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暴民”
造謠、詭辯和忽悠是某些人推進他們所謂的“正義事業”的幾大絕招,“造謠”是憑空捏造事實并且進行傳播;“忽悠”是一種口語化的“詭辯”,比較通俗;“詭辯”則是理論化的“忽悠”,由于“詭辯”的這一特點,其欺騙效果更加明顯。
“公民”與“暴民”就是某些人玩弄得最多的兩個概念。
本來,“公民”與“暴民”兩個概念都有其特定內涵和外延。
“公民”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從其產生來看,公民作為一個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
在歷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在這個奴隸制時期,在民主政治的雛形的基礎上,出現了“公民”的稱呼,也叫“市民”。古羅馬曾經頒布過“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調整羅馬市民之間的關系。歐洲封建制時期,奴隸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國憲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從其性質上來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公民的自然屬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以一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
"暴民"在《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參與暴動和暴亂的人"。
公民一般表示個體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體的概念,可以落實到某個人的身上;人民所表達的是群體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為一個集合概念,則無以指向任何一個人。
因此,從概念的外延說,“公民”可以作為單獨概念使用,而“人民”不能。比如,你可以說“我是一個公民”,而不能說“我是一個人民”或者“我是一個民眾”。“公民”和“人民”、“民眾”不僅僅有質的區別,還有量的差異。
但是某些人為了達到其某種政治目的,根據他們不同的政治需要,任意擴大或者縮小概念的外延,任意轉換概念的內涵。
他們比較喜歡使用“公民”的概念,首先因為這個概念可以隱去一個人的其它信息,而這些信息如果與其身份同時公開,則對于推進他們想推進的東西非常不利。而更重要的是使用這個概念非常有利于他們任意擴大或者縮小概念的外延,以進行忽悠。
“公民”不是具有“人權”嗎?“人權”不是高于“主權”嗎?按照他們的邏輯,有些所謂“公民”,不管是一個人、還是一些人、一群人,一部分人,只要他們愿意,就可以凌駕于政府和國家之上,不管其人數多少,要求合理不合理,都必須答應他們的要求;假如他們當中有人違反了法律,政府要依法懲處的時候,他們就認為你侵犯了他的“人權”,在他們背后操縱的外國勢力就有了干涉的借口,因為“人權”高于“主權”嘛。
但是當民眾中另外一部分(甚至是大多數)的人與他們觀點對立的時候,即使沒有任何過激行為,這部分人卻被稱為了“暴民”,某些人巧妙地抹去數量上的懸殊差別,強調起被他們定義的帶有負面色彩的內涵來。
這么一來,他們在“公民”的概念上抹殺政治立場等內涵上的差別以及自己數量上的少數的狀況;在所謂“暴民”的概念上強調他們自己定義的內涵上的負面性并且以此否定人數上的多數的代表性。
即使我們不帶任何政治傾向性,這個問題也可以反過來思考。某些人以外的其他多數人同樣也是“公民”,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邏輯,他們的“人權”也可以高于“主權”,如果按照所謂的“一人一票”或者“公投”,他們的意志往往是決定一個國家的決策的,但是在某些人的歪理邪說中,他們作為大多數的“公民”的“人權”不但沒有高于“主權”,甚至低于少數人的所謂“人權”。只要某些人在外國勢力的支持下,要挾或者控制了本國政府,你人數再多也沒有用,埃及的局勢就說明了這一點。
由于“公民”這個概念一般指一個人,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指一些、一群、一部分人,甚至全體人,比如在“維護公民的利益”這一句話中,“公民”指的就不止是一個人。正是由于“公民”這個概念在特殊情況下的兼容性和模糊性,某些人常常使用這個概念不僅僅可以收到以偏概全的效果,還可以掩蓋他們中的一部分人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等的實質。
所以,需要推銷自己的主張的時候,就自稱“公民”,把1等于13億;需要否定不同觀點的人的群體就不提“公民”了,用一個負面概念“暴民”就否定了對方,而不管你對方人數多少。
某些人就是用這一招常常忽悠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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