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所言“去刑”,并非“無刑”,或完全消弭犯罪現象,而是指通過公正、公平與公開的“壹刑”訓導,全社會有望進入“明刑”的理想境界。
若要列舉中國歷史上被深度誤讀的人物,商鞅無疑是其中一位。太史公稱其為“天資刻薄人”。與此同時,數千年來對商鞅同情、理解甚至贊賞的衡評也不絕如縷。如在韓非心目中,商鞅就是一位“圣人”,而這與歷代儒家對商鞅的評價可謂有云泥之別。章太炎曾撰《商鞅》一文,為其申二千多年來不白之冤。其后牟宗三又立場鮮明地指出商鞅“不壞”。孰是孰非之間,反映出商鞅這一歷史人物影像的重疊雜亂。
“至德復立”:肯定道德文化
商鞅曾將道德文化斥為“六虱”、“淫道”,但這只是在秦國特殊時期推行的特殊文化政策。為徹底扭轉諸侯鄙視秦國的落后局面,將禮樂文明打入冷宮,是一時權宜之策。對禮樂仁義誠信道德文化的批判并不是商鞅的根本主張。
商鞅在內心深處從來就沒有否認或棄絕道德文化。從他的知識背景與師承關系考察,他在入秦之前實為雜家。其師尸子思想的特點是兼儒墨、合名法,而這影響了商鞅的知識結構。入秦之初,商鞅之所以能分別以“帝道”、“王道”和“霸道”游說秦孝公,便得益于廣博的知識儲備。只是在何謂德的問題上,商鞅與儒家存在較大分歧。在商鞅看來,依法治國、社會安定、“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就是最高的德。
商鞅對義的看法在實踐層面上與儒家存在相通相容之處。他認為,所謂義,也包含人臣應忠君主,人子應孝父母,少長間有禮,男女間有別的行為要求。這種意義上的義,指的仍是道德自覺與道德踐行,且與儒家有相近之處。但在對義的本質的理解上,雙方卻大有不同。儒家以為,義內在于人心,是德性之心的外在顯現。如馮友蘭所說:“對儒家來說,人為什么要行仁義,是不需要提出的問題,因為這是人的本性。”人擴充其本性就實現了人之所以為人,而這與外在利益毫無關系。商鞅卻以為義是外在的行為規范,而非內在于人心之本性。
商鞅與儒家對仁義忠孝等倫理價值的性質與適用范圍的評價不一。商鞅認為,仁義忠孝等倫理價值只對君子有效,而無法對小人產生規范效應,不具備普適性。但是,儒家以人倫為天理,將仁義作為固有之性,可落實在所有人倫關系上。在此意義上,儒家的倫理價值具有普遍永恒性。
在法與德的關系上,商鞅與儒家的分歧十分明顯。他認為,刑罰為國家帶來力量,進而帶來強盛與威嚴,而后者最終會帶來德。于是,歸根結底,德來源于刑,有刑罰才有道德文明。仁義誠信意味著,人們不會為了饑餓或免于死亡的威脅而做出不符合道德標準的行為。這就達到了國家的“有法之常”,因此,無法則無德。社會通過輕罪重罰,最終達到“以刑去刑”的理想境界,便是仁義誠信大行于世之時。認清了法與德的關系,才能真正把握仁義的內在真諦。儒家的理論缺陷在于空談社會大同理想,但缺乏對實現此理想途徑的理論與制度設計。其治理思想違背了法的原則,“此任重道遠而無馬牛,濟大川而無舡楫也”。在商鞅看來,這樣的學說善而無征、空而無果。
“以刑去刑”的社會理想
商鞅大張旗鼓地推行“行刑重輕”、“輕罪重罰”的目的并不僅僅在于懲罰犯罪者本人,而在于通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嚴刑峻法,最終達到“以刑去刑”、“至德復立”的理想社會。
使秦國道德文化建設達到殷周盛世的程度,是商鞅一生的奮斗目標。在中原各國眼中,秦人不知禮義德行,寡廉鮮恥。有鑒于此,商鞅治秦,依照魯、衛風俗,雷厲風行,在秦國推行道德文明建設。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變法頒布《分戶令》規定,家中的兄弟必須分家,各立門戶,否則便要加倍征收每個人的賦稅。秦孝公十二年,又重申《分戶令》精神,在要求兄弟分居基礎上,又規定父子也必須分戶。這兩次“分戶令”,既有經濟與政治管理上的考量,也有移風易俗、摒棄“戎翟之教”的社會教化目的。
商鞅思想中的“壹刑”蘊涵三層含義:公正性、公平性、公開性。“壹刑”合乎邏輯的發展趨向就是“去刑”。商鞅所言“去刑”,并非“無刑”,或完全消弭犯罪現象,而是指通過公正、公平與公開的“壹刑”訓導,全社會有望進入“明刑”的理想境界。這一方面旨在表明法律的公正、公平與公開;另一方面意在說明,經過長期“以壹輔仁”的社會治理之后,法之性質已悄悄改變,在有道的理想國里,法治不取決于君主,平民不必事事聽命于官方——這是因為,是非對錯,已能自主地由“民心”所決斷。此“心”既是德性之心,也是法性之心。法不再是外在強制性的制約力量,已內化為人內在的生命本然欲求,與德交融為一“心”。通曉治國之要的統治者,商鞅稱之為“王君”、“圣君”,他們知道“以壹輔仁”的治國之道,而社會高度法治化之日,就是道德文明大行于世之時。至大至剛的法之精神與至善至美的倫理境界水乳交融,猶如氣之陰陽相輔相成。圣君深諳德法相成之“道”,所以真正能使仁義的道德價值彰顯于天下。
細究商鞅思想及其行事,尚有兩點待于深思。
其一,對商鞅知識背景、知識結構和價值取向應全面深入研究。在歷史舞臺上,存在著兩個影像交叉重疊的商鞅:一個是師事尸子的雜家公孫鞅,另一個是被封于商、於之地的秦相商鞅。歷史最終讓商鞅以法家面目出現,但這或許并非他自己的意愿。明此區別,不無必要。
其二,商鞅并未全盤否定和廢滅道德文化,只是在仁義范疇的界定、仁義理想實現之途徑、法與德的內在關系等方面,與儒家存在分歧。在商鞅看來,法之內在文化精神是“愛民”、“利民”,這與儒家可謂殊途而同歸。商鞅思想深處有人文關懷成分,與儒家有相通相容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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