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袁純清及山西省紀委常委的公開信
在新華網上讀到:“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針對網絡輿論反映的‘靜樂縣委書記女兒五年吃空餉10萬元’問題,有關方面及時組織了調查和審核,相關責任人已被處理。1月14日,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當事人靜樂縣縣委書記楊存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月15日,山西省委常委會作出決定,免去楊存虎靜樂縣縣委書記職務。對于問題所涉及的山西省忻州市衛生局、山西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及相關事項和相關責任人員,已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紀依法、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給“靜樂縣縣委書記楊存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縣委書記職務”,沒說具體依據哪條黨紀給于這樣的處分。說不定過了一段時間,在別的什么地方,警告過了,又官復原職或者升遷。這樣的例子,網民揭露了不少。
我認為,“女兒五年吃空餉10萬元”問題,已屬違法。
《黨章》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利用自己手中“縣委書記的職權”,為女兒謀取私利10萬元。這樣的行為已經完全可以稱得上是具備了“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及其“數額巨大”的法律性質特征。按《黨章》,《公務員法》,理應開除黨籍。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按《刑法》,10萬元絕對是“數額巨大”,農民人均收入,一年才幾千元,應判刑,該沒收財產
新華社的報道,會給想方設法為自己謀私利,不為人民謀公利的官員起到警示作用嗎?我看不能,弄不好,反而會鼓勵那些當官謀私的人認為,得了10萬元,處分警告,不過如此,我也會干。
我們怎樣依法治國?去年,對藥家鑫,李昌奎的死刑判決,法律界著名人士賀衛方及云南高院二個副院長,主張判死緩。網民一致要求,必須依法判死刑。是法律講了算,法官說了算,還是在網民與著名人士賀衛方,云南高院二法官觀點不一致時,就要考驗你們這樣的高官依法裁決時,你們怎樣依法治國。
“靜樂縣委書記女兒五年吃空餉10萬元”問題的處理,是“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做出的處理。我敢肯定地說,你們研究決定時,沒有很好學習《黨章》,《公務員法》和《刑法》。希望你們今后認真學習黨紀法規,做出人民滿意的決定。
致革命的敬禮!
黨員 文老師2012年1月19日
(2012年1月18日22:18初稿,19日6:48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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