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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辰山:糾正西方錯誤“法治”觀,是中國“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關鍵!

田辰山 · 2017-01-14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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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歷史經驗早給人以啟示,人民掌權的社會主義國家尤其不容易,總是有人冒出來想改憲法,改成另外性質的國家。因為不許問姓社姓資的頭腦不清行為,已經被實踐檢驗導致了越來越不符合馬克思列寧主義,越來越背離中國思想文化,越來越不是社會主義,人民越來越不高興,越來越不贊成。

 

  糾正西方錯誤“法治”觀,是中國“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關鍵!

 

  田辰山

  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中國文化研究院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他提出的是于當今對具有五千年悠久文明史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長治久安的有效治國理政重要原則,具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作為一名長期從事中西哲學與政治哲學比較研究領域學者,擬從比較中西哲學文化與政治哲學闡釋學視角,從中國將走向何方、如何在中國堅持社會主義及中華民族的生存與精神家園如何長治久安意義方面,理解習總書記思想的深邃性,與志同道合的社會主義者、仁人志士交流,懇請高明不吝指謬、啟蒙。

 

  區分中西兩種不同政治哲學和兩種不同“法治”觀

 

  中國政治學講“治國理政”,這是中國特色“一多不分”的政治學,也即以家國天下一切與一切都是互系不分為思考起點的。文藝復興后的西方政治學是以“個人權力斗爭”為本的,是西方特色“一多二元”的政治學,也即以人的社會是以單子個體,追求一神賦予的幸福、自由、權利等等一切好事為思考起點的。因此,從中西哲學文化與政治哲學比較研究領域看,太需要提的一個觀點是:糾正西方“法治”錯誤觀,是當今時代中國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原則的關鍵。在近現代,尤其是三十多年來,大量西方個人主義自由主義話語及術語在中國流行、充斥于政治、經濟領域以至社會生活各個角落,長期沖擊、解構和迫使傳統中國思想文化和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邊緣化的情勢下,我們需要辨別中國“一多不分”與西方“一多二元”兩種不同政治哲學的兩種不同“法治”觀。如果我們忽視二者差別,糊涂地把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法治”觀,懶惰地附會為一個東西,“依法治國”的正確理念,就會被強塞進錯誤的西方個人主義、自由主義、資本主義自私自利為目的含義,這就從根本上違背初心,走到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相背離的資產階級“法治”觀上去。而我們恰恰從初心出發,是要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傳統文化意義“一多不分”的“法”。

 

  在“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問題上,我們恰恰要堅持的是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而且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同中華文化相結合的觀點去看這個問題,原因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華文化都是“一多不分”,即“人是社會關系”哲學觀點的,都是看到本質,都是利于人們洞察秋毫、一針見血看問題的思想武器及學理分析方法。這樣去看,這個“法”和“德”則必須是社會主義的法、人民民主的法,以最廣大人民群眾最大利益出發的“法”,而不是西方形而上學虛構假設“神”的法,沒有經驗事實根據的個人主義法,實際是為自私自利少數個人強權暴力的法(也即我們過去用的詞匯“資產階級法”)。講到這里,我是覺得,即是共產黨,就不能怕有人說“左”,“左”是人民至上、人民立場的代名詞;中華文化就是“左”文化,民意就是天意、“民本”強調的就是人民至上,是中華文化的根,不“左”、不是“民本”的,就不叫中國文化。同樣,共產黨不是資產階級立黨為私的黨,所以原就是 “左”里出生的,與“左”渾然一體,不“左”就不是共產黨。所以要理直氣壯的“左”,理直氣壯地搞人民至上,要無所畏懼,要講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同中華文化相一致觀點的“依法”和“以德”治國。法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法、德是社會主義為人民服務的德,國是社會主義以共產黨領導的工農聯盟基礎的人民民主的國家。

 

  “一多不分”與“一多二元”的“法治”

 

  中國傳統政治哲學里與“仁治”(或“德治”)相對次要的“法治”觀,是源自可稱為“一多不分”的自然宇宙論,也即“一個世界”、“天人合一”,是以中和關系為本的宇宙認識、認識方法、思維方式、崇尚觀和語言話語。“一多不分”的“一”是萬物相系不分、渾然而一,“多”是相互聯系的多樣狀,“不分”是“多中有一”及“一中有多”。所以傳統政治學的(治國理政)思想精髓是“民以君為心、君以民為體”、“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古之王者建國君民”、“教學為先”,這樣一種哲學的以德治國——“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這是說,政治不是哲學邏輯上必然的二元對立,而是和合相繼,是無限的共存共生常態,而法治起到非常態的(即非反求諸已修養的)去不直而治水平功能,相對于“以德為先”而為其次。“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恐怕是人們最熟悉且清晰地講明“依法”與“以德”治國恰當關系的一句話。

 

  如果說中國的“一多不分”是指一切事物無不存在于互為聯系之中,無一物是獨立、單子個體,萬物因相系不分而呈現出渾然而一的狀態,西方文化則不是“一多不分”,而恰是講“二分”——一切獨立、單子個體之間因為個體性而獨立存在,互無聯系,一旦相遇,則構成非此即彼的對立。“一多二元”的“一”指“上帝”式唯一神或唯一真理,“多”是“一”派生出的“一切單子個體”,“二元”是一切個體之間“碰撞、沖突、對立”。這個哲學傳統建立的政治,含義正是人們熟知的“個人權利斗爭”構想以及在此之上假設絕對理念;政治是假想的上帝式絕對統治,法治是上帝對作為個體一切人的戒律約束。我們如果對中國與印歐西方文明傳統特質的“一多不分”與“一多二元”不了解,只是簡單站在自己文化特質一邊去解讀對方,就建立起文化理解的障礙。這種例子舉目皆是。這在“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討論中,是必須具備的問題意識。

 

  首先具備的意識應是,西方(特別是英美)憲法,是“民族國家”(個人自由主義)的契約憲法,是為成功的單子個體資本家們提供合法性的憲法。這種憲法和國體,與中國毫無歷史、文化和思想邏輯聯系,是決不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西方憲法牽強附會地進行混淆的。因而,每一個中國人的意識都必須是十分清醒的,都須曉得區分中西方兩個傳統截然不同的國家憲法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是西方政治學意義的個人(或者資產階級)權力斗爭憲法,不是西方國家個人主義(或者資產階級)契約性質的憲法,不是以“神”為最終真理的契約憲法,不是以追求個人私有資本增值為方向和道路的憲法,不是個人私有財產受上帝保護、精神地譽為神圣不可侵犯的資產階級性質憲法。中國不是這樣性質的西方所謂的“nation-state”(民族國家)。中國憲法宣稱的是中華傳統文化“民為邦本”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的人民民主國家。“民主”是人民至上,不是譯為“民主”的“democracy”(迪莫克拉西)“單子個體人”意義的資本家國家。

 

  西方“法治”即是“神治”,這是自由主義反對“人治”的邏輯

 

  勢在必行,人們必須意識到,我們是面對不同的兩個文化語義環境。從西方文化語義環境來的“rule of law”、“rule by law” 和“rule based on law” 等等含義,它們被翻譯為漢語“法治”、“依法”和“基于法治”,其實都不是作為翻譯漢語的含義的。問題就出在我們必須看到它們所在的一個“一多二元”的文化大語義環境,也即這些術語概念1)都有“一神主宰”和“針對它所派生一切單子個體”的寓意;也是說,“法”是屬于神的東西,“法治”就是“神治”;所以西方政治學的“法治”是“神”對“單子個體”的“統治”。 這就可以理解為什么西方自由主義激烈反對“人治”的邏輯原因,因為“神”是真理的,“人”是偏見的。“法治”是針對一切單子個體東西的,包括單子個體的人類。英文的“法”,也即“law”,也表達“神”(上帝)同它所派生的一切單子個體人那種非黑即白、單線單向的主宰與被主宰關系,一套外在、制約人行為的法;2)更重要的,還沒有多少中國人清醒意識到,西方(尤其是進入所謂的“現代”以來)根本沒有中國含義的“以德治國”觀念。中國知識界所熟悉的由西方概念“virtue”翻譯而有漢語“德性”一詞,所表達的不是漢語“德”的含義,不是“得道”/“道德”的“德”,而含有的是人作為一個單子個體所具備的本質能力。

 

  “依法治國”在中國是輔助性的,不是割裂或高于“以德治國”

 

  在漢語文化語義環境里:

 

  1)并沒有“law”和“rule”這種東西,法不是law,“治”或“制”也不是“rule”。在傳統中國政治學語義上,“治者”與“治于者”之間不是二元對立的,二者不是單線單向“rule”(主宰)的關系。如果在現實中變成“rule”的關系了,其實是已經變了,已經不再是中國文化的治國理政的“治”或“制”的含義了,已屬于背離中華文化意義了,或者說已經變為在中華文化語義環境中負面或不合理的東西了。《資治通鑒》與《群書治要》之所以是中國文化的治國理政經典,就是它們大談特談要從各朝各代汲取將“治者”與“治于者”變成二元對立單向(主宰)關系而導致失敗的教訓;

 

  2)漢語的“法”之于“德”,作為刑法(刑罰),是兩權之間取其次而已。當強調加大執法力度,必須使敗德違法者受到懲治、付出代價時,也有清醒的必然性意識:治理良好社會氛圍,要使人們自覺生成道德高尚品質是根本,著力之處,重在讓最多的人把不失信、不見利忘義、不違法內化于心,成為由己而出的要求,而不是由于怕懲戒,為褒獎。

 

  3)所謂“依法”,是按法典條文行法,這個法典條文,不是虛構意義“神”的“法”,而是人制定法,家國之法,是人給人制定法,是社會給人定制法,是君子給小人制定法,根據是人與人之間的禮法,是由己而出的人之法,這必須與西方那種上帝在人類被制造之前給人定法的敘事相區別,否則就失掉了人起碼的一點智慧。“依法”是“修齊治平”,把不齊的地方修齊,把不平的地方擺平;這是情理法治兼顧,不是西方法治的所謂孤立的“事實”。歷史上的包拯、狄仁杰、現代社會的馬錫五以及社會主義勞改制度才是中國“依法理政”永遠光彩照人的典范。很簡明,刑法,只有個別無德賊人才會面臨“依法”制裁的命運;如果把“依法治國”理解為依法懲戒是以所有人為對象的,實際是墮入了西方自由主義“法治”的邏輯,是從“天地之心”的人在宇宙地位,貶到了“沒有一個好人”的卑賤境地。而中華傳統思想、共產黨的邏輯、社會主義思想都是將人民提升到“至上”地位,都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最大利益為最高利益;怎樣的“法治”含義詞匯,是反映如何對待人和怎樣人民觀的大問題。

 

  4)中國傳統政治學(治國理政經典)歷來強調“以德而治”或曰“仁治”。以比較中西哲學文化闡釋為方法往更深層理解,“以德而治”或曰“仁治”,其非“人治”不可的,是非依“人”不可,“依人”也是“以仁”,即依人與人正當、洽宜關系而治,修身立德是修這個“德”的功夫而為政之基。正人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曉得如何是依正當關系之為,謂“德”、“仁”、“義”、“正”(政)。與西方人與人沒有相系不分關系做區分,中國傳統“以德而治”或“仁治”可以簡稱“依關系而治”,但它不是一些愚蠢地說成的是依“裙帶”關系、“不公正”的“偏袒”舞弊性執法的認識;“依關系而治”是對犯法行為各種關系構成,進行全面、整體、來龍去脈情勢、情理法均做恰當考慮的執法。“以德治國”則是在通曉熟諳天下、家國、人倫情勢各種關系恰當考量基礎上的治國理政,是一種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全方位踐行。“以德治國”是統領的、全方位的,而“法治”必是在它下面而不是與它二元對立割裂的輔助性的,“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不在一個層次,二者不可平列甚至“依法治國”高于“以德治國”。可以說,必須“依法治國”之情況,是“以德治國”大范疇不能奏效的補充,特別是相對“治亂”,“依法”是個霹靂性糾正手段。

 

  不能讓自由主義“法治”摻進中國“依法治國”,導致根本上做錯題

 

  西方自由主義的“法治”概念與中國“依法治國”沒有半點干系,與中國“以德治國”更是毫不搭嘎。這兩件事情根本沒有任何關聯。這是因為這兩個毫無同等含義的“法”(law),一個是講“天”(那個一神天堂),一個是講“地”(自然萬物之道),也如同隔行如隔山,一個講機械原理,一個是講色彩美感,完全是兩個不搭嘎敘事,兩條不相干邏輯,兩套毫無共性說辭和話語。最根本的,是一個說“神主宰的單子個體人是至上”的,一個說“天地人”“一多不分”之生生為貴。一個是“一神”對它制造出來的一切單子個體人都“繩之以法”的“法治”,一個是認識到絕大多數人都可做到“仁義相待”、“以德相待”,而只對個別幾稀于野獸的不可救藥之人才施以法律懲戒,以免壞了絕大大多數人的命運相關之事。這樣風馬牛不搭嘎的西方自由主義“法治”(法統治rule of law)與中國的“去不直、治水平”(治與理之方法)兩回事,是應當和需要以中西文明比照闡釋方法,各在英語(西語)和漢語的文化語義環境中去加以釐清、加以解釋的。中國“依法”是針對個別人的,西方“法治”是對一切單子個體的;這兩個“法治”敘事,如硬是當成一個相同東西往一起捏合,是勢必要在根本上搞錯題目的。

 

  當我們講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的時候,眼前發生的是,三十年來我們比中國任何其他時期對全民普法、全民守法宣傳得都多,可似乎越是宣傳,違法的事情越多,不講道德的也越多起來,似乎事情是反向、反邏輯發展的,我們不該想想為什么嗎?難道我們不該意識到,這不正是因為我們宣傳外在的“法”多了,而使內在的“邏輯”缺失了嗎?這個缺失的內在邏輯不是別的,就是我們不講道德了,不講社會主義了,不講為人民服務了,只講個人主義去了,講發財去了,講“錢”去了,只講“經濟”去了,不講政治了,不講社會利益,不講人民利益了,只講“個人利益”去了;學校教育從培養社會主義接班人都變成了學習將來掙大錢的本事去了。我們如果真講使全體人民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這個“社會主義”不能只當是個標簽用,而是要讓每個人都明白,是“社會主義”要成為每個人的信念、信仰,那就要好好闡釋什么是“社會主義”而不是“資本主義”法治,解釋怎么樣將社會主義跟資本主義以及形形色色非社會主義的法相區別,得到一個確定含義的“社會主義”法治。而不是于根本處模糊這兩種“主義”在本質上的差別,讓人們早已經變得搞不清楚什么是社會主義了,而是滿眼都是個人主義意識的自私自利行為和流行話語。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還能夠崇尚什么,遵守什么,捍衛什么?“社會主義法治”不早已是一句空話了么?

  “依憲執政”決不能稱作“憲政”

 

  道理其實很簡單,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西方現代資本主義社會個人自由主義的“憲政”(契約性質)含義的“法治”是本質截然不同的政府政治,這就決定了,當今我們說的“依法治國”,要是被稱作“憲政”會是十分荒謬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依憲執政”在“依法執政”中占有核心地位,是因為“依法執政”的“法”是以“憲法”為核心,而憲法的核心,是共產黨領導的核心。把今天的提法稱作“憲政”等于“依法執政”和“依憲執政”一下子被偷換成了西方個人自由主義契約性質的資產階級憲政內容。

 

  “憲政”二字是作為西方政治術語“constitutional politics”才出現在現代漢語中的,它在現代中國的運用,也是專指西方現代資產階級政治,如最早梁啟超用“憲政”來支撐黃尊憲提出的“立憲政體”,對“憲政”理解就是西方“有憲法的政治”或是“按照憲法來安排的政治”。近年來中國學術界有人主張“憲政”,同樣是指那個西方“constitutional politics”(“憲法政治”)。問題不在于這個詞匯是不是可以縮寫成“憲治”或者“法治”,而是在于它是專指西方契約性質的資產階級個人自由主義政治。它的含義是明確的、清楚的,成為謬誤是,因為用它荒謬地附會今天中國情況的“依憲執政”或“依法治國”,用了這種人們不容易察覺的手段,偷換掉了我們要依中國共產黨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指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人民民主憲法的實際內容。

 

  我國的“依憲執政”或“依法治國”,決不是西方資本主義社會那套憲政,兩者存在著涇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區別。將我國依憲執政類比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憲政,還不僅是在法理上站不住腳,也不盡然是“在民主政治實踐中沒有任何現實意義”,而是在于這本身已經成為一種有意無意、在概念張冠李戴之中的偷梁換柱。這樣做根本是在于,“憲政”作為西方個人自由主義資產階級憲政“constitutionalism”近代被引進中國的漢語翻譯,帶來的是西方文藝復興與啟蒙運動西方特色自由主義歷史文化的個人主義契約政府政治,它與中國近百年來社會政治文化歷史產生出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形式,是性質截然不同,不能同日而語的。在中國這個社會主義國家里,共產黨的主張與國家意志不是相分割的兩回事,黨的主張來自社會現實和人民群眾,又進入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經過充分討論協商,形成正式文件,是一種黨對人民和國家意志的體現,是一種必然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運作形式,這與資本主義社會的議會表決立法,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是不能同日而語的。

 

  有一種講法,說“依憲執政”包括著“執政黨依照憲法治國理政”的內涵,“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是“依憲執政”的應有之義。這種講法是值得商榷的,這是一種站在西方“法治”立場對共產黨領導的合法性的沒有底氣,是一種強求符合西方“法治”(法制)話語的說法,這是贏不來用西方自由主義“法治”思想頭腦想事人的同情的,也是不恰當的。因為事實是,共產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種表述是不對的,這等于是概念地將共產黨與憲法當成兩個各自獨立東西,而實際上二者是不二不分一體的。歷史事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億萬人民經過數十年艱苦卓絕、無數先烈的犧牲斗爭勝利換得建立起的國家,是人民肩并肩與黨一起戰斗,接受經過血與火考驗共產黨的獻身精神與聰明才智(所謂賢與能)而給予她的領導核心的合法性,憲法是血與火經驗的人民和歷史寫就的,不是什么虛構假設的“契約”;這樣一部憲法本身就是以共產黨領導為靈魂的憲法;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何況憲法?不是規定以共產黨為領導核心的憲法,就不是今天討論的“依法治國”。這怎么能說成是“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呢?憲法法律范圍,就是共產黨人民政治的范圍,先有共產黨,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法律范圍內”這話彰顯的是扭曲這一根本事實和原則精神的。這樣說,如果是出于有心說的,應是包藏禍心,如果是出于無心而說的,那是政治幼稚病。

 

  “依法治國”是外在性的,“以德治國”是內在性的

 

  在中國,“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核心都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是什么?作為共產黨人,如果有誰搞不清楚,全體共產黨人就隨了他,就不搞了嗎?就反而去搞越來越不是“社會主義”的“資本主義”去了嗎?這在心底里是誰能說服自己的道理?其實,一個簡而明的確定“什么是社會主義”的方法,就是與“資本主義”作區分。不同資本主義作區分的“社會主義”,往往成為以“社會主義”名義,遮掩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之實,滑溜到資本主義邪路上去。我們講“弘揚真善美”,不是西方抽象含義、天上飄著一個什么像上帝一樣的“真善美”本體,而是切切實實的人與人是命運共同體這一信仰的以己度人、出于公心、替他人著想;講“打擊假惡丑”,也不是有一個什么標著標簽、孤立無援的“邪惡”質體,而是整日泛濫充斥于周圍與我們形成各種關系的個人主義自私自利及為達到一己之目的而罔顧一切的不擇手段。

 

  其實當我們被倒逼、不得已推行“依法”治理的地方,是“以德”教化不成功的地方。于中國歷史文化直至現代的成功,無不是以道德教化為常態,以依法制裁為有限偶爾手段的。道德教育是回應天地人間一切相系不分的無限要求常態的自然而為之,而借助法律必須實施的制裁,只不過是對破壞道德教化常態的臨時有限不得已舉措。道失而求法,“大道廢,有仁義”。中國政治學的“依法”是“家國”社會對個別“不仁之人”的懲戒。在傳統中國,“法治”不是以對付所有人為目的的。“法治”是一種仁義要求,仁義要求懲治不仁現象;法治雖只是施用在少數不仁之人身上,卻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舉措。施用法律實行懲戒,是仁治的防守要求。在仁義或正氣旺盛之社會,“法治”甚至只是個流于奢侈的話語;在“大道廢”狀況,“法治”則體現是對“仁義”生存的渴求。

 

  要建立覆蓋全社會的有效懲戒機制、整治突出的失德行為、誠信缺失問題,讓敗德違法者受到懲治、付出代價,讓人們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是起碼實行的。同時更根本有效的,是在治理這些面上變得突出病態現象的里層社會病灶溫床方面下大力氣,要把治理一個以德治國良好社會氛圍視為根本重要的工作。按理說,它的地位是統領性的、與經濟工作密切不分的,而不是相反;而社會的大量失德、失信乃至其他丑惡事件頻發,根源該正是經濟機制導致的社會意識形態是脫離“以德治國”(也即“天下為公”,以發揮人的積極向上精神、大局意識、政治意識為經濟乃至辦好一切作為人民命運共同體社會事業的驅動力)這一既古老也嶄新的社會主義治國大綱的。這一治國大綱根本效力,就在于把創建“以德治國”、遵法守紀的健康社會運作機制核心點,置于對一切以“個人主義自私自利”信條驅動的社會機制、社會規則、潛規則進行治理。社會主義中國條件下的“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必須根本是對社會氛圍加以治理,是創建健康社會機制與有利弘揚積極向上的社會人生價值取向。

 

  中華民族的、漢字的“法治”,一定要與西方“神”功能的、“個人至上”意識的、只不過被附會地譯為“法治”兩個漢字的含義區分開來。在中國,要摒棄它的虛構外在強加于人、將人虛構為互不聯系單子個體的含義,摒棄它的虛構性、外在性、暴力性和人的低賤性意識。中國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只能是內化于人的精神世界的東西,而非將人異化為外求的動物而強加于人類的東西。要讓全社會絕大多數人自己于精神中生成“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內在要求,不是把“法”和“德”,從人的身上抽離,成為外在絕對性原則,變成人們被動性地對外在力量的盲目、可怕的信仰,不是那樣一種敬畏。人不應敬畏外在的東西,而是要敬畏精神內在的東西,不是人要把自己變為被動、異化的物,而是人自己要努力做到始終是自己的主體。一個健康社會必須是使“法”與“德”都是作為人的由己而出,是使人們精神上自覺生成道德高尚品質是根本的意識,應在使最多的人把不失德、不失信、不見利忘義、不違法內化于心,成為由己而出的做人要求,而只是輔之以懲戒與褒獎機制,不使人們只是由于怕懲戒、為褒獎才去守法。

 

  非常態下“人法”的外在性

 

  今天講“依法治國”,有某種意義的“外在性”,它是內在性在今天這樣特定情勢之下變成的外在性;悖德違法人相對多了起來,“依法治國”變得超乎尋常的必要,要強調一種正當性在一些不正當心理面前的去直性與治平性。但這個外在性,不是西方“神法”那種使人被動的外在性,而是人法對人數較之常態下變得多起來而有外在性了,是個不正常狀態了。人法本來應是內在的,是人的由己而出,自覺遵守的。但在德治不興之下的要么“法治”不作為,要么亂作為,也即社會意識形態的松散混亂之下法紀不嚴,對它要治理則必要強調“依法”整治。這一強調,是由于已經不是由己而出,所以人制定的法,也變成一種外在強推之事。

 

  “法治意識”與“道德自覺”不應該是割裂的兩回事;提高全民道德自覺是本,道德為本了,法治意識就不在話下了。在邏輯上,“法律要發揮作用”及“全社會要信仰法律”實際是宣揚“法治”的外在性和人的被動性。中華文明提倡“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恰當關系,一個道德仁義之人,不是靠對法律信仰(敬畏),而是靠自覺的道德。自覺道德就是自己作為一個人,我必須有做人意識,不做不仁(不是人)的事情,這不是為了任何外在原因,也包括不是為了信仰法律,而只是為了我自己要做個人而已。道德不是擺在那里為遵守的,而是你作為人須內在而有的問題。道德素質不是遵守什么外在的道德觀念,而是自己有沒有自覺道德能力,是自己有沒有做人的內在要求而已。

 

  “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對立,是亂國的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如果擺不正關系,“依法治國”對立于“以德治國”的社會,必是人鉆法律空子、毫無恥感后果的狀態,豈有不亂國之理?當今中國出現失德、失信、見利忘義、悖德違法如此突出的社會狀態,不就是因為“法治”叫得山響,甚至嘲笑雷鋒,詆毀英雄,異乎尋常地淹沒了中國實行社會主義以來一貫奉行的“為人民服務”、“毫不利己專門利人”、“以大局為重”、“以國家為重”、“以人民利益為重”、“人人都要都要斗私批修”、“共產黨員要起模范帶頭作用”等等“道德”精神的聲音而導致的嗎?“老大娘摔倒”不可攙扶,不是活生生的在中國濫用濫植西方“法治”概念、搞亂社會的例子嗎?神性個人主義、孤立事實含義的法治“人權”概念在中國的使用,給中國帶來的社會思想與秩序混亂狀況最惡劣!“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對立了,就走邪路了。

 

  “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各是在什么范疇,二者在總體上是什么關系,又是在什么特殊情況下要多強調一些“依法治國”,但不與“以德治國”相沖突?在中華文化傳統之中,歷來是機動靈活地根據社會實際情況實事求是而言而行的。二者歷來不是僵化、一成不變的一神含義的普世原則。二者都是“修齊治平”,也即“修中治道”,讓凡是不符合道理的思想行為朝著適中看齊,向著符合中道的方向治理。這可用現在的話說,是我們說的向著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的看齊意識、大局意識、政治意識。

 

  今天的人們須對這兩個概念下大力氣嚴肅地討論一番,原因不是別的,是因為當今一些誤讀西方“法治”話語而且對社會施放很大影響力人們,帶來的一種混亂社會意識形態的呈現。西方“一多二元”的“法治”思想與中國“一多不分”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傳統思想,對立起來了,導致人們頭腦的困惑與社會行為的混亂,需要好好清醒一下,所以要好好討論一下。這種情形本身當然也是呈現,也是在總體上中國當今對中西文化在自己文化環境發生碰撞而導致的混亂狀態所有的歷史性困惑。

 

  “依法治國”如果用西方含義,指向是很清楚的,是要在思想概念上以“個人主義”解構我們這個人民共和國思想意識;它以西方個人自由主義意義的資本私有者契約法,反對共產黨領導、民主黨參政、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的大法。這樣自由主義法的在中國施用,在社會層面的許多各種“老大娘摔倒該不該扶”問題上學習西方法律根據簡單事實的荒唐做法,引發了攪亂我們整個社會秩序的效果。我們在這么簡單的問題上一旦還是糊涂的,已經是太說不過去的愚鈍了,是活脫脫反映我們的雙眼整個是被一個“錢”字擋住,什么也看不明白了。

 

  談“治國”,必須以“治什么性質的國”為前提

 

  只有中國才有由己而出的以德治國。談“治國”,必須要談是“治”一個什么性質的“國”;談“依法”,也必須得談是“依”什么性質的“法”。人類社會并沒有統一的法,中國與其他文明相區別,有從中華經驗而來的法,所以必須得談“依”的是什么“法”;必須交代清楚:不是西方那個法!哪怕是“以德”——西方自文藝復興馬基雅維利起就不講“德”(virtue)——也不能離開是什么性質的“德”。按照中華民族今天講的“德”,它不是西方文藝復興拋掉的那個仰望上帝的“德”(virtue),也不是把“個人主義”奉為“至上”的西方近現代“新德”。“以德治國”只能是中國人文精神的特有“道德”之“德”,或曰“得道”之“得”(“德”)——“大道之行、天下為公”之“德”。凡違反這個“德”的,已不是中華民族的“德”,更不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道德”。

 

  中國的國家憲法已經毫不含糊地宣稱,它是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理論指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性質國家。“依法治國”就必須是以這樣一個憲法所規定“國”而治,去治違犯這一國家大法,將這個國家以莫須有罪名,使它走上邪路,走上與上述這個國家性質不相符合道路的行為。我們講“建立法律信仰”,也是對這樣一個中華民族的國家來說,對一小部分人而言,是要他們敬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不應該是讓他們拿在手里,根據他們少數人意愿隨心所欲、翻云覆雨的東西。在中國的敬畏憲法,其本質是敬畏人民,是人民至上,因為濃縮灌注于憲法的是人民的精神意志。人民的精神意志不是今天幾個站在人民對立面精英們反對的“民粹主義”,天意即民意,它是天道自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不是在西方被敬畏的莫須有虛構概念性“神”意志以及“神”強加于一切單子個體人的所謂“法律”(law)。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治國

 

  今天講“依法治國”,首當其沖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治國。而不是給一些人拿西方自由主義“法治”與中國本義“依法治國”來魚目混珠、牽強附會,把它拉倒西方“以法治國”,強行塞進西方“憲政”概念含義的自由民主人權普世價值那一套去。這樣做滿有點趁火打劫味道。其實,今天的“以法治國”問題突出,恰是源自在中國盲目大肆宣傳西方“法治”造成的混亂的影響。現在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治國,如果被搞成按西方憲政契約法治含義,中國等于是被偷天換日,是明顯地把中國拉向西方私人資本財產統治的制度。人們不可以不明白,西方“憲政契約”的法治,是一多二元哲學個人主義私人資本自由主義的政治法律,而中國是一多不分天下觀的中華文化的普天下仁德之治輔以非常態的對個案少數不仁之人以“刑法”而治形式。西方與中國在法治上是風馬牛的兩件事情。今天由于中國的按西方法行事,給中國自己帶來的亂像,已是夠人們收拾的了。我們必須不可再糊涂、驚醒起來,如再按照西方“法治”概念搞下去,必撞南墻,是行不通的,是要毀掉這個很不容易得到今天這樣發展的這個國家的。

 

  “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是必然的一種圓融結合“一多不分”關系,二者絕非可割裂的二元對立關系,而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是一個動態治國理政的藝術問題;治理大面積非常態缺德局面,有必要施以重法,但基本理政方針應是“以德治國”;如果依法治國都治不好,以德治國就更難以言說。本來在理解上,二者關系歷來在中國不是什么難說清的問題。中國歷史上的德法之爭議,是以針對當下情勢要突出德治還是突出法治分歧的具體判定問題,而不是學理對立問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今天成了很重要的討論話題,應該說是因為西方“法治”在中國引進、造成混亂而導致。西方自由主義“法治”含義攪進中國傳統“依法而治”,引起中國人現在對當下情勢是要突出德治還是突出法治的分歧,也同時是二者的抽象概念之爭了,尤其是變成了西方“法治”含義與中國文化“德治”之間二元對立性質的爭論。一些人傾向認為(西方)“法治”才是先進的,“以德治國”是落后的、非理性的,無標準可循的,西方“法治”含義的“以法治國”才是唯一正確原則。人們這樣在西方與中國建立一個二元對立虛構命題,說西方講“法治”,中國不講“法治”,所以今天必須在中國推行西方式的“法治”。今天提出“以德治國”,也尤其正值中國傳統文化復興之際出現的“以德治國”講法,也起到加劇與“依法治國”的分歧爭論。

 

  憲法規定的國家社會主義性質已有改變

 

  人類的歷史經驗早給人以啟示,人民掌權的社會主義國家尤其不容易,總是有人冒出來想改憲法,改成另外性質的國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實在是講得再剔透不過。這樣看,中國的爭論其實不是前三十年后三十年的問題,不是有位“辯證哲學家”蹩腳地以“黑格爾”名義說的什么“否定之否定”,而根本就是魔之頑強,頑強地用魔的世界觀改造世界;還是老問題,是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道路的問題,是在二者之間走那條路之爭的問題。如果說過去不很容易說清楚,因為很多人的思智都沒有那么深邃,今天則已經變得越來越清楚,越來越在眼前,越來越應該說一說,越來越應該沉下心來考慮該怎么辦,我們做的到底是姓社還是姓資的事情。因為不許問姓社姓資的頭腦不清行為,已經被實踐檢驗導致了越來越不符合馬克思列寧主義,越來越背離中國思想文化,越來越不是社會主義,人民越來越不高興,越來越不贊成。

  “市場經濟”是資本主義航班,它喊著要飛往資本主義目的地

 

  迄今我們做到了從所未有地與西方文明的空前接觸,我們應當已經來到對西方的一個遠比五四時代更深刻的多認識的新階段,那就是認識到,為什么西方會出現一個人類歷史的特殊資本主義現象的原因,就是源自它特有的一多二元特質文化傳統而導致。同時,中國也該走上對中國文明認識的一個新階段,為什么資本主義沒有出現在延續了五千多年的中華傳統之中?恰是因為西方傳統的近現代時期凸顯的極端“一多二元”特質,與中華傳統一多不分的特質背道而馳,是這個因素決定了資本主義的沒有可能發生在“一多不分”文化的中國。這也從而解釋,為什么人為地企圖對中國強加資本主義的道路,哪怕到今天也仍是行不通的。

 

  現在拐彎抹角已不很靈光,市場經濟是資本主義航班,它本質就是資本主義,是明確地飛往資本主義目的地的,這點上它從來沒有含糊過。如果說它過去一直是被遮掩,今天由于它太張揚、太露骨,旁人再怎么努力也遮掩不住了。事情甚至都明顯曝露,資本主義并不符合中國國情,資本主義顯然是與無論傳統還是現代中華文化,都是格格不入相悖的東西。“市場經濟”并不是不少人臆斷的純手段性、工具性的,或曰“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的。“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性質,是馬克思本來早已講得明明白白的。只有資本主義制度才是市場經濟,只有資本主義才有“經濟”,“經濟”所以成了一門“經濟學”,是它的專門為“私人資本增值”虛設邏輯,是只為私人資本主義發展特有的“學科”。自然性“市場”與“市場經濟”之間不是等號關系,將“市場”刻意地附會為“市場經濟”是理論上的偷換概念。以私人資本實現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人為設置商品交換機制才是“市場+經濟”。“經濟”(economy)一詞在資本主義制度的特殊啟用,失去其原本西語“計劃、節省”的含義,完全變為“私人賺錢”(private money-making),變成一切朝“錢”看。以生計為內涵的“經濟”與以“私人發財”為內涵的“經濟”是截然不同本質的兩件事。經濟學家以專業“知識”為說辭,故意模糊二者界限,其學術之外的用心是什么是很需要質問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討論,實質上是關于整個社會制度、國家性質的討論。脫離整個社會制度和國家性質問題的純“法治”討論是形而上學的討論,客觀上看起來是避開、實質是直擊本質問題的討論。

 

  不能因為某一領導者個人沒有搞清楚什么是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資本主義就被允許魚目混珠地說成是與社會主義差不多的東西。不能因為他自己說沒有搞清楚什么是社會主義、什么是資本主義,就不允許、阻擋全體共產黨人、工人階級和勞動群眾從事認清、講清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性質不同的理論工作,就阻擋人們揭露資本主義、贊頌社會主義和毅然決然地選擇社會主義道路。重大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問題、有關中國人民的命運道路選擇問題,由一個臨時占據了最高領導地位領導人的個人態度和沒有起碼邏輯的“不爭論”三個字武斷地壟斷一切,這太不是中國文化了吧?這不是讓中華民族的后人將會很怪罪今天的中國人,很感痛心疾首的一個歷史遺憾嗎?

 

  “依法治國”,重中之重是整治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行為

 

  當今“依法治國”是“依憲法治國”,這個“憲法”不是西方個人自由主義的、契約含義大法之下限制政府作為的憲政(constitutionalism),而是與個人自由主義另一個不同文化語義環境的特殊歷史條件的東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是民本傳統含義的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是社會主義憲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憲法;是首先確立中國共產黨是治國領導核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治國理論基礎,社會主義是治國道路和方向的憲法。依照這樣憲法在今天實行治理,須首先糾正的是數十年來的社會現實運作的那些違背憲法條款規定,在經濟和政治層面不體現人民當家作主,違犯社會主義性質,削弱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工農聯盟,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背道而馳,與社會主義治國道路和方向背道而馳的政策、法規、制度、體制、運作及國家意識形態等等方面出現的一切錯誤傾向,尤其是盜竊國庫性質的國有企業私有化行為,從違犯憲法錯誤重新回到重視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治國道路上來。

 

  腐敗分子,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暴露的情節嚴重腐敗分子,他們的罪行首先是違犯憲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憲法所不容。反腐敗的偉大斗爭具有深刻的保衛憲法斗爭意義,是“依法治國”的最切實舉措。一切以“不合法律”等的閑言碎語詆毀反腐偉大斗爭的,是受西方個人主義資本主義契約憲法錯誤影響,恰是表現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的不明事理。

 

  要發揮領導干部在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中的關鍵作用,特別是對一些高級干部,重中之重是要解決違犯憲法,將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引入資本主義法治理念和運作機制的不合法行為,這是真正朝著“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方向走去,否則一切都是失去根本失去內容的。

 

  推動領導干部“學法”經常化、制度化。所學的這個“法”,不應是對著社會主義異化的法,而是首先要把學習什么是社會主義,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基本原理,作為“學法”的根本目的和內容。離開這個根本目的內容的所謂“學法”,學的是什么法?很值得質問;不能再以“學法”名義,意在實行個人主義自私自利的法,資本主義的法,市場經濟的法,那樣只能向著既無“德”也無“法”的方向越走越遠。

 

  我們講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眾,需頭腦對文藝復興、啟蒙運動之后所講“個人主義”的“新德”有清楚認識,從而對我們所講“德”會是很清醒的。德是什么,德是“一多不分”(個人與他人、社會的命運不分、沒有與社會割裂的個人利益),是社會主義,是為人民服務;德是“人民至上”,德是“天意就是民意”。要是這么意識清楚了,就不會搞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了,就不會搞個人發財致富那一套,就不會搞私有化了,就不會搞剝削那一套,就不會搞金錢主義了,也就不會失道失德失仁義,社會不會變得充滿亂像,充滿矛盾沖突甚至人與人的分裂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是西方政治學意義的個人權力斗爭憲法,不是西方國家個人主義契約性質的憲法,不是以“神”為最終真理的契約憲法,不是以追求私有資本增值為方向和道路的憲法,不是私有財產受上帝保護神圣不可侵犯的資產階級虛構精神憲法,不是如此性質的所謂“民族國家”(nation-state)。中國的憲法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以民為本”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為人民服務人民民主國家。“民主”不是“democracy”(迪莫克拉西);民主是“人民至上”,不是“democracy”(迪莫克拉西)含義的“單子個人至上”私有資本國家。

 

  (于2017年1月12日北京外國語大學專家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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