪隸、蠻隸、閩隸、夷隸、貉隸。’”[17]意思是,先秦時代的司隸官府掌管五種奴隸,即罪犯奴隸和蠻、閩、夷、貉等地的戰俘奴隸。

  中國奴隸的來源,有官府抓獲的罪犯,也有奴隸的子孫后代,更多來源于戰俘。如果不把戰俘作為奴隸,不僅沒有人付出艱苦勞役,而且就連活祭的奴隸都不夠了。歐洲將戰俘作為奴隸,是軍事首領們將戰爭中的勝利品——戰俘,包括在殖民戰爭中直接捕獲的當地居民,作為奴隸賣給奴隸主;而中國奴隸主本身就是軍事首領,他們直接率兵攻伐,然后將戰敗國俘虜作為自己或屬下的奴隸,一般不需要經過買賣。這是簡單的社會生活常識。

  (二)奴隸殉葬為奴隸社會特征

  有學者文章認為,將馬克思主義“‘五種生產方式’的教條套用于中國古代社會,注定會陷入難以自圓其說的理論窘境。”因為,“奴隸社會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不再大規模地剝奪奴隸生命,而是將奴隸商品化。這是因為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奴隸已經成為勞動力的主要來源。”[18]

  在人類社會中,如果大部分物質生產領域勞動者是奴隸,這樣的社會,就叫奴隸社會。將“奴隸商品化”作為奴隸社會最重要的特點,是沒有把奴隸社會性質搞清楚。

  在奴隸社會中,奴隸被視為奴隸主的財產,是為奴隸主所役使的“會說話的工具”,可以進行買賣。奴隸主強迫奴隸勞作,奴隸無報酬和人身自由,這些都屬于奴隸社會的基本特征。至于是否進行奴隸買賣,及其范圍和規模程度,由當時當地社會供需具體情況決定,也與社會經濟商品化發展水平相關(這一點古代中國與歐美是有差異的)。即便沒有“將奴隸商品化”,只要社會以奴隸勞動為主,那就是奴隸社會。相反,從15世紀開始、到16世紀末被歐美各國普遍接受,直到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結束才正式宣告取消的“黑奴販賣”制度,可謂典型的“將奴隸商品化”,難道19世紀后半葉之前的美國和歐洲國家都是奴隸社會?而不是“一切都成為商品”的資本主義社會?所以,“將奴隸商品化”,絕不可能是判斷奴隸社會性質的“最重要的特點”。

  奴隸主對奴隸生命有予奪之權,恰恰是奴隸主剝奪奴隸人身權利最為重要的特征。中國使用奴隸殉葬,為奴隸主剝奪奴隸人身權利的典型歷史事件,如果這都不算奴隸社會特征,就真不知什么才算奴隸社會了!

  至于所謂“大規模地剝奪奴隸生命”問題,那就要首先搞清楚,所謂“大規模”,究竟相對什么而言?

  中國自古迷信,奴隸社會最高等級的祭祀活動,定要殺掉一些活人來進行“活祭”。奴隸主王公貴族擁有成群的奴隸馭使,奴隸成為他們家庭奴仆和室外奴役的重要部分。出于“視死如生”的中華傳統孝文化,奴隸主體貼到祖先或神靈也需要奴隸侍奉,于是屠殺奴隸送往鬼神世界,供祖先或神靈享用,成為夏商周時代的一種殘酷習俗。

  筆者曾親自前往殷墟考察,見到商朝奴隸殉葬的數目多則千余,少則十幾。殉葬奴隸之中,有異族人種、有黃白混血人種,也有華夏人種。《殷墟文字甲編》卜辭記載,商王一次屠殺三十名羌人奴隸來祭祀河神[19]。用今人觀點來看,如此人數的殉葬,規模非常龐大,的確太殘酷了。

  但是,將奴隸殉葬人數與戰俘奴隸人數作一個對比,就會得出另一種結論。

  夏商周時代戰爭頻繁,奴隸來源不斷。甲骨文中關于“執俘”、“獲羌”的記載很多,商王武丁時代,僅一次俘獲的數目就能達到三萬人。有三萬戰俘來補充奴隸勞動力,相對于一千或十幾個戰俘奴隸的陪葬數目,究竟屬于“大規模地剝奪奴隸生命”,還是小規模陪葬呢?究竟是陪葬奴隸的數目多?還是用于“勞動力”的奴隸數目多?

  商朝使用奴隸陪葬數量最多的時期,也就是商王武丁時期。以后陪葬人數越來越少,卻并不意味戰俘的奴隸數量也在減少。

  《尚書·泰誓》記載周武王之語:“紂有億兆夷人”[20],夷人,就是商紂王在征伐東夷方國的戰爭中,所獲得的戰俘奴隸。億兆,是什么數字概念?

  更有商朝末期著名的“牧野之戰”,先秦《尚書》、《逸周書》、《呂氏春秋》和西漢《史記》中均有詳細記載。因為商紂王的主力部隊用于對東夷方國作戰,來不及撤回,周武王急速攻伐朝歌牧野與商紂王決戰,怎么辦?結果五天之內,商紂王就調集來大量奴隸作為士卒。《史記》記載是七十萬戰俘奴隸[21],可見商紂王所調用的奴隸數目,是非常巨大而驚人的。更何況,這只是殷商王室的部分奴隸,華夏成百上千的諸侯方國奴隸,均不在其內。甲骨文所記載夏商周人殉總數為不到一萬四千人,相對夏商周三代奴隸主所擁有奴隸總數來說,人殉能談得上是“大規模地剝奪奴隸生命”嗎?

  中國商王武丁時代,的確出現過一次千人以上的奴隸殉葬。但這不僅不能成為中國沒有奴隸社會的證據,相反,卻是中國奴隸數量巨大的證據,為奴隸有實力成為社會“勞動力的主要來源”的證據,是夏商周為奴隸社會的證據!

  企圖以奴隸殉葬來否定中國奴隸社會的學者,攻擊馬克思主義“五種生產方式在中國不能自圓其說”,結果,應該是自己陷入了難以自圓其說的理論窘境。

  (三)奴隸主要從事社會生產勞動

  有人認為,中國奴隸不是夏商周時代從事社會生產的主要勞動力,其多數為家奴,而家奴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甚至資本主義社會中都有,不能用家奴來證明中國存在奴隸社會。

  事實并非如此。

  典籍《說文解字注》通過先秦《周禮》,對中國“隸”字作出的權威解釋,明確指出中國上古奴隸,是要進行修筑道路、修理溝渠等苦役勞作的,并非主要從事家務勞動。

  《康熙字典》收錄——

  《儀禮·旣夕》曰:“隸人涅廁。”意思是奴隸要干填滿茅坑的臟事。

  《晉語》曰:“其猶隸農也。”[22]意思是奴隸要干農活。

  大盂鼎腹內有銘文紀,周康王要求奴隸主盂,將所得到的一千七百二十六名奴隸,盡快安排到土地上耕作,并讓奴隸努力勞動。

  夏商周時代奴隸主,不是獨門小戶地使用奴隸,而是由天子王室或諸侯國官府,大規模地使用奴隸勞動,設置了管理奴隸的機構和官吏。夏商奴隸主的身份,與其貴族諸侯的官位相一致,所以奴隸除家奴之外,全成了天子王室或封國王室的“罪犯官奴”。

  《左傳·襄公二十三年》記載,專職官員以朱筆記載奴隸檔案,于是“丹書”就成了隸籍檔案[23],如果有奴隸偶然得到獲釋機會,必須先燒毀其“丹書”,否則還是會作為逃奴被抓起來。奴隸比庶民生活悲慘,他們既像庶民那樣承擔公田勞動,又要承擔社會上最繁重的版筑、修路、開溝等勞役,受人監督、失去人身自由、隨時都有被殺的危險。

  先秦古籍不止一文記載,中國的奴隸既有在貴族家里干活的家奴,也有在室外勞動的役奴:

  早商時,商湯手下著名“宰相”伊尹的母親,就是在野地里采桑勞作的役奴,而伊尹本人是家奴。

  晚商時,商王武丁的“宰相”傅悅,就是從做版筑苦工的罪犯奴隸中提拔上來的。

  周朝春秋時代,百里溪本為貴族,成為戰俘之后,淪落為從事畜牧勞動的牧奴,被秦國諸侯秦穆公用五張羊皮交換,從集市上買了回來,做了秦國宰相。

  以上歷史事件在中國老百姓中廣為流傳,不用查閱古籍也能知道,不應遺忘。

  三、關于庶民的性質

  何為庶民?百度百科不準確地解釋為“一般的民眾”。既然庶民不是奴隸而為一般民眾,就容易與封建社會農民概念產生混淆,或者以為中國庶民是歐洲古羅馬奴隸社會自由民中的下層平民。

  有些學者,因夏商周社會存在大量庶民,便以庶民為農民或與歐洲“平民”類似為由,來否認中國存在奴隸社會。

  其實,中國奴隸社會的庶民,既不同于“農民”,也不同于“平民”。他們分為四種人:“士民(庶),商民(庶),農民(庶),工民(庶)。”有文化、能當官的叫“士民”;有文化、能經商的叫“商民”;種地的和做手工的為庶民中的絕大多數,叫“農民(庶)”和“工民(庶)”。[24]農庶,是在農田里的集體居住而勞動者;工庶,是在城市里集體居住而做工者。工庶專門為奴隸主(官方)制造奢侈品和勞動工具。

  作為奴隸社會主要生產勞動力的“農庶、工庶”,他們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所處的實際地位及處境,與奴隸相差無幾。可以說,他們是以半奴隸性質的身份,與奴隸同苦共難、命運相連,共同構成了夏商周時代的主要勞動力和被壓迫階級。這是中國奴隸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

  (一)農庶不是農民

  庶民,是中國非常古老的名詞。

  庶,《說文解字》曰:“屋下之眾……從廣、炗。炗,古文光字。”光,為“明也。從火在人上,光明意也。” [25]也就是說,很多庶民生活在一間黑暗的屋子里,靠取火獲得光明。

  民,《說文解字》曰:“眾萌也。”[26]

  《說文解字注》根據《周禮》解釋,“民”的古音為“萌”,不僅有“眾多”之意,還是“懵懂無知”的形象,甚至有“興鋤利萌”的意思[27]。這樣一群懵懂無知的眾人集中居住在一起集體農耕,難道會是單門獨戶耕種的農民嗎?

  中國奴隸社會沒有農民而只有農庶。農庶與農民的最大區別是:農庶要首先為奴隸主無償耕作“公田”,[28]即便在剩余時間耕作的“私田”也不為個人所有,或租賃而來,是分配來的,由諸侯奴隸主按農庶人口統一分配。農庶的實際生活狀況比奴隸好不了多少,甚至不如某些貴族家里的受寵家奴。農庶沒有真正屬于自己的“私田”,沒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只要離開諸侯,“私田”便會失去。并且,天子有權將戰敗方國的農庶連同土地,一起賞賜給其他諸侯奴隸主,這在先秦文獻《孟子·滕文公上》和大盂鼎銘文中有所記載[29]。

  中國古籍對不同社會層次之人的用詞,均有嚴格區別。夏商西周時代,“民、眾”,代表官員之外、包括貴族與庶民在內的所有人,不包括奴隸。代表庶民的詞匯有“黎、庶、氓、野人、農夫、下民、眾、小人、烝民、愚夫、愚婦、匹夫匹婦”等,代表天子貴族官員的詞匯有“帝、王、朕、白(伯)、卿、君、伯、侯、公、司、尹、百姓”等。

  先秦文獻《詩經·七月》生動記載了夏末殷初的農庶的生活情景[30]。農庶就算有“私田”可以耕種,還是要靠吃野菜度日。奴隸主貴族王公隨時可以把庶民女子掠走睡覺。農庶一年四季都要由貴族奴隸主來支配時間,勞動報酬非常少,詩中多次出現“公子之事”,那就是農庶為奴隸主貴族勞役苦作。

  湖北省云夢縣出土了秦代竹簡《金布律》,有對囚犯奴隸發放夏衣和冬衣的記載[31]。而《詩經·七月》也有“九月授衣”,記錄農庶盼望公侯奴隸主趕快發放冬衣[32]。這說明,中國奴隸社會的農庶與奴隸一樣,連基本生活所需也要依附于奴隸主,否則就要被凍死。

  由上古典籍和考古竹簡可見,中國奴隸社會的農庶不是封建社會的農民,既不能獨立支配時間,也不可能擁有租賃之地。他們經常與奴隸一起勞動,為奴隸社會的主要勞動力之一。他們與奴隸主官員公侯,至少是半人身依附關系。

  (二)農庶和工庶不是平民

  中國奴隸社會的農庶和工庶,與歐洲奴隸社會的平民有本質區別。二者雖然都處于奴隸社會,但是身份地位完全不一樣。歐洲平民是能夠自我謀生的自由民,擁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中國農庶、工庶則為半奴隸性質,他們沒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沒有屬于自己的生產資料,只能依附于奴隸主靠勞作生存。

  歐洲平民主要為個體經營的農民、小手工業者、小商人等。他們一般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并依靠自己的生產資料進行生產,其中極少數比較富裕的平民,還能占有和使用少量奴隸。 而中國農庶、工庶絕大多數非常貧窮,沒有可供謀生的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甚至連一個自己的家都沒有,為“屋下之眾”。

  中國奴隸社會有少數貧富不一的“士庶”和“商庶”,他們的人身是完全自由的。這些人一般有文化,多數是從貴族家族“淪落”出來的庶民,比如商朝末期的姜子牙便是這種情況。只有這樣一批為數不多的“士庶”和“商庶”,與歐洲“平民”的概念比較接近。

  中國奴隸社會有“平民”一詞。不過并非指獨立的社會階層,而是指人的性格。先秦《尚書·呂刑》:“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33]此平民,指脾氣平和,為“平善之人”的意思,不是歐洲平民。

  秦漢之后,中國“平民”一詞與“國際接軌”,泛指無特權、無官職的一般普通民眾。“庶”字取“多、眾”之意,繼續使用;“庶民”一詞偶爾也在使用,但此時的庶民,指城市平民或鄉村農民,而非奴隸社會的“屋下之眾”。因為當時的中國,早已為封建社會了。

  四、關于貴族的性質

  歐洲封建社會存在貴族,中國奴隸社會也存在貴族,甚至具有相同翻譯名稱的貴族爵位。網上“百度百科”錯誤地將貴族定義于“封建社會中的世襲特權”,于是有些人,便把中國奴隸社會的貴族與歐洲封建社會的貴族等同,將此作為夏商周為封建社會的理由。

  這一理由不能成立。因為貴族只不過是相對于社會一般階層的一個特殊階層的名稱,從來就不能作為社會制度的標志,原始氏族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甚至資本主義社會,都可以有貴族的存在。不要說歐洲封建社會的貴族與中國奴隸社會的貴族不同,就是與歐洲奴隸社會的貴族也不同。羅馬貴族曾經壟斷了一切官職和圣職,羅馬皇帝必須為貴族出身,難道因為古羅馬時代存在貴族,歐洲奴隸社會也變成了封建社會嗎?

  (一)歐洲貴族

  貴族,通常指統治者的內外親族,以及中央或地方的大豪族。貴族享有特殊權位或世襲權位。貴族爵位,是貴族世襲罔替的等級,通常有“公、侯、伯、子、男”五等。

  歐洲貴族,既有奴隸社會奴隸主,也有封建社會國王、領主和地主。直到今天,歐洲貴族都在以另一種社會形態活躍于西方上流社會,資本家中也有不少貴族,

  歐洲貴族產生于奴隸主、封建主的權力與財富,在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的過程中,一部分人的權力和財產高于其他階級,從而出現了上層階級貴族。各國軍事貴族、世俗貴族、宗教貴族不斷排序,貴族爵位也緩慢而自然地形成。

  歐洲奴隸主雖然是貴族,但貴族等級沒有后來那么明確。伴隨著封建制度的完全確立,歐洲約定俗成確立了貴族等級爵位。首先產生的是第三等級的伯爵,后來有第五等級的男爵,再有了第一等級的公爵,最后才產生出第二等級的侯爵和第四等級的子爵。所以,歐洲奴隸社會貴族全都是奴隸主,封建社會貴族全都是國王、領主,以及其他有爵位的大小地主。

  封建社會后期,歐洲上流社會出現了貧窮的貴族,下流社會出現了富裕的資本家。貴族需要財富,資本家需要地位,于是有些貴族與資本家聯姻,進行利益交換。這些,在十九世紀司湯達、巴爾扎克、狄更斯等世界著名小說家的筆下,都有生動展示。幾百年來,那些與資本相結合的歐洲貴族家族,在西方資本主義社會中仍舊占據上流社會,至今沒有退出歷史舞臺,甚至在暗地里操控世界金融市場,這也就是西方許多資本家或政治家一副貴族派頭的原因。

  歐洲貴族如此前身后世,怎么能套用于中國貴族?絕不能因為歐洲社會存在封建貴族,就把中國奴隸社會的貴族也視為封建貴族,這是歷史常識。

  (二)中國貴族

  中國貴族,是與原始父系氏族社會的“姓氏”同時產生的。最初的貴族,全都是原始父系氏族社會首領。夏商周奴隸社會時代,貴族就成了諸侯奴隸主官員。當中國進入封建社會之后,貴族隨之消亡。

  中國貴族是與原始氏族社會的“姓氏”同時產生出來的。中國人最初有名而無姓、無氏,為了避免近親繁衍子孫而影響健康,才出現了母親以地名取姓,其子孫均以母姓為“姓”的情況。在男性氏族社會產生之前,中國是沒有“姓氏”或貴族概念的。

  據唐代《通典》記載,黃帝時代開始有“分封制”,凡被黃帝授予“云官”[34]之人,工作有業績之后,便會賜予姓氏并封賞土地。只有具備姓氏,才代表得到了貴族身份,男性氏族社會與貴族同時產生。

  從唐堯、虞舜到周朝,延續這樣的分封制度,出現了貴族爵位。夏商時代沒有那么多爵位,直到西周才建立起次序井然的奴隸制貴族爵位。根據從黃帝開始的歷代“開國”天子的血緣關系遠近,西周明確設立了“公、侯、伯、子、男”五個貴族等級爵位,以及大小面積不同的“公、伯、子”三個封地等級[35]。

  戰國之后,失國貴族、庶民、奴隸,許多人都擁有了具有私有權的土地,變成了地主或農民,他們紛紛以方國名稱、母姓、貴族姓氏,作為自己的姓氏,形成了中國的“百家姓”。漸漸地,中國姓氏不再是貴族的符號;“百姓”一詞也從堯舜時代和夏朝之后奴隸社會對百官貴族的統稱,而變成了相對于政府官員的普通人。

  中國貴族在封建社會中逐步消亡,上流社會被皇親國戚與朝廷高官所取代;貴族,包括他們的爵位,逐步退出中國歷史舞臺。所以,從封建社會開始到現在,中國只見權貴而不見貴族,曾經的中國貴族家族,與如今歐洲貴族家族相比,自然也就對不上號了。

  中國奴隸社會與歐洲封建社會雖然都存在貴族和貴族爵位,性質卻是不一樣的。中國奴隸社會的貴族是奴隸主,歐洲封建社會的貴族是地主。貴族和貴族爵位,不能為任何社會定性,所以完全不能成為中國沒有奴隸社會的理由。

  五、關于封建的兩種涵義

  在否定中國存在奴隸社會的一些文章中,常常混淆兩種不同涵義及性質的“封建”名詞概念。在中國史學界,“封建”一詞歷來可從兩種涵義上理解。

  一種涵義,“封建”即“分封”。分封,是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族姻親、功臣子弟、前朝遺民等人分封領地,同時給予與領地相適應的治權。“分封”相對于“集權”,屬于社會管理制度范疇。無論是在封建社會,還是在奴隸社會,國家統治者均可選擇采用分封制或集權制的管理制度。

  另一種涵義,“封建”即封建制,是封建社會制度簡稱。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封建制度是以封建地主階級占有土地,剝削農民(或農奴)剩余勞動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封建制相對于奴隸制、資本主義制度等,屬于社會基本制度范疇。

  (一)歐洲的封建制

  歐洲封建制,是其封建社會制度的統稱,雖然包含有“分封領地、給予治權”的“分封”內容,但與中國奴隸社會僅限于“分封”的“封建”概念,不是一回事。

  歐洲建立起封建社會制度,是從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奴隸社會徹底崩潰后才開始的。隨著西羅馬帝國中止對外擴張,奴隸社會經濟發生了嚴重危機,人口銳減,城市敗落,許多奴隸主紛紛退居鄉村。此時,日耳曼人在西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一批王國,其中最大的法蘭克帝國,率先實行了以“封土建邦”為形式的封建社會土地改革,其他王國紛紛跟隨,由此,歐洲從奴隸社會進入封建社會。

  歐洲的封建制,是通過分封(也稱“采邑”)來實現的。法蘭克大帝把已經形成軍事割據的國土,以帝國的名義分封給了一批領主貴族,作為他們的“采邑”,并建立起新的封建貴族爵位等級制度。

  中世紀初期,歐洲社會依舊存在奴隸,但奴隸已學會了消極怠工、破壞勞動工具,甚至不斷起義造反,迫使領主和大小貴族逐漸把土地租賃給農奴耕種。他們向農奴提供勞動工具,不允許農奴流動,必須世世代代在自己的王國土地上干活。當時的歐洲,還出現了以一家一戶為基本生產單位的農民,自給自足;那些擁有生產工具的農民,有些人租賃領主土地耕種。

  這時的歐洲社會,已完全不同于奴隸主占有土地、并占有奴隸人身的時代了。封建領主貴族的主要生活來源,為農奴和農民所繳納的地租,農奴和農民有半人身自由或全人身自由。

  任何一種剝削社會基本制度,都是以剝削階級利益為基礎的。歐洲中世紀的社會經濟形態,既不是中國夏商周時代奴隸主對奴隸和庶民的剝削,也不是歐洲古羅馬時代的奴隸主對奴隸的剝削,而主要是封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封土建邦”所建立起的封建制,無論經濟制度,還是政治制度,都是用來為地主剝削農民服務的。所以,當時在歐洲各國實行的封建制,本質上是反映封建剝削關系的社會基本制度。而“分封”作為這些國家采用的一種社會管理制度形式,歷史地促成了其封建社會基本制度的誕生。

  (二)中國奴隸社會的分封

  中國實行“分封”的歷史,早于奴隸社會,比歐洲封建社會的“分封”更是早了兩千四百多年。據《史記》記載,遠在夏代之前,從傳說中的原始氏族社會的黃帝時代開始,天子就把九州中國分封為“萬國”[36]。

  夏商周奴隸社會,天子作為奴隸主的集中代表,延續祖制,繼續執行原始氏族社會的“分封”,把國土分封給宗族姻親、有功之臣、前朝遺民,讓諸侯建立起奴隸社會性質的方國或食邑。

  后來唐代思想家柳宗元所著《封建論》,用“封建”一詞描述中國周朝及以前各代延續的國家“分封”管理制度,與秦統一后建立起來的中央集權“郡邑”管理制度(即“郡縣制”)相比較,以論證前者已經過時。想不到,這竟然被否定中國奴隸社會的學者所利用,不加分析地當作“封建=封建社會”的依據。而實際上,柳宗元所用“封建”一詞,是指中國從原始部落社會到奴隸社會的歷代統治者沿用的“分封領地、給予治權”的“分封”管理制度,并非社會基本制度。

  中國奴隸社會與歐洲封建社會都采用“分封”管理制度,但在社會基本制度上有本質區別。

  一是,中國奴隸社會實行的是土地“天子(國家)所有制”,而不是歐洲封建社會的土地“領主(地主)私有制”。

  中國奴隸社會接受分封的諸侯官員,無論是天子分封,還是諸侯層層分封而得到的食邑,土地均不是私有財產。諸侯官員只是天子(國家)土地的世襲使用者,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是分離的,不能交換、轉讓或買賣。天子代表國家,對方國土地有予奪大權,可以通過行政命令或動用國家軍事力量收回。這就是《詩經·小雅·北山》中的詩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當然,中國奴隸社會制度下的土地國有,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土地國家公有制,而是最大的奴隸主——天子,代表整個貴族奴隸主階級占有全國土地,然后分配給大小奴隸主使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和庶民則完全被排除在外。所以這種“土地國有制”的本質,不過是一種最大的土地私有制。

  二是,歐洲大帝向領主地主分封,中國天子向諸侯奴隸主分封,所產生的是不同的社會剝削關系。

  歐洲實行“分封”的時代,已走過了奴隸社會。奴隸主改變身份,社會上產生出領主、地主和農奴、農民。歐洲國家大帝,是向領主、地主分封土地,而不是向奴隸主分封土地。王國領主、地主從政治上擁有了土地所有權之后,也獲得了對農奴、農民進行地租剝削的經濟權利。所以,歐洲封建制,是指封建社會制度。

  中國夏商周實行“分封”的時代,還處于奴隸社會。沒有“封建地租”這種封建經濟的剝削形式,也沒有產生出地主和農民。中國天子作為奴隸主之首領,向諸侯奴隸主進行分封。諸侯奴隸主在得到土地之后,利用“井田制”來對奴隸和庶民進行奴役剝削。這種“分封”,只能不斷復制和維系奴隸主對奴隸、庶民的剝削關系,不可能形成反映封建剝削關系的社會基本制度。

  所以,中國史學界將中國實行“分封”的夏商周時代,劃分為奴隸社會,是有科學依據的。怎么能夠因為“封建”和“分封”這兩個詞在中國出現得早,就把中國奴隸社會一筆勾銷呢?

  六、關于“井田制”和“貢賦”

  中國奴隸社會實行“井田制”。國家把“普天之下”的“王土”,根據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分隔成方塊,形如“井”字,故稱為“井田”。“井田”屬天子所有,由各諸侯奴隸主管理,組織生產和分配。九塊田地為一井,中間為“公田”,公田處于最好部位,土質優且面積大,所以也叫“大田”;周邊為“私田”,偏遠零碎,土質瘠薄,分配給庶民使用。但無論諸侯還是庶民,均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須向天子交納一定的“貢賦”。《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就是說,奴隸主強迫庶民必須先同奴隸一起在大田上干完活,然后才準許去耕種自己作為維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塊土地。夏商周各代,“一井”的土地面積計算方法不一樣,但無論是由庶民和奴隸一起集體耕種公田,還是后來春秋時期向庶民征收田賦,都被一些學者視為按一定比例付出的“勞役和實物貢賦”,等同于“封建地租”,而否定中國奴隸社會的存在。

  事實上,中國奴隸社會的“井田制”及“貢賦”,與封建經濟制度下的“地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勞役和實物貢賦”不是封建地租

  地租,從廣義上講,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將土地轉讓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在封建社會制度下,地主階級占有大量土地,交由農民耕種,而向農民收取的地租收入。封建地租有三種基本形式。勞役地租,為直接剝削農民的剩余勞動;實物地租,為直接剝削農民的剩余產品;貨幣地租,為剝削農民的剩余產品轉化而成的價值形式。

  問題的關鍵是:由土地而產生的“勞役和實物貢賦”,就一定是“封建地租”嗎?

  先說“貢賦”。貢賦在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存在,首先是指奴隸主諸侯向天子,封建地方官員向皇帝,定期或不定期進獻的貢品和繳納的稅賦,其本質上是奴隸主階級或封建地主階級將其剝削的財產在內部進行再分配;其次,也指奴隸社會的庶民向奴隸主,封建社會的農民向地主,以勞役或實物等形式提供的貢賦,這分別屬于這兩種社會制度的剝削形式,是形成奴隸主階級或封建地主階級的剝削財產及其貢賦的來源。

  在夏商周奴隸社會,貢賦是土貢與軍賦的合稱。貢,即土貢,指臣民向天子進獻的珍貴土特產品。從夏朝大禹開始制《禹貢》[37],根據不同地方與中央的經濟關聯程度規定了“五服進貢”。周朝對諸侯邦國之貢,又進一步細分為貢、嬪貢、器貢、幣貢、材貢、貨貢、服貢、斿貢和物貢等九種,稱為九貢。[38]賦,原為軍賦,是臣民向君主提供的士卒和車馬等軍用物品。據《漢書》載,商朝和周朝都是“因井田而制軍賦”,即實行田制與兵制相結合的辦法。如規定十六井為一丘,一丘之地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一甸,一甸出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武器自備[39]。可見,中國奴隸社會的貢賦主要指實物貢賦,其中,軍賦與“井田制”直接聯系。貢賦的承擔者是臣民,上有諸侯,下至庶民,奴隸不在其內。因為奴隸一無所有,人身完全屬于奴隸主。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地主對農民的剝削關系開始出現,乃至秦漢及以后歷代封建王朝,凡以農田生產物為課征對象的,都統稱為田賦。從此,貢賦不再有嚴格意義上的界定,被視為稅收的異稱。

  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貢賦,從名稱和形式上看好像差不多,但對其性質要作具體分析。如果是在奴隸社會制度下,奴隸主諸侯向天子進獻的貢賦,反映的是奴隸主階級內部的利益分配關系;而庶民向天子和諸侯提供的貢賦,反映的是奴隸主對庶民的剝削關系。如果是在封建社會制度下,地方官吏向皇帝上交的貢賦,反映的是地主階級內部的利益分配關系;而農民向朝廷、官吏和地主繳納的貢賦,反映的是封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關系。

  由于“勞役”也是封建地租的一種形式,有些學者習慣于把夏商周時代“勞役”稱為“勞役貢賦”,視作封建剝削形式。其實,“勞役”是奴隸制度下最為常態的主要剝削形式,換言之,稱為“奴役”更準確。因為,無論是奴隸還是庶民,都一起被奴隸主強迫役使,集體性地共同從事繁重的田間勞作和修路、開渠、筑城等工程。對庶民而言的“勞役貢賦”,對奴隸來說只是“勞役”,談不上“貢賦”。所以,這種“勞役”,本質是“奴役”,沒有任何自由!所謂“勞役貢賦”,和“實物貢賦”一樣,并不是封建剝削與奴隸剝削的區別,兩者真正的區別是:勞動者有無人身自由?勞動者與剝削者之間是否為人身依附關系?在中國奴隸社會中,奴隸與庶民一起集體勞動,其剝削關系是全奴役性質與半奴役性質復合交融。只有在封建社會,對自由民的地租剝削,才能成為封建社會的主要剝削形式。

  由此可見,把奴隸社會的“勞役和實物貢賦”,不分青紅皂白地視為封建社會的“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是沒有道理的。如果看到名詞相同,便認為中國沒有奴隸社會,那么同理,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土地使用者也要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一定數量的貨幣地租,難道就因為與封建社會“貨幣地租”名詞相同,資本主義社會就變成了封建社會嗎?

  (二)“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經濟制度

  否定中國奴隸社會的學者,試圖將夏商周時代的“井田制”,解讀為封建社會經濟制度,是完全站不住的。“井田制”是典型的奴隸主土地國家所有制,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是國家最大的奴隸主——天子;受天子委托,握有土地管理權、使用權、分配權的是各地奴隸主諸侯;受奴隸主剝削、為之提供奴役性剩余勞動的,是一無所有、喪失人身自由、完全依附于奴隸主而生存的奴隸,和極度貧窮、近于喪失人身自由、半依附于奴隸主而生存的庶民。這不是奴隸剝削制度又是什么?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大大小小的地主私有制,地主對擁有一定生產資料和人身自由的農民,通過地租形式進行交換土地使用權而占有其剩余勞動。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剝削制度,不能互相混同。

  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任何社會經濟形態的變革,都是社會勞動生產力變革所帶來的必然結果。從石器時代的原始社會、青銅器時代的奴隸社會,到鐵器時代的封建社會,乃至蒸汽機時代的資本主義社會,決定其變革的基本因素,都是工具的改進。中國奴隸社會的勞動工具非常原始,一開始多為石片和木鏟,青銅器主要服務于天子統治和貴族消費的需要。中國牛耕雖起源于商代(甲骨文有“犁”字,即為牛拉犁啟土,最初為木犁或石犁),但直到西周末年鐵器才多起來。而鐵制農具的使用,已經到春秋時期。《國語·齊語》記載管仲向齊桓公建議:“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鋤夷斤欘,試諸壤土。”[40]“美金”是指青銅,“惡金”即指鐵。隨著鐵制農具和牛耕的普遍使用,為擴大耕地面積創造了條件,“井田”以外空地的開墾,致使不受天子控制的“私田”急劇增加。諸侯、大夫們富了起來,轉化為自立門戶的地主,改變剝削方式,招徠勞動人手。奴隸和庶民“不肯盡力于公田”,紛紛從公室逃往私門,“歸之如流水”[41],使原先“唯莠驕之”的國家公田變成了荒原,“井田制”的集體勞動形式再也維持不下去了,而一家一戶為單位、個體經營為特色的小農階層,有了成為社會基礎的可能,這才造就了取代奴隸經濟制度的中國封建經濟制度。可想知,如果沒有鐵制農具和牛耕在農業中的廣泛運用,無論是中國還是歐洲,人類都進入不了封建社會。

  退一步說,把人類歷史上相距兩千四百多年的中國奴隸社會與歐洲封建社會,硬要拉在同一個勞動生產力水平上,設想成一樣的生產方式和社會經濟形態,是不符合人類歷史邏輯的。

  七、關于中國奴隸制國家性質

  有學者文章認為:“夏、商并不是王朝,它們只不過是先后出現的、以部落聯盟為基礎的酋邦共同體”。因為“人類社會的第一個國家,就是奴隸制社會階級斗爭的產物。”文章徹底改寫華夏歷史,將夏商周一千多年的農耕文明社會,直接拉回到了落后的游牧時代,提出了“華夏國家新起源”,不僅否定中國存在奴隸社會,而且認為從三皇五帝到夏商周,都是所謂大猴“爭王”、小猴求“庇護”的“猴山結構”、“松散聯邦”,夏商周只是“三個強勢集團的先后稱霸”,就連所謂的“亞細亞社會”都算不上。學者根據中國元朝的《蒙古秘史》,直接將中國先秦社會定義為:類似“十三世紀蒙古社會”的“庇護-扈從關系”的“類游牧結構”。[42]

  如此論斷令人匪夷所思。筆者親自去河南偃師二里頭考察,看到夏朝都城“斟尋”的考古成就,完全可以用“城市、文字、青銅”等大量文物證據,將夏朝作為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的論斷坐實。

  夏朝,作為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除了出現奴隸的“孥”字之外,亦有其他文字可證明其作為“階級斗爭的產物”的中國“第一個國家”的存在。

  1、夏有表示“國家領袖”含義的文字。

  《尚書》和《竹書紀年》中有“帝、皇祖、為人上者、萬邦之君、王、先王、王室、天子”等[43],沒有一處將這些用詞與官員、諸侯或庶民、奴隸,平等對待、并列表述,可見夏朝是一個等級社會。

  2、夏有代表“主權國家”意義的文字。

  《尚書》和《竹書紀年》中,多次出現“邑、邦、國”[44]等代表夏朝國家的字詞,上下文語意與“方國”有所區別。可見夏朝是主權國家,而不是“以部落聯盟為基礎的酋邦共同體”。

  3、夏有代表“國家疆域”意義的文字。

  《尚書·禹貢》:“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 “東漸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聲教訖于四海。”[45]意思是,天子大禹在治水的過程中,區分九州土地的疆界,以高山大河奠定界域。國土疆域:東至大海,西達沙漠,如果連同聲教,北方和南方疆域,到達了外族居住的地方。《尚書·禹貢》不僅有界疆記載,而且還有國家行政管理區域的劃分,那就是:“兗、冀、青、徐、揚、荊、豫、梁、雍。”[46]可見夏朝是一個有巨大國土疆界的完整國家。

  4、夏有代表“國家政治經濟管理”意義的文字。

  《孟子》:“夏五十而貢”[47],指夏朝實行奴隸社會“井田”剝削的農耕經濟政治制度,沒有什么“類游牧結構”經濟。

  大禹以夏后氏王畿為中心,根據各諸侯方國距離王畿的遠近,以方圓五百里為一個單位,設置了貴族奴隸主之間的財富分配制度和政治管控制度。《尚書·禹貢》曰“五百里甸服” 、“五百里侯服” 、“五百里綏服” 、“五百里要服” 、“五百里荒服”[48]。并對五服之內的所有方國,分別制定了詳細的納貢、教化、歸順等具體要求,這就是從中央畿服重地、到方國自治的“五服進貢”。

  由此可見夏朝國家不僅為庶民奴隸的“井田”農耕經濟,而且有明確的中央天子與地方諸侯之間的納貢經濟關系。形成了奴隸制國家逐層管理、兼舉文教武衛、聲教訖于蠻荒的政治經濟管理體系。

  5、夏有代表“國家官吏”含義的文字。

  《尚書》中,表示官吏的文字有“六卿、六事、臣人、百官、遒人、官師、工、司、瞽、嗇夫、天吏、諸侯、君”等[49],這些文字均分別代表不同官職,可見夏朝已具備比較完備的國家官僚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官吏中“諸侯”的含義。

  《竹書紀年》記載:“十五年,武觀以西河叛 。彭伯壽帥師征西河,武觀來歸。”[50]意思是:夏帝啟十五年,夏天子啟之子武觀在西河叛亂,夏天子啟派彭國諸侯彭伯壽出兵平叛,把武觀帶回了夏都。此時,諸侯以國家朝廷將軍身份出兵平叛。

  《竹書紀年》記載:“十一年,使商侯冥治河。”“十三年商侯冥死于河。”[51]意思是:夏帝太康十一年,夏天子太康派遣商國諸侯冥去治理黃河。二十三年之后的夏帝杼十三年,商侯冥死于黃河工作崗位。此時,諸侯以國家朝廷文官身份治理黃河。

  這些史實,不僅記載從天子到官員,夏朝官制如此完備,而且記載諸侯方國絕不是與夏朝王室并列的“聯盟”國家。夏朝初期,只有在“荒服”和“要服”的諸侯,才屬于政治歸順、受到夏王室庇護的方國。

  但是到了商朝早期,有些“荒服”和“要服”的諸侯也變成了國家朝廷實質性的下級官吏。《竹書紀年》曰:“商武乙三年”,(商王武乙)“命周公亶父賜以岐邑。”[52]周文王祖父先古公亶父的岐邑周國,便位于“荒服”或“要服”,可見商朝已非夏朝,國家控制力越來越大。

  古公亶父之后,《竹書紀年》記載周文王父親周公季歷作為國家將軍,“伐程”、“伐義渠”,然后“周公季歷來朝,王賜地三十里 ”。[53]接著,周國諸侯季歷三天兩頭帶著戰俘和繳獲寶物,親自去商朝王庭上報戰功,以至于國家王室無法嘉獎。殷商天子文丁擔心諸侯失控,干脆用莫須有罪名將周公季歷殺害。[54]可見,諸侯作為國家官員,是可以被國家王室用罪名廢除的。

  商朝晚期和末期,《竹書紀年》曰:“王師克鬼方”、“周公季歷伐西落鬼戎”[55]。鬼方是直接連著蒙古大漠的異戎方國,夏時屬于“荒服”,原本諸侯只需一生覲見一次夏朝王室即可,而此時商朝王室攻克鬼方的意思,是要求鬼方諸侯成為商朝中國的直屬官員,不僅要納貢,而且要隨時作為官吏,執行國家任務。到商朝末期的帝辛元年,《竹書紀年》曰:天子紂王“命九侯(鬼侯)、周侯、邘侯”為卿士之上的朝廷最高級別官員“三公”[56],由此可見,此時“荒服”諸侯已經成為國家中央政府緊密層次的高官了。

  所以,夏商諸侯絕不是獨立國家的天子含義,而且被夏商天子分封的、有封土“自治權”的朝廷外放官員,隨時要聽從天子調遣。諸侯如果有脫離中央的危險,便為反叛,將受到國家天子的征伐或誅殺。這就是夏商王朝對外圍羌戎、東夷不斷征伐的原因。

  6、夏有代表“國家軍隊”意義的文字。

  《尚書》中,表示軍隊的文字有:“御、六師、徂征、明征、夏師、師 ” 等[57]。《竹書紀年》記載:“帝啟二年,王帥師伐有扈,大戰于甘”[58],記載夏朝天子啟剛一上任,就對不服而反叛的有扈氏諸侯進行征討,將有扈氏方國滅族。夏朝用分封方式任命諸侯,用征討方式廢除諸侯,可見其國家軍隊力量的強大。

  7、夏有代表“國家典章、法度”意義的文字。

  《尚書·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59]意思是:我的輝煌的祖父、夏朝開國天子大禹,是萬國的大君。有典章有法度,傳給他的子孫。

  《尚書·胤征》曰:“邦有常刑”[60],意思是:夏朝邦國有固定的刑罰。

  《尚書·胤征》曰:“《政典》曰:‘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61],意思是:夏朝刑律《政典》說,歷法出現先于天時的事,殺掉無赦;出現后于天時的事,殺掉無赦。

  夏朝帝芬時代,《竹書紀年》記載:“三十六年,作圜土。”[62] 圜土,也叫圜夏,是夏代囚禁犯人的監獄。這些都證明,夏朝具備真正國家意義的典章、刑律、政典和監獄。

  中國古籍正史,類似這樣的史實還有許多,充分說明:夏朝不僅具備奴隸主階級和奴隸階級,而且具備完整的從中央到地方的大一統國家管理機構,還具備由奴隸主剝削階級建立起來的軍隊、刑罰、監獄等國家機器。夏朝國家的組織結構形式,既非“邦聯”,也非“聯邦”,更非所謂私有財產不足的 “亞細亞社會”,而是“單一”主權實體性的國家政權。中國奴隸制國家性質為統一的整體,而領土劃分成若干行政區域,并據此建立起地方諸侯封國政權,只是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如果這樣的社會,還不是真正的奴隸制國家,那么究竟什么社會才是奴隸制國家呢?

  某些學者堅持認為夏朝不是階級國家,否定夏朝是奴隸社會,這無論是與科學考古的成果,還是與古籍記載的史實,均為不相符合。

  八、中國奴隸社會不容虛無

  本文闡述中國存在奴隸社會的觀點,是以大量考古科學發現和較早的典籍正史作為依據的。

  要對中國奴隸社會做出正確判斷,就應該全面細致地了解中國早期的多部典籍記載,同時以考古科學成果為第一依據。如果認為中國什么都是假的,就連科學考古成就也是假的,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的呢?

  作為嚴肅學者,不應沒有確鑿證據、沒有邏輯地懷疑一切,喪失學術爭鳴的嚴肅性;不應以后來人的爭鳴觀點,作為對中國歷史的判斷標準;尤其不應以國外妄議中國的觀點,作為評判依據。

  現在社會上出現了不少否定中國奴隸社會的文章,多以斷章取義、似是而非、憑空想象來質疑中國奴隸社會,不僅認為中國沒有奴隸社會,甚至認為中國奴隸時代為“游牧”、“邦聯”社會,連個真正的國家都算不上。[63]有些人打著“學術爭鳴”的幌子,故意讓胡說八道的博文漫天飛,對中國老百姓進行歷史虛無主義的洗腦。

  每一個民族,每一個國家的文化,既因時因地而異,又有一定的穩固性和延續性。作為中華民族重要的祖文化——夏商周奴隸制國家文化,在我們民族的社會發展歷史上起著立國定邦、團結統一的奠基性作用。如果總是喜歡妄自菲薄,拿質疑自己祖國的歷史開涮,尤其是從奴隸制時代懷疑起,那就無疑是在刨自己國家文明傳統的祖墳。

  中國遙遠的歷史文明信息,被象形文字零星刻于夏商前后的獸骨,更多的是通過語言來口耳世代相傳。這些歷史終于在公元前幾百年,被春秋戰國時代的各國史官和學者整理出來并保存于竹簡,形成了中國歷史古典文獻。

  如果說,在西方,出自于一國一人之手、用羊皮書寫的古希臘時代,為幾乎不可能完成的巨著典籍,都能被西方學者認可為具有歷史價值;那么在中國,出自于許多方國,為不同史官、學者,用竹簡、絲綢、紙張、筆墨所寫出來的歷史文獻,保存到今天,可信度理應更高一些吧?

  中國自十九世紀二十年代始,就有一批崇拜西方文化的歷史學家,拿出了食洋不化的所謂“新的中國歷史觀”,影響最大的是以顧頡剛、胡適、錢玄同為首的“疑古派”。他們認為,中國現存的歷史古籍,最早也是經過春秋戰國時代學者重新整理出來的,帶有當時社會的政治痕跡,不排除諸子百家為追求社會政治理想而“篡改”了中國歷史,所以對中國商朝以前的歷史一概不予取信。

  這批“新潮”的民國學者,借助當時“反封建”的政治熱情,解放思想、否定一切,從根兒上刨自己祖宗文明之墳。后來“古史辨”演化成了“古書辨”,對中國古史全方位質疑,日漸狹隘而瑣碎,使得顧頡剛在編輯《古史辨》第三冊的時候,不得不承認:“我的野心真太高了”,“我真成了夸大狂了”。魯迅對其批評:“是有破壞而無建設的,只要看他(顧頡剛)的《古史辨》,已將古史‘辨’成沒有。”

  既然顧頡剛之流,能把中國古史質疑到了中國沒有古史的程度,那么,他們對中國古史的質疑,又能有什么學術價值呢?如今,新的考古科學發現接踵而來,不斷證明這些“新潮”學者“疑古”的荒謬。

  盡管如此,民國“疑古派”學者,還是在中國造成了惡劣而深遠的影響。他們對中國文化搞歷史虛無主義,帶來了幾十年來為數眾多的民眾,特別是青年人對自己祖國文明的不自信;更給當今某些企圖以西方普世文化取代中國傳統文化的學者,提供了引持為據的武器;同時,還迷惑了不少憎惡剝削階級文化、具有共產主義理想的學者。顧頡剛的“疑古”學術著作,至今仍在多次再版,繼續影響著一批又一批的具有逆反心理、喜歡胡亂看書的年輕人……

  筆者認為,中國奴隸社會歷史被后代史官、學者記錄“走樣”,是完全可能的。然而,這樣的“走樣”或“篡改”,全世界當不止中華一國,西方的歷史古籍何嘗不是如此呢?歐洲最早的哲學家——古希臘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人的羊皮書究竟在哪里?就算真實存在,也比中國孔子年輕了一百多歲,只能勉強視為同時代的智者。然而,存在決定意識。就是這樣一批偉大的人類思想家,他們究竟用什么樣的政治思想來“篡改”歷史?究竟傳承了什么樣的人類文明?這才是最值得我們研究中、西方歷史文化相同與迥異的地方。

  奴隸社會,是中華民族形成文明傳統的啟蒙時代。這個時代所打下的烙印,必定伴隨社會發展而萬古流長。奴隸制時代文明的重要性,怎么估量都不為過分。中國與西方有不同的歷史文明基因,直到今天,還在深刻影響到世界歷史的進程。現在有人想以西方文明,作為世界的唯一文明;讓西方經濟政治制度,顛覆中國的經濟政治制度,其背后的“強盜+騙子”游戲,怎么可能得到認同?

  就像國家英雄不容抹黑一樣,中國包括奴隸社會的幾千年文明史也不容虛無。利用“學術爭鳴”,篡改和否定中國奴隸社會歷史,這就會從國家建立的源頭上,否定和攪亂中國社會歷史文化,必然造成整個中國歷史文明的傳承體系被破壞和崩潰的危險。

  中國奴隸社會,為中華民族奠定了立國之基、興邦之源,是中國歷史文化的一座偉大寶庫,應當受到今人足夠的尊重和珍惜,而不是隨便質疑甚至否定。

  堅持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觀點和方法,以考古科學發現和典籍正史為依據,實事求是地研究中國歷史,還中國歷史真相,傳中華文明瑰寶,是每一位當代中國歷史學者不可推卸的責任。

  參考文獻

  【1】 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2】 孫星衍[清] :《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3】 黃懷信:《逸周書匯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2、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5】 宋曉萍:《經典神話解讀》,北京:中國廣播影視出版社,2015年。

  注 釋:

  [1]本文為作者《中國夏商經典故事解讀》一書序言,發表于《海派經濟學》雜志2017年01期。本文撰寫得到昆侖策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宋方敏教授的指導并幫助修改。

  [2]“隸”,引自許慎[東漢]:《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63年。

  [3]“隸”,引自段玉裁[清]:《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4]“隸”,引自段玉裁[清]:《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5]引《太平御覽》(全四冊)北京:中華書局出版 2000 年。

  [6]“奴”,引自許慎[東漢]:《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63年。

  [7]“奴”,引自許慎[東漢]:《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63年。

  [8] 參見蕭功秦:《華夏國家起源新論》,引自《文史哲》2016年第5期。

  [9]《尚書·周書·甘誓》:“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10]孥戮,《辭海》:“1.誅及子孫。 2.說或作奴隸,或加殺戮。”引自《辭海》(縮印本),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年。

  [11]《尚書·商書·湯誓》:“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12]參見蕭功秦:《華夏國家起源新論》,引自《文史哲》2016年第5期。

  [13]《史記·殷本紀》:“九侯有好女,入之紂。九侯女不喜淫,紂怒,殺之。” 引自司馬遷[漢]:《史記》,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

  [14]《今本竹書紀年》:“三十三 年,密人降于周師,遂遷于程。”引自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15]《逸周書·卷四·世俘》:“武王乃夾于南門,用俘,皆施佩衣,衣先馘入。引自黃懷信:《逸周書匯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16]銘文:“賜汝幫伺四白人鬲,自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賜尾嗣王臣十又三百人鬲,千又五十夫,徼口口自,氒土。”銘文釋義:“賜給你邦國的官員四名,人眾自馭手至庶人六百五十九人;賜給你異族的王臣十三名,夷眾一千零五十人,要盡量讓這些人在他們所耕作的土地上努力勞動。”引自《大盂鼎銘文》,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

  [17] “隸”,引自清《康熙字典》,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58年。

  [18]參見蕭功秦:《華夏國家起源新論》,引自《文史哲》2016年第5期。

  [19]《殷墟文字甲編》第二九九二片,卜辭釋義“商王一次屠殺三十名羌人祭河神。”引自董作賓[民國]:《殷墟文字甲編》,上海:商務印書館,民國37年。

  [20]《尚書·泰誓中》“受有億兆夷人,離心離德。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 引自孫星衍[清] :《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21]《史記·周本紀》:“帝紂聞武王來,亦發兵七十萬人距武王。” 引自司馬遷[漢]:《史記》,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

  [22]“隸”,引自清《康熙字典》,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58年。

  [23]《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初,斐豹隸也,著于丹書。欒氏之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斐豹謂宣子曰:‘茍焚丹書,我殺督戎。’”引自《左傳全譯》,貴州:貴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

  [24]《谷梁傳·成元年》:“古者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注】德能居位曰士,辟土植谷曰農,巧心勞手成器物曰工,通財貨曰商。”引自清《康熙字典》,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58年。

  [25] “庶”,引自許慎[東漢]:《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63年。

  [26]“民”,引自許慎[東漢]:《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63年。

  [27] “民”,引自段玉裁[清]:《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28]《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引自楊伯峻:《孟子譯注》,北京:中華書局出版,2008年。

  [29]銘文:“賜汝幫伺四白人鬲,自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 引自《大盂鼎銘文》,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

  [30]《詩經·七月》:“采荼薪樗,食我農夫。”“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我朱孔陽,為公子裳。”“取彼狐貍,為公子裘。”“言私其豵,獻豜于公。”“嗟我農夫,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 引自《詩經楚辭鑒賞辭典》,成都:四川辭書出版社,1990年。

  [31]《金布律》:“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后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 引自《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古詩文網:http://so.gushiwen.org/guwen/bookv_6556.aspx?WebShiel dDRSessionVerify=ONwQAejiS0cRZdpcuB8w

  [32]《詩經·七月》:“七月流火,九月授衣。”“無衣無褐,何以卒歲。” 引自《詩經楚辭鑒賞辭典》,成都:四川辭書出版社,1990年。

  [33]《尚書·周書·呂刑》:“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賊,鴟義,奸宄,奪攘,矯虔。” 引自孫星衍[清] :《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34]《通典·卷十九·職官一》:“黃帝云師云名。” 引自杜佑[唐]:《北宋版通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史記·黃帝本紀》:黃帝“官名皆以云命,為云師。置左右大監,監于萬國。” 引自司馬遷[漢]:《史記》,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

  [35]《尚書·周書·武成》:周武王“列爵惟五,分土惟三。” 引自孫星衍[清] :《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孟子.萬章》:“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引自楊伯峻:《孟子譯注》,北京:中華書局出版,2008年。

  《通典.職官.封爵》:“公、侯、伯、子、男五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引自杜佑[唐]:《北宋版通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36]《史記·黃帝本紀》:黃帝“官名皆以云命,為云師。置左右大監,監于萬國。” 引自司馬遷[漢]:《史記》,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

  [37]《尚書·夏書·禹貢》:“禹別九州島,隨山浚川,任土作貢。” 引自孫星衍[清] :《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38] 《周禮·天官·大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引自清《康熙字典》,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58年。

  [39]《漢書·刑法志》:“因井田而制軍賦……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故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備具,是謂乘馬之法。” 引自班固[漢]:《漢書》,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40]《國語·齊語》:“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鋤、斤(斧),試諸壤土。” 引自《國語》(上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41] 《左傳·晏嬰叔向論楚晉季世》:“公棄其民,而歸于陳氏……而歸之如流水。” 引自《左傳全譯》,貴州:貴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

  [42]參見蕭功秦:《華夏國家起源新論》,引自《文史哲》2016年第5期。

  [43]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引自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44]《竹書紀年》:“頒夏時于邦國 。”“費侯伯益出就國。” 引自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邦,《說文解字》:“國也。”引自許慎[東漢]:《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63年。

  [45] 《尚書·禹貢》:“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 “東漸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聲教訖于四海。” 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46]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47]《孟子》:“夏五十而貢。” 引自楊伯峻:《孟子譯注》,北京:中華書局出版,2008年。

  [48] 《尚書·禹貢》“五百里甸服” 、“五百里侯服” 、“五百里綏服” 、“五百里要服” 、“五百里荒服”。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49]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50] 《竹書紀年》:“十五年,武觀以西河叛 。彭伯壽帥師征西河,武觀來歸。” 引自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51] 《竹書紀年》:“十一年,使商侯冥治河。”“十三年商侯冥死于河。” 引自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52] 《竹書紀年》:“命周公亶父賜以岐邑。” 引自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53] 《竹書紀年》:“二十四年,周師伐程,戰于畢,克之。”“三十年,周師伐義渠,乃獲其君以歸。”“三十四年,周公季歷來朝,王賜地三十里,玉十?,馬十匹。” 引自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54]《竹書紀年》:“十一年,周公季歷伐翳徒之戎,獲其三大夫,來獻捷。”“王殺季歷。” 引自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55] 《竹書紀年》曰:“三十四年,王師克鬼方。”“三十五年,周公季歷伐西落鬼戎。” 引自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56] 《竹書紀年》:“命九侯、周侯、邘侯。” 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57]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58] 《竹書紀年》記載:“帝啟二年,王帥師伐有扈,大戰于甘” 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59]《尚書·五子之歌》:“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 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60] 《尚書·胤征》:“邦有常刑。” 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61] 《尚書·胤征》:“《政典》曰:‘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 引自孫星衍[清]:《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

  [62] 《竹書紀年》:“三十六年,作圜土。” 引自王國維[清]:《古本竹書紀年輯校今本竹書紀年疏證》,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

  [63]參見蕭功秦:《華夏國家起源新論》,引自《文史哲》2016年第5期。

  (作者簡介:宋曉萍(1955-),筆名平子,作家,南京市作協會員,江蘇省現代文學研究會會員;【網絡首發】來源:昆侖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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