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郭玉馳的父親是“唱紅”的
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郭玉馳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強奸幼女案雖然成為最近的關注點,但是從關注的熱度方面與最近塵埃落定的李某某案相去甚遠,這一現象耐人尋味。
記者追蹤調查了解到,在此案一審過程中,大關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8月24日晚見到一名幼女在路邊玩耍,便將其抱至家中臥室實施奸淫。
一起官員強奸幼女案,一審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五年,縣級檢察院卻“不予抗訴”,引發網民質疑。上級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終被指令再審,官員再審被判八年。
再審判決公布后,很多網民表示,再審判決體現了對強奸幼女官員從嚴從重懲處的司法準則,但“五年”改到“八年”,仍有量刑偏輕之嫌。
有評論認為,云南大關官員強奸幼女案背后,不僅是一次量刑的“不恰當”,更是懲罰態度的“不妥當”。“魔爪”之所以敢頻頻伸向幼兒,“違法成本”過低便是癥結所在,并未對那些心存邪念的人形成應有的震懾作用。
但是社會上和網絡上對此的關注度不是很高。
我曾經胡思亂想,假如郭玉馳的父親是“唱紅”的,或者這事情是李某某干的,會不會這樣呢?我大膽假設,恐怕喊殺聲已經響徹云霄了。
現在回到李某某案上,第一,假如李某某案發生在1983年的“嚴打”時期,即使這幾人不掉腦袋起碼也會判得更重,這是肯定無疑的;第二,盡管我反感某些人因為反對“唱紅”而感情用事,對李某某一片喊殺聲,并且也因為不贊同自由派的某些觀點被某些人謾罵為所謂“毛左”,但是我仍然堅持認為讓李某某碰點釘對其本人以及很多人會有好處,就像當年殺掉大貪官劉青山、張子善挽救了很多干部一樣。懲罰李某某的目的就是為了挽救他和更多的“李某某”。從這個角度出發,我不對李某某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發表任何評論。
我想評論的是某些人對待兩個案件的不同態度。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
拿郭玉馳案和李某某案的判決對比,如果不是前者判輕了,就是后者判重了,理由如下:
郭玉馳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于2013年8月24日晚9時30分,將未滿4歲的幼女抱至家中實施奸淫。對此案件的審判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之后進行的,按照第《意見》25條規定.應當屬于依法從嚴懲處的案件:
而李某某等案雖然定性為輪奸案,但是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未成年人(只有一個成年人),是到有進行色情服務嫌疑的場所帶走有進行過色情服務嫌疑的成年女性進行輪奸。
如果不是站隊的,相信哪個判得輕哪個判得重各位心中明鏡似的。
但是對于情節更加嚴重的郭玉馳案,與終審前的李某某案那種全球規模的關注度根本無法對比。什么原因?假如郭玉馳的父親是“唱紅”的,還會這樣嗎?
也許某些人會以李案民憤大作為借口。
是的,“衙內現象”的確令人深惡痛絕,希望重判李某某的未必都是反對“唱紅”的自由派,其中有很多普通的底層民眾;就像維護李某某的未必都是為了維護“唱紅”的左派一樣。
但是,反差如此之大正常嗎?
與此相似的是韓寒和蔣方舟的不同遭遇。
韓寒去年發表“韓三篇”,不但不當“起義軍”領袖,還反對所謂“革命”以后,受到了規??涨暗木W絡大圍剿,借口是他是“騙子”,因為他的作品“涉嫌造假”。但是不久以后,同樣是受到方舟子質疑的“文學神童”蔣方舟的成名作品的“涉嫌造假”,竟然在網絡上激不起半點波瀾。因此,所謂“民憤”說是站不住腳的。
很多人有從眾心理,而且在泥沙俱下、魚龍混雜的社會大環境下不容易準確判斷是非,只要網絡上有人推波助瀾,而且與自己的利益相關,會跟著起哄,就像有人站在大街上往天上張望(其實天上什么也沒有),就會有很多人跟著張望一樣。
問題在于,某些平時把所謂“法治”喊得天響,而且在李某某案的問題上“旗幟鮮明”的“大V”、“公知”、“精英”,不說“閉嘴”,起碼也沒有那么活躍了,是郭玉馳案的民憤不夠大嗎?情節不夠嚴重嗎?假如郭玉馳的父親是“唱紅”的,他們還會在對兩個案件的態度上如此大相徑庭嗎?這還能讓人們相信他們平時高喊的所謂“法治”是真的為了推進社會進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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