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由普華和永道兩個會計師事務所在英國倫敦合并而成,分布于152個國家860余家分公司和辦事處,15.5萬名員工;在大中華區域2萬多名員工。2021年美國管理會計師協會與普華永道簽署戰略合作協議。
普華永道連續14年為恒大審計,公開資料顯示,每年從恒大拿走審計費4000萬+!不僅如此,企圖暴雷的“融創、富力、世茂、新城、碧桂園”等房產公司,也無不都是普華永道審計。“恒大暴雷”債務高達2.49萬億,如果不是高層“恒大事件”力挽狂瀾,上述暴雷或企圖暴雷的地產公司加在一起,暴雷金額是否將是天文數字?是否足以引發一場撼動國運的海嘯?普華永道的“非真實審計”行為,已經直接危害到國家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已經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必須面對嚴肅審判!
根據《刑法》第6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普華永道雖然為總部設在倫敦的外資公司,但大中華公司注冊于中國,尤其為恒大等地產公司“非真實審計”造成的“埋雷”犯罪行為,在中國領域發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根據《刑法》第13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普華永道對恒大等地產公司“非真實審計”的行為,已經“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已經“危害國家安全”,完全屬于“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14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普華永道明知長達14年的“非真實審計”,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屬于“故意犯罪”,必然“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02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普華永道的中國公司是否存在與外國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需要國安部門查實后認定。
根據《刑法》第61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恒大等地產公司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但“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給162萬戶購房者、包括“民生銀行、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等國家銀行在內的128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和121家非銀行機構,以及“開發商、建筑商、材料商”上下游產業鏈等三類相關利益者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必然承擔重大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5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恒大暴雷”事件對三類相關利益造成的巨大財產損失和國家安全危害,均源于普華永道提供的“非真實審計”形成“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財務報告。普華永道與恒大集團屬于共同故意犯罪,厘清恒大集團指使普華永道提供“非真實審計”,還是普華永道通過房產金融戰實施“顛覆中國國家政權”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企圖,是確定普華永道在“恒大暴雷案”居于主犯和從犯的關鍵。
最終,根據《刑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普華永道“非真實審計”已經對“國家財產和人民財產”造成巨大破壞,已經直接“危害國家安全”,甚至涉嫌通過房產金融戰企圖“顛覆國家政權”,必須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嚴懲!
(作者系昆侖策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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