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神圣領土,是中國先民最早發現、開發、經營、建設了臺灣。中國人民的血汗與情感早已與這塊土地融為一體。
新中國成立后,海峽人為阻隔,臺灣地區一直孤懸海外。尤其是李登輝為代表的分裂集團竊取島內權柄以來,在國際反華勢力的支持與縱容下,瘋狂以武謀獨,依美求存,嚴重危害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和國家安全。
民進黨“臺獨”草班子,就是臺版座山雕,是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的叛亂集團、賣國集團。徹底解放臺灣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是中華民族統一大業的題中應有之義。
1、臺灣是中國人的臺灣,絕不是洋人和分裂勢力的淫窩。臺灣一島,不存在獨立于中國國家之外的主權和海洋權利。臺灣島和臺灣海峽的一切陸權、海權、空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只是一個歷史存在,無權與當代中國國家概念混為一談。“一中”,只有“一表”,不能“多表”。
2、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家務事,是中國內戰的延續。收復臺灣,天經地義,不容外人置喙,指手畫腳。
3、臺灣問題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繼續,是由于外部勢力的干擾而未能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解放臺灣是遲早的事情。
4、解放臺灣是中華民族復興偉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標志。金甌無缺,不能少了臺灣。
5、解放臺灣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必定完成的光榮而神圣的使命。解放軍以“軍”為職志,實現全中國的完全“解放”是解放軍義不容辭的歷史使命。
6、面對世紀大變局,解放臺灣是粉碎帝國主義的遏制、封鎖,確保國家的合法生存空間,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解放臺灣采取何種方式,中國有依據敵情、我情,世情充分斟酌的選擇權與決定權。具有無可辯駁的法律依據,具有天然的正當性、正義性和合理性。
解放臺灣的正義行動至少有并不限于以下法律支持: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憲法莊嚴宣告:“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
2、《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中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3、《聯合國憲章》
第2條第四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聯合國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第2條第七款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并不要求會員國將該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
第104條規定:“本組織于每一會員國之領土內,應享受于執行其職務及達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為能力。”
第107條規定:“本憲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采取或授權執行之行動。”
4、《聯合國大會的“UNGA2758決議”》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的“UNGA2758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他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5、《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1943年11月22日美、英、中三國首腦在埃及開羅簽署《開羅宣言》強調:“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1945年7月26《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日本投降后,其主權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由盟國指定的島嶼。
6、中美《上海聯合公報》
1972年2月27日中美《上海聯合公報》聲明:“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中國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場:臺灣問題是阻礙中美兩國關系正常化的關鍵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已歸還祖國;解放臺灣是中國內政別國無權干涉;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必須從臺灣撤走。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制造“一中一臺”、“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兩個中國”、“臺灣獨立”和鼓吹“臺灣地位未定”的活動。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確認從臺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
1978年12月16日中美宣布兩國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認并建立外交關系。
(作者系華語智庫理事長;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編自“華語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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