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工:調整收入分配差距的正確選擇
一段時期以來,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引起了社會普遍的關注,要求對收入分配進行合理調整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在這一過程中,有人故意突出了所謂壟斷企業收入過高的問題——經過近些年輿論的鼓噪,所謂壟斷企業幾乎成為國有企業的代名詞,而事實上幾乎壟斷中國市場的企業如微軟等跨國公司,則反被排除在壟斷企業之外、未受任何責難、更不用說調查了(微軟在美國和歐洲都曾遭受反壟斷調查、并支付巨額罰款)。
顯然,合理調整收入分配差距,努力實現共同富裕,這一要求存在顯而易見的合理性、正當性,應當成為執政者和社會積極采取措施解決的問題。但是,如果把調整收入分配的著眼點,僅僅局限于限制壟斷企業(實際上主要指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員工收入,則顯然沒有找準“準星”。政策上差之毫厘,結果上則有可能謬以千里。除了進一步損害國有企業的競爭力、損害社會公平和市場公平,它對調整收入分配的意義有限。
調整收入差距分配的正確選擇,應當是通過完善所得稅制度加以解決。具體地說,對就職于不同機構的勞動者,都需要按照同樣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高收入者、超高收入者,可以實現稅率更高的累進稅率。舉個例子來說,大體如下:(一)年收入超過20萬以下的,執行相對較低的稅率,并適當提高所得稅最低起征點;(二)年收入超過30萬以上的,按30%的稅率征收;(三)年收入超過50萬以上的,按40%的稅率征收;(四)年收入超過100萬以上的,按60%的稅率征收。……
上述意見,當然是舉例而已;更合理準確的稅率及征稅區間的設定,需要專家更嚴格、更準確的核算。但其基本原則和精神是,根據收入多少,適用不同稅率;高收入者執行高稅率,從而有效調整個人收入差距。
之所以需要以稅收作為調整個人所得的主要工具,目的在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如果單單根據機構性質的不同,如依據黨政機關、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設定不同的薪資限制,勢必造成勞動力價格的扭曲。比方說,當只有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及職工的薪資,受到嚴格限制,而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卻不受限制時,就會造成國有企業的薪資競爭力下降,從而難以避免優秀人才的外流、當然也難以吸引優秀人才的加入。時間一長,由于勞動力競爭力的喪失,國有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將不可避免受損。再比如說,如果單單對中國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員工薪資進行限制、而對外資企業網開一面,則勢必損害中國企業的競爭力。因此,這種對特定機構、特定人員調整收入分配的思路很難說是一種正當、合理的思路。
歷史經驗也證明了上述結論。韓國樸正熙政府當年引進外資企業,為了避免對韓國本土企業造成過大沖擊,特別是避免大量優秀人才外流,韓國政府允許不同企業采用各自的薪資政策,但主要通過所得稅來調整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當時的現實是,在韓國的外資企業開出的薪水,要遠遠高出韓國本土企業,如果放任自流,則勢必使韓國本土企業的優秀人才快速流失,從而導致韓國本土企業的壯大受到極大損害。樸正熙政府意識到這一問題后,采取了對高收入者實施高所得稅率的政策。此舉的效果,使工作在外資企業和韓國企業的勞工,收入差距縮小到10-20%左右,從而有效地緩解了本土企業的人才競爭壓力,也避免了收入差距過大。這一明智政策為韓國短時間內出現一批世界級的企業,發揮了良好作用。至于韓國企業在東亞金融危機中一時不慎、遭人暗算、產權易手,則是后話了,這里按下不表。
另一個例子是1980年代初期中國鄉鎮企業興起之時,誕生了一批所謂“星期日工程師”,當時它被視為一種新生事物得到廣泛肯定。客觀地說,“星期日工程師”的出現,快速提高了鄉鎮企業的技術能力,促進了這些企業的發展;但另一方面,這也造成了當時很多國有企業的人才流失、技術流失,成為日后這些企業競爭力衰竭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這種“星期日工程師”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也許情有可原,但在今天看來,顯然存在知識產權保護、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問題。
因此,調整收入分配的正確選擇應當是,除了對最低薪資作出必要規定外,薪資政策允許各企業百花齊放,但所得稅制度必須統一適用,并通過所得稅的征收、避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如果今天仍然試圖針對國有企業出臺特定的薪資調整政策,不僅會損害國有企業的競爭力——而現階段毀掉中國國有企業,實非明智之舉,特別是如果刻意讓這些企業淪為跨國公司之手,則實屬不智;而且還會損害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正當性,有害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場經濟秩序。
值得指出的是,當前把所謂壟斷企業高收入指為收入分配問題的主要癥結,與事實并不相符,大有指鹿為馬之意。其中的理由在于:
第一,部分國有企業的高管收入水平;并不能代表國有企業全體雇員的收入狀況,一些專家和媒體借口國有企業個別高管的薪資水平說事,有混淆視聽之嫌;從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看,現在很多私有企業的高管薪資與國有企業相比,并沒有明顯差別。
第二,近年來,多數國有企業普通員工工資所得保持了在企業所得中的合理份額,而其他企業中普通員工工資在企業所得中占比過低,這不是國有企業的問題,而是其他企業必須提高工資份額在企業所得中的占比。不能強逼國有企業的工資水平向底層看齊,這將極端地損害整個中國勞工階層的利益。
第三,個別地方對高收入者實行的所謂退稅政策,已嚴重損害了稅法的嚴肅性和社會治理的公正性。本為調節收入差距而設定的所得稅,在一些地區被用作“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結果是普通員工收入低、卻必須全額繳納所得稅,反倒是高收入群體能夠享受所得稅退稅優惠,豈非咄咄怪事?這種現象亟待糾正。
第四,要重視灰色收入問題。在某些領域,灰色收入居高不下是導致收入差距過大的重要原因,此事雖與腐敗問題關系更甚,但卻已成為不能不嚴肅解決的大問題。
第五,一些專家、媒體長年累月地鼓吹壟斷企業(實則指國有企業)高收入問題,有其特殊目的在。對不少特殊利益集團來說,倘能限制甚至摧毀中國國有企業而代之,則無疑獲得了極其有利的利潤積累機會和市場。某些專家、媒體的所作所為與此不脫干系。
當前,中國面臨的內外挑戰極多。對外需要進一步增強中國企業的競爭力,使中國企業能夠在強手如林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有所作為。一個失去了自有企業的國家,將無法在全球化市場中獲得合理的價值增值份額,很大程度上將淪為靠出賣勞動力為生的奴隸國家。無論是執政者還是普通民眾都須知,在中國的跨國公司絕非中國人民的企業。對內,需要進一步實現市場競爭的公平合理,促進共同富裕。
調整收入分配,應當主要依靠建立公平、合理、累進的統一稅制來解決,而不能心血來潮地推出一個個針對特定企業、特定人群的限薪令來解決,否則,看似有效的“定點清除”政策,卻會帶來十分嚴重且不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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