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答復找不到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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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依法給原告們的忽悠答復
軍明
河南省企業退役軍官正在狀告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答應就立案問題十二月九日前給以答復,一直拖到昨天(十二月十五日)才收如下答復:
關于部分企業軍轉干部
“ 起訴 ”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問題的答復
根據上級法院的有關答復精神,企業軍轉干部相關問題是我國社會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人民法院不能作合法性審查,應由各地黨委、政府在政策范圍內加以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 “ 起訴 ” 所反映的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企業軍轉干部要正確看待面臨的問題,通過正常渠道依法有序反映問題,自覺維護穩定大局。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 0 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對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河南省企業退役軍官訴訟狀答復的質疑
軍明
1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所受理的訴狀,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 7 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什么不按法律程序,按時給與正式文字裁定?在你們過去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都是這樣既不立案也不給正式裁定嗎?這不是又在違法而忽悠廣大原告嗎?!
2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河南省萬余名企業退役軍官的訴狀所問非所答。我們明明告的是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而鄭州市中院的答復中卻只字不提被告,只是對 “ 部分企業軍轉干部 ‘ 起訴 ’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問題的答復 ” ,社會保障部門各級都有,指的是誰?所問非所答,分明是在忽悠大家。
3 、 法院回答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以事實辦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可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企業退役軍官原告的 “ 答復 ” 中,沒提到任何法律依據,好象是在替省人社廳做宣傳。答復中說 “ 根據上級法院的有關答復精神 …” ,是省高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應該給原告講明白,這個上級法院的答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請鄭州市中院把文件拿出來叫原告們看看。
4 、 鄭州市中院回答原告中要 “ 企業軍轉干部要正確著待面臨的問題,通過正常渠道依法有序反映問題 ” ,廣大企業軍轉干部維權上訪十幾年之久,問題仍不得解決,被迫拿起法律武器,這也是大家看作的最后一道防線。企業軍轉干部尊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 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電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 ,對省人社廳依法訴訟,難道不是在通過法律渠道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嗎?
鄭州中級法院的答復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信仰(一)
鄭州中級法院的答復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之所以不能令人信服,【核心在于他把中國的政策與中國的法律對立起來】!大家都清楚,在我們中國,黨是領導核心,黨中央在黨代會休會期間代行黨的領導權!也就是說黨中央制定的政策具有合法性,屬于上行性文件!政府所有規章制度都必須在黨的政策范圍內制定!全國人大制定憲法 . 法律也必須依照黨中央制定的政策框架內制定!
鄭州中院的答復故意把黨的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立起來,以此掩蓋其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鄭州中級法院將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對立起來 是完全錯誤的
迎風飄揚: (二)
1 、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黨的政策代表了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國家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制定法律的依據;
2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國家法律,同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個人都必須在國家法律規范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 、中國共產黨政策一旦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就把共產黨的意志變成國家意志,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任何組織 ( 包括中國共產黨 ) 的政策規定和領導人的個人意見都必須合法,違法必究;要民變法律規定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則既是違法。
4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靠政策領導,靠政策體現,黨的政策更應受到國家法律的強力保障,否則堅持黨的領導就是一句空話。
5 、河南鄭州市中院的答復意見把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對立起來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是忽悠人的,也是完全不負責任的。
6 、共產黨領導的司法機關不保護共產黨領導制定的國家涉軍法律和政策,那還要這樣的司法機關干什么?
7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涉及法律和政策交叉的問而不作依法審理是在為人事部門開脫違法責任。
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河南省企業退役軍官訴訟狀答復提出的質疑
迎風飄揚: (三)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 7 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边@說明人民法院接到訴狀后不立案的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河南省企業退役軍官訴訟狀后卻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不受理,只用不辯非是的答復形式不受理,這符合法定程序嗎?
2 、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無論是作出判決或裁定都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答復說:“根據上級法院的有關答復精神……”,請問是法律大,還是上級法院的精神大?鄭州中院的這個答復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3 、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答復說: ” 企業軍轉干部相關問題是我國社會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人民法院不能作合法性審查 ” ,請問:貴院所說的特定歷史時期是指那段時期?自新中國成立后所謂的特定歷史時期是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時期?特定歷史時期是不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時期?特定歷史時期國家的涉軍法律和黨中央的頂級政策還受不受法律保護?我黨執政以來那一段特定歷史時期推行過可以非法剝奪人民、退役軍官 ( 軍轉干部 ) 合法權益的政策?
4 、鄭州中院答復說:“企業軍轉干部相關問題………,應由各地黨委、政府在政策范圍內加以解決。”請問:貴院所說的“政策范圍內加以解決”是指那一級的政策?是黨中央的頂級政策還是部門政策!如果黨中央的工作部的政策與黨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或各地黨委、政府只執行中央工作部門的政策,而不執行黨中央的政策時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誰來解決?
5 、 鄭州中院答復說:“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起訴’所反映的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闭垎栢嵵葜性海翰糠制髽I軍轉干部起訴所反映的那些問題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如果貴院所指的是抽象行政行為不予受理,還可以從行政訴訟法中找到依據,那么起訴所反映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不按照兵役法的要求依法履行“妥善解人意”和“依法保障退役軍官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與義務的失職,瀆職和不作、亂作為的行為也排除在受理范圍之內,那違反兵役法的行政行為該作何處理?如果公民違反兵法拒不履行服兵役的義務時你還受不受理?
6 、鄭州中院答復說:“企業軍轉干部要正確看待面臨的問題,……”請問鄭州中院:企軍轉干部面臨的問題是有法不依,合法權益被非法剝奪的問題,該如何正確對待?如果沒有過錯、沒有法律依據,不經法定程序就把你們的身份取消掉,合法權益剝奪掉你們將如何正確對待面臨的這個問題?
7 、鄭州中院答復說:“通過正常渠道依法有序反映問題……”請問那條渠道屬正常渠道,那條渠道屬于不正常渠道?中央提倡通過司法途經解決信訪問題你們為什么要把在企業工作的退役軍官推到衙門外?到黨政機關上訪反映訴求被視為不穩定因素,到法院通過訴訟維權你們認為是正常渠道,請問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究竟該如何解決?
8 、鄭州中院答復說:“自覺維護穩定大局。”請問鄭州中院:什么叫穩定?穩定的目的是什么?靠什么維護穩定?如何才能從根本上維護穩定?依靠誰才能維護穩定?在企業工作的退役軍官同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公民依法到法院起訴有關部門違法瀆職行為難道也是不穩定嗎?那國家憲法和行政訴訟法頒布出來干什么?只是說著玩玩的嗎?
9 、請問鄭州中院:你們的這種答復及上級法院的答復精神是依據國家那條法律規定作出的?
10、請問鄭州市法院是不是叫我們企業軍隊轉業干部繼續到各級政府部門直到中央去上訪嗎?鄭州市中院是支持我們走上訪的道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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