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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肖菊華市長從內心發句話,吳官海吳娟娟是不是該無家

吳官海 · 2014-12-01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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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市長您好!

  掇刀區2013年12月24日、2014年4月17日、5月21日同名紅頭文件《關于吳官海反映征地拆遷安置等信訪問題的答復意見書》(以下簡稱答復意見)。

  一、《答復意見》:“2010年,根據拆遷協議,荊門市人民政府在掇刀區名泉小區置換給你一宗100平方米左右的宅基地,規劃審批4層。2012年4月25日,掇刀區規劃分局現場驗收,發現你的還建房超建4層,且房屋每一層高度都明顯高于周邊房屋”。

  2010年9月17日《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甲方負責在名泉小區為乙方提供一宗占地面積100㎡左右的宅基地,并為乙方辦理好相關建房手續,確保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左右開工建筑,房屋建成后由甲方幫助其辦理房產總證,并承擔辦證費用”。

  《合同法》第77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1、《答復意見》與《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2、《答復意見》:“2010年,根據拆遷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房屋建成后由甲方幫助其辦理房產總證,并承擔辦證費用”。時至今日4年零74天1535日沒有“甲方幫助其辦理房產總證”,又踐踏了【《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二、《答復意見》:“2013年4月27日,掇刀區城市管理局對你在政府拆遷置換的宅基地上違規修建的建筑物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掇城執拆字[2013]0045號),認定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建設房屋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要求你限期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64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掇刀區城市管理局不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掇城執拆字[2013]0045號)與《城鄉規劃法》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三、《答復意見》:“后經核查,你于2010年11月2日和11月9日分別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荊地字201024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0GF096),兩證批準你可建設一棟占地100平方米、層數為4層的建筑,但該建筑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2010年9月17日《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甲方負責在名泉小區為乙方提供一宗占地面積100㎡左右的宅基地,并為乙方辦理好相關建房手續,確保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左右開工建筑,房屋建成后由甲方幫助其辦理房產總證,并承擔辦證費用”。

  《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1、掇刀區踐踏《合同法》第60條,《答復意見》“你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荊地字201024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0GF096)”與《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并為乙方辦理好相關建房手續”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2、掇刀區踐踏《合同法》第60條,“2010年11月2日和11月9日分別取得了”與《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并為乙方辦理好相關建房手續,確保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左右開工建筑”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四、《答復意見》:“2013年11月21日,區城市管理局對你該處的房屋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掇城執拆字[2013]0049號),認定你在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建設房屋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要求限期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64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區城市管理局不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掇城執拆字[2013]0045號)與《城鄉規劃法》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五、《答復意見》:“2013年11月29日,掇刀區城管局執法人員會同掇刀石街道雙泉村村干部赴你居住的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圣華名城,將《限期拆除通知書》(掇城執拆字[2013]0049號)送達至你的愛人(劉金華)本人手中。2013年12月3日上午、2014年3月7日,掇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分別對你違建房屋第八層、第七層實施了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64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1、掇刀區城市管理局不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限期拆除通知書》(掇城執拆字[2013]0049號)送達至你的愛人(劉金華)本人手中”與《城鄉規劃法》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行政復議法》第9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2013年11月29日送達,2013年12月3日上午實施強制拆除”。

  掇刀區城市管理局送達和拆除時間只有5日其中有雙休日2天,剩3日與六十日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3、“掇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對你違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68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1)、“掇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對你違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行政處罰法》第51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掇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對你違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六、《答復意見》:“2010年9月15日上午,掇刀區政府組織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掇刀石街道等單位將你約出后,依法將你房屋全部拆除。9月17日,掇刀區政府拆遷專班(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與你簽定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1、“2010年9月15日拆除,9月17日簽定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國辦發明電(2010)15號《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2、“2010年9月15日拆除,9月17日簽定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與“必須先安置后拆遷”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七、《答復意見》:“同意你出資139500元低價購買該三層樓房,實際作為對你女兒的安置(目前該安置房實際居住人為你女兒及女婿)”。

  1、“你出資139500元低價購買該三層樓房,實際作為對你女兒的安置”與“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不符。《答復意見》是踐踏憲法法律的行政行為,不能成立。

  執政必須憲法法律尊嚴為大,請肖菊華市長從內心發句話。

  掇刀區人民政府依的那家法,吳官海吳娟娟是不是該無家。

  牛鬼蛇神貪官污吏蛀蟲村霸,肖市長不敢主持正義被嚇趴。

  守法人被懲罰違法者把財發,法治春天寒風凜凜仍然雪花。

  吳官海簽名蓋手印給肖市長第三封特快專遞信,請為民作主,謝謝!!!

  此致!

  視頻1: 呂義斌非法將吳官海安置房強拆成危房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jgyMDUzNDA4.html

  《答復意見》見,動畫視頻:荊門、掇刀兩政府紅頭文件等行政行為

  http://v.youku.com/v_show/id_XODMyMjc3NTky.html

  無家可歸的人吳官海,掇刀區掇刀石街道辦事處雙泉村三組

  身份證號:420800195210210917電話:18182092028

  QQ:[email protected]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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