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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蔣福財 · 2014-08-31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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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摘自蔣福財的《國家犯罪學》

  《國家犯罪學》認為:國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國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是因為國家犯罪的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摧毀了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

  國家犯罪破壞人類社會、國家中最基礎、最核心、最根本、最宏觀、最深層次的理念和秩序,危害國家、人類社會運行的整體安全,侵蝕國家的國本、人類社會的根本。如果把一個國家或人類社會比喻成一幢大廈,國家犯罪腐蝕的是大廈的地基和框架,破壞的是大廈的整體安全。

  國家犯罪產生在國家行為主體履行治理國家職責的國家行為過程中,而國家行為主體又是代表了國家意志。因此,國家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國家意志的真實體現。并且,體現國家意志的國家行為依靠國家強制力來推行,對公民、組織等國家行為對象具有無可抗拒的權威。因此,國家犯罪行為一旦發生,直接對國家意志和國家行為產生損害性的沖擊,對公民、組織等國家行為對象的權益產生破壞性后果。而這種損害性沖擊對國家、人類社會危害后果的嚴重性和破壞性后果及對公民、組織等國家行為對象權益影響的深遠性,是任何一種違法犯罪行為都不可比擬的。國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廣泛的,在國家權力所能影響的范圍內是全面覆蓋的,對國家治理秩序、國際秩序、公民權益具有極其嚴重的破壞性。

  同時,國家犯罪作為治理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的非正常現象,涉及的都是國家治理、對外交往的大事,都是國家運營的大事。因此,國家行為一旦脫離了秩序和規則的約束而形成了國家犯罪,危害的是一個地區、一個國家、多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信仰等系統性秩序和利益。

  國家犯罪還會直接對國家行為對象產生幾乎無可救濟的危害后果,對公民權益產生幾乎不可救濟的損害。作為國家行為對象的公民來說,由于公民與國家、國家行為主體處于絕對不可能對等的地位,國家、國家行為主體對公民權益的侵害將對公民產生不可救濟、不可抵抗的影響。在任何一個國家,公民私力永遠也無法與國家公力抗衡。同時,國家行為具有效仿性,對于具體國家行為對象的任何國家犯罪行為,非常容易地被其它國家行為主體復制和效仿而成為普遍性的國家行為,從而演變成為一種常態性質的國家犯罪行為。

  (一)國家犯罪破壞國家政權的根基

  1、國家政權的根基

  《國家犯罪學》認為,國家政權的根基是人民。國家政權的存在和穩固,必須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沒有人民的信任和支持的國家政權,必定被推翻或替代。

  因此,為了維護國家政權,必須得到絕大多數公民的信任和支持。而為了得到公民的信任和支持,國家政權必須滿足絕大多數公民的利益需求,維護絕大多數公民的權益,建立和維護符合國家發展和公民需要的國家治理秩序,謹慎履行國家責任和義務,保障社會穩定和發展,保障公民有序、幸福地生活和工作。

  2、國家犯罪動搖國家根基

  國家的根基是人民,國家必須建立在人民基礎之上。國家行為是國家行為主體代表國家意志履行國家責任和義務的行為,是國家政權的行為表現,是國家的行為。國家行為的權威性來自于人民對國家的信任,取決于人民對國家的支持,來自于國家行為本身的可靠性。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是國家行為合法性和權威性的基礎。國家犯罪是國家行為形成的犯罪,直接動搖了人民對國家政權的信任和支持,也使人民對國家行為失去信任和依賴,使國家存續的人民基礎動搖。

  3、國家根基動搖是犯罪現象產生的溫床

  如果國家犯罪頻繁,長此以往,國家行為在人民心中不再具有任何信任感和權威性。那么,國家將失去人心,國家政權將失去民心,直接動搖了和破壞了國家政權的根基。如果這樣的情況真的發生,國家政權將不能有效發揮治理國家的作用,國家無法履行國家責任和義務,國家治理秩序陷入混亂,國家法治精神喪失,社會動蕩,危機重重,不僅會葬送國家政權,更會使人民生活在無秩序、無依靠的動亂環境中,失去尊嚴、幸福、畏懼,必將導致社會出現大規模不當行為,罪惡滋生,犯罪橫行。

  (二)國家犯罪從根本上腐蝕了社會秩序和國家秩序

  1、社會秩序、國家秩序與國家

  社會秩序、國家秩序是國家治理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秩序中的基礎性秩序。

  社會秩序的根基在于社會秩序本身的正義性和合理性。國家的義務在于必須建立和維護符合一國絕大多數人民訴求的社會秩序,伸張社會正義,鏟除社會毒瘤,使社會秩序符合絕大多數人的正義感和精神追求。國家秩序的根本作用是規范了國家政權體系的結構和組成,規范了國家行為主體體系的結構和組成,規定了國家責任和義務,規范了國家行為。因此,國家秩序的義務在于維系一個國家治理國家體系的完整性、正當性、合法性。

  社會秩序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秩序的存續,是因為人類社會在長期的進化過程中,一種自然的、必然的天性需求。人類對有序社會秩序的訴求占據了人類對秩序追求的絕大部分。國家秩序是國家政權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前提,國家對于國家秩序的穩定性、正當性、合法性需求,是國家變革的重要推動力量。

  2、社會秩序、國家秩序的重要性

  人類社會之所以能成為文明社會,不僅僅是因為有了國家政權以后建立的國家秩序的規范,也是因為有著對社會運轉占支配地位的、正義的、合理的社會秩序對人民日常活動的有序調節。因此,國家秩序和社會秩序共同構成了一個國家賴以生存的秩序基礎。

  沒有任何人會反對任何一個社會都必須需要社會秩序和國家秩序。即使沒有國家政權,沒有國家事務秩序,只要有社會秩序和國家秩序,且沒有外來因素的重大影響,人民一樣可以有序地、幸福地、有尊嚴地工作和生活,國家仍然可以保持相對的穩定。

  在人類歷史上,社會無序的狀態常常存在。而這些常常是受國家事務秩序的影響,跟社會秩序、國家秩序沒有根本性關系。中國素有“天下之勢,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之說,雖然這句話更多的含義是指國家秩序的重組,但是,這種國家秩序的重組和混亂是由國家事務秩序的影響而致的,講的是國家事務秩序的發展是從有序到無序,再從無序到有序的過程。

  3、國家犯罪對社會秩序、國家秩序的影響

  歷史的發展事實證實,社會秩序和國家秩序的存在和發揮作用,對人民活動產生的社會束力是不可忽視的,對國家行為主體治理國家活動發揮的影響是不可替代的。因此,社會秩序規范和引導人民的活動,國家秩序約束和指導國家行為主體的活動,對社會的穩定和有序、國家的運營和治理都起著其它任何秩序都不可能替代的作用。

  如果沒有社會秩序和國家秩序的約束和規范,或者國家犯罪行為破壞、損毀社會秩序和國家秩序,僅僅依靠國家事務秩序的規范和國家行為的強制治理,會使整個社會處于一個被壓抑、被強迫的抑郁氣氛中,社會缺乏自然的、傳統的、傳承的人文氣息,人民生活缺乏人文關懷,缺少親情友愛,缺失人倫綱常,人民就會生活在一個自私的、機械的世界,沒有了人的感情和天性。而這些,反過來又影響到人民對國家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遵守和對國家行為的服從。并且,在缺乏感情和人性的社會里,人更不可能去自覺遵守國家秩序、社會秩序和自愿服從國家行為,一切將墜入混亂。人民生活這樣的社會里,產生犯罪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國家犯罪損毀社會正義

  1、國家行為具有當然的正義性

  正義觀是所有人內在的根本觀念之一。人需要正義,社會更需要正義,國家也需要正義。一般說來,國家行為由于是國家的行為,應當具有當然的正義性,代表了正義。

  在對秩序的追求中,正義應該是秩序中極其重要的核心問題。可以說,國家秩序、國家事務秩序、社會秩序等作為國家運轉和人民生活的規則,是以正義為基礎、核心理念和價值取向的。所以,社會正義是人類活動和國家行為的基本價值取向。

  2、國家犯罪對社會正義和產生犯罪的影響

  國家行為應當代表社會正義。國家行為構成國家犯罪,實際上就是國家行為違背和拋棄了社會正義。國家行為如果不以正義為目的和價值取向,國家行為將不被社會和人民接受,將不能發揮國家治理和對外交往的功能和作用,國家治理秩序也將失去作為規范國家和人民活動的可能性,國家也就失去了有序運轉的基礎。

  但是,人類對正義秩序和社會正義的追求是自然天性。追求正義秩序和社會正義是人類本能,也是社會發展必然趨勢。國家犯罪不僅使國家行為失去正義背景,破壞社會正義,更使國家治理秩序失去正義基礎,還使國家失去正義光環。而追求正義的人類本能又會推翻非正義的惡秩序,建立起正義的國家治理秩序。而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動亂和社會動蕩是不可避免的,任何犯罪的產生也是必然的。

  同時,如果國家行為構成國家犯罪破壞社會正義,則具有強烈的榜樣作用。在人民的意識和活動中,多數人的正義觀和正義行為都遭到了來自國家犯罪行為的挑戰和打擊,人民會自覺不自覺地跟隨國家犯罪行為的惡劣行徑,形成逐步擴散的不良之風、不法之風。而當這一切成為風氣、成為慣常事件的時候,當不正義的行為和事件成為一個國家中的慣常現象的時候,當不正義的行為和事件反而被社會接受、保護、鼓勵、默認的時候,則國將不國,社會混亂,邪惡盛行。在這樣的社會里,不產生犯罪才是奇跡。

  (四)國家犯罪對國家治理秩序造成毀滅性破壞

  國家行為本來是建立和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國家強制力量,是國家治理秩序穩定和發揮治理國家功能的根本力量。但是,國家犯罪卻帶頭違反和破壞了國家治理秩序,使國家治理秩序不能全面地實現規范、調節、約束國家運轉一切事務的功能。因此,由于國家行為的性質,國家犯罪會對國家治理秩序造成毀滅性的破壞和打擊。國家治理秩序也會因此變成形式,不能對國家和社會活動發揮規范、調節、指引作用。整個國家就會變成一盤散沙,上至國家行為主體,下至普通公民,人人行為沒有依據,任何活動沒有秩序,任何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任何犯罪行為都是習以為常的。

  (五)國家犯罪破壞國家公信力

  國家公信力是國家的影響力與號召力。國家行為應當體現了國家公信力。國家行為與個人行為不同,國家行為的權威,來自于國家的公信力,而不是個人權威。同時,國家的公信力也通過國家行為來體現。因此,國家行為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國家公信力。

  國家行為構成犯罪,是國家行為失去公信力的一種反映。如果國家行為構成犯罪的現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則無法判定一個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公信度,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執行。如此下去,國家行為也就沒有人相信了。如果國家行為都沒有人信了,國家也就沒有公信力了。國家和國家行為都沒有了公信力,則國家治理秩序就沒有了維護主體,秩序就會陷入混亂,一切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就沒有了參考和依據,也就不知道什么是犯罪行為,什么是合法行為,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了。此時,產生任何犯罪行為都是不足為怪了。

  正確處理國家公信力和國家行為之間的關系,還要妥善處理國家行為中個人意志問題。由于國家行為最終還是通過具體的個人或組織來實施,不可避免地在國家行為中滲透了個人意志。當個人意志服從國家意志時,國家行為能夠代表國家意志,國家行為具有國家公信力。但如果個人意志超越國家意志,且個人意思與國家意志追求的理想和目的不相融洽時,國家行為實際上不能全部代表國家。但是,由于國家行為的特殊性,它仍然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力,仍然會被視為代表國家意志的國家行為。然而,由于個人意志與國家意志本質上是不符的,事實上形成了對國家行為和國家公信力的破壞。而一旦此類行為大行其道,人人將對國家失去信心,對國家行為及國家行為主體失去信心。長期下去,國家將失去人民基礎,失去國家公信力基礎;人民將失去判斷行為合法性的基礎,卻滋生了犯罪的可能土壤。

  (六)國家犯罪破壞國家責任和義務

  從理論上來說,如果國家行為主體完全履行了國家責任和義務,則國家的國家治理秩序井然,國家行為主體、其它公民和組織各司其職,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都能得到有效捍衛和保護,物質充沛,精神豐盈,社會穩定,人人安居樂業,就沒有犯罪滋生的土壤,就不可能有犯罪現象和犯罪行為。如果國家行為主體完全履行了國家責任和義務,則每個國家都遵守國際秩序,一切國家行為都建立在人類社會基本道德和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國家與國家之間都能和平相處,也就沒有了國家間的沖突和矛盾,也就不可能釀成國家間的犯罪行為。因此,如果國家行為主體完全履行了國家責任和義務,就不可能有犯罪現象的產生。

  國家責任和義務是國家的本質屬性,國家必須履行國家責任和義務,這是國家存續的基礎和前提,是國家政權得到人民擁護的關鍵。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責任和義務是立國之本,是國家必須面對、必須履行、必須不能回避的強制性義務。國家應是負責任的國家,對公民負責、對國家負責、對人類社會負責。國家應忠實地履行國家職責,能負責任、敢負責任、負得起責任。國家行為必須與國家責任和義務相適應,做到國家行為責任和義務不缺位,不能有權無責。

  國家犯罪,是國家責任和義務缺失的一個體現。國家犯罪,往往表現為國家行為主體不履行國家責任和義務,履行責任和義務不符合法定目的、不符合正義要求、不符合國家和人民需要。同時,國家犯罪使國家行為主體必須履行的國家責任和義務變成了國家行為主體自己的專屬自由和權力,變成了國家行為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履行、是否完全履的自主權利,變成了國家行為主體可以自由變更和免除的自由責任和義務。因此,國家犯罪的最終結果會使國家行為主體和國家喪失責任和義務,喪失國家治理的基本職能。而一個國家一旦喪失了最基本的國家責任和義務,必將使國家治理秩序混亂、社會動蕩、公民流離失所、國貧民窮。此時,產生任何犯罪現象都是必然的。

  (七)國家犯罪破壞國家法治

  法治是人類社會治理國家模式的必須趨勢和選擇。在法治國家,國家行為主體都必須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法律原則、法律精神來進行國家治理和對外交往,不能超越法律,權小于法。法治狀態下,法律對于國家行為的規范、指引、約束是絕對的。國家行為必須遵守法律,不能違法,違法將受到法律制裁。

  國家行為應當是守法的表率。國家行為根基在于國家行為的合法性。首先是國家行為的權力來源是合法的,必須是通過合法方式取得國家治理的權力。其次,國家行為的行使方式、過程、程序必須是合法的,不能因為國家行為的特殊屬性就不遵守法律。國家行為構成犯罪,不僅嚴重影響到國家行為的法律后果,而且對社會和人民的榜樣作用也是無窮的。因此,國家犯罪行為嚴重威脅國家法治建設。當濫用國家權力、國家責任荒廢、執法不公、以權謀私的現象成為國家行為的常態時,國家行為不僅不能確立法律的尊嚴,更使法律徹底失去作用。一旦法律失去威嚴和約束作用,社會將缺少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范,單純依靠社會秩序、道德體系是不能完全保障個人和組織的行為能完全符合國家和社會需要的。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犯罪現象也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

  (八)國家犯罪破壞社會文明的進步

  社會文明進步是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態文明、生存方式文明、生活方式文明六大文明的共同進步。國家犯罪破壞社會文明進步,主要是同時破壞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態文明、物質文明、生存方式文明和生活方式文明。

  國家犯罪首先破壞的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發展要求公民應當具有民主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力。因此,國家行為應當充分體現國家治理的民主性,保障公民對國家事務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國家犯罪破壞政治文明,實際上是國家行為打擊國家的民主力量,限制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的自由和權利,實行國家專政。同時,國家犯罪會使國家行為成為不受監督的自主行為,使不良行為、不法行為、不端行為不能受到有限監督和修正,導致國家行為效率低下,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流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公、執法不力,使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矛盾突出甚至不可調和。

  國家犯罪破壞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主要是國家行為導致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協調發展,過分強調物質文明而輕視精神文明,過分干預和強制精神文明的發展,從而導致社會物質化和精神專制化,導致國家行為主體、其它公民和組織在實踐活動中喪失方向、迷失價值。

  國家犯罪破壞生態文明、生存方式文明、生活方式文明,主要是國家行為導致生態破壞,國家行為建設和發展不適合人類社會文明持續發展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從而導致地球生態與人的生活不能和諧共處、持續發展。

  國家犯罪破壞社會文明,必須使社會所有公民和組織、國家行為主體都不可能在社會文明的指引和約束下進行一切活動。而脫離了社會文明約束的一切行為和活動,將沒有是非觀念,沒有框架約束,構成犯罪是難免的。

  (九)國家犯罪損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

  國家犯罪損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就是國家犯罪損害了人類社會共同安全和破壞了地球環境。如果人類社會的共同安全被國家犯罪破壞了,整個人類社會都陷入了危險境地,人人都將面臨生存危機,社會動蕩就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任何犯罪現象也會不可避免地產生。如果地球環境被國家犯罪破壞了,人類面臨著棲息地的考驗,將失去自己的家園,沒有未來和方向,何去何從都還沒有動向,人人自危,產生任何犯罪都是可能的。

  (十)國家犯罪損害了國家利益

  國家利益是國家的整體利益。國家犯罪損害國家利益,就是國家行為不能捍衛國家利益或出賣國家利益,從而損害到每一個人和每個組織的間接利益。并且,國家犯罪損害國家利益具有非常惡劣的示范作用,從而使其它公民和組織效仿國家犯罪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侵犯國家利益,從而導致犯罪。

  (十一)國家犯罪破壞了國際秩序  

  國家犯罪破壞國際秩序,主要表現在國家行為違反了國際條約、損害了他國利益、破壞了國際社會穩定和平衡、造成了國際性的沖突和矛盾,從而導致國際社會不穩。如果國際社會不穩定,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任何國家都會受到涉及,都不可能獨善其身,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國際不穩和動亂因素的影響,從而影響到國內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國家犯罪破壞國際秩序會對國內環境造成不確定性的影響,間接催生了犯罪。

  (十二)國家犯罪損害了公民權益  

  國家犯罪損害公民權益,不僅會造成國家行為喪失公信力和權威性,而且會直接造成國家行為主體與公民之間的對立和沖突,促使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矛盾激化,從而使公民產生和實施報復社會、制造矛盾、挑起事端的心理和行為,從而使犯罪現象的產生成為必然。

  (十三)國家犯罪破壞了人類社會基本道德  

  道德通過社會監督和公共輿論的譴責,可以為國家和社會創建健康的道德風尚和良好的社會環境,從而減少犯罪的發生。國家犯罪破壞人類社會基本道德,就破壞了所有個人和組織認知事物、判斷是非、分辨美丑的標準和工具,使所有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可逆轉地混亂;國家犯罪破壞了基本道德,必將不利于人們分辨真善美、假惡丑,不利于社會太平和國家安寧。因此,國家犯罪破壞了人類社會基本道德,從而不可避免地導致了人們行為失范與犯罪滋生。

  (十四)國家犯罪摧毀和誤導社會價值觀 

  一個國家的社會價值觀作為一國范圍內人民對發生在身邊的人、事、物的評價和看法的基本出發點,直接決定了一個國家所有人的行為模式和思維方式。

  人往往以一個國家現實的、普遍的價值觀作為一個人、一個組織的價值取向和追求的參考和出發點,作為人民判斷事件和行為的評價標準。在一定的時期內和相對固定的條件下,一個國家的價值觀一旦確定,便具有相對穩定性和對人民行為的普遍指導意義。當然,隨著國家宏觀情況的改變,一個國家的普世價值觀也會隨之改變。但是,這種改變是一個緩慢而艱辛的過程,往往需要幾代人甚至更長時間的努力。作為生活在一個國度的人,從出生那一刻開始,個人就受到國家普世價值觀的影響并逐步形成個人價值觀。因此,個人的思維和行為不僅受個人價值觀的影響,更受普世價值觀的影響。普世價值觀和個人價值觀共同對人民的行為和思維進行指引和調節,并直接影響和決定一個人一生的理想、信念、生活目標和追求。因此,國家的普世價值觀是人民的思維及行為取向的核心,并通過影響和支配、調節人的思維和行為,對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揮影響。

  同時,一國普世價值觀也直接決定一個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行為模式和影響力,影響到一國與他國之間的交往和合作。如果一國的普世價值觀不能有效與國際社會的普世價值觀接軌,則可能導致該國孤立于國際社會之林。當然,這必定假設國際社會的價值觀是符合人類的發展規律的。

  國家行為主體是社會價值觀的直接創造者和引領者,但是,國家犯罪行為也是社會價值觀的摧毀力量和誤導力量。國家犯罪直接改變了社會價值觀、扭曲了社會價值觀、摧毀了社會價值觀,從而使整個國家的價值觀從根本上變異、扭曲、缺失,使所有公民和組織評價和思考人、事、物的出發點偏離了正常的社會價值,從而為犯罪現象的產生埋下罪惡的種子。

  (十五)國家犯罪激發人性的丑陋

  人性是有弱點和丑陋的一面的,這是無法否認的事實。但是,人性丑陋的一面是隱藏得非常深的,不會輕易暴露。因此,丑陋是人的一種天性,這不是什么見不得人的事。正義的國家行為能夠壓制人性的丑陋,使人性的丑陋不會在人們的日常活動中發揮破壞作用。但是,國家犯罪會誘發人性的丑陋,使人性的丑陋在國家犯罪的引導下主導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使犯罪現象的發生成為可能。 

  (十六)國家犯罪破壞社會倫理道德 

  倫理道德作為一個社會調節人、組織、自然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是一個社會的底線,是一個社會所有的人、組織所必須遵循的最低規則,是最起碼的良知。社會倫理道德被破壞或缺失,會使人民的行為沒有道德底線,使社會沒有倫理界限。

  倫理道德與經濟發展無關。從理論上來說,人類社會文明的趨勢是上升的。但是,社會倫理道德并不一定與人類文明的向上趨勢完全一致。特別在經濟飛速發展的近現代,倫理道德未必得到同步提高,甚至有可能在某些方面是倒退或整體墮落。

  作為一種責任和義務,國家行為應當在維護倫理道德秩序、去除倫理道德糟粕、發揚倫理道德精華、提倡倫理道德的美德、踐行倫理道德亮點方面發揮表率和治理作用。

  作為一個國家,如果不能有效地維護千百年來沉淀下來的倫理道德精華,不能在國家治理和對外交往中通過國家行為引導和鼓勵倫理道德美德、打擊違背倫理道德的行為,不能通過國家行為引導和鼓勵人民去摒棄糟粕發揚精華,甚至國家行為本身就瘋狂地破壞倫理道德、不斷挑戰和突破倫理道德的底線,則國家行為本身就是犯罪。

  國家行為在倫理道德領域形成國家犯罪,其嚴重的后果是整個社會倫理道德徹底崩潰。在國家犯罪行為的標榜下,整個社會沒有什么不能做的,也沒有什么不敢做的;人人行為沒有道德約束和底線,社會沒有良知,國家沒有脊梁;整個國家公德意識缺乏,誠信意識瓦解,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失范,國家的整體道德品質下滑。

  但是,倫理道德是一個社會的軟實力的核心,是代表一個社會最絕大多數人共同的根本利益。如果一個社會做不到守住最基本的倫理道德,一切經濟建設和科技發展都是失敗的,甚至變成禍害。

  因此,倫理道德作為一個社會中所有人的行為規則,是對一個社會的基本行為要求,是人民的根本行為準則。如果國家治理失誤,忽視倫理道德的建設,甚至國家行為本身就是倫理道德的破壞者,只片面強調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科技發展。但是,國家行為卻不能促使倫理道德同時進步,甚至倒退或墮落,久而久之,整個社會就會失去對倫理道德的敬畏和信任,失去基本的精神寄托。此時,整個國家中,在違背倫理道德的國家行為引領下,整個社會倫理道德的敗壞現象將顯現得尤為突出,脫離倫理道德約束的行為大行其道,各種矛盾沖突頻發,社會關系會深度激化。在這樣的背景下,倫理道德下滑使整個社會關系陷入分崩離析的不信任狀態中,人民的行為沒有底線,引發社會深層次的各種矛盾,障礙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吞噬社會發展的成果,引發社會倒退。到那時,各種犯罪行為頻繁發生也就是正常的現象了。

  (十七)國家犯罪破壞社會信仰  

  1、社會信仰概念和特征

  社會信仰是社會大眾在實際生活實踐中,將某種可以作為精神寄托的信念視之為具有終極價值和評價原則的標準,并且對之極度信服。因此,社會信仰是一個國家和社會的人所普遍具有的一種心理和文化現象,是人們在精神上的需要和滿足,是人們精神上的價值追求和精神動力。

  社會信仰是社會大眾超越現實情況的一種精神上慰籍,是社會大眾突破社會文明發展現狀的局限性而在精神上的寄托,是超越社會存在有限性的精神追求。因此,社會信仰與人們的社會生活既有密切關聯,又非現實性地反映了社會現實發展中的不足,同時又是社會大眾對于未來生活狀態和價值的追求。所以,社會信仰對于整個社會具有專一、排他性行為和思想的導向作用。

  信仰是多元化的。由于社會勞動分工的廣泛性、民族和種族的多樣性、地理和環境的差異性、工作和生活的多面性,每個人、每個組織、每個民族、每個地區、每個國家的社會信仰是不一致的。在一個國家或社會里面,往往體現出多種意識形態、價值取向、具體內容的社會信仰。但是,對于任何國家來說,主流的、基本的、原則性的社會信仰只有少數幾個甚至一個。

  2、人、社會、國家都需要信仰

  人需要有信仰。人不僅需要物質生活,也需要有精神追求。不管科學技術如何發展,不管社會進步使人們的物質生活豐富到何等地步,人人都需要信仰,人人都應該有信仰。

  社會和國家也需要信仰。社會通過信仰把所有人凝聚起來,形成社會共同力量。社會同樣通過信仰,規范、約束、引導人們的行為,從而達到實現國家和社會穩定的作用。

  3、國家犯罪破壞社會信仰,損毀社會精神支柱

  國家犯罪打擊、破壞、獨斷、扼殺、重建社會信仰,會隔斷一脈相承的社會信仰的傳承和發展,會破壞社會信仰對國家和社會生活、人們行為的調節作用,從而會使社會陷入信仰恐慌、信仰迷惘、信仰誤區,最終會損毀國家、社會、人們的精神支柱。

  4、國家犯罪破壞國家理想

  社會信仰是國家理想的基礎。沒有社會信仰,就沒有國家理想。并且,國家理想的核心價值往往寄托在社會信仰和對社會信仰的現實體驗上。人們對國家理想最現實的、最直接的現實體驗就是社會信仰指導下的國家行為。當國家行為符合絕大多數人對國家理想的社會信仰時,國家犯罪往往受制于社會信仰,社會信仰得到彰顯,國家理想得到人們的信仰。當國家行為背離國家理想和社會信仰時,不僅國家犯罪成為常態,而且社會信仰受抑于國家犯罪,更會使人們通過對國家行為的體驗造成信仰與現實之間的脫節,國家理想不會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擁護。

  因此,國家犯罪會破壞國家理想。如果國家犯罪破壞并反噬國家理想和社會信仰,并極大地破壞社會信仰和國家理想,將使社會信仰和國家理想失去可以繼續依存的人們信賴基礎,最終造成社會和人們沒有社會信仰和國家理想、沒有正確的社會信仰和國家理想、不敢有社會信仰和國家理想,使社會和人們陷入到信仰和理想恐慌、信仰和理想迷惘、信仰和理想誤區。

  5、國家犯罪是信仰缺失的直接禍因

  國家行為依賴的信念和體現的精神是社會信仰在國家行為上最本質的體現。國家行為與社會信仰之間的磨合和沖突,反映了一個國家國家治理和對外交往的水平和性質。人們從社會信仰中,得到的是個人對于社會現狀和社會未來在精神上的滿足。如果國家行為違背了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或基本道德、損害了人類社會共同利益或國家利益、侵犯了公民權益,形成了國家犯罪,則反映出了國家行為與社會信仰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也會使人們對社會信仰產生疑惑,從而使社會陷入信仰恐慌、信仰迷惘、信仰誤區。長期如此,則人們的信仰必然得不到滿足,精神追求必然得不到實現。那么,人們就不會再有信仰,整個社會的信仰就會缺失。而如果社會的信仰缺失,則道德信仰、法律信仰、政治信仰、職業信仰等,一切信仰不復存在或發揮信仰的作用。則社會不可避免地陷入危機和動蕩,人人行為沒有畏懼和追求,違反法律構成犯罪也就成為必然現象了。

  6、個人、國家行為主體之間的信仰角逐導致國家犯罪和犯罪

  任何個人、國家行為主體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或對自己的行為和利益有現實指導作用的社會信仰。社會信仰,從表面上,對人民的行為毫無強制性的約束力,主要靠人民出于內心道德和良心的自覺行為和自主意識來呈現。但實質上,社會信仰是依仗于國家權力來最終得以付諸于實踐的。國家權力將與社會信仰有關的具體事項通過國家權力予以在國家治理中實踐,通過國家行為對社會信仰實行有效的控制、引導。同時,專制的國家權力從來不允許有與國家意識形態不同的社會信仰發揚光大,國家行為會將與專制獨裁理念不符的社會信仰最大程度地予以壓抑甚至打擊和消滅。但是,由于社會信仰不可避免地多頭存在,國家并不能完全統一和控制社會信仰,社會大眾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價值觀念和社會信仰。因此,體現在人們與國家行為主體之間關于社會信仰和行為之間的角逐與平衡,往往就是國家犯罪和個人犯罪的重災區。

  7、國家犯罪破壞社會凝聚力,損害社會穩定

  國家犯罪破壞信仰后,會損害社會信仰對社會秩序的穩定作用和對人們對凝聚作用,從而,使國家和人們之間在思想和行為上不能實現協調一致,使國家行為只是國家行為主體自己的行為,對人們沒有向心力、凝聚力、號召力,使國家不可能實現安定團結和和諧穩定,使各種犯罪現象不可避免地大量產生。因此,一個沒有社會信仰的國家、一個大量犯罪的國家是沒有希望的國家。

  8、國家犯罪破壞人們的精神支持

  社會信仰可以充實人的精神生活,提高人的精神境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精神支持。國家犯罪破壞人們的精神追求,破壞人們現實環境與社會信仰之間的精神支持,造成人們精神世界的混亂和社會信仰之間的困惑,造成人們思想和行為之間的紊亂,從而成為培育犯罪思想的根源。

  9、國家犯罪破壞社會信仰對人們的激勵和導向作用

  無疑,社會信仰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激勵和導向作用,是人們精神動力之一,是人們行為導向與規范之一,不僅能調動起人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而且能對社會和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發揮導向和規范行為。國家犯罪破壞了社會信仰對人們思想和行為的激勵和導向作用,使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缺少道德、法律之外的另一個有力的規范。而當信仰、法律、道德對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缺乏規范作用時,犯罪現象大量產生也就不足為奇了。

  (十八)國家犯罪是社會危機的根源  

  社會危機是一個國家或社會深層次矛盾作用下長期的、非正常秩序的、動蕩的、影響深遠的社會隱亂局面。社會危機不僅對每個人的日常活動造成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而且打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使得整個社會的運行陷入到一個無法維持良好秩序和有效控制的混亂狀態。

  社會危機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破壞性是廣泛的。它滲透和破壞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意識形態等多個領域。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社會各層級的、各地域、各文化背景、各工作和生活背景的社會群體造成不同的認知和影響,形成不同的、有異與社會常態下的價值和目標取向。并且,使得更多的、更深層次的社會問題隨著社會危機的爆發集中出現。而伴隨著社會危機、社會矛盾加深、社會沖突頻繁,原有的社會正常秩序被破壞,在新的社會秩序體系還沒有系統地建立起來并發揮作用前,犯罪現象會不可避免地大量涌現。

  國家犯罪是社會危機產生和蔓延的基本原因,是社會危機的根源。國家犯罪破壞國家治理秩序,破壞社會文明進步,違背社會發展規律,違反社會基本道德,損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和公民權益,從而產生社會風險。當社會風險積累到比較嚴重的程度時,一旦遇到某項事關人民切身利益的不利問題和觸發事件,以此為契機,就很有可能會轉為某種形式和某種程度的社會危機。而一旦社會危機成為社會主流,各種犯罪現象就會產生。因此,國家犯罪促進社會危機的發生,而社會危機使犯罪現象成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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