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今年幾起強奸案及其審判的對比
今年,河南、海南、云南和北京等地的法院先后對四起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強奸案進行審判。將這幾個案件及其審判結果放在一起進行對比,很有意思。
第一起:河南商丘永城市的李新功強奸多名未成年女性案。
人民網北京5月29日電 (原永城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涉嫌刑事犯罪于5月29日被永城市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根據公安部門偵察,2011年下半年以來,李新功先后強奸未成年女性11名。案件發生后,永城市委于2012年5月24日免去其市委辦公室副主任職務。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李新功強奸、猥褻兒童一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李新功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兩罪合并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李新功不服,提出上訴。經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核準被告人李新功死刑。6月18日,李新功被執行死刑。
第二起是海南萬寧市的陳在鵬、馮小松強奸案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萬寧市第二小學原校長陳在鵬、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原工作人員馮小松犯強奸罪兩案,分別不公開開庭審理。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馮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第三起是李某某等人的輪奸案
11月27日上午9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李某某等5人強奸上訴一案。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以強奸罪,判處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處被告人王某犯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第四起是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郭玉馳的強奸幼女案
記者追蹤調查了解到,在此案一審過程中,大關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8月24日晚見到一名幼女在路邊玩耍,便將其抱至家中臥室實施奸淫。
一起官員強奸幼女案,一審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五年,縣級檢察院卻“不予抗訴”,引發網民質疑。上級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終被指令再審,官員再審被判八年。
再審判決公布后,很多網民表示,再審判決體現了對強奸幼女官員從嚴從重懲處的司法準則,但“五年”改到“八年”,仍有量刑偏輕之嫌。
有評論認為,云南大關官員強奸幼女案背后,不僅是一次量刑的“不恰當”,更是懲罰態度的“不妥當”。“魔爪”之所以敢頻頻伸向幼兒,“違法成本”過低便是癥結所在,并未對那些心存邪念的人形成應有的震懾作用。
對于上述幾個案件,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消極影響程度對比,李新功第一,郭玉馳第二,陳在鵬、馮小松第三。因為前三起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干的。第四是李某某等,只是由于李某某的特殊家庭背景,引起的關注度比較高而已。
從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對比,李新功第一,因為強奸了未成年女性11人,郭玉馳第二,因為強奸的是四歲幼女,李某某等第三,因為被法院定性為輪奸,而且是使用了暴力,陳在鵬、馮小松第四,雖然他們企圖強奸多名未成年女性,但犯罪未遂,只是由于是公務員和公職人員作案,尤其是學校的領導作案,影響極壞,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
如果按照《意見》的規定,陳在鵬、馮小松還應該排在李某某等案之前或者并列。
從處罰的力度對比,李新功第一,陳在鵬、馮小松第二,李某某等第三,郭玉馳第四。
從上面的對比看,對李新功案和陳在鵬、馮小松案的量刑比較準確。但是拿郭玉馳案和李某某等案對比,如果不是前者輕了,就是后者重了,理由如下:
郭玉馳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于2013年8月24日晚9時30分,將未滿4歲的幼女抱至家中實施奸淫。對此案件的審判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之后進行的,按照第《意見》25條規定.應當屬于依法從嚴懲處的案件:
而李某某等案雖然定性為輪奸案,但是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未成年人(只有一個成年人),是到有進行色情服務嫌疑的場所帶走有進行過色情服務嫌疑的成年女性進行輪奸。
如果不是站隊的,相信哪個輕哪個重各位心中明鏡似的。
這不由得讓人們聯想起此前的一系列案件及其審判:
第一個案件:李昌奎殺人案。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因求婚遭拒后泄憤報復,強奸、殺害同村女青年王家飛,為滅口,又將王家飛年僅三歲的弟弟王家紅殺害。經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后,被害人親屬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再審。2011年8月25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強奸罪所判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對李昌奎執行了死刑。
但是之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判李昌奎死緩。并且因此引起廣大民眾的強烈反對。
第二個案件:賽銳殺人案。
賽銳,男,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人,1978年8月15日出生,2008年6月18日將昭通衛生學校學生、21歲女孩吳倩連刺27刀殺死。2009年5月,他被昭通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同年11月,他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緩。
第三個案件:張永明一再殺人案
犯罪嫌疑人張永明系云南省晉寧縣晉城鎮南門村人,現年56歲,1979年曾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曾多次減刑,于1997年出獄返回晉寧老家。經警方偵查,自2008年以來,單身獨居的張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備,對單獨行走的受害人實施暴力襲擊,致受害者死亡后,通過碎尸、焚燒、掩埋等多種方式銷毀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晉寧縣張永明故意殺人案。以極其殘忍手段殺害11人的張永明被法庭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據報道,他是在第二次殺人被判“死緩”獲釋后,又連奪11命。失蹤者幾乎被張永明肢解,甚至吃掉了!張招供殺了20余人,但實際從張家里挖出鞋子有50多雙。
云南省高院的判決相繼出臺以后,曾經有一位網友寫了一首打油詩:“要殺人,去云南,云南殺人判死緩,再走后門改‘有期’(徒刑),頂多再花幾十萬。”這詩明顯是夸張了點,不過也表現了人們對云南省高院這幾次判決結果的強烈不滿。
而此前由于云南省高院的田成友的“標桿”論,讓這位法律精英獲得了“田標桿”的美名。
包括郭玉馳強奸幼女案在內,四起案件都是發生在云南,其中三起都是發生在昭通。
聯系到最近的對郭玉馳強奸幼女案的審判,人們不難得出一種印象,云南省的法院對罪犯特別仁慈,常常要引起更加嚴重的后果或者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才加重懲罰。
不知道在云南的司法實踐中,是否都受到“標桿”論系列理論的影響。
因此人們有理由對這次郭玉馳強奸幼女案的審判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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