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福劍因視頻事件而受到相應處罰,大家對此沒有疑義,但具體給他什么處罰,就比較復雜了,在罪與非罪方面涉及污辱、誹謗罪與言論自由的問題,就罪而言又涉及訴與不訴的問題,就訴而言更涉及自訴與公訴的問題。我國《憲法》35條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這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通過語言表達思想和見解的自由,有表達意愿、參加社會活動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具體的說,公民可以言論自由地討論國內外大事,討論黨的方針政策,討論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提出批評和建議,以實現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權利;可以發表學術見解,進行學術研討,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也可以談論社會上的逸聞趣事、風土人情,以豐富精神生活、增長社會知識。就是說,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但是,言論自由不是無限制的絕對自由,言論自由要受到法律的兩方面的限制:一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二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來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誰違反這兩個方面的限制,誰就要對言論后果負法律責任。對此,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一、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中的“危害國家利益”指的是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節。
二、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
是刑事處理還是治安處理,取決于“情節是否嚴重”。通常若報警的話就按治安管理條例處理,若到法院起訴則按刑事案件處理。起訴有自訴和公訴之分,自訴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享有起訴權的個人或團體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公訴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縱觀“畢福劍視頻事件”,畢福劍污蔑中國共產黨,污蔑中國人民解放軍,污辱人民領袖毛澤東,在國內、國外造成重大影響,情節嚴重,故其犯有侮辱罪、誹謗罪,此案應該起訴且應該公訴。若起訴讓領導很為難,若不起訴讓領導更為難:不起訴,今后此類案件定會成倍增加以致撕裂社會造成動蕩何以挽救?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就將面臨“行政不作為”的指控而騷亂;不起訴,中央提出“四個全面”中的全面依法治國不能落實那國家將何以治理?不起訴,把習總書記的話當耳旁風今后領導說話還不是如同放屁?若起訴更難,一則沒有先例,過去各地公訴過茅于軾、袁騰飛案都不了了之,二則這次若開了起訴之門,后面可就關不上了,怎么辦?怎么辦?怎么辦?
具體怎樣處罰畢福劍?還是讓我們大家靜靜地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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